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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0月 23, 2008

經典書籍推薦─ 醫生,你確定是這樣嗎?


這本書老早在去年就買來放在我學校的書櫃中,總是以沒空當作藉口而將它拋棄再一邊,不去看到!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這學期再回到學校後我對該書又感到特別的興趣,所以就將它做為我睡前的讀物,結果才一轉眼,一部小心就將它慢慢的看完了,然而現在已經接近尾聲了!有許多感想想要說出來...

然而,先來個假設句開頭:

如果...如果一年前我剛買來時我就看了,我會和嘉義基督教醫院的一位骨科醫師搞得這樣嗎?大家都不知道為什麼彼此後來以會談、以最糟的方式收場?

如果...如果現在他也看了,或許他就會明白為何建立已久的醫病關係竟然會因為他辯稱要替台大醫師緩解的話語而破裂嗎?

我不知道,這些都是假設句,或許有在關心我的部落格的嘉義基督教人員,或許這本書可以當作貴院推薦給醫師的“優良書籍”。

然而當我將這本書看到一半後,直覺就是,他將會成為送給醫師的最佳禮物,所以,我也將他化做行動,寄給了我素來尊敬的醫師,雖然我們漸行漸遠,但也希望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都可以彼持在靈命或者生命中成長,然而在送給他書籍的信中也提到:

然而,我選擇以這本書送給您,做為我與您醫療過程中結束的禮物,或許經由該本書便可以解決為何我們最後會以這樣的結果收場。或許您以看過了,但那本書的醫病關係意涵很深,真的值得我們為此深思!

然而這是書背面的推薦文:

*2007年美國鵝毛筆獎健康類最佳書籍

*讀了本書之後,你對醫師的看法絕對會大不相同。
《蘋果橘子經濟學》作者李維特、杜伯納

*古柏曼醫師在書中描寫的很多醫師都有了不起的成就和洞視,但他們也和作者一樣,願意剖析自己犯的嚴重錯誤。
《出版家週刊》(Publishers’ Weekly)
柯來斯醫師(Perri Klass)

*病人可從本書了解醫師大抵是怎麼做決定的。書中的例子都很深刻,每一個醫師都應牢牢記住,以做為借鏡。
《波士頓環球報》(Boston Globe)
密西根醫學院馬克爾教授(Howard Markel

星期六, 5月 03, 2008

對醫病關係的基本法律認識

對醫病關係的基本法律認識

(●作者曾建元,苗縣竹南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2008/04/27 00:30
曾建元

每項醫療行為,主要以醫護人員和病人之間的關係為其核心而展開,並且形成醫病關係。醫病關係一成立則有相應而來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醫病關係中的任何一方違反了他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就要受法律的制裁。

醫療行為涉及許多民事法、刑事法和行政法的法律規範,醫病關係的各個當事人都要就這三類規範來考察其法律責任。在民事法領域,醫療行為涉及醫護人員對於病人身體的侵入,也涉及醫療費用的問題,此時要依賴醫病之間關於一般醫療契約內容的先前約定,或者參照醫療契約內容所建立的無因管理關係,否則就會構成侵權行為,亦即若醫療行為出現違反醫療契約和不適當的無因管理的情況,就會變成對病人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從而發生損害賠償的問題。醫療行為也可能涉及刑事法所禁止的行為,如殺人和傷害等。非法的醫療行為可能遭受到司法部門的刑事裁罰。國家對於醫療行為有許多行政法規,而非法醫療行為亦可能涉及到由醫護專業自律的職業倫理問題。

在正常情況下,醫療行為必須得到病人的同意才能實施,若在緊急的情況下,也應以可得而推知的病人意思為之。但在急迫的情況下,人不可能有充分的時間掌握各種訊息,做出完整而正確的判斷,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要求人對他自身無法充分掌握的情況負責,因此有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使原本應該違法的行為成為合法,使人不必為其所造成的他人的損害來負責,或受法律的制裁。

以民事法的觀點,醫病關係的成立,可能不是出於醫病契約關係,而出於非契約的無因管理。醫護人員和病人本人之間並沒有權利義務的關係,但法律為了使幫助他人的行為,不會因為行為人同時造成干涉他人或損害他人權益,而變成侵權行為,就賦與無因管理的行為阻卻違法的效果。醫療倫理即要求如果病人無法清楚表達他的意願,醫護人員不能以不存在契約關係為由見死不救,還是要對病人進行醫療行為,此即構成無因管理,使醫護人員對於病人身體的侵襲,完全不會被視為侵權行為。

刑事法領域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有依法令之行為、公務員之職務行為和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三種情況。強制醫療之行為因強制性醫療法令的要由而得以阻卻違法;〈刑法〉也規定凡是在公立醫療機構服務的醫護人員,若應上級公務員命令進行強制醫療也同屬之。當醫病關係發生之後,其醫療行為,則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給予合法化。另外,當病人喪失意識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場,或是事起緊急,醫療行為無法取得病人的同意,法律則允許從客觀上推測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諾,此「推測之承諾」也可以阻卻違法。

未見於法律的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還包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醫療行為本來就具有風險,診斷和治療都是基於對於病情的預測,不可能百分之百掌握所有情況,所以只要醫療行為符合法定程序,且醫護人員也盡到專業上的注意義務,縱使產生原先預期可能發生的結果,這種高風險的醫療行為對於病人事實上所造成的傷害甚至死亡,仍然可以阻卻違法。

至於行政法領域的阻卻違法事由,則應由整體法律秩序為觀察,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應由民、刑、行政及其他法律規範來確定,所以民、刑法上的法定與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如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容許風險、義務衝突等等,在行政法上均可以主張。

答問摘要

問:醫療糾紛的責任歸屬由誰來判定?

答:行政院衛生署有成立醫事審議委員會來認定醫療糾紛的事實,其調查的結果送至法院後,法官會以此當做審判之參考資料,且極度重視。不過由於委員會大都由醫界人士擔任,不免被人批評「醫醫相護」,使得法官除了委員會提交的資料,還要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因此如果要提升委員會的公信力,必須要加入非醫界人士的成員,例如法律專業人士或者家屬等等。

問:如何讓非專業的人了解專業的人的判斷?

答:專業的人必須要用一般語言轉化專業知識,讓一般民眾也能理解。法律相信,一般人只要有明辨事實的能力,就能判斷是非對錯。這是一種溝通,一項審議的過程,也是民主國家決策的必經之路。畢竟最後的決定結果還是要由社會透過選舉或民意檢視,因此讓一般民眾,也就是所謂的非專業人了解專業決策,非常重要。

問:專業知識用一般語言轉化難道不會有問題?

答:專業人士必須非常了解本身的知識,才能正確的用一般語言表達,這是種說服力,假設轉化的過程不完善,使得非專業人士一知半解,則可能會造成社會大眾反抗,無法使決議獲得認同。這也是種專業與非專業的調和。讓一般非法律專業的民眾參與法律判斷,在司法上有所謂的參審制度──即是將非法律專業的人納入法官的體制。台灣對於英美法上的陪審團制度的實現還有一段距離,但參審制度是法院無法抵擋的趨勢,這也是民主精神的反映。

問:在面對所謂同意書的時候,病人之同居人之同意是否具有等同家屬的效力?

答:家屬也包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其實同居人可努力爭取證明作為家屬的地位。畢竟醫病契約是由醫病雙方自由約定者,病人雖有權指定同居人作為代理人,但由於同意書是定型化契約,同意可阻卻違法,所以也完全要看醫院本身是否同意同居人具有家屬的地位,而願意承擔起隨之而來的法律風險。若醫院有相當謹慎的考量因素,那麼同居人的同意就可能不被接受。但由於無因管理的因素,在緊急情況下,醫院可能以病人的利益作為優先考量,此時則不需要有所謂的同意人同意,就可以開始進行救助手段。因此如果一味探討由誰同意醫療行為,到最後在實務上沒有很大的用處。

問:很多法律都是根據以往的經驗而制定,那是否有法律能以對於未來的預測作為制定的方向?

答:現在已經有很多法律是未來式的法律,超前現代社會而先設想可能將會發生的事情,以制定法律來防患於未然,保護人類福祉。當然未來式的法律也有可能阻礙事物的發展,以醫學的例子來說,複製人的研究就是基於倫理的考慮而被法律限制,而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瓶頸。人能否被成功複製並不知道,但邏輯上可以成立,所以就預先立法規範了。

(本文整理自作者2007年12月28日16時30分至17時30分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科技暨社會研究中心邀請在台南市成大醫學院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研討室所做演講)

質疑:為何會找一位行政管理學系的助教來演講此題目呢?雖然他是台大國家研究所法學博士,他對相關法律概念夠熟悉嗎?我們係上的老師都沒有辦法,也不敢肯定的爲我解答任何問題,他卻可以如此斷言?殊不知是本校老師法學素養不夠好,還是...(不予置評)。若寫這篇文章的老師本領如此大,請他來法律系任教,在行政管理系教學真的就有點大材小用了!


另批,把手術同意書這樣的契約行為用無因管理來解釋有其不妥之事,無因管理乃是無法律上原因為他人管理事務,難道病患與醫師所簽立的手術同意書是無法律上原因嗎?手術同意書乃是契約行為,有契約就會產生法律上原因,所以本人非常不恥其演講內容,就單純為了醫學系的學生而演講而背馳了真正的法律概念。然而既然已經有法律上原因,如何阻卻違法呢?真想罵人...

星期六, 10月 14, 2006

醫師懶的說法



醫師懶得說法

這是一本我最近剛收入的書,起初下標時對於這本書仍然有些許的期待,但昨日去7-11拿書時,隨手翻翻後發現此本書與我想像的有些許的落差。

沒有法律人所寫的那樣專業,裡面內容也不符合我所期待的,案件討論太過於簡單。但我想這本書可以說比較適合那些非法律系的人唸,所以建議醫者可以去購買。不貴,但不要抱著太大的期待,因為他不會教你太多。

星期五, 3月 03, 2006

無照護士打針 醫賠547萬

蘋果日報三月二日 法庭版一則新聞

無照護士打針 醫賠547萬

賴心瑩╱台中報導】台中一對夫婦鍾崇智、張碧霞,十一年前因年僅一歲多的兒子感冒發燒,而帶他到住家附近的陳敏智診所看診,沒想到診所竟僱用無照護士幫男童打針,導致男童右腿末梢神經受損,出現長短腳等後遺症。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全案上訴,判決陳敏智應賠償鍾家五百四十七萬餘元。全案確定,不能再上訴。

男童右小腿萎縮

一審宣判時,男童母親張碧霞曾表示:「當初到底是打錯針,還是護士的技術有問題,我們至今仍搞不清楚。」

判決指出,無照護士當時幫男童在右邊臀部上打針,因而導致他右腿末稍神經受損,隨著年紀漸長,男童右腳掌比左腳掌小三公分,右小腿也因萎縮而比左小腿短三點五公分,男童經鑑定為「輕度肢障殘廢」,不僅走路常摔倒、受傷,還常受到同學們異樣眼光。

案發後,醫師陳敏智與男童父母簽下和解書,願每月給付一萬五千元補償,並約定半年後視復健情形再商討賠償。後來,雙方因賠償金額談不攏而鬧上法院,男童父母向陳敏智求償八百八十萬餘元。法官審理後,判決陳敏智共應賠償五百四十七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賠償金一百二十九萬八千餘元後,仍須再賠償四百一十七萬餘元。


醫療糾紛蒐證注意事項及申訴管道

找物證:蒐集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將有關地點、位置拍照
找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其他相同病患的訪談,建議在談話時留證據
申訴電話:衛生署醫政處(02)23210151轉228、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02)27417659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其實出現醫療糾紛似乎是醫病間雙方最大的傷害,醫病雙方間都要負起職責,一味的責備其中一方都顯失公平性,所以理性的面對是一件要事。

昨天耳聞母親說這篇報導,有一點點的感傷與不捨。對於一位目前正在接受到醫療糾紛所苦的我,提起了許多不甘的回憶,人家說,回憶會是最美的!但我卻沒有如此的感受,覺得奇妙!

在蘋果日報記者所提供的一些蒐證注意事項裡,所有的東西我都有準備,除了有關地點的拍照除外,我都做了。但是對於所謂的人證方面的證據保全方面,總覺得有些許的不妥,有什麼不妥呢?就讓我來分析。

我記得我在接受那一次的手術之後,學長打電話關心手術的狀況,我告訴了他我所遇到的問題,那時學長勸戒我要有防備心,準備錄音機,錄下那位醫師所說的言語,那時因為住院的無聊,所以隨身攜帶了一台MP3撥放器,那時的我就開始錄下他所言的話語,現今那些也成為我目前打訴訟的最佳利器,但也成為我現今身上所帶的刺狠狠的刺痛我的心。

但是這樣的行為是好的嗎?我想“不”,對於那位醫師,先前建立起的良好醫病關係,至今搞成這樣,總覺得不是那樣的恰當。錄音是一種防衛行為,但是有天這樣的行為會使一位醫師無法說出真話時,那將會是病人最大的損失。近來也有醫師提倡所謂的防衛性治療,我想導致這些原因的正就是我們這些病人,那我們該怨誰呢?自己吧!

然而就蘋果日報記者所言的向衛生署醫政會以及醫療改革基金會投訴,我做過,但是,他們要我準備所有的物證及事實向所屬衛生局投訴,這樣的動作是否就是踢皮球呢?對於整個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恰當嗎?原先向醫改會投訴,僅希望他能夠對於整個案件做出排解的動作,但是沒有,最終還是讓我步上司法途徑,導致整個身心靈疲憊不堪!

星期五, 12月 23, 2005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

本文所參考的書籍為「臨床案例醫療法律」一書,由五南書局所出版。

其中一節「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二、問題討論:七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刑法§304、§305,社會秩序維護法§64、§87,醫療法§24、§106。

四、參考文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高仰止(2004)。《刑法概要》。台北:五南。;蔡墩銘(2004)。《刑法總論》。台北:五南。

這篇文章的撰寫,希望民眾對於醫療疏失的處理方式,可以使用理性、和平的角度,不要動不動就檯棺抗議、恐嚇醫師等。希望醫師們可以就目前所屬之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發表在此,讓所有的民眾得以知道,在台灣的每家醫院對此的處理方式,以方便台灣居民處理醫療糾紛的權利資訊。




一、案例經歷: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字號】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日期】 920723
【裁判案由】 強制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玲
        禤宏偉
右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五二、一六九五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文玲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禤宏偉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 林文玲與禤宏偉係母子關係,因禤宏偉之子禤嘉進曾住院台中縣大甲鎮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醫療,嗣轉院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中病逝,林文玲及禤宏偉不滿李綜合醫 院大甲分院遲未與談醫療有無疏失及應否負責之問題,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十餘人,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 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妨害該醫院正常營業工作權利之行使及一般民眾病 患至該醫院求診權利之行使。另禤宏偉復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姓名不詳),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由綽號「小寶」者對醫院代 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 恩理醫師,林枝樟因而心生畏懼並將此恐嚇言論告知胡恩理醫師,胡恩理及其家人均因而心生畏怖。綽號「小寶」者並揚言:醫院如不好好談,其將找人來砸醫院等 語。以上述加害胡恩理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事及加害該醫院財產之事,恐嚇胡恩理及該醫院負責人李順安,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順安告訴由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對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之事實,均直承不諱,惟均辯稱:我 們在門口,但是沒有在他們大門,應該不會影響門診云云。另被告禤宏偉對有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之事實亦不諱言,惟否認有夥同綽號 「小寶」者對醫院代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 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恩理醫師之事實,辯稱:「我都在旁邊沒有聽到」。惟查被告二人前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許林文於偵查中、林枝樟於偵、審中指陳綦 詳,及被害人胡恩理於偵查中指訴明確,此外,並有抬棺抗議強暴脅迫及恐嚇危害安全之錄影帶各乙捲及洗錄之現場照片等在案可証,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所 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上開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 抗議,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 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禤宏偉上開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至該醫院理論,由綽 號「小寶」者對胡恩理醫師恐嚇及揚言砸該院等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禤宏偉與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禤宏偉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係因喪失親人禤嘉進,致心情悲痛,其處境固屬堪憫,惟其等如 認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或胡思理有醫療疏失,亦應循正常法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尚未可以此激烈手段,強行私自處理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禤宏偉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被告二人其等經此教訓,當皆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二、問題討論:

1.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什麼樣的暴力事件?
2. 遇到病人檯棺該怎麼辦?
3. 遭到病人或是家屬的暴力該怎麼辦?
4. 醫療機構應該如何避免及預防暴力事件的發生?
5. 如果向警察報案,警察遲遲不來怎麼辦?
6. 何謂「強制罪」?何謂「恐嚇危害安全罪」?
7. 你的醫院裡面是誰在負責處理類似的暴力事件?

三、參考法規

1.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4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 87 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3.醫療法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參考文獻;

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2.高仰止(2004)。《刑法概要》。台北:五南。
3.蔡墩銘(2004)。《刑法總論》。台北:五南。


星期四, 12月 22, 2005

病歷是否該電子化?電子化之後病患的隱私要如何兼顧?

電子簽章法的訂立,對於電腦資料的保護尚未完全兼顧!

電子簽章法的訂立,說明了電子病歷所有權屬於病患之本身,可惜的事是現今對於病歷索取仍需由醫師同意甚至告知醫師,這樣的隱私權該由誰來保障!

病歷電子化是一件邁向世界潮流的一件事,可是病患的隱私權要如何兼顧?要如何防止電腦駭客入侵,而得知自己的相關隱私了!假若病歷要電子化何不推展隨身病歷呢?

而推薦一個彭立人 醫師的部落格,裡面說了許多有關隨身病歷的好處,請有興趣的醫師可以至那裡觀賞。

讓病患自己帶著自己的所有病歷就醫,也免去許多的麻煩!醫師也不用一再的詢問病人的病史,也不會因為少說了哪一段病史而錯失救治時機!

雖然,病歷電子化的出發點是一件好事;醫護人員可以複製、貼上省去了許多麻煩的時間!但是,竄改病歷是否更顯而易見呢?或者是出現我曾經寫過的一篇文章病歷寫作之時戳記載之重要性等問題。

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有法律的規範以及道德良知的檢討,醫師需要再教育、病患也要再教育!等到教育完備,減少漏洞出現後,再談病歷電子化也不晚!(單純個人意見)

以下有兩篇相關的新聞報導,請大家深入閱讀吧!

病歷電子化 病患隱私怎麼顧?

【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淑娟、張雅雯/報導】


衛 生署推動「病歷電子化」三年,昨天發表今年度訪查結果,在460家受訪醫療院所中,五成已將大部分病歷輸成電子檔,四成院內部分系統已有直接傳送的效果, 不過,醫療改革基金會呼籲,電子化雖然方便,相對病患隱私更容易外洩,政府應該同時提出有效的保護作法,而不是只以無紙化的行政手段為目標。

衛 生署資訊中心主任徐嫦娥表示,病歷電子化由醫院自主性推動,雖然醫院資訊設備更新,與健保需要電子申報不無關係,衛生署鼓勵醫院加速病歷電子化,著眼可減 少病患等待病歷的時間。 目前半數以上醫院雖然還是脫離不了紙本,不過內容多以電腦輸入再印出,期許可以繼續邁進院內全部流通,甚至擴及預防保健等所有健康資訊全部載入的終極目 標。

醫改會執行長劉梅君表示,病歷如果能電子化流通,讓病患即使變更醫療院所,醫師還是可以知道其病史來綜合判斷,免除重複檢驗、用藥,的確是個方便做法,但不可諱言,電子化後對患者隱私的保障以及更不著痕跡的竄改問題,都不見政府提前準備、作出回應,令人憂心。

台 大內科教授王正一認為,台灣對病患隱私的保護做的不夠好,是既成事實,需要從教育著手,比如病歷討論會時,就不能曝光病人的病例代碼等可以辨識的標誌;對 於有不當公布病歷隱私的行為,應該嚴懲;此外,電子化之後,如何設計適當的權限來把關,這都是推動病歷電子化同時,不能忽視的課題。



衛署推全國病歷電子化 未來就醫病歷帶著走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吳思瑋台北十九日電)衛生署病歷電子化調查報告今天指出,國內醫院有四成以上到達第三階段「資訊系統與資料已有整合的功能」,且將由院內整合階段,逐漸邁向院際的分享與交換應用,未來病歷帶著走,指日可待。

調查結果也顯示,國內目前約有五成醫院位於第二階段「病歷電子化」。不過,在診所部分,大多處於尚未電子化的階段,進展不明顯。

行政院衛生署為有效整合醫療資訊,持續推動全國病歷電子化,於下午發表「九十四年度醫療院所病歷電子化現況調查」成果,預期有助未來病患轉診及健保卡儲存病歷記錄的發展。

衛生署表示,在「醫療院所電腦化、內外部網路化配置及應用概況」方面,國內大多數醫院的電腦化程度已達一定的水準。國內醫院已有八成以上採用開放式主從資訊架構,而且區域網路建置比率已達七成以上。

應用系統使用方面,以醫學中心使用最為多樣與普及,區域醫院次之,地區醫院與其他類醫院則偏少。診所使用電腦來輔助醫療作業已非常普及(高達百分之九十九)。

目前國內診所最基本的資訊系統應用為掛號、門診及媒體申報作業;另有加入社區醫療群的診所,會再使用社區醫療群系統。

衛生署說,這次發表有助了解國內醫療資訊的管理狀況,並可以作為制定病歷電子化及其他衛生保健相關政策的依據,及檢視推動病歷電子化三年來的成效。

有 關調查的訪談樣本,衛生署表示,醫院部份採全面普查方式,扣除三十家停歇業或拒訪的醫院,共計訪談五百三十八家醫院;診所則採分層隨機抽樣方式來選定受訪 對象,在全國北、中、南、東區抽樣選出約母體的百分之二十為樣本,共計完成四千零三十三家西醫、牙醫、中醫診所及其他機構的訪談。

衛生署預計將在明年一月公布完整報告,屆時可查詢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941219


星期六, 12月 17, 2005

希波克拉底誓辭

我僅是醫神阿波羅、阿拉斯古拉普斯、西吉亞、潘拉西亞及其他眾神面前發誓,我將盡我的判斷及能力來終身信守誓約:

1. 凡教我醫術者,我將他是之如雙親,並將與他們分享我的物品。需要時,也宜紓解其貧困,且將其後代視為我的手足。假如他們願意學習醫術,計使不收費、不立約 定,我也將不否教導,實施以口頭和每一種可能之教導。我將把自己的醫術傳給孩子及老師的子嗣,以及簽下此誓約願意遵守醫學律法的學生,絕無例外。

2. 基於我的能力和判斷,病人的利益,我必修先考慮,對病人有害的都被禁絕,我將謹守此際份。

3. 我將不會開給病人任何他所要求的致命藥物,也不會給這方面的資訊,相同的我也不會開立女人用以墮胎的藥物。我將終生以純潔及神聖的態度來執行醫術。

4. 我將不用刀、也不會為結石陣痛的人開刀,但我會將手術的工作留給這方面的專家來執行。

5. 無論我進入任何屋,我將以病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來走進人群。杜絕每一可能造成災禍的自發行為或賄賂,更不會藉故危害自由或失去自由之男人或女人的身體。

6. 無論與我的專業有無關係,我所看到或聽到有關病人的一切,絕不加以宣揚,我將確保所有的秘密。

7. 當我信受這個誓約,從不違者,願我的生活及醫術在萬民中得到好名聲,但當我違反此誓約時,將適得其反。

這 個誓約,或許有些古老以及有些有是與現在所發生的事實相違背的,但就整體而言,醫師誓辭、日內瓦宣言中,仍有保留其最真實的一面。但話說為何我需要一一的 把所有有關醫師誓辭放在此處呢?無疑是真正要讓社會大眾真正知道醫師誓辭的內涵。我曾經這樣懷疑過醫師在穿上白袍之前所說的誓辭,會不會因為穿上白袍受而 遺忘自己曾經的宣誓,但我慢慢的發現有些人真正的會遺忘。健忘是人的天性,我想我們須包容那些健忘的醫師!


星期二, 12月 06, 2005

日內瓦宣言

我想事必有因,我會放上所謂的醫師宣言,是因為有人說我不滿的事 「我的同儕,也是我的兄弟。 」,對於這句話我沒有特別的感受。但是,把醫師宣言和美國醫學會所發布的醫生行為法則中第二條相比,我忿忿不平的事是,台灣的制度都想像歐美國家學習,那 麼美國有這樣的規定時,為何我國的醫師會認為醫醫相護是有道理的呢?值得深思!

最後,我會放慢慢的放上希波克拉底誓辭!慢慢的!敬請期待,我要消失了!掰~



  • 我嚴肅地宣示,我將謹慎以我的生命奉獻為人類服務。

  • 我將給我的師長合宜的尊敬和感恩。

  • 我將以良知和對生命的尊嚴去執行醫學專業。

  • 我病人的健康,是我第一而最重要的考量。


  • 我將尊敬病人告知我的隱私,甚至到他死亡以後也不透露。

  • 我將盡最大力量及所有之方法,來尊中維持醫療專業上高貴的傳統。

  • 我的同儕,也是我的兄弟。

  • 我絕不允許因為宗教、國籍、種族、政治團體或社會階級的不同而影響我對我病人的責任。

  • 我將維持對人類生命的最崇高的尊敬。從生命的開始時,既使它受到威脅,我也不用醫學知識去違反人性的法則

  • 我嚴肅、自由地、龔榮的作了以上的誓約。

醫師就職宣言(世界醫學協會一九八四年日內瓦大會採用)

准許我進入醫業時

1. 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2. 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即感戴;

3.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4.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顧念;

5.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予我的秘密;

6. 我將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與高尚的傳統;

7. 我的同業應是為我的同胞;

8.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介入我的職責和病人之間;

9. 我將咬最高第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既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

10. 我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示以上的約言。


星期六, 12月 03, 2005

基礎醫學倫理學(Besic Biomedical Ethics)


Besic Biomedical Ethics

基礎醫學倫理學

戴正德 著

MICHAEL TAI Ph. D.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作者簡介

戴正德

加拿大康克底大學
(Concordia University)

比較(生態、社會、生命) 倫理學博士



曾任

●美國田納西州金恩(King college)大學教授
● 加拿大莎斯卡奇宛省大學教授(Unversity of Saskatchewan)
● 台灣慈濟醫學院兼任教授
● 教育部醫學倫理教科書編撰計畫小組召集人

現任

● 中山醫學元醫學人文及醫學倫理教授
● 中山醫學院通至教育中心主任
● 中國醫藥學院醫學倫理節生死學兼任教授
● 加拿大莎省大學客座教授

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

你不可不知的 醫界黑幕

黃振宇

新苗文化

作者簡介

黃振宇

四年級生,北部某私立醫學院畢業,畢業後接受教學醫院的訓練,並考取兩科的專業醫師執照,目前在基層醫療院所服務。

引言:
人從呱呱墬地開始,為了維持生命,除了吃吃喝喝,總是要和醫生打交道。
在過去,醫生都是懸壺濟世的救命天仙,大家對醫師又敬又畏,
但現在似乎都以賺錢為最高原則。

在利益揪格之中,種種匪夷所思的怪現象就發生在捍衛人們的醫界中。
作者一深為一生的切身經驗,將醫界的黑幕真實的呈現,
除了希望人們能夠有所警惕,更期望發會暮鼓晨鐘的作用,還醫界一個淨地。

「本書的最終目的不是要採低醫師的地位,亦不是製造更多的醫療糾紛,而是要提高一般民眾對醫療界另一方面的認識。」~摘錄作者序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59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1800BC Hammurabi法典就提到“醫師”的職責


1. is expectedto preform his art with eccellence.
2. to be responsible to the trust put his hand.
3. to live by rules that are deserver for physicians.




500BC Hippocratic Oath 醫師誓詞(醫學倫理之先師)

1. Do notjing that would intntionally harm the patient.
2. Keep secret what passes between patients and phsicians.
3. Maintain a high standerd of excellent in all you do.
4. Refrain from giving patient intentionally any opision

1200AD Rabbi Moses Ben Maimon(猶太人)發表了醫療法典

1803AD 英國醫師 Thomas Percival 著「醫護人員行為法案」,並且成為 19th 的醫學倫理準則

1974AD 美國的醫學協會成立發表醫學倫理規章

1. Doctors need to dedicate themselves to provide competent servicewith compassion and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2. Be honest with patients and strive to expose phsicians who were deficient in character or competence.
3. Respect for law.
4. Respectthe right for patient.
5. Countinue in study.


1976 Karen Quinlain 事件-醫學科技對人類生命之操控能力極醫療決定帶來震撼


1977 美國總統下令對醫學倫理的全程研究

1983 總統任命的醫學倫理諮詢小組建議醫院成學倫理委員會

1985 美加醫學院規定醫學倫理務必在課程裡加以規劃列為必要之課程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Healthcare Law Clinical Case Study

楊哲銘著





學歷

台北醫學院醫學士
美國印第安那州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醫務管理博士


現任

台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系助理教授
台北市萬芳醫院核子醫學科主任
美國印第安那州、華盛頓職業律師
教育部醫管系評鑑委員
衛生署評鑑委員
台灣醫務管理學會理事
醫事法學(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編輯審查委員



經歷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市立萬芳醫院副院長
台北醫學大學主任秘書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副執行長


這本書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背面寫著

本 書結合新近問題導信行教學趨勢,就重要的醫療法律概念蒐集臨床案例,涵蓋了法院探決和實務困境,以案例為前導的方式安排,輔以討論題綱及法元作為上課討論 的起點,藉由案例研討鼓勵自發性學習,從真實的案例去尋找對未知問題的解答,可以加深學習者的印象與鍛鍊邏輯的法理思考,得到很好的學習效果。

星期二, 11月 15, 2005

回覆:醫療疏忽中的醫學倫理



1. 生命之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

2. 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

3. 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

4. 公平正義( Justice)


以上四點,可說是醫療道德的內涵,
但是所謂的醫學「倫理」則是在道德彼此衝突時做一個抉擇.
請問以您的觀點,以上四點有沒有先後次序可言!




關於這四點您認為是醫療道德的內涵,但在戴教授所著之書卻言為醫學倫理,
不管是道德還是倫理,我想應該都是一般人對醫界的期待。

在書中有提到台灣的民眾都將醫學倫理與醫德劃上等號,
但那是錯誤的說法,也亦是民眾的誤解。

而當Dr.Jeroem 當倫理與道德衝突時需做一個抉擇時,我的觀點會是如何?

就我而言上面四點是並駕齊驅的,假若在一般的情況下四者應為同時並行沒有所謂的先後次序之分。

但事情的發生總不是像您我所想的一般那樣的理想,所以醫事法規裡面也有相關規定是說假若再於緊急情況下得以不必經由病患同意下行使侵入性的治療。

所 以在緊急情況下生命的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及公平正義( Justice)應該是並駕齊驅的。而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就得放在一旁往後在做解釋吧!

因此有法規的保護之下,例如一位在車禍中受到重傷昏迷的患者送至A家醫院急診室時,醫師 須在維護生命神聖性的狀況下且最有利於病患的醫治方式對齊做最佳的處置與治療,已經昏迷的病患醫師本身也無法故其個人的自主性,除非有家屬陪同,假若有家 屬陪同時就得經由家屬的簽章同意其相關治療,而現今的健保制度公平正義我想大家都是在同一條水平線上(齊頭式的平等)也無所差別了。

(就像今年初的邱小妹事件中,以我的立場而言,我本身覺得林致男醫師的醫療處置(轉診)無誤。)

而就我本身的立場而言,現今的醫師也都是有做到公平正義的原則,因為當醫師在醫治病患的同時,誰會知道這位病患的貧賤或者高貴呢?

以上只是我純粹的意見及看法,假若與現實情況不同,也請各位醫師們提出來批評與指教。

星期六, 11月 05, 2005

醫療疏忽中的醫學倫理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02頁及第104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醫療疏忽中的醫學倫理基本上提出四個理念:

1. 生命之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

生命的神聖性是天經地義的,也因為生命的脆弱而使他更顯得珍貴,應序謹慎關照。醫生的醫療因之是一種社會負與的神聖任務。(Sacred Trust)。

2. 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

診治病人就是要利益病人,使病人得到健康,其過程為避免傷害,處處以病人的利益著想,以病人的福祉為優先考量。

3. 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

病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因之醫生在醫治促進健康的過程中,是一個同伴而不是主人。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因之為醫倫的必然。

4. 公平正義( Justice)

生命沒有富貴貧賤之別,因之必須對病患一視同仁,不論男女老幼,社會顯達或酒漢,基本上皆應提供相同的照顧與關懷。
這四個理念的目的都在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與提升。



台灣醫望雜誌在探討醫療醫療糾紛(趙平「醫療糾紛公案」。醫望1996;15:21~23)時,也提出了類似的因應之道:

1. 良好親切的態度。

2. 醫生能盡力病讓病人及家屬體會到醫生的真情關懷。

3. 不但向病人,也向家屬解釋病情,並隨時告知變化及其可能的影響。

4. 親切有忍性。

5. 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的成立並建立其公信力。



星期五, 11月 04, 2005

醫師 病人 醫療糾紛


醫師 病人 醫療糾紛

解析醫療紛爭的法律問題,
保障醫病關係的權益,
建立更完善的醫療服務體系!

作者:陳春山教授
台北大學法學會、企研所教授
專業推薦:謝瀛華 醫師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第八屆理事長
台北醫學大學教授
台北泰安醫院院長



醫師 病人 醫療糾紛

「醫師醫的是人,不是病」。由於醫療雙方日益緊張,醫療糾紛層出不窮,再加上病人意識抬頭,非常需要一本以法律觀點,來撰寫醫療糾紛的專書,作為雙方指引及規範。

本書《醫師‧病人‧醫療糾紛》內容詳實,從糾紛的起源、型態到糾紛的解決、當事人的法律關係與病患的權利,在在都記載完整,條列分明,可說是一本造就醫病雙贏,促進醫病和諧的絕佳好書!

謝瀛華醫師推薦

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89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更改標題由“駁斥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改為“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醫 學專業者長久以來皆以病人的利益推展出一系列的倫理規則。但是醫師並認識他自己只是醫療團的一員。他的責任應該不只限定於對病人的,也要對社會及其他健 康有關之專業人士,及醫師本人對自己負責。以下七項原則是美國醫學名所共識的。並不是法律,但,是一種行為準則,用以規範醫師最基本及崇高的行為。



第一條: 醫師必獻身提供勝任的醫療服務,並常以仁德、尊重人類生命行醫。

第二條: 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第三條: 醫師必須遵守法律,並認識對病人最大的利益有不合理的(法令或習慣)時,應該尋求改善他的責任。

第四條: 醫師必須尊重病人的權益,及同儕醫師,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的權益。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確保病人的隱私。

第五條: 醫師必須接受持續教育,引進新科學知識。醫師也必介紹給病人或社會大眾一般的醫學常識。並應該詢求不同專科的會診,善用其專業的才智來醫治病人。

第六條: 醫師除非在急診情況之外,得有自由選擇的服務對象(病人),他的夥伴,或在何地行醫。

第七條: 醫師應參加社區活動,並有改善社區的責任。




看了戴教授所寫的基礎醫學倫理學,卻未見所謂的不要在病患面前批評前位醫師的處理方式有誤的這項倫理!

是gush本身誤解了嗎?醫學倫理何處有講呢?請醫者本著自己的良心對病患說出實話吧!

醫醫相護,假若是醫學倫理的話,大家也就不要期待醫治你的醫師會向你說出實話。



美國醫學會有這樣的不成文法律,

但我們台灣呢?是否背道而行?

看了您在法律的電字報所言,回頭去翻基礎醫學倫理學之書。

整本書內卻未見此,但醫醫相護卻是台灣醫師眼中的醫學倫理!

星期日, 10月 30, 2005

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


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
文 / 高添富醫師


醫 學倫理概念本來就很抽象,一向都是無法可管,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違反醫學倫理只能予以道德勸說。所以面對醫界有些前衛人士大膽採用企業經營理論,薄利 多銷技巧,宣傳誇張手腕,優惠傳銷促銷,甚至賄賂救護車,收買計程車司機,為門庭若市,搭配演藝圈,遊走黑白道,為吸引顧客,折扣減價,免費大優惠,把百 貨公司週年慶那一套把戲都拿出來用了,7-11當然比開雜貨店好賺,不按牌出牌的結果,不但自毀醫師形象,而且竟使正派經營,有所不為的大多數醫師們都因 而門可羅雀,無以為繼。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移付懲戒處分

衛生 署醫學倫理委員會有鑑於此,深感此風不可長,遂在2002 年1 月修訂了醫師法,特將游走法律邊緣的醫療不正當業務行為,視為「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處理,而在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中加入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者,可處以 警告、繼續教育及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醫師證書等懲戒處分辦法。至此醫療倫理無限上鋼,醫師們不管出於自願或被動都必須恪守 醫師公約與醫學倫理規範,而且必須君子有所不為,努力以赴,期望能真正做到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
隨 著醫療發達,就醫方便也是台灣醫療糾紛劇增的原因,國人每人每年門診次數已破天荒高達15 人次,醫師多作多錯,台灣醫療糾紛當然是風起雲湧,應接不暇。比起非洲未開發國家,沒醫師可看,當然不會有什麼醫療糾紛,但台灣醫師俗又大碗,需要窮忙以 量補價,結果自然作多錯多,落到人人醫療糾紛纏身,家家訴訟勞費無期。然而醫師心中之痛,不僅如此,醫療糾紛的定義日漸模糊,才是糾紛劇增主因,醫療過程 中,只要結果一有不順病人之意,馬上就成立醫療糾紛(結果責任),比如產前超音波檢查沒發現胎兒少一指小指,或莫名其妙,無預警的發生產婦羊水栓塞症,病 人回天乏術,醫師就一定陷入無盡無期的糾紛漩渦,受人唾棄,任人宰割;甚者,病人八百年前看過一次病,日後發現新的病情,或不幸得了癌症,也要追根究底, 朔本根源,怪罪起當年醫師沒替她早期發現,不論事隔多久,都要契而不捨算清舊帳。
醫療糾紛七成為非過失行為

一 九八六年,一群跨領堿的哈佛大學學者接受了紐約州州政府之委託,對一九八四年當年全紐約州五十一家醫院所抽樣取出31,429筆病歷逐筆研讀,研究發現每 100名住院病患,有3.7名受醫療傷害;而在醫療傷害事件,有28%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另外有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因其傷害非因過失造成,即非 醫師之注意程度欠缺所造成,而是醫療本質上的高風險性及不確定性所引起,其損害沒有辦法受到填補。

這佔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中,又可分 為兩大類,即一為「可預見」醫療傷害:指可以預知的醫療併發症、副作用,是屬於「知情同意法則」所要規範的範疇;如果醫師有在事前善盡說明告知義務,則病 患可對此一風險做規劃。另一為「不可預見」的醫療傷害:指不可意料,不可抗力的醫療意外。(參 考楊秀儀教授上課講義),雖然我們必須承認,在台灣每年預估有高達八萬件的醫療傷害案例,其中牽涉到不知多少失去親人的錐心之痛,但天知道這當中竟有 72.2%,根本就是非關醫師過失不過失問題的「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個人特地為之定名為「非過失行為」,也就是高達七成的醫療糾紛,根本非關醫 師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而是命運使然。

非過失行為要靠醫醫相護

事實上,醫療行為中過失不過失的分野點就是在於 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而醫療照護水準,係以當時的醫學水準為準;低於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有過失」,平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沒過失。平 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除了「正面醫療結果」外,也包括可能發生「負面醫療結果」中的醫療合併症(可預見)及醫療意外(不可預見)這兩種醫療糾紛。 所謂「醫療合併症」者,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多謹慎,多有經驗,都不能避免會有一定比例可能發生的副作用或後遺症者,如婦癌根治性子宮切除手術後,會有大 小便不正常的後遺症,或乳癌開刀後,使用tamoxilin化療,會導致子宮內膜長癌的副作用 (這部份也的確和有否告知後同意有關,可用以決定其違法性之有無);而所謂「醫療意外」者,應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也終無法避免這種不可抗力﹑不可意料的 事發生,才叫意外,如羊水栓塞,嬰兒猝死症等都是,這些都不涉及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的問題,當然正是屬於「非過失行為」的範疇之內。

重點就是,在這塊「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領域範疇之中,居然 很少法學或醫學人士提及過,關心過,或研究過;個人一向也都把它們歸為病人無理取鬧,精神有病來自我解嘲,至今看到哈佛報告後才恍然大悟,原來它們根本正 是屬於不可歸責於的醫師「非過失行為」,而這種佔醫療糾紛中最大宗比率的困擾,防不勝防,有理講不清,才是醫師心中的真正大痛,這也正是迫使醫師不得不採 取防衛醫療的主因。而就「未來損害之預防」方面,這72%的醫療傷害,都不是任何責任制度所能夠達成的,而是需要一個更安全的醫療給付環境,由國家用非關 過失不過失(也就是一向稱為無過失者)的賠償方式,來加以補償,黃淑英立委目前鼓吹醞釀的「生產風險補償基金」正是具先見之明的創舉。
後醫一句話可以化干戈為玉帛

當 大多數學者專家尚未完全領誤,醫師們背負的這頂大黑鍋之前,個人深感在這個領域範圍中,只要「後醫」(後來看到病人的那位醫師同仁)的一句話,就可以化干 戈為玉帛,但同樣後醫的一句話,也可以挑釁離間興風作浪,至一發不可收拾。只要後醫或接受諮詢的醫師,能恪守醫學倫理,設身處地,美言「前醫」(之前第一 個看過病人的苦主)幾句,其實就可以防止這部份,高佔72%比率的醫療糾紛的成立與否或和解惡化了。譬如說碰到「醫療合併症」事件,我們後醫大可開誠佈 公,坦然告訴病家說:誰碰到誰倒霉,那是病人運氣不好,再有經驗的醫師也無法避免,甚至噁心一點說連「前醫」這麼有經驗的名醫都會碰到了,任誰來做都可能 更糟糕,真是落地有聲鏗鏘有力。而對「醫療意外」事件,後醫更可以理直氣壯的為前醫背書兩肋插刀,儘管大言不慚的告訴患者,就是叫神仙來醫治也一樣回天乏 術,任誰都束手無策,救不起來。舉例來說,若聽到病人在罵那位教學醫院的教授涼光,替她結紮後還害她又懷孕了,您能放下身段,大言不慚的坦率告訴病人: 「這有千分之一的失敗率,我自己也失敗過,沒什麼啦!」。若有病患向您埋怨,前胎在前醫診所分娩後照護疏失,新生兒忽然猝死,您應該老老實實告訴患者,這 是天災人禍的意外,誰碰到誰倒霉,如此一句真心話,就足以春風化雨,信不信由您!高達百分之七十二的醫療糾紛案例會不會成立,就這樣完全操之在我(後 醫)。

外界社會公正人士都老誤以為醫療資訊不對等下,醫師都愛醫醫相護,其實追根究底,真正醫醫相護的比例,最多也只不過是佔了百分之廿 八的醫療糾紛中的過失責任部份而已,非過失行為又何必護短?但真的醫師都醫醫相護嗎?聽 說新光醫院羊水穿剌後畸形兒案件, 修成的苦果就是幕後有高人(後醫)指點,而從此開婦產科醫師必須負責撫養教育自己所接生的畸形兒的濫觴;個人不過為當年當兵時老長官的老夫人處方兩次賀爾 蒙補充療法,後輩後醫就警告患者,預言說她會馬上致癌,嚇得她老人家一看到本人就避之唯恐不及,醫醫相害屢見不鮮。如果有一天,連醫師同仁都無法信任,都 不可靠,後醫不但迎合患者添油加醋,更愛與狼共舞落井下石,禮失而求諸野,最後這醫療糾紛中百分之七十二的案例,勢必要祈求算命智者的一席「聽天由命 論」,來替醫師化解。算命相士如果智慧的告訴新生兒猝死的父母說:其實這是小孩子不跟您,或前世作父母的欠他的債,今世要來償還云云,一言九鼎,不但可能 化腐朽為神奇,而且像就祭拜嬰靈一樣,有使病家療傷止痛的精神治療功效。

身為後醫只會一味「煮豆燃豆棋」, 嚴重違背醫學倫理,踩著醫師同仁的傷疤耀武揚威,任「豆在斧中泣」。若經我們醫學會的「紀律倫理委員會」主動調查或接獲會員告狀檢舉,針對會員游走法律邊 緣的不正當行為,若証據確鑿,而且百口莫辯,本委員會除被授權獨立審判外,最高還可以處以該會員有期限的予以「限期除名」,到時哭泣的豈只是同是滄海淪落 人的前醫而已?


高添富婦產科診所 院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博士班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常務理事/醫療法制及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
台北市醫師公會 醫政法制委員會委員/醫療糾紛委員會副召集委員/醫療爭議調處委員會委員、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會員代表、
婦產科專科醫師、
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自行架設公益網站: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http://www.drkao.com


醫醫相護好像是醫界常做的事,而醫醫相護又好像不違背醫學倫理,看見此文章,所說的,把醫學倫理無線上剛的擺在法律之上,或有不符。

在網站中若查詢醫醫相護,就會有一篇婦產科醫學會會長所發表的一篇文章,什麼醫醫相護?其實是,醫醫相害吧!

曹植有一首詩『七步詩』主豆燃豆棋,豆在斧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但是,借問各位醫界大人們,您們說,假若沒有醫醫相護,就像曹植的七步詩。或許,這是你們保障您們工作權不得不如此下策!

但當病患是您時,您希望您的同行如何做呢?告訴您實情,還是隱瞞呢?

(請醫界的大老們反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