2006年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醫療與刑事法」學術研討會」
日 期:2006年4月29日(週六)
會 場: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大法庭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
這是我近期內所參與的一場研討會,或許這是所謂的醫界與法界可以當面溝通的管道之一,或許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有這樣的機會可以雙方面的溝通,但這也是可以良好切戳的時機之一。
醫療行為的去刑事化的可能性?
與會中有一位在法界很有名的一位刑法學教授說,他本身參與醫事審議委員會二十多年了,直到今年才退休。他本身就不贊成醫療行為犯刑事化,所以在會場討論時間時有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討論所謂的醫療行為去刑事化。
這個議題我覺得很有建設性,所有的醫師皆會認為假若醫療行為去刑事責任的話對於他們從事醫業有極大的保障,但這樣真的可以促使醫師有醫療良知嗎?
還記得曾經轟動一時的先生是家醫科醫師卻隱瞞他的太太得乳癌之事,這位先生雖然他對於太太沒有診療義務,但他卻隱瞞上述之事,導致病況的延誤。最後也遭到刑事審判。
與會的眾多醫師們皆認為醫療行為皆須去刑事化,對於民事的賠償則可以接受相關之裁判。
但當然也有幾位研法有成的學者教授提出來,假若醫療行為去刑事化對於醫療品質的把關要如何維繫?有些病患提出所謂的刑事訴訟有僅是希望執行醫界的醫者得以本著行醫的良知檢討整個醫療過程並非要讓醫師定罪,僅是希望不要再有類似的相關疏忽造成同樣的傷害。
然而醫界總是覺得學法律的不懂醫界的相關常識,但我很想詢問一下,現今所呈現的案例法官所根據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懲戒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所判讀,提供法界的建議的是醫界,然而現今有醫師出來論斷當時提供鑑定報告所根據的論述不對,我可以說,您有權來捍衛醫師的職業。但我想說就回歸到我第一篇文章時的論述醫界瞧不起法界所做出的判決,批判我們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論斷相關過程,但回歸到與會的一位法學教授來說,我們法界提供學士後法律學系也就是所謂的碩乙讓各位就讀,那您們醫學系提供給我們法律人機會了嗎?
在會場中有一位成大的復健科醫師提出來「醫師的疏失有刑事法來歸責,那請問一下那些寫出有問題的判決書的法官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我想請問一下,根據與會的蔡敦銘國際刑事法學會台灣分會會長指出醫師審議委員會鑑定相關報告指出僅有百分之二的相關鑑定報告指出醫師所執行的醫療行為有疏失可言,再者老一句話醫界出差錯時病患的權利在哪裡?病人死了還可以恢復嗎?那麼法界有上訴的權利,相關人士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那麼醫師出錯時病患該如何請求醫師做出相關工作呢?
法界並不是那樣的苛求醫界,但我們實本不相關的科學。卻因為糾紛結合在一起的同時卻無法討論出所謂的權宜之道好讓所謂的醫病雙方得以釋懷。
總結,參與此次的討論會,我發現醫界與法界還是無法有所交集,在會場的討論時間內也可以發現醫界人與法律人的衝突,火藥味十足。
與我本身參與此次的研討會的初義有所偏執。見到中正大學帶領那些學士後醫學法律系的指導老師再會場上評論相關法界人士所提出來的判決書不合理的同時,也見到那位老師與他的指導教授在會場上爭執一些問題時,我總覺得有違專業思考。
還有幾項相關思考,等待我理出相關原則後在發文與大家一同討論。
13 則留言:
拜讀站長本文後個人感到在以下幾點上或許我們還可以再加以思索:
首先.針對您說的"那您們醫學系提供給我們法律人機會了嗎?"
我個人認為或許醫學院可以考慮設計一專門學程作為給法律人或是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者進修專業醫學知識用
第二.本文中所提到的蔡教授在刑法界望重學林.亦為本人刑法的啟蒙老師.關於您說到的老師見解.我亦非常贊同.但是我認為這裡或許是在界定與討論規範密度上的問題.應與醫學倫理上的議題討論有所不同.似自不待言.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gush若有其他交流
非常歡迎來敝板賜教
我不明白"那您們醫學系提供給我們法律人機會了嗎?"一句
「高雄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算是一個機會嗎?
「那麼法界有上訴的權利,相關人士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那麼醫師出錯時病患該如何請求醫師做出相關工作呢?」
拿上一篇攝護腺被切的例子而言。依您的高見,因為有上訴的權利,所以法官對於錯誤的判決沒有法律責任;那同理,病患面對錯誤的診斷大可以再去別的醫院重新檢查,除非是醫師作了錯誤的治療,不然無論診斷再怎樣離譜,醫師也應免責囉!
我認為醫療行為去刑化有助於醫師更「誠實」面對疏失。應該參考的是航空業界的事故調查方式,而非去類比法官判案。法官對於判決無法律責任也不是因為被告有上訴權利而生,而是為著法官公正判案的環境。醫療行為的去刑化則是為著能突顯醫療行為結構錯誤而產生的傷害而非真的醫師沒有責任。就像是毒樹果原則,近看是犧牲了個案的公平性,實則改善整體的執法及司法環境。醫療行為的去刑化近看好像不公平,實則是為了保護更多尚未發生醫療錯誤的病患們。
最後「家醫科醫師卻隱瞞他的太太得乳癌之事」根本就不是醫病關係所衍生的問題,不宜在此討論。
我來補充一個想法,或許你在會議中有聽到,但我沒有在文章看到
我有瀏覽許多醫界前輩的部落格,我發現一個很遺憾的事情
就是幾乎百分之百這些前輩都有被告
但從他們自己的文章與我的所學,我也幾乎認為他們沒錯(當然這有一面之詞的誤差)
我想提出來的想法是,其實醫生並不是因為怕被告而有良知(相反的,沒良心會哄騙病人的反而不會被告),
如果要靠刑法來要求醫德,那完全本末倒置
在大多數的情況,醫生並不害怕經過法院審理後被判刑(因為大多數糾紛是站得住腳的)
只不過,醫生很害怕一天到晚出庭
這嚴重的影響了他的工作情緒與時間(也影響其他病患就醫權益)
現在這樣病患動輒要脅告醫生以要求更多的醫療服務的情況下
醫生並不擔心真的會被抓去關
但是醫生很害怕會被告(因為要出庭)
於是許多防衛性醫療的舉動就出現了
這樣決不是病患之福(以多數法則來看)
PS. 其實要保障病患權益非常簡單,就是要解決資訊不對等的情況
只要立法讓病患可以隨意取得自己的病歷就好了
比起刑法,這樣又簡單又有意義
(但我基本上反對病患看到自己的病歷)
另外再回應一點
就是文中提到了法界可以回復名譽,但病人死了無法復生
這句話隱含著醫生不可以犯錯的味道,我很不欣賞
法界出了錯,可以由受害者請求冤獄賠償(應該是國家出錢吧)
而且應該不會有人用刑法對待前一審的法官吧
不能因為沒有好的保障病患權益的方式,就拉著醫生一起下水
法界真的不苛求醫界嗎?
還是老話一句,要能接受醫生也會犯錯的前提,後面的才有的談吧
PS:
我總覺得我們對於錯誤與過失的認定好像差異非常大,法律中的過失指的到底是什麼?
1. 醫生遺漏了某種疾病的可能性,因而讓病患延誤了治療時機?
2. 醫生在沒有充分證據下給予診斷與治療,造成病患不良結果?
3. 手術或醫療處置造成病患併發症與後遺症
4. 手術開錯邊,開錯腳?
5. 寫錯藥名與劑量?
6. 沒有依照標準程序實行醫療?
7. 院內感染?
8. 診斷與治療不確切,導致病情惡化?
哪些才算是過失(刑法上的過失)?(上述情況都會造成病人死亡)
關於農夫兄所說確實是實情,各位醫師對於訟案的內心感受應該是煩多過於怕吧!
至於所問,據不才茱莉亞所知,所謂的過失的定義應是指在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行為狀況下成立的,再者,根據上述設定的情境並假設其餘條件均相同下,茱莉亞個人認為情境三,四,五,六將可能明顯構成業務過失的部分,而情境七和八將需要再多舉證下才比較可能會成立相關罪章的構成要件,最後,情境一和二尚屬爭議頗多的規範議題,目前似尚未受到法律層面的強制規範,而且此部分目前多屬醫學倫理的討論範疇,同時此方面之論辯應較法律著眼的規制思維更高一些,以上淺見提供參考,尚請多方賜教,互相交流囉!
祝 工作順心
給各位,
沒想到還會引起這樣的討論。
JEROME兄,
關於學士後醫學系之稱,我僅轉述與會的一位教授所言,或許他的本意是因為法學教育已經開放許多碩士班給予一些非法律系畢業的社會青年一同就讀,要求也並不嚴苛。
但醫界給我們的卻只是學士學位的機會,所以對我們而言有所不公。再者,那位教授也說了一句話“請醫界也不用擔心,因為您們開放了我們去唸後也不會搶您們的飯碗。”
其實去刑化的免責事宜的確需要繼續討論,或許以刑責來要求醫界小心治療是一件不妥之事,但正因為我國刑法有業務過失傷害罪以及殺人罪之教條,去年修法時也並未刪取,所以要改變可能還需要一些時間。
FRAMER兄,
贊同您所說醫師若產生到所謂的醫療糾紛會影響所謂的醫療品質更甚至發生所謂的防禦性治療,這樣對病患也是一種傷害。
這是那場座談會的開場白:其實法界與醫界兩門不同的學科實質不相干,卻因為糾紛結合在一起,當然所論述的觀點一定有所不同,但今日卻有機會讓我們一同坐在此地討論。!
然而關於您所舉了例來講在法界的觀點似乎就如同茱莉亞姐所說的,但同樣的問題到了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時都被判決“無疏失”,所以這就是法界與醫界的不同!
或許醫療的力量可以左右一個人的生與死,但司法的力量可以扭轉世界。司法扭轉的世界也是不可逆的,不是有權上訴可以一語帶過。
對於審議問題,妳可曾想過,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判定的「無疏失」有沒有可能真的就是無疏失?妳真的相信七年的醫學教育加上臨床訓練會把所有醫師的良心一起吞掉嗎?請參考2111萬事件後續發展:23009857+7000000。或許這是妳心中想看到的結果。但是請仔細看看麻醉醫師們更深入的說法,妳真的能把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判定說成一文不值嗎?
醫界對於疏失判定的標準是:「如果是我是被告醫師,遇見原告病人,我是不是能避免不良的醫療結果?」而法界對於過失判定的標準是:「如果是你、他(不是我)是被告醫師,遇見原告病人,你、他(不是我)是不是能避免不良的醫療結果?」所以這就是法界與醫界的不同!
至於是否有學士後醫學碩博士的問題,如果該教授真的有研究醫學碩博士在念什麼的話,就不會有這種感嘆了。妳可以試著去找找看國內醫學博士的相關論文,想想妳願意花幾年來學這類的東西,學來又有什麼用?我想沒有學士後醫學碩博士的學系,不是醫界的傲慢,乃是沒有巿場。而醫學學士則實用許多,就學的誘因也大。
JEROME兄,
剛剛看到您在那個快要沉水的部落格所留的一席話語,我想我需要先回應一件事,其實所謂的是否有過失這件事,老實說純粹以法界那種過失判斷之原則來看,幾乎每個事件都構成所謂的過失要件,但實質是醫審會多半討論的結果就是無疏失,這是大家所能共識到的,其實這也是所謂的法界與醫界看法的不同!
與會的一位學者他是參與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他也指出往往醫療糾紛到會裡討論時僅有百分之二為有過失,百分之九十八為無過失!
所以我並沒有藐視更不是您所舉例的那篇文章的節過是我所想看到的。因為在那場研討會中我已經看到各科醫師看到他們所負責的專科的相關判決的異議,所以,法界是不實人間煙火,僅因為我們沒有充分的醫學常識。
當然我也無法藐視所謂的醫審會的報告,
因為這是台灣目前醫療糾紛斷定最有效例的一個論斷機關,
並非藐視,因為他的結果有時真的讓醫界以及法界措手不及...
「醫療糾紛到會裡討論時僅有百分之二為有過失,百分之九十八為無過失。」
面對這樣的數據,或許妳想要表示委員會醫醫相護。相要做出如是的推論,妳欠缺一個恰當的對照組。
心理上,我相信台灣的「醫療過失」遠高過這個數字,但是和病人死亡殘障有「因果關係」的醫療過失必然較少。百分之二這個數字算多或是算少,實在無從比較。
我認為醫事審議委員會面對法官一再不採納鑑定結果,或許應該起身抗議,為自己的公正性做一個宣示。在技術上,是否能增加鑑定報告的內容,讓報告更能被法官所接受,也是委員會可以討論的。
比如鑑定時,以場景方式,分階段揭露個案的資訊,請教各個鑑定委員可能的處置及理由。最後和鑑定報告併呈法官參考。除了鑑定有沒有責任外,法官還可以看出被告醫師的處置是否已嚴重偏離一般醫師的行為。或能讓報告更具可讀性。
可惜我沒有看過實際的鑑定報告,不知道寫了些什麼。
我發現似乎我越解釋越模糊,
有一點點的心不從力。
當初我有打算提出刑事告訴的時候,
我就知道現今醫療糾紛的案例在台灣的定位不明確,
然而我要打這場官司也是自己在賭運氣。
那天與會的一位刑事法學教授,他說“其實在台灣的所提出來的案件到醫審會審理的同時,僅有少部分會判定有疏失”。
我會提出來並不是我對這樣的結果不滿意,甚至不甘心等等,但我知道這是人之常情。醫師僅本著他的良心從事醫業,我們不能苛求,所以醫審會給予這樣的報告是足以肯定的。
那至於法官是否裁定對於審議報告是否採用,此就憑法官的自由心證,所以不以置平。
或許有些處裡事情的法官會說反正醫師嘛!有錢,乾脆就給他錢算了。這是苛版印象,希望不要發生才好。
我想等我送審的醫審會鑑定報告出來後,我會將他公佈出來,看看是否真的如此那樣的橫平!
To gush
那先謝謝了!我想看醫審會鑑定報告!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每個醫師都會背。問題在於:「應」與「能」的定義與認定——而認定的過程中有很多的自由心證。
2111萬元的判決出來之後,台灣麻醉界都注意到了。麻醉醫師不一定會發聲,但是必然會調整作法。「調整作法」當然是為病人安全著想啊,就算它有一些副作用,誰敢反對?有時間看報紙的醫學生也會注意到這個「毒樹果」,所以麻醉科的第一年住院醫師常常是揀其他科揀剩的。沒有足夠人力,台灣的麻醉品質注定在原地打轉。
至於醫學碩士班,很多畢業論文都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也就是無法應用於實際醫治病人的),分子、細胞、組織、老鼠......。非醫學本科的人就算花個兩三年拿到醫學碩士學位,會有能力判斷是否有醫療過失嗎?非常令人懷疑。至於搶飯碗之說,只是反映該法學教授是醫學的大外行,不值一哂。不要說非得通過醫師國考才能執業了,即使是醫學系七年剛畢業的畢業生,就算已通過醫師國考,在目前的醫療環境裡也根本沒有市場。
所以醫學碩士班可以幫助檢察官或法官更加看清醫療糾紛嗎?我完全不這樣認為。這不是檢察官或法官能力上有問題,而是檢察官或法官沒有這種生命再去好好讀醫學。醫師的養成訓練要多久?學士後醫學系加家醫科住院醫師訓練,最少也要七或八年。(很多醫師選擇在目前的健保環境下忍氣吞聲而不轉業,正是為了相同的原因。)兩三年不過學到一些皮毛而已,更不用說「理論」與「實際臨床經驗」之間的鴻溝。而且檢察官或法官可能遇到的醫療糾紛是每一科都有,由此可見這個命題的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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