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2月 27, 2005

給來到此站的公開信 (暫時關站文)

給大家的公開信:

我想當初創造出這個部落格,的確是抱持著非常非常大的理想,心中想著如何消弭法律與醫學之間所產生的鴻溝,或許是自我是一個醫療糾紛的受害者,或許也是長年受到疾病侵擾的一位受害者,而讓我有股一直往前衝的動力,而不知道何時該停下腳步思考。

但 時間久了,我發現在醫療上我無法真正的了解大家在工作上的辛苦,也無法真正體現到醫界實務與學說相並行的困難性;再者,自我法律的素養尚未培養完成,無法 比擬真正專業的律師或者教授,往往我在此部落格中所發表的文章,都是我看書得來的,我想以這樣背景對於這些醫界的任何行為做批判或探討是不合理的!也尚缺 公平性的存在。

而今日所看的書籍有限,市面上有關醫療與法律的書籍有少之又少的情況下。所以,在這邊可能要跟大家說聲抱歉,我想我應該停下自己現今的腳步,慢慢思考這個部落格往後的走向與趨勢!也謝謝大家在以往投擲給我的震撼彈!讓我發現以及思考所有問題的嚴重性!

謝 謝大家,因為許多事情讓我決定暫停這個部落格的發文,但我不會移除這個部落格,因為對於我自己還是對這個部落格都仍有些許的期待性!以及有關自我所謂的醫 療糾紛案件,等到司法有一個明確的判決時,我會將所有的事實供諸於世,或許,屆時,大家就可以了解我當初設這個部落格的勇氣與原因。

一時的情緒激憤,讓我有點失去理性的創立了這個部落格。但也為了這個部落格的設立,我看了許許多多的書,也投資了不少金錢與精力在這個部落格中,以及在跟每位長輩一起探討、激辯中都讓我有些許的成長與感觸!謝謝大家!

最後,先說聲抱歉。這裡我會暫停發文的動作,假若何時又有一件令人爭議的醫療案件,或許,我又會再次出現在這個部落格中發表高見,也望屆時的我所發表的文章能比現在更有建設性!

謝謝大家一直以來對於我這個部落格的評論,在最後給醫界的長輩們一個建議,在我所購買的書籍中發覺到有一本書的寫法真正適合讓醫界的長輩去檢討現實醫療狀況的書籍,而那本書名叫臨床案例醫療法律,在我的部落格中對此本書有些許的探討,若有機會閱讀我相信這本書真的適合給各位閱讀,同時也在某方面之下也可以同時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與讓各位了解到法律對醫學的苛責與保護!

最後,再次的謝謝大家,這段期間對我的指引,謝謝!

假若往後大家仍有相關的問題,我想,我很樂意的為大家做解答,不僅是醫療上,我想在生活上的法律問題,假如我知道的我一定為大家解答,假若我不明瞭時,我也會同時詢問我的學長、姐與教授!

而我留下我的 E-mail 歡迎大家來信指教!然而,想要多了解我的各位或許可以至我另一個天地、另一個部落格一同分享我法律素養以外的天真創作,歡迎大家的到來!

謝謝!謝謝大家!

期待再相會!

By Gush 2005.12.27 18:06

ps 或許哪天出現我有興趣的話題,我就會再次出現!請大家一起期待吧!期待再相會!

星期六, 12月 24, 2005

Merry Christmas To Everyone!

原本的聖誕音樂盒拿掉了,但這篇仍是我對我自己與大家的祝福與期許!

Appreciate to the Lord, you let me when I face the difficulties, I encounter a kind doctor. He was welling to save me. I am very appreciated.

This year was happened so many things.

In the end of this year, I wish I could pass away all bed memory. I could become healthy than now. I could grow up than this year. I could come back to my school, there are so many thing waiting for me to solve them.

In final, I wish all body around me in next year can healthy, happiness, and safe.

Pray the Lord

展頁平安,今晚就是平安夜了,是大家一起報佳音及感謝主的時候了!

在這裡我要感謝主,感謝主在今年我遇見困難時,安排了您的信徒願意拯救我,脫離苦海!這幾年來發生了好多好多的事,由其在今年,所以,我想我該回歸於教會的系統,回到主耶穌的底下,繼續讚美主!

分享主耶穌的神蹟,看祂如何拯救祂的子民,看祂如何引導他的子民渡過所有的考驗,並且尋求自己的身、心、靈一同成長,因此見證主的神跡與榮耀!

在這裡,我要繼續的讚美主,因為祂的神蹟使我們感到安慰與溫暖。

讚美主

願上帝的平安及喜樂賜予地上的人們。阿們

星期五, 12月 23, 2005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

本文所參考的書籍為「臨床案例醫療法律」一書,由五南書局所出版。

其中一節「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二、問題討論:七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刑法§304、§305,社會秩序維護法§64、§87,醫療法§24、§106。

四、參考文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高仰止(2004)。《刑法概要》。台北:五南。;蔡墩銘(2004)。《刑法總論》。台北:五南。

這篇文章的撰寫,希望民眾對於醫療疏失的處理方式,可以使用理性、和平的角度,不要動不動就檯棺抗議、恐嚇醫師等。希望醫師們可以就目前所屬之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發表在此,讓所有的民眾得以知道,在台灣的每家醫院對此的處理方式,以方便台灣居民處理醫療糾紛的權利資訊。




一、案例經歷: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字號】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日期】 920723
【裁判案由】 強制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玲
        禤宏偉
右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五二、一六九五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文玲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禤宏偉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 林文玲與禤宏偉係母子關係,因禤宏偉之子禤嘉進曾住院台中縣大甲鎮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醫療,嗣轉院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中病逝,林文玲及禤宏偉不滿李綜合醫 院大甲分院遲未與談醫療有無疏失及應否負責之問題,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十餘人,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 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妨害該醫院正常營業工作權利之行使及一般民眾病 患至該醫院求診權利之行使。另禤宏偉復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姓名不詳),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由綽號「小寶」者對醫院代 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 恩理醫師,林枝樟因而心生畏懼並將此恐嚇言論告知胡恩理醫師,胡恩理及其家人均因而心生畏怖。綽號「小寶」者並揚言:醫院如不好好談,其將找人來砸醫院等 語。以上述加害胡恩理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事及加害該醫院財產之事,恐嚇胡恩理及該醫院負責人李順安,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順安告訴由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對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之事實,均直承不諱,惟均辯稱:我 們在門口,但是沒有在他們大門,應該不會影響門診云云。另被告禤宏偉對有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之事實亦不諱言,惟否認有夥同綽號 「小寶」者對醫院代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 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恩理醫師之事實,辯稱:「我都在旁邊沒有聽到」。惟查被告二人前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許林文於偵查中、林枝樟於偵、審中指陳綦 詳,及被害人胡恩理於偵查中指訴明確,此外,並有抬棺抗議強暴脅迫及恐嚇危害安全之錄影帶各乙捲及洗錄之現場照片等在案可証,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所 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上開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 抗議,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 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禤宏偉上開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至該醫院理論,由綽 號「小寶」者對胡恩理醫師恐嚇及揚言砸該院等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禤宏偉與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禤宏偉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係因喪失親人禤嘉進,致心情悲痛,其處境固屬堪憫,惟其等如 認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或胡思理有醫療疏失,亦應循正常法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尚未可以此激烈手段,強行私自處理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禤宏偉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被告二人其等經此教訓,當皆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二、問題討論:

1.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什麼樣的暴力事件?
2. 遇到病人檯棺該怎麼辦?
3. 遭到病人或是家屬的暴力該怎麼辦?
4. 醫療機構應該如何避免及預防暴力事件的發生?
5. 如果向警察報案,警察遲遲不來怎麼辦?
6. 何謂「強制罪」?何謂「恐嚇危害安全罪」?
7. 你的醫院裡面是誰在負責處理類似的暴力事件?

三、參考法規

1.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4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 87 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3.醫療法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參考文獻;

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2.高仰止(2004)。《刑法概要》。台北:五南。
3.蔡墩銘(2004)。《刑法總論》。台北:五南。


星期四, 12月 22, 2005

病歷是否該電子化?電子化之後病患的隱私要如何兼顧?

電子簽章法的訂立,對於電腦資料的保護尚未完全兼顧!

電子簽章法的訂立,說明了電子病歷所有權屬於病患之本身,可惜的事是現今對於病歷索取仍需由醫師同意甚至告知醫師,這樣的隱私權該由誰來保障!

病歷電子化是一件邁向世界潮流的一件事,可是病患的隱私權要如何兼顧?要如何防止電腦駭客入侵,而得知自己的相關隱私了!假若病歷要電子化何不推展隨身病歷呢?

而推薦一個彭立人 醫師的部落格,裡面說了許多有關隨身病歷的好處,請有興趣的醫師可以至那裡觀賞。

讓病患自己帶著自己的所有病歷就醫,也免去許多的麻煩!醫師也不用一再的詢問病人的病史,也不會因為少說了哪一段病史而錯失救治時機!

雖然,病歷電子化的出發點是一件好事;醫護人員可以複製、貼上省去了許多麻煩的時間!但是,竄改病歷是否更顯而易見呢?或者是出現我曾經寫過的一篇文章病歷寫作之時戳記載之重要性等問題。

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有法律的規範以及道德良知的檢討,醫師需要再教育、病患也要再教育!等到教育完備,減少漏洞出現後,再談病歷電子化也不晚!(單純個人意見)

以下有兩篇相關的新聞報導,請大家深入閱讀吧!

病歷電子化 病患隱私怎麼顧?

【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淑娟、張雅雯/報導】


衛 生署推動「病歷電子化」三年,昨天發表今年度訪查結果,在460家受訪醫療院所中,五成已將大部分病歷輸成電子檔,四成院內部分系統已有直接傳送的效果, 不過,醫療改革基金會呼籲,電子化雖然方便,相對病患隱私更容易外洩,政府應該同時提出有效的保護作法,而不是只以無紙化的行政手段為目標。

衛 生署資訊中心主任徐嫦娥表示,病歷電子化由醫院自主性推動,雖然醫院資訊設備更新,與健保需要電子申報不無關係,衛生署鼓勵醫院加速病歷電子化,著眼可減 少病患等待病歷的時間。 目前半數以上醫院雖然還是脫離不了紙本,不過內容多以電腦輸入再印出,期許可以繼續邁進院內全部流通,甚至擴及預防保健等所有健康資訊全部載入的終極目 標。

醫改會執行長劉梅君表示,病歷如果能電子化流通,讓病患即使變更醫療院所,醫師還是可以知道其病史來綜合判斷,免除重複檢驗、用藥,的確是個方便做法,但不可諱言,電子化後對患者隱私的保障以及更不著痕跡的竄改問題,都不見政府提前準備、作出回應,令人憂心。

台 大內科教授王正一認為,台灣對病患隱私的保護做的不夠好,是既成事實,需要從教育著手,比如病歷討論會時,就不能曝光病人的病例代碼等可以辨識的標誌;對 於有不當公布病歷隱私的行為,應該嚴懲;此外,電子化之後,如何設計適當的權限來把關,這都是推動病歷電子化同時,不能忽視的課題。



衛署推全國病歷電子化 未來就醫病歷帶著走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吳思瑋台北十九日電)衛生署病歷電子化調查報告今天指出,國內醫院有四成以上到達第三階段「資訊系統與資料已有整合的功能」,且將由院內整合階段,逐漸邁向院際的分享與交換應用,未來病歷帶著走,指日可待。

調查結果也顯示,國內目前約有五成醫院位於第二階段「病歷電子化」。不過,在診所部分,大多處於尚未電子化的階段,進展不明顯。

行政院衛生署為有效整合醫療資訊,持續推動全國病歷電子化,於下午發表「九十四年度醫療院所病歷電子化現況調查」成果,預期有助未來病患轉診及健保卡儲存病歷記錄的發展。

衛生署表示,在「醫療院所電腦化、內外部網路化配置及應用概況」方面,國內大多數醫院的電腦化程度已達一定的水準。國內醫院已有八成以上採用開放式主從資訊架構,而且區域網路建置比率已達七成以上。

應用系統使用方面,以醫學中心使用最為多樣與普及,區域醫院次之,地區醫院與其他類醫院則偏少。診所使用電腦來輔助醫療作業已非常普及(高達百分之九十九)。

目前國內診所最基本的資訊系統應用為掛號、門診及媒體申報作業;另有加入社區醫療群的診所,會再使用社區醫療群系統。

衛生署說,這次發表有助了解國內醫療資訊的管理狀況,並可以作為制定病歷電子化及其他衛生保健相關政策的依據,及檢視推動病歷電子化三年來的成效。

有 關調查的訪談樣本,衛生署表示,醫院部份採全面普查方式,扣除三十家停歇業或拒訪的醫院,共計訪談五百三十八家醫院;診所則採分層隨機抽樣方式來選定受訪 對象,在全國北、中、南、東區抽樣選出約母體的百分之二十為樣本,共計完成四千零三十三家西醫、牙醫、中醫診所及其他機構的訪談。

衛生署預計將在明年一月公布完整報告,屆時可查詢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941219


星期二, 12月 20, 2005

有關病歷索取的相關存證信函

有關我本人向新竹馬偕醫院尋求病歷的 相關過程,本人深受滿肚子的委屈,然而化悲憤為 力量,轉而於隔日寄存證信函向新竹馬 偕醫院尋求公道,以下是我與新竹馬偕醫院的相關函件之往返。然而,我發現政府機關是被動的,假若財團法人新竹馬偕醫院這樣的回函,衛生署假若相信的話,本 人不得不覺得政府的腐化!這樣的答覆與事實完全不同,雖然我已經拿到病歷,但我仍會繼續向新竹馬偕醫院以及衛生署要求一個公道!

寄給馬偕和衛生署的存證信函內容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前打電話至台端相關工作單位詢問複印病歷之相關資訊,本人於電話中有強調需要複印整本病歷。乃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告知本人,僅須掛任何一科門診,向醫師要求複印病歷即可。

但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乃依照台端之工作人員告知本人之相關資訊至台端之骨科門診聲請本人於貴院之相關就診資料,卻見台端之骨科醫師鄭智庭先生等相關護理人員刻意刁難本人複印就診病歷。

本人今日乃從嘉義北上尋求複印病歷之程序,要求在貴院相關就診之資料,卻見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本人複印相關就診資料。此刻意刁難行為已造成本人相當大之不便。
本人乃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本人之權利至貴院依法提出相關請求,今日卻無法順利拿取本人之相關病歷,無功而返。

惟迄今本人無法順利依台端所告知之方式聲請病歷,也未見台端告知相關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三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參酌。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函


受文者: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馬院竹院字第09400041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OOO君病歷影本一份
主旨:有關 OOO君所文存證信函至本院複印病歷之事件闡述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黃君所文存證信函(嘉義郵局存證信函第844號)辦理回覆。

二. OOO君(病歷:62493398)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期間至本院復健科、神經外科及急診就診;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本院之骨科門診,要求,當時門診護理人員解說理由並協助家醫科門診,家醫科醫師同意病歷影印醫囑。

三. 本院護理人員即欲帶領 OOO君至病歷室影印病歷資料,然 OOO君已離開本院前往國泰醫院;本院於十一時十六分電話聯繫 OOO君,說明處理情況並請回院領取複印病歷,OOO君表示無法回來領取。

四. 因本院作業流程造成 OOO君之不便,本院深感歉意。為減免 OOO君路途往返時間及表示本院依法維護病患應有權利,隨函檢附病歷影本乙份,並請 OOO君依本院規定繳交病歷影印費壹百壹拾伍元(影印十張內基本行政費壹百元/次,超過十張每張加收伍元)。

五. 費用繳納方式可循銀行轉帳(醫院帳號:合作金庫光復分行1575-765-500555)或郵局現金袋方式(註明病歷號碼),本院於收納後隨即將收據寄奉。

正本: OOO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
院長 郭許達


在這件事中,我一直覺的衛生署相關官員一直屬於被動狀態,我曾經以署長信箱反應相關問題,然而,衛生署相關官員一直給我法條的規範然而要一個具體的觸理方式卻一直求不到!今日轉而憤慨以存證信函方式向衛生署以及新竹馬偕醫院投訴,才有相關明確的處理方式。


今 日,雖然馬偕醫院可以大言不慚的對我表示,他們已經有請家醫科的醫師為我開醫囑單,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當時骨科醫師的跟診小姐要我們直接向神經外科醫師 請求複印病歷,骨科醫師無法授權。或者改掛下午的復建科門診由其醫師開立醫囑單行事。最後還說,不然就請法院查封!(這些都可以要求馬偕醫院提供相關錄影 帶佐證)

假若本人所言不實,願受相關法規制裁。而關於馬偕醫院之回函,本人會再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馬偕醫院承認制度上之錯誤,以及所言不實!

星期六, 12月 17, 2005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 Wiener JM; Behavioural Science, London: Willams and Willams, 1970:194 )

英國醫學會所出版的「行為科學」一書裡,列出了五個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


1. 信任與信心-醫生必須以他精深的知識與技術去行醫來促進病人的最大益處。


2. 注入希望減少恐懼及疑惑-醫生應向病人保證提供最佳的醫療資源,並盡力減少病人的疼痛。不過醫生卻不是诶與幻想式的希望而是秉實相告。



3. 深同身受,也即將心比心( Empathy)-醫生應以感受病人的心境去了解,把自己放在病人的情境上去醫治病人。


4. 敬重病人的關懷-病人是有血有肉的個體,不是一個無生命、無感覺的機械,但因為身有疾病而作所欠失。因之應予敬重關懷,如同親朋。


5. 溝通-這是醫病關係上很重要的要素。醫生應讓病患敘述其心境及感覺,並作良好的溝通、說明病情和治療方法,有些醫生不善言詞,但訓練、經驗和技巧的學習將幫助醫師成為良好的溝通。


這五個要素只是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但往往這些要素都是在實際的醫療過程中被疏忽要被避免無謂的醫療糾紛,履行這些要素是必然的。


希波克拉底誓辭

我僅是醫神阿波羅、阿拉斯古拉普斯、西吉亞、潘拉西亞及其他眾神面前發誓,我將盡我的判斷及能力來終身信守誓約:

1. 凡教我醫術者,我將他是之如雙親,並將與他們分享我的物品。需要時,也宜紓解其貧困,且將其後代視為我的手足。假如他們願意學習醫術,計使不收費、不立約 定,我也將不否教導,實施以口頭和每一種可能之教導。我將把自己的醫術傳給孩子及老師的子嗣,以及簽下此誓約願意遵守醫學律法的學生,絕無例外。

2. 基於我的能力和判斷,病人的利益,我必修先考慮,對病人有害的都被禁絕,我將謹守此際份。

3. 我將不會開給病人任何他所要求的致命藥物,也不會給這方面的資訊,相同的我也不會開立女人用以墮胎的藥物。我將終生以純潔及神聖的態度來執行醫術。

4. 我將不用刀、也不會為結石陣痛的人開刀,但我會將手術的工作留給這方面的專家來執行。

5. 無論我進入任何屋,我將以病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來走進人群。杜絕每一可能造成災禍的自發行為或賄賂,更不會藉故危害自由或失去自由之男人或女人的身體。

6. 無論與我的專業有無關係,我所看到或聽到有關病人的一切,絕不加以宣揚,我將確保所有的秘密。

7. 當我信受這個誓約,從不違者,願我的生活及醫術在萬民中得到好名聲,但當我違反此誓約時,將適得其反。

這 個誓約,或許有些古老以及有些有是與現在所發生的事實相違背的,但就整體而言,醫師誓辭、日內瓦宣言中,仍有保留其最真實的一面。但話說為何我需要一一的 把所有有關醫師誓辭放在此處呢?無疑是真正要讓社會大眾真正知道醫師誓辭的內涵。我曾經這樣懷疑過醫師在穿上白袍之前所說的誓辭,會不會因為穿上白袍受而 遺忘自己曾經的宣誓,但我慢慢的發現有些人真正的會遺忘。健忘是人的天性,我想我們須包容那些健忘的醫師!


星期二, 12月 13, 2005

關於台中市長輩發表病歷一案,我會蒐集完全相關資料後再與大家一起探討!

如題 關於台中市市長胡自強先生被公佈病歷一案,

我會等到最後再蒐集完相關資料後就會與大家一起分享。

至於那13名醫師的是否有罪、或者無醫德,

我想我把所有事情搞清楚之後再與大家討論。

因為,現今實際情況不應該對此案例發表任何意見。

因為胡市長是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又有其相關規定也與醫學倫理相違背。

所以,希望我在此部落格與大家討論此事的大眾們稍待一會吧!


我在某幾篇的回應有提到相關事情的一點見解,有興趣者可以直接去那邊看我的見解!

基礎醫學倫理學(Besic Biomedical Ethics)

回應:當然要醫醫相護

星期二, 12月 06, 2005

日內瓦宣言

我想事必有因,我會放上所謂的醫師宣言,是因為有人說我不滿的事 「我的同儕,也是我的兄弟。 」,對於這句話我沒有特別的感受。但是,把醫師宣言和美國醫學會所發布的醫生行為法則中第二條相比,我忿忿不平的事是,台灣的制度都想像歐美國家學習,那 麼美國有這樣的規定時,為何我國的醫師會認為醫醫相護是有道理的呢?值得深思!

最後,我會放慢慢的放上希波克拉底誓辭!慢慢的!敬請期待,我要消失了!掰~



  • 我嚴肅地宣示,我將謹慎以我的生命奉獻為人類服務。

  • 我將給我的師長合宜的尊敬和感恩。

  • 我將以良知和對生命的尊嚴去執行醫學專業。

  • 我病人的健康,是我第一而最重要的考量。


  • 我將尊敬病人告知我的隱私,甚至到他死亡以後也不透露。

  • 我將盡最大力量及所有之方法,來尊中維持醫療專業上高貴的傳統。

  • 我的同儕,也是我的兄弟。

  • 我絕不允許因為宗教、國籍、種族、政治團體或社會階級的不同而影響我對我病人的責任。

  • 我將維持對人類生命的最崇高的尊敬。從生命的開始時,既使它受到威脅,我也不用醫學知識去違反人性的法則

  • 我嚴肅、自由地、龔榮的作了以上的誓約。

醫師就職宣言(世界醫學協會一九八四年日內瓦大會採用)

准許我進入醫業時

1. 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2. 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即感戴;

3.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4.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顧念;

5.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予我的秘密;

6. 我將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與高尚的傳統;

7. 我的同業應是為我的同胞;

8.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介入我的職責和病人之間;

9. 我將咬最高第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既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

10. 我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示以上的約言。


星期日, 12月 04, 2005

Biomedical Morality Or Bimedical Ethics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61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究竟是 Biomedical Ethics Or Bimedical Ethics?

一、 Morality 道德

二、 Ethics 倫理:以學術的方法對道德的探討和分析。


一、 Morality 道德

對是或非、善或惡、好或壞( Good or Bad)、對或錯(Right or Wrong)的價值判斷

二、 Ethics 倫理:以學術的方法對道德的探討和分析。

● 他是從 Ethos 這個字來的,是個風俗習慣,被人接受的行為規範。
● 是一種 decision-making process,每天和人接觸時發生的關係之價值和道德判斷。

Morality 是一種善惡來評估人的行為,而 Ethics 則不只是實踐,還有促成真、善、美的境界之方法論的批判研究,以學術的眼光來探討人類的行為,分析道德也就是道德問題的 Decision Making 知過程探討。

所以,大家口中沒有醫德的醫師,醫德到底是什麼?是醫學倫理的實踐嗎?還是一種偏差呢?

就像邱小妹事件中的林致男醫師在大家口中是所謂的沒有醫德?醫德究竟是什麼?而為什麼沒有醫德的醫師卻會被懲戒罰修醫學倫理呢?

總歸一句話!Biomedical Morality 不等於 Bimedical Ethics,請大家饒了醫界吧!這種錯誤不是一種好的現象,道德與倫理是不同的,尤其是在醫學上。


星期六, 12月 03, 2005

基礎醫學倫理學(Besic Biomedical Ethics)


Besic Biomedical Ethics

基礎醫學倫理學

戴正德 著

MICHAEL TAI Ph. D.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作者簡介

戴正德

加拿大康克底大學
(Concordia University)

比較(生態、社會、生命) 倫理學博士



曾任

●美國田納西州金恩(King college)大學教授
● 加拿大莎斯卡奇宛省大學教授(Unversity of Saskatchewan)
● 台灣慈濟醫學院兼任教授
● 教育部醫學倫理教科書編撰計畫小組召集人

現任

● 中山醫學元醫學人文及醫學倫理教授
● 中山醫學院通至教育中心主任
● 中國醫藥學院醫學倫理節生死學兼任教授
● 加拿大莎省大學客座教授

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

你不可不知的 醫界黑幕

黃振宇

新苗文化

作者簡介

黃振宇

四年級生,北部某私立醫學院畢業,畢業後接受教學醫院的訓練,並考取兩科的專業醫師執照,目前在基層醫療院所服務。

引言:
人從呱呱墬地開始,為了維持生命,除了吃吃喝喝,總是要和醫生打交道。
在過去,醫生都是懸壺濟世的救命天仙,大家對醫師又敬又畏,
但現在似乎都以賺錢為最高原則。

在利益揪格之中,種種匪夷所思的怪現象就發生在捍衛人們的醫界中。
作者一深為一生的切身經驗,將醫界的黑幕真實的呈現,
除了希望人們能夠有所警惕,更期望發會暮鼓晨鐘的作用,還醫界一個淨地。

「本書的最終目的不是要採低醫師的地位,亦不是製造更多的醫療糾紛,而是要提高一般民眾對醫療界另一方面的認識。」~摘錄作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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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二、醫學倫理

三、法律、醫學、法律與醫學的衝突

四、參考書籍






一、緣起



  • 自我介紹

  • (2005.11.27)

  • 開站文 法律VS醫學

  • (2005.10.24)


    二、醫學倫理


  •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 (2005.12.03)

  • 日內瓦宣言

  • (2005.12.06)

  • 希波克拉底誓辭

  • (2005.12.17)

  • 醫師就職宣言(世界醫學協會一九八四年日內瓦大會採用)

  • (2005.12.06)

  • 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 (2005.11.04)

  • Biomedical Morality Or Bimedical Ethics

  • (2005.12.04)

  • 醫療疏失的醫學倫理

  • (2005.11.05)

  • 回應:醫療疏失的醫學倫理

  • (2005.11.05)

  • 醫醫相護

  • (2005.10.29)

  • 扞守醫學倫理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 (2005.10.30)

  • 醫學倫理=醫德之謬論

  • (2005.11.09)


    三、 醫學、 法律、法律與醫學的衝突


  • 醫療糾紛,法界人士看法!

  • (2005.10.24)

  •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 (2005.10.25)

  • 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 (2005.10.27)

  • 從名醫林靜芸淺談醫療糾紛

  • (2005.11.03)

  • 更改標題:病歷寫作之時戳記載之重要性

  • (2005.11.20)

  • 病人要病歷怎麼辦?

  • (2005.12.03)

  •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 (2005.12.17)


  • 病歷是否該電子化?電子化之後病患的隱私要如何兼顧?
  • (2005.12.22)

  •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
  • (2005.12.23)


    四、參考書籍(2005.11.21)



  • 基礎醫學倫理學

  • (2005.12.03)
  • 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

  • (2005.12.03)
  •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 (2005.12.03)
  • 醫師 病人 醫療糾紛

  • (2005.11.04)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59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1800BC Hammurabi法典就提到“醫師”的職責


    1. is expectedto preform his art with eccellence.
    2. to be responsible to the trust put his hand.
    3. to live by rules that are deserver for physicians.




    500BC Hippocratic Oath 醫師誓詞(醫學倫理之先師)

    1. Do notjing that would intntionally harm the patient.
    2. Keep secret what passes between patients and phsicians.
    3. Maintain a high standerd of excellent in all you do.
    4. Refrain from giving patient intentionally any opision

    1200AD Rabbi Moses Ben Maimon(猶太人)發表了醫療法典

    1803AD 英國醫師 Thomas Percival 著「醫護人員行為法案」,並且成為 19th 的醫學倫理準則

    1974AD 美國的醫學協會成立發表醫學倫理規章

    1. Doctors need to dedicate themselves to provide competent servicewith compassion and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2. Be honest with patients and strive to expose phsicians who were deficient in character or competence.
    3. Respect for law.
    4. Respectthe right for patient.
    5. Countinue in study.


    1976 Karen Quinlain 事件-醫學科技對人類生命之操控能力極醫療決定帶來震撼


    1977 美國總統下令對醫學倫理的全程研究

    1983 總統任命的醫學倫理諮詢小組建議醫院成學倫理委員會

    1985 美加醫學院規定醫學倫理務必在課程裡加以規劃列為必要之課程

    病人要病歷怎麼辦?

    本文所參考的書籍為「臨床案例醫療法律」一書,由五南書局所出版。

    其中一節「病人要病歷怎麼辦?」,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四家不同規模的醫療機構以及醫師對於申請病歷的處理方式。

    二、問題討論:有六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二號。

    四、參考文獻:民生報(1996/08/23),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0)。

    這篇文章的撰寫,希望醫界的長輩與相關機構可以來反省整個病患拷貝病歷的困難性以及相關問題,希望大家可以就目前所屬之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發表在此,讓所有的民眾得以知道,在台灣的每家醫院對此的規定,以方便台灣居民就醫的權利資訊。


    一、案例經驗:

    我曾經至四家院所要求我複印病歷,四家院所皆有不同的程序與規範:

    1、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複製過三次病歷資料,其規定為可以至服務台申請或者掛原看診醫師之門診要求複製病歷,但不管經由何種程序你的主治醫師皆會知道。(價錢計算為五張一百元,超過五張者,每張以五元計算)

    ● 第一次由服務台向其相關服務人員要求我在貴院之相關檢查已出院病摘之資料申請,並且告知我要四到五天的工作天,我同意,也付了相關金額。誰知到,在我下次 看診時,我的主治醫師告訴我說,你應該知道報告的結果了,所以我不用多做解釋。我回覆我的主治醫師,我還沒收到!他說,反正你會收到,所以,收到後你就知 道結果。

    ●第二次直接掛原看診醫師的診,並且在掛號單背面書寫,「我要複製我的在貴院所有就診病歷(包括林口院區),煩請醫師開單!」結 果,醫師直接開單,並且請相關 工作人員告訴我,需要等到才能明天給我,我說假若我今天就要可不可以?我不希望拖時間,最後還是隔天才拿到。而關於林口院區病歷部分,也超過法定時間十四 天內給予,並且告知我,若跨院區須收三百元之影印費,不管有幾張病歷。

    ●第三次由服務台申請所有就診病歷,其相關服務人員告知我需要七到 十四天的工作天,我隨即告知他,本人上次拷貝病歷隔天就可以索取,今日為何要那麼多天?更好玩的事是他打電話至病歷室,跟他說我的病歷號碼後,又告訴我, 「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也不知道在哪各單位,要我先遣返家,等候通知拿取!」那時,我又回她,我已經一個多月沒來貴院了,為何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櫃上呢? 病歷記載著我的隱私資料,你現在跟我說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而且又不知道在哪裡!現在是怎樣?最後,不在病歷櫃上的病歷,卻可以讓我在事發隔天拿取?!

    2.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被刁難拿不到病歷!

    ● 去馬偕醫院前我事先打了電話詢問相關單位如何拷貝病歷之程序,並且有強調複製整本病歷。而當天我依照其相關服務人員告之方式至骨科門診要求複製我在貴院之 病歷,卻接收到骨科醫師說「無法替其他科別醫師做出複製所有病歷之決定,要我一一掛我所看過的科別向其醫師要求複製病歷。」我隨即告知他,先前有打電話詢 問相關問題,貴院的服務人員告知我,今日只要掛某一科的門診要求醫師替我開單,我就可以複製。但其骨科醫師相關醫護人員堅持不開單,甚至最後還說,那麼你 “請法院直接查封好了!”在骨科門診外吃了閉門羹的我,隨即向其志工服務台反應此項問題,請求相關主管出面說明,結果也像其骨科醫護人員所言般,所以,因 為還有他院的時間限制,故我忿忿不平的離開醫院,結果還是沒拿病歷。

    3.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其規定為掛醫師之診別,隨即就有相關負責人出面替你處理。(病歷每張五元,CT片每張300元)

    ● 當我至國泰醫院進電梯時,馬偕醫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打電話來了,說我的病歷已經複製完成,要我折返回去拿,我拒絕了!隨後,我向國泰醫院就診之醫師表明我要 複製我在貴院之所有資料,隨即就有一位服務人員拿著我的病歷去影印並且開單要我繳費,並且告知我只要跟服務小姐說我僅有複製病歷,並且他會幫我退掛,繳完 費用隨即至放射科就可以索取你的CT片了。

    4.嘉義福音聯合診所(掛號費100元,病歷每張2元)

    ●當我至其診所時,其復健科醫師原先說明我們診所原本僅提供病歷摘要。但是,假如你要複製病歷的話,我們公私分明,所以你就複製吧!醫師也請護士姐姐幫我列印並且收取相關金錢。


    二、問題討論

    1.你服務的醫院有關病人影印病歷的規定是什麼?

    2.病人要複製病歷需要醫師同意嗎?需要醫療機構同意嗎?

    3.病歷是誰的財產?

    4.病人有權利可以要病歷嗎?如果有的話是可以要全本嗎?還是病摘呢?

    5.如果病人不能親自拿病歷複製本或是病歷摘要時,託人來拿可以嗎?你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6.如果保險公司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的概括同意書,可以用來複製病歷嗎?


    三、參考法規

    1.醫療法(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2.衛生署公告

    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三號

    主旨:所詢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其中有關索取病歷複製本之申請人資格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三)嘉基醫字第二0一一號函:
    二、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影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指 及範圍之同意委託書,始得為之。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是為所稱之委託書;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相關親屬,均可申 請。

    正本: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副本:縣市衛生局


    四、參考文獻

    1、張耀懋(1996/08/23)。熱線追蹤-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保障病歷隱私?病患既有之使用病歷資訊何須他人允許?調閱病歷先經由醫師同意,法界有意見。(民生報),醫藥新聞。

    2.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民眾資訊非法全都露,依法拿病歷卻沒著落;台灣病歷取得障礙調查?1/3民眾拿不到自己的病歷。(http://thrf.org.tw)




    寫到這裡,有些答案在參考法規與參考文獻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但是,仍有一些需要醫界的長輩以及法界的先進給予我一些意見,也給全台灣的民眾得以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環境,以及讓台灣的居民得以知道相關機關的規定,讓所有的民眾更於明瞭!


    最後,我發現我所買的「臨床案例醫療法律」這本書不適用於法律系之學生,反而可以給一些正在執業的醫師一些法律的常識規範以及做為臨床上所發生之問題之檢討!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Healthcare Law Clinical Case Study

    楊哲銘著





    學歷

    台北醫學院醫學士
    美國印第安那州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醫務管理博士


    現任

    台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系助理教授
    台北市萬芳醫院核子醫學科主任
    美國印第安那州、華盛頓職業律師
    教育部醫管系評鑑委員
    衛生署評鑑委員
    台灣醫務管理學會理事
    醫事法學(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編輯審查委員



    經歷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市立萬芳醫院副院長
    台北醫學大學主任秘書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副執行長


    這本書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背面寫著

    本 書結合新近問題導信行教學趨勢,就重要的醫療法律概念蒐集臨床案例,涵蓋了法院探決和實務困境,以案例為前導的方式安排,輔以討論題綱及法元作為上課討論 的起點,藉由案例研討鼓勵自發性學習,從真實的案例去尋找對未知問題的解答,可以加深學習者的印象與鍛鍊邏輯的法理思考,得到很好的學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