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如此趕盡殺絕嗎?
幾天前台大醫院晚間的無名大火,雖然燒出了台灣醫療環境的許許多多問題,但是筆者膽問媒體界的大哥大姐們,有須要如此趕盡殺絕嗎?一天24小時的輪播台大醫院在此次大火中的處置有那些謬誤的處置,甚至每小時的重撥一位罹患食道癌的病患被醫師拋棄在開刀房內,導致病患活活被燒死的情境,似乎要將台大醫院在此事件中塑造成萬惡不涉的殺人兇手般。我想試問各位播報新聞的媒體大哥大姐們,有比要如此趕盡殺絕嗎?
或許,台大醫院在此事件中確有疏失的地方,但請各位讀者捫心自問,倘若一家規模宏大的企業在上工時間在最繁忙的生產線突然發生大火,要如何保證出現上述情況中還可以冷靜的站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將自己手上工作完成後,才離去自己的工作崗位呢?
今日我或許可以用冠冕堂皇的醫德大帽子斥責執刀醫師的冷血竟然將病患留在手術臺上,但各位讀者為何不涉身處境的冷靜思考在大火中,電力設備中斷縱使要將正在手術台上的病患傷口做最簡單的處理也須要有燈光照明才能做相關處置,否則縱使在電視中的怪醫黑傑克甚至醫術高超的醫龍都無法做到吧!
然而,今日火災發生在夜晚,醫師、護理人員向外尋找燈光照明的合情合理舉動卻糟媒體以及病患家屬批判成萬惡皆涉的殺人犯,反覆折磨著當初替那位病患執刀的醫師,這種精神折磨並非我們外人可以想像。
陳請各位不要再繼續抹黑那位敬忠職守的醫師了。或許台大醫院在此次火警處置略顯粗糙,但是,請大家捫心自問這是台灣第一次出現的醫療火警,有這樣的結果已經值得各位玩味了。每間醫療場所雖然平日皆有消防演練,但發生任何醫療緊急事故須待每位醫療人員的冷靜處理,倘若有一個環節出現偏差即會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然而希望媒體在報導這一件事故時可以衡平報導,縱然我們在關心在此事件罹難的家屬時,我們更須要檢討的是我們在日後再出現類似事故時應該如何防範,這才是我們所須關切的。
星期二, 12月 23, 2008
星期二, 12月 16, 2008
張燈結綵─離開嘉義基督教醫院滿半年了
真想找一串鞭炮來放!
老實說,在嘉義基督教醫院服用管制藥物至少有二年半的時間,但是期間嘉義基督教醫院的醫師卻沒有依照管制藥品法的規定要我適時的至精神科諮詢以及評估麻藥使用的可能性。所以在今年五月底因為某些原因住院,在醫師替我及家屬作相關檢查解釋時,醫師突然獲知我在嘉義基督教醫院就醫其間竟然未適時的會診精神科,因此,兩位醫師表現震懾的表情。
然而,今天是我在台大醫院自上次麻藥諮詢滿半年的日子,我非常高興得回到台大醫院就診,沒有過去那樣排斥精神科醫師的諮詢。
但也是因為這樣的諮詢以及就診,可以讓我大聲的告訴嘉義基督教醫院的許永居醫師,我沒有台端所述之暴力性格,也可以告訴過去替我看診的醫師,我經過第三醫院醫師鑑定相關用藥諮詢以及會談,建議我可以繼續使用麻醉藥物,而且我要告訴您,自我離開您的門診將所有看診轉移到台大的目前為止,我的嗎啡用量沒有加劇!
雖然我還是會因為季節性的變化而感到不適,但到目前為止,我沒有使用超過60mg的嗎啡,然而我與醫師的互動也不像與台端一樣被動!然而,您說您不知道台灣在這各領域中有那各醫師比我還厲害時,在用藥方面,我相信我目前的醫師就比貴院疼痛醫師以及台端還厲害!使用輔助藥物讓我改善疼痛,這是我在台端門診三年半未獲得的暢快!
再者,您曾經拿了一篇文獻向我說,目前尚未有文獻指出RF可以治療腰椎手術失敗症候群,但我也要大聲的告訴您,我在今年10月再次嘗試RF後,我目前的腰痛以及腳痛僅剩下左邊,且右邊的疼痛已經消失無蹤!左邊的疼痛也已經減緩。
發表這篇文章我並沒有挑釁意思,若有人在其中嗅出挑釁味道者,純屬巧合,與作者無關!
老實說,在嘉義基督教醫院服用管制藥物至少有二年半的時間,但是期間嘉義基督教醫院的醫師卻沒有依照管制藥品法的規定要我適時的至精神科諮詢以及評估麻藥使用的可能性。所以在今年五月底因為某些原因住院,在醫師替我及家屬作相關檢查解釋時,醫師突然獲知我在嘉義基督教醫院就醫其間竟然未適時的會診精神科,因此,兩位醫師表現震懾的表情。
然而,今天是我在台大醫院自上次麻藥諮詢滿半年的日子,我非常高興得回到台大醫院就診,沒有過去那樣排斥精神科醫師的諮詢。
但也是因為這樣的諮詢以及就診,可以讓我大聲的告訴嘉義基督教醫院的許永居醫師,我沒有台端所述之暴力性格,也可以告訴過去替我看診的醫師,我經過第三醫院醫師鑑定相關用藥諮詢以及會談,建議我可以繼續使用麻醉藥物,而且我要告訴您,自我離開您的門診將所有看診轉移到台大的目前為止,我的嗎啡用量沒有加劇!
雖然我還是會因為季節性的變化而感到不適,但到目前為止,我沒有使用超過60mg的嗎啡,然而我與醫師的互動也不像與台端一樣被動!然而,您說您不知道台灣在這各領域中有那各醫師比我還厲害時,在用藥方面,我相信我目前的醫師就比貴院疼痛醫師以及台端還厲害!使用輔助藥物讓我改善疼痛,這是我在台端門診三年半未獲得的暢快!
再者,您曾經拿了一篇文獻向我說,目前尚未有文獻指出RF可以治療腰椎手術失敗症候群,但我也要大聲的告訴您,我在今年10月再次嘗試RF後,我目前的腰痛以及腳痛僅剩下左邊,且右邊的疼痛已經消失無蹤!左邊的疼痛也已經減緩。
發表這篇文章我並沒有挑釁意思,若有人在其中嗅出挑釁味道者,純屬巧合,與作者無關!
星期四, 10月 23, 2008
經典書籍推薦─ 醫生,你確定是這樣嗎?

這本書老早在去年就買來放在我學校的書櫃中,總是以沒空當作藉口而將它拋棄再一邊,不去看到!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這學期再回到學校後我對該書又感到特別的興趣,所以就將它做為我睡前的讀物,結果才一轉眼,一部小心就將它慢慢的看完了,然而現在已經接近尾聲了!有許多感想想要說出來...
然而,先來個假設句開頭:
如果...如果一年前我剛買來時我就看了,我會和嘉義基督教醫院的一位骨科醫師搞得這樣嗎?大家都不知道為什麼彼此後來以會談、以最糟的方式收場?
如果...如果現在他也看了,或許他就會明白為何建立已久的醫病關係竟然會因為他辯稱要替台大醫師緩解的話語而破裂嗎?
我不知道,這些都是假設句,或許有在關心我的部落格的嘉義基督教人員,或許這本書可以當作貴院推薦給醫師的“優良書籍”。
然而當我將這本書看到一半後,直覺就是,他將會成為送給醫師的最佳禮物,所以,我也將他化做行動,寄給了我素來尊敬的醫師,雖然我們漸行漸遠,但也希望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都可以彼持在靈命或者生命中成長,然而在送給他書籍的信中也提到:
然而,我選擇以這本書送給您,做為我與您醫療過程中結束的禮物,或許經由該本書便可以解決為何我們最後會以這樣的結果收場。或許您以看過了,但那本書的醫病關係意涵很深,真的值得我們為此深思!
然而這是書背面的推薦文:
*2007年美國鵝毛筆獎健康類最佳書籍
*讀了本書之後,你對醫師的看法絕對會大不相同。
《蘋果橘子經濟學》作者李維特、杜伯納
*古柏曼醫師在書中描寫的很多醫師都有了不起的成就和洞視,但他們也和作者一樣,願意剖析自己犯的嚴重錯誤。
《出版家週刊》(Publishers’ Weekly)
柯來斯醫師(Perri Klass)
*病人可從本書了解醫師大抵是怎麼做決定的。書中的例子都很深刻,每一個醫師都應牢牢記住,以做為借鏡。
《波士頓環球報》(Boston Globe)
密西根醫學院馬克爾教授(Howard Markel
星期二, 10月 21, 2008
竹醫響應全球抗痛年 將疼痛列入第五生命徵象
竹醫響應全球抗痛年 將疼痛列入第五生命徵象(2008/10/21 16:14) 記者季從茂/新竹報導
『當身體不適時或開刀後令人感到疼痛難耐、痛澈心扉、痛不欲生時,您一定要忍受嗎?』衛生署新竹醫院麻醉科龔家騏主任表示,基於尊重生命及重視人權,該院自今年起將『疼痛』視為繼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之後的第五個生命徵象,並將疼痛強度正式納入監測人體生命徵象的一部份;換言之,住院病人每天都可獲得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疼痛等生命徵象的持續性評估,護理人員會將每天評估的疼痛分數記錄在『生命徵象紀錄單』上,如此一來,當醫師查房檢視病歷時,對於疼痛處理的情況便能瞭若指掌,進而得知是否需調整藥物或改變處置方法。
龔家騏主任表示,新竹醫院自今年起將疼痛列入第五個生命徵象,疼痛評估的工具是以0-10分的數學法併用六個臉部表情來分類,分數1-3分屬於輕度疼痛,4-6分屬於中度疼痛,7-10分屬於重度疼痛。在今年疼痛治療的情況調查結果顯示,住院期間病人的疼痛問題經治療後,疼痛分數由最高痛不欲生、嚴重疼痛的9分降至輕度疼痛的2分,整體治療後疼痛分數的平均值是3分,屬於偶爾會忘了疼痛存在的輕度疼痛,顯示病人的疼痛問題在住院期間都可以獲得緩解。
根據統計,12歲以上、超過20%的成人在三個月內都曾出現過各種身體上的疼痛,而且女性的發生率比男性高,疼痛不僅是大部份疾病伴隨的症狀,也常是病患求診的原因。研究指出,五分之一的成人有慢性疼痛的問題,32%-96%的病患在手術後都經歷過疼痛,其中70%的病人會覺得非常痛;至於癌症後期造成的疼痛更是高達80-90%。疼痛不僅在生理上會讓身體分泌過多的腎上腺素使心跳、血壓上升,嚴重時更會造成心肌缺氧,也會影響呼吸、使腸胃蠕動變慢、排氣時間延長,甚至會減低免疫力,增加感染機會、影響身體復原。在慢性疼痛的長時間影響下,更會有引發憂鬱症的疑慮。
龔家騏主任指出,早在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就宣佈『免於疼痛是一種基本人權』,而自2004年起每年10月國際疼痛醫學會(IASP)都會選定一個主題,發起為期12個月的『全球抗痛年』活動,要求正視疼痛醫療,除了呼籲醫護人員要積極評估疼痛與治療疼痛,也希望病人能主動參與疼痛問題的處理。因此,民眾切勿有『疼痛忍一忍就會過去』的想法,另外,一些錯誤的觀念也應該被導正,如:50%的病人認為止痛藥會影響傷口瘉合,22%的病人認為使用病患自控式止痛給藥會有造成藥物過量或上癮的問題。
龔家騏主任表示,新竹醫院響應『全球抗痛年』,除了將疼痛列入第五個生命徵象外,也重視疼痛治療與止痛服務,除了一般常態性的疼痛治療、疼痛會診外,也提供手術後病患自控式止痛、無痛性腸胃鏡檢、減痛分娩等服務;更開設『疼痛門診』,提供介入性疼痛治療,利用各種方式的注射或神經阻斷術以治療各種急慢性或神經性疼痛。期盼透過各類的疼痛治療與止痛服務,協助民眾向疼痛說不!
引伸閱讀:每年十月十五日全球抗痛日
『當身體不適時或開刀後令人感到疼痛難耐、痛澈心扉、痛不欲生時,您一定要忍受嗎?』衛生署新竹醫院麻醉科龔家騏主任表示,基於尊重生命及重視人權,該院自今年起將『疼痛』視為繼體溫、脈搏、呼吸、血壓之後的第五個生命徵象,並將疼痛強度正式納入監測人體生命徵象的一部份;換言之,住院病人每天都可獲得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疼痛等生命徵象的持續性評估,護理人員會將每天評估的疼痛分數記錄在『生命徵象紀錄單』上,如此一來,當醫師查房檢視病歷時,對於疼痛處理的情況便能瞭若指掌,進而得知是否需調整藥物或改變處置方法。
龔家騏主任表示,新竹醫院自今年起將疼痛列入第五個生命徵象,疼痛評估的工具是以0-10分的數學法併用六個臉部表情來分類,分數1-3分屬於輕度疼痛,4-6分屬於中度疼痛,7-10分屬於重度疼痛。在今年疼痛治療的情況調查結果顯示,住院期間病人的疼痛問題經治療後,疼痛分數由最高痛不欲生、嚴重疼痛的9分降至輕度疼痛的2分,整體治療後疼痛分數的平均值是3分,屬於偶爾會忘了疼痛存在的輕度疼痛,顯示病人的疼痛問題在住院期間都可以獲得緩解。
根據統計,12歲以上、超過20%的成人在三個月內都曾出現過各種身體上的疼痛,而且女性的發生率比男性高,疼痛不僅是大部份疾病伴隨的症狀,也常是病患求診的原因。研究指出,五分之一的成人有慢性疼痛的問題,32%-96%的病患在手術後都經歷過疼痛,其中70%的病人會覺得非常痛;至於癌症後期造成的疼痛更是高達80-90%。疼痛不僅在生理上會讓身體分泌過多的腎上腺素使心跳、血壓上升,嚴重時更會造成心肌缺氧,也會影響呼吸、使腸胃蠕動變慢、排氣時間延長,甚至會減低免疫力,增加感染機會、影響身體復原。在慢性疼痛的長時間影響下,更會有引發憂鬱症的疑慮。
龔家騏主任指出,早在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就宣佈『免於疼痛是一種基本人權』,而自2004年起每年10月國際疼痛醫學會(IASP)都會選定一個主題,發起為期12個月的『全球抗痛年』活動,要求正視疼痛醫療,除了呼籲醫護人員要積極評估疼痛與治療疼痛,也希望病人能主動參與疼痛問題的處理。因此,民眾切勿有『疼痛忍一忍就會過去』的想法,另外,一些錯誤的觀念也應該被導正,如:50%的病人認為止痛藥會影響傷口瘉合,22%的病人認為使用病患自控式止痛給藥會有造成藥物過量或上癮的問題。
龔家騏主任表示,新竹醫院響應『全球抗痛年』,除了將疼痛列入第五個生命徵象外,也重視疼痛治療與止痛服務,除了一般常態性的疼痛治療、疼痛會診外,也提供手術後病患自控式止痛、無痛性腸胃鏡檢、減痛分娩等服務;更開設『疼痛門診』,提供介入性疼痛治療,利用各種方式的注射或神經阻斷術以治療各種急慢性或神經性疼痛。期盼透過各類的疼痛治療與止痛服務,協助民眾向疼痛說不!
引伸閱讀:每年十月十五日全球抗痛日
星期五, 10月 03, 2008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04 月 17 日發布 )
嘉義是衛生局根本一派亂搞,剛剛為了做作業就上法源查了一下上述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相關法規如下:
我想這各調處條例說明的很清楚,然而我當天的調處上述有爭議之人士本該迴避,然而相關當事人不但未迴避,還繼續開會,真的是有違行政中立原則!我想衛生署對於我的陳請,下的定論真棒!然而與會的當事人除了是否有秉持客觀公平原則在做調解真的令人商榷?然而在會議中出現所謂的引導式問話,這樣有公平嗎?我不知道,突然看到此規範而有感而發!
一 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糾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醫療爭議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三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案件後,應提交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醫審會) 決定調處期日及調處處所,於十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將申請書面資料一份送達相對當事人。
相對當事人,得於調處期日前,就調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四 醫審會為調處醫療爭議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並得商請社會人士一人至三人,協同調處。
前項協同調處人,得由雙方當事人推舉之。
五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二) 服務之醫療機構或其所屬人員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六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七 調處期間,除經調處委員及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以不公開為原則。
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案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不得無故對外洩漏秘密。
調處委員應提示雙方當事人及協同調處人,對於調處程序及調處內容不得對外公開。
八 調處作業應考慮醫病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雙方爭議之標的所在,秉持客觀、公平、正義之原則進行。
九 調處委員,得以其認為適當之程序,依案件之性質、爭議之內容、雙方之期望及有無速為調處之必要等情事,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一○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簽名或蓋章:
(一) 雙方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三) 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之姓名。
(四) 調處事由。
(五) 調處成立之結果。
(六) 調處成立之處所。
(七) 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一一 調處不成立者,得應當事人之申請,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
前項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不附具任何調處意見。
一二 調處過程中,遇有暴力干擾、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衛生主管機關得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我想這各調處條例說明的很清楚,然而我當天的調處上述有爭議之人士本該迴避,然而相關當事人不但未迴避,還繼續開會,真的是有違行政中立原則!我想衛生署對於我的陳請,下的定論真棒!然而與會的當事人除了是否有秉持客觀公平原則在做調解真的令人商榷?然而在會議中出現所謂的引導式問話,這樣有公平嗎?我不知道,突然看到此規範而有感而發!
星期二, 8月 12, 2008
星期六, 5月 03, 2008
對醫病關係的基本法律認識
對醫病關係的基本法律認識
(●作者曾建元,苗縣竹南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2008/04/27 00:30
曾建元
每項醫療行為,主要以醫護人員和病人之間的關係為其核心而展開,並且形成醫病關係。醫病關係一成立則有相應而來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醫病關係中的任何一方違反了他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就要受法律的制裁。
醫療行為涉及許多民事法、刑事法和行政法的法律規範,醫病關係的各個當事人都要就這三類規範來考察其法律責任。在民事法領域,醫療行為涉及醫護人員對於病人身體的侵入,也涉及醫療費用的問題,此時要依賴醫病之間關於一般醫療契約內容的先前約定,或者參照醫療契約內容所建立的無因管理關係,否則就會構成侵權行為,亦即若醫療行為出現違反醫療契約和不適當的無因管理的情況,就會變成對病人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從而發生損害賠償的問題。醫療行為也可能涉及刑事法所禁止的行為,如殺人和傷害等。非法的醫療行為可能遭受到司法部門的刑事裁罰。國家對於醫療行為有許多行政法規,而非法醫療行為亦可能涉及到由醫護專業自律的職業倫理問題。
在正常情況下,醫療行為必須得到病人的同意才能實施,若在緊急的情況下,也應以可得而推知的病人意思為之。但在急迫的情況下,人不可能有充分的時間掌握各種訊息,做出完整而正確的判斷,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要求人對他自身無法充分掌握的情況負責,因此有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使原本應該違法的行為成為合法,使人不必為其所造成的他人的損害來負責,或受法律的制裁。
以民事法的觀點,醫病關係的成立,可能不是出於醫病契約關係,而出於非契約的無因管理。醫護人員和病人本人之間並沒有權利義務的關係,但法律為了使幫助他人的行為,不會因為行為人同時造成干涉他人或損害他人權益,而變成侵權行為,就賦與無因管理的行為阻卻違法的效果。醫療倫理即要求如果病人無法清楚表達他的意願,醫護人員不能以不存在契約關係為由見死不救,還是要對病人進行醫療行為,此即構成無因管理,使醫護人員對於病人身體的侵襲,完全不會被視為侵權行為。
刑事法領域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有依法令之行為、公務員之職務行為和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三種情況。強制醫療之行為因強制性醫療法令的要由而得以阻卻違法;〈刑法〉也規定凡是在公立醫療機構服務的醫護人員,若應上級公務員命令進行強制醫療也同屬之。當醫病關係發生之後,其醫療行為,則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給予合法化。另外,當病人喪失意識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場,或是事起緊急,醫療行為無法取得病人的同意,法律則允許從客觀上推測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諾,此「推測之承諾」也可以阻卻違法。
未見於法律的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還包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醫療行為本來就具有風險,診斷和治療都是基於對於病情的預測,不可能百分之百掌握所有情況,所以只要醫療行為符合法定程序,且醫護人員也盡到專業上的注意義務,縱使產生原先預期可能發生的結果,這種高風險的醫療行為對於病人事實上所造成的傷害甚至死亡,仍然可以阻卻違法。
至於行政法領域的阻卻違法事由,則應由整體法律秩序為觀察,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應由民、刑、行政及其他法律規範來確定,所以民、刑法上的法定與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如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容許風險、義務衝突等等,在行政法上均可以主張。
答問摘要
問:醫療糾紛的責任歸屬由誰來判定?
答:行政院衛生署有成立醫事審議委員會來認定醫療糾紛的事實,其調查的結果送至法院後,法官會以此當做審判之參考資料,且極度重視。不過由於委員會大都由醫界人士擔任,不免被人批評「醫醫相護」,使得法官除了委員會提交的資料,還要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因此如果要提升委員會的公信力,必須要加入非醫界人士的成員,例如法律專業人士或者家屬等等。
問:如何讓非專業的人了解專業的人的判斷?
答:專業的人必須要用一般語言轉化專業知識,讓一般民眾也能理解。法律相信,一般人只要有明辨事實的能力,就能判斷是非對錯。這是一種溝通,一項審議的過程,也是民主國家決策的必經之路。畢竟最後的決定結果還是要由社會透過選舉或民意檢視,因此讓一般民眾,也就是所謂的非專業人了解專業決策,非常重要。
問:專業知識用一般語言轉化難道不會有問題?
答:專業人士必須非常了解本身的知識,才能正確的用一般語言表達,這是種說服力,假設轉化的過程不完善,使得非專業人士一知半解,則可能會造成社會大眾反抗,無法使決議獲得認同。這也是種專業與非專業的調和。讓一般非法律專業的民眾參與法律判斷,在司法上有所謂的參審制度──即是將非法律專業的人納入法官的體制。台灣對於英美法上的陪審團制度的實現還有一段距離,但參審制度是法院無法抵擋的趨勢,這也是民主精神的反映。
問:在面對所謂同意書的時候,病人之同居人之同意是否具有等同家屬的效力?
答:家屬也包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其實同居人可努力爭取證明作為家屬的地位。畢竟醫病契約是由醫病雙方自由約定者,病人雖有權指定同居人作為代理人,但由於同意書是定型化契約,同意可阻卻違法,所以也完全要看醫院本身是否同意同居人具有家屬的地位,而願意承擔起隨之而來的法律風險。若醫院有相當謹慎的考量因素,那麼同居人的同意就可能不被接受。但由於無因管理的因素,在緊急情況下,醫院可能以病人的利益作為優先考量,此時則不需要有所謂的同意人同意,就可以開始進行救助手段。因此如果一味探討由誰同意醫療行為,到最後在實務上沒有很大的用處。
問:很多法律都是根據以往的經驗而制定,那是否有法律能以對於未來的預測作為制定的方向?
答:現在已經有很多法律是未來式的法律,超前現代社會而先設想可能將會發生的事情,以制定法律來防患於未然,保護人類福祉。當然未來式的法律也有可能阻礙事物的發展,以醫學的例子來說,複製人的研究就是基於倫理的考慮而被法律限制,而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瓶頸。人能否被成功複製並不知道,但邏輯上可以成立,所以就預先立法規範了。
(本文整理自作者2007年12月28日16時30分至17時30分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科技暨社會研究中心邀請在台南市成大醫學院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研討室所做演講)
(●作者曾建元,苗縣竹南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2008/04/27 00:30
曾建元
每項醫療行為,主要以醫護人員和病人之間的關係為其核心而展開,並且形成醫病關係。醫病關係一成立則有相應而來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醫病關係中的任何一方違反了他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就要受法律的制裁。
醫療行為涉及許多民事法、刑事法和行政法的法律規範,醫病關係的各個當事人都要就這三類規範來考察其法律責任。在民事法領域,醫療行為涉及醫護人員對於病人身體的侵入,也涉及醫療費用的問題,此時要依賴醫病之間關於一般醫療契約內容的先前約定,或者參照醫療契約內容所建立的無因管理關係,否則就會構成侵權行為,亦即若醫療行為出現違反醫療契約和不適當的無因管理的情況,就會變成對病人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從而發生損害賠償的問題。醫療行為也可能涉及刑事法所禁止的行為,如殺人和傷害等。非法的醫療行為可能遭受到司法部門的刑事裁罰。國家對於醫療行為有許多行政法規,而非法醫療行為亦可能涉及到由醫護專業自律的職業倫理問題。
在正常情況下,醫療行為必須得到病人的同意才能實施,若在緊急的情況下,也應以可得而推知的病人意思為之。但在急迫的情況下,人不可能有充分的時間掌握各種訊息,做出完整而正確的判斷,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要求人對他自身無法充分掌握的情況負責,因此有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使原本應該違法的行為成為合法,使人不必為其所造成的他人的損害來負責,或受法律的制裁。
以民事法的觀點,醫病關係的成立,可能不是出於醫病契約關係,而出於非契約的無因管理。醫護人員和病人本人之間並沒有權利義務的關係,但法律為了使幫助他人的行為,不會因為行為人同時造成干涉他人或損害他人權益,而變成侵權行為,就賦與無因管理的行為阻卻違法的效果。醫療倫理即要求如果病人無法清楚表達他的意願,醫護人員不能以不存在契約關係為由見死不救,還是要對病人進行醫療行為,此即構成無因管理,使醫護人員對於病人身體的侵襲,完全不會被視為侵權行為。
刑事法領域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有依法令之行為、公務員之職務行為和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三種情況。強制醫療之行為因強制性醫療法令的要由而得以阻卻違法;〈刑法〉也規定凡是在公立醫療機構服務的醫護人員,若應上級公務員命令進行強制醫療也同屬之。當醫病關係發生之後,其醫療行為,則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給予合法化。另外,當病人喪失意識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場,或是事起緊急,醫療行為無法取得病人的同意,法律則允許從客觀上推測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諾,此「推測之承諾」也可以阻卻違法。
未見於法律的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還包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醫療行為本來就具有風險,診斷和治療都是基於對於病情的預測,不可能百分之百掌握所有情況,所以只要醫療行為符合法定程序,且醫護人員也盡到專業上的注意義務,縱使產生原先預期可能發生的結果,這種高風險的醫療行為對於病人事實上所造成的傷害甚至死亡,仍然可以阻卻違法。
至於行政法領域的阻卻違法事由,則應由整體法律秩序為觀察,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應由民、刑、行政及其他法律規範來確定,所以民、刑法上的法定與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如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容許風險、義務衝突等等,在行政法上均可以主張。
答問摘要
問:醫療糾紛的責任歸屬由誰來判定?
答:行政院衛生署有成立醫事審議委員會來認定醫療糾紛的事實,其調查的結果送至法院後,法官會以此當做審判之參考資料,且極度重視。不過由於委員會大都由醫界人士擔任,不免被人批評「醫醫相護」,使得法官除了委員會提交的資料,還要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因此如果要提升委員會的公信力,必須要加入非醫界人士的成員,例如法律專業人士或者家屬等等。
問:如何讓非專業的人了解專業的人的判斷?
答:專業的人必須要用一般語言轉化專業知識,讓一般民眾也能理解。法律相信,一般人只要有明辨事實的能力,就能判斷是非對錯。這是一種溝通,一項審議的過程,也是民主國家決策的必經之路。畢竟最後的決定結果還是要由社會透過選舉或民意檢視,因此讓一般民眾,也就是所謂的非專業人了解專業決策,非常重要。
問:專業知識用一般語言轉化難道不會有問題?
答:專業人士必須非常了解本身的知識,才能正確的用一般語言表達,這是種說服力,假設轉化的過程不完善,使得非專業人士一知半解,則可能會造成社會大眾反抗,無法使決議獲得認同。這也是種專業與非專業的調和。讓一般非法律專業的民眾參與法律判斷,在司法上有所謂的參審制度──即是將非法律專業的人納入法官的體制。台灣對於英美法上的陪審團制度的實現還有一段距離,但參審制度是法院無法抵擋的趨勢,這也是民主精神的反映。
問:在面對所謂同意書的時候,病人之同居人之同意是否具有等同家屬的效力?
答:家屬也包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其實同居人可努力爭取證明作為家屬的地位。畢竟醫病契約是由醫病雙方自由約定者,病人雖有權指定同居人作為代理人,但由於同意書是定型化契約,同意可阻卻違法,所以也完全要看醫院本身是否同意同居人具有家屬的地位,而願意承擔起隨之而來的法律風險。若醫院有相當謹慎的考量因素,那麼同居人的同意就可能不被接受。但由於無因管理的因素,在緊急情況下,醫院可能以病人的利益作為優先考量,此時則不需要有所謂的同意人同意,就可以開始進行救助手段。因此如果一味探討由誰同意醫療行為,到最後在實務上沒有很大的用處。
問:很多法律都是根據以往的經驗而制定,那是否有法律能以對於未來的預測作為制定的方向?
答:現在已經有很多法律是未來式的法律,超前現代社會而先設想可能將會發生的事情,以制定法律來防患於未然,保護人類福祉。當然未來式的法律也有可能阻礙事物的發展,以醫學的例子來說,複製人的研究就是基於倫理的考慮而被法律限制,而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瓶頸。人能否被成功複製並不知道,但邏輯上可以成立,所以就預先立法規範了。
(本文整理自作者2007年12月28日16時30分至17時30分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科技暨社會研究中心邀請在台南市成大醫學院微生物及免疫學研究所研討室所做演講)
質疑:為何會找一位行政管理學系的助教來演講此題目呢?雖然他是台大國家研究所法學博士,他對相關法律概念夠熟悉嗎?我們係上的老師都沒有辦法,也不敢肯定的爲我解答任何問題,他卻可以如此斷言?殊不知是本校老師法學素養不夠好,還是...(不予置評)。若寫這篇文章的老師本領如此大,請他來法律系任教,在行政管理系教學真的就有點大材小用了!
另批,把手術同意書這樣的契約行為用無因管理來解釋有其不妥之事,無因管理乃是無法律上原因為他人管理事務,難道病患與醫師所簽立的手術同意書是無法律上原因嗎?手術同意書乃是契約行為,有契約就會產生法律上原因,所以本人非常不恥其演講內容,就單純為了醫學系的學生而演講而背馳了真正的法律概念。然而既然已經有法律上原因,如何阻卻違法呢?真想罵人...
星期二, 4月 15, 2008
新版手術同意書之若干法律問題:二、民事與刑事法律問題
新版手術同意書之若干法律問題:二、民事與刑事法律問題 林口總院心臟外科 林萍章醫師
新版手術同意書與民事法律問題
我國民法關於告知說明過失,有二種學說:
(一) 同意無效說: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則病人之同意無效,因而欠缺違法阻卻事由而構成侵權行為,並生損害賠償責任。
(二) 違反注意義務說: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屬於醫療契約上之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負損害賠償責任。醫師違反說明義務,執行醫療行為又造成病人死傷,病人可以向醫師、醫療機構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乃指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即指一般防止危害權益,或禁止侵害權益法律而言(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158號判決參照)。醫師法第12條之1(告知義務),和醫療法第46條(手術、麻醉同意書)、第58條(告知義務) 之相關法規即為防止或禁止侵害病人的憲法所保護的「自我決定權」法益之法律。
依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倘若當事人在契約上簽字同意,則兩造既因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舊版手術同意書由病人(或其家屬)「單方面」簽署一式一份,契約當事人不明確。新版手術同意書「明定」由手術主治醫師簽名,將手術主治醫師推上火線,成為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若手術主治醫師違反對病人之承諾,未親自執行手術,將可能形成債務不屨行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之1)。又,手術主治醫師未親自執行手術,係醫師的故意行為,侵害病人的人格權及自主權。若因而造成病人損害,則有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因未獲病人承諾、未受病人委任,將因「無因管理法則」對於因其手術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4條)。
理論上,手術同意書的相對當事人是病人,故手術同意書應由病人本人簽署。若病人意識不清則由家屬代簽(醫療法第46條: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但若病人意識不清,家屬(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之間有可能意見不一(同意或不同意手術),何者意見才有效呢?作者建議類推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子女、第三順序為父母,其次為兄弟姊妹、祖父母、三等旁系血親(叔伯姑舅姨姪)、或一等直系姻親(繼父母、媳婦、女婿)。此外,衛生署新版手術同意書之執行說明規定,醫師須事先探求病人本人接受說明之意願,以避免造成病人本人精神上之困擾,此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之精神。若病人明示不願接受說明,則有必要要求病人簽署授權書,授權病人之某一(些) 家屬接受說明,並簽署手術同意書。否則須類推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被授權之家屬,或病人意識不清時出具同意書之家屬,應遵守民法關於「代理人」之相關法律規定,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不得與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新版手術同意書與刑事法律問題
手術是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則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手術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手術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若醫師未盡說明義務則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醫師若隱瞞實情,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縱然取得病人之手術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可能符合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前節所述,新版手術同意書「明定」由手術主治醫師簽名,手術主治醫師成為契約當事人。若手術主治醫師違反對病人之承諾,未親自執行手術,手術主治醫師可能因情商其他醫師代為執行手術,將依傷害罪或重傷害罪處置(刑法第29條第二項)。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因未獲病人承諾,無法阻卻刑事違法,該醫師將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若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未代為執行手術,原手術主治醫師仍以未遂犯論(刑法第29條第三項)。(中) (本文部分內容節自:林萍章,新版手術同意書與知情同意法則,萬國法律第133期,2004 年2月)
修正說明
立法院於4月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業務若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病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條文間接說明,醫療行為不必負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因此,長庚醫訊第25卷第4期第7頁第3段及第4段部分內容應修正如下段:
立法院於4月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業務若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病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條文間接說明,醫療行為不必負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因此,醫病關係可能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三款之消費關係,病人不該當該法同條第二款所稱之消費者。從而,新版手術同意書可能僅得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也就是保護密度較低之附合契約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二項之規定是企業經營者基於同法第4條對於擬簽約之消費者所負有之說明契約條款內容的義務而來,係一強行規定,具有拘束法院之效力。並非如同民法第98條條文,僅具提供法官參考性質。因此,只有具備消費者屬性者,始得主張。也就是說,當病人對新版手術同意書條款有疑義時,不能逕為有利於病人之解釋,須依民法第98條規定,探求當事人(醫師)之真意,而不拘泥於所用辭句。
新版手術同意書與民事法律問題
我國民法關於告知說明過失,有二種學說:
(一) 同意無效說: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則病人之同意無效,因而欠缺違法阻卻事由而構成侵權行為,並生損害賠償責任。
(二) 違反注意義務說: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屬於醫療契約上之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負損害賠償責任。醫師違反說明義務,執行醫療行為又造成病人死傷,病人可以向醫師、醫療機構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乃指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即指一般防止危害權益,或禁止侵害權益法律而言(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158號判決參照)。醫師法第12條之1(告知義務),和醫療法第46條(手術、麻醉同意書)、第58條(告知義務) 之相關法規即為防止或禁止侵害病人的憲法所保護的「自我決定權」法益之法律。
依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倘若當事人在契約上簽字同意,則兩造既因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舊版手術同意書由病人(或其家屬)「單方面」簽署一式一份,契約當事人不明確。新版手術同意書「明定」由手術主治醫師簽名,將手術主治醫師推上火線,成為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若手術主治醫師違反對病人之承諾,未親自執行手術,將可能形成債務不屨行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之1)。又,手術主治醫師未親自執行手術,係醫師的故意行為,侵害病人的人格權及自主權。若因而造成病人損害,則有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因未獲病人承諾、未受病人委任,將因「無因管理法則」對於因其手術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4條)。
理論上,手術同意書的相對當事人是病人,故手術同意書應由病人本人簽署。若病人意識不清則由家屬代簽(醫療法第46條: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但若病人意識不清,家屬(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之間有可能意見不一(同意或不同意手術),何者意見才有效呢?作者建議類推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子女、第三順序為父母,其次為兄弟姊妹、祖父母、三等旁系血親(叔伯姑舅姨姪)、或一等直系姻親(繼父母、媳婦、女婿)。此外,衛生署新版手術同意書之執行說明規定,醫師須事先探求病人本人接受說明之意願,以避免造成病人本人精神上之困擾,此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之精神。若病人明示不願接受說明,則有必要要求病人簽署授權書,授權病人之某一(些) 家屬接受說明,並簽署手術同意書。否則須類推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被授權之家屬,或病人意識不清時出具同意書之家屬,應遵守民法關於「代理人」之相關法律規定,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不得與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新版手術同意書與刑事法律問題
手術是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則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手術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手術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若醫師未盡說明義務則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醫師若隱瞞實情,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縱然取得病人之手術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可能符合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前節所述,新版手術同意書「明定」由手術主治醫師簽名,手術主治醫師成為契約當事人。若手術主治醫師違反對病人之承諾,未親自執行手術,手術主治醫師可能因情商其他醫師代為執行手術,將依傷害罪或重傷害罪處置(刑法第29條第二項)。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因未獲病人承諾,無法阻卻刑事違法,該醫師將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若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未代為執行手術,原手術主治醫師仍以未遂犯論(刑法第29條第三項)。(中) (本文部分內容節自:林萍章,新版手術同意書與知情同意法則,萬國法律第133期,2004 年2月)
修正說明
立法院於4月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業務若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病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條文間接說明,醫療行為不必負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因此,長庚醫訊第25卷第4期第7頁第3段及第4段部分內容應修正如下段:
立法院於4月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業務若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病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條文間接說明,醫療行為不必負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因此,醫病關係可能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三款之消費關係,病人不該當該法同條第二款所稱之消費者。從而,新版手術同意書可能僅得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也就是保護密度較低之附合契約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二項之規定是企業經營者基於同法第4條對於擬簽約之消費者所負有之說明契約條款內容的義務而來,係一強行規定,具有拘束法院之效力。並非如同民法第98條條文,僅具提供法官參考性質。因此,只有具備消費者屬性者,始得主張。也就是說,當病人對新版手術同意書條款有疑義時,不能逕為有利於病人之解釋,須依民法第98條規定,探求當事人(醫師)之真意,而不拘泥於所用辭句。
這是剛剛彭立人醫師傳給我的聯結檔案,因為我尚在期中考中,不便花太多時間在此部分論述,但我大概提一下:
我自己的案件適用的是新版的手術同意書,但該醫師所簽署的手術同意書乃為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手術,但實際上卻是實施第一腰椎第案腰椎的椎間盤切除手術,該手術部位並非我明知或可得而知之狀態,因為在尚未接受該醫師手術前,我遍尋過的醫師使用臨床診斷也就是理學檢查皆在病歷上指稱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而未有任何一位醫師告知我第一腰椎以及第二腰椎也有問題。
然而其更改手術方式方法未補填相關手術同意書,假若更改手術部位有減緩我的疼痛,那可能我不會追究其相關責任,但不好意思的是,更改手術部位卻未改變使我的身體狀況更好,反而更糟。然而,我在他的持續兩個的治療下,反而卻沒有改善,讓我開始懷疑他的可信度,盡而開始尋求第二意見,但也讓我發現後來所看的醫師經過一段檢查後似乎看出問題所在後,都叫我回去找原開刀醫師,這是令我較無法接受的地方。
後來,我離開長庚體系,到了其他醫院後,才發現該手術不僅未開好,還手術不完全遺留骨頭碎片!這明顯的是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
....就先這樣,其餘尚待等我期中考後再詳細論述。
星期四, 4月 10, 2008
少女腰椎骨折 門諾團隊治癒
如果長庚醫院當時有適時的給予我相關治療,這幾年我似乎就不用過得這麼辛苦。
每週、甚至每個月都要入醫院、甚至入手術房任人宰割?!
然而也不知道我自己的明天、未來在哪裡?!只能默默的跟自己心理建設說,這一次的治療說不定就可以有效的減緩我的疼痛。
我只是一般的椎間盤突出,為何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呢?
每週、甚至每個月都要入醫院、甚至入手術房任人宰割?!
然而也不知道我自己的明天、未來在哪裡?!只能默默的跟自己心理建設說,這一次的治療說不定就可以有效的減緩我的疼痛。
我只是一般的椎間盤突出,為何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呢?
少女腰椎骨折 門諾團隊治癒
陳惠芳/花蓮報導
15歲鍾姓少女,在準備參加花蓮女中美術班考試的考前一周夜晚,讀書累了想喝水,卻不小心從自家2樓跌到1樓,傷及腰椎,堅定考試的意願讓她把傷勢放其次,在門諾醫療團隊全力治療下,少女如願完成考試,且治療後無癱瘓之慮,她與家人滿心感恩。
鍾姓少女是上月廿二日晚間在家中不慎摔樓,雖然當場就痛得飆淚,卻不敢哭出聲,怕吵醒家人,忍耐到隔天早上實在受不了,才請媽媽載她去就醫。經鳳林榮民醫院診察後馬上轉診至門諾醫院,由神經外科團隊接手治療。
門諾醫院整合神經外科及復健科成立了跨部門的治療團隊。及時為其完成腰椎固定手術,並在第一時間製作復健輔具。醫護人員給予她最直接的幫助及精神安慰鼓勵,透過醫療團隊的幫忙,鍾女在接受手術後第3天,就如願前往參加考試,完成她生命中一次重大的考試。
神經外科主任何毓基醫師表示,鍾女腰椎第2節爆裂性骨折。這種骨折意外常見於工安意外,有些建築工人因為不慎自鷹架上摔落地面傷及脊椎,導致下半身癱瘓。
而鍾女經過MRI核磁共振攝影及斷層掃描後,確認其傷勢部位是在腰椎第2節的爆裂性骨折。所幸傷處已經是脊椎神經末端結束位置,並未傷及脊髓神經,是不幸中的大幸!
何毓基醫師表示,鍾女經鋼釘植入手術讓其脊椎能穩定及復位,加上少女正值發育期,經適當的術後照護,應可恢復原有功能8成以上。目前復健科正協助做後續復健治療。
星期六, 4月 05, 2008
2008年民商法暨醫療法研討會
或許有格友需要這樣的資訊,我業已報名完畢,應該會如期與會參加!若有報名的人也留個話兒,在這虛擬的網路世界中我們可以辦個小聚會讓大家看見彼此的見面分享。
2008年民商法暨醫療法研討會
活動地點 台中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五樓會議室(台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活動有效日期 2008/6/14
公告內容 2008年民商法暨醫療法研討會
◆ 時間:二○○八年六月十四日(星期六)
◆ 地點:台中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五樓會議室(台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主辦單位:台中地方法院、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台灣臍帶血研究協會、台中律師公會、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8:30-8:50 報到
8:50-9:00 開幕式:
謝在全副院長 司法院副院長
李彥文院長 台中地方法院院長
謝哲勝教授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台灣臍帶血研究協會理事長
蔡得謙律師 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
曾勝珍副教授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9:00-9:50 第一場:論典權人之典物處分權
主持人:謝在全(司法院副院長)
報告人:朱柏松(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與談人:吳光明(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
與談人:陳榮傳(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9:50-10:00 休息
10:00-10:50 第二場:工資優先權
主持人:謝哲勝(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報告人:黃健彰(中正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與談人:吳光陸(前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
與談人:林炫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10:50-11:00 休息
11:00-11:50 第三場:公司治理面向下共同決定權之探討─德國法之啟示
主持人:蔡得謙(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
報告人:陳彥良(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與談人:陳介山(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與談人:朱從龍(律師、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11:50-13:30 午餐、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
13:30-14:20 第四場:我國債務清理的法規制及案例研究
主持人:李彥文(台中地方法院院長)
報告人:李福隆(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
與談人:李禮仲(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
與談人:姜炳俊(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14:20-14:30 休息
14:30-15:20 第五場:醫病關係與瑕疵醫療行為之舉證責任
主持人:董保城(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衛生署法規會委員)
報告人:林洲富(台中地方法院審判長、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與談人:林家祺(律師、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與談人:李冠華(嘉義聖馬爾定醫院心臟內科主治醫師)
15:20-15:30 休息
15:30-16:20 第六場:論民法「緘默詐欺」與醫師「告知後同意」義務違反
主持人:羅永達(清泉醫院院長)
報告人:璩大維(心臟內科醫師、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研究生)
與談人:曾勝珍(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
與談人:施宏明(署立嘉義醫院婦產科主任、美國世界大學醫學博士、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16:20-16:30 閉幕式
16:30-18:00 台灣臍帶血研究協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
主持人:3分鐘;報告人:15分鐘;與談人:10分鐘;其他時間為提問與討論
※徵求協辦單位與贊助單位。
※會員與非會員報名均請於6月5日前將以下報名表email給聯絡人(非主辦單位成員參加研討會,當場酌收研討會報名費200元),研討會論文集原則上僅提供給事先報名且親自出席者。
聯絡人:黃曉薇小姐 (05)2720984 swhuangster@gmail.com
報名表
姓 名 email
機關學校與職稱
是否為主辦單位成員
□任職於台中地院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會員
□台灣臍帶血研究協會會員
□台中律師公會會員
□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師生
中午是否用餐 □葷食 □素食 □不用餐
星期四, 3月 27, 2008
如果蘋果日報記者也能像對曹醫師ㄧ樣來訪問我不知道有多好

我曾經透過第四權壓迫長庚醫院出來將所有的問題說清楚,但是蘋果的記者來訪問我後,拿走了我ㄧ些資料也寫下一些文字後就不了了之了。
但因為長庚醫院的氣勢凌人的狀況,讓嘉義縣記者公會理事長也就是民視電視台的駐地記者激起他對我的好奇,因此有上述的資料。
如果有報社記者願意像蘋果日報一樣來訪問我,並且有調理的詢問我事情的始末?如何調適等?將我的心聲告訴全國的民眾,給予接受相關醫療的人員一些謹惕不知道該有多好?
我期待會有那天的到來....
星期五, 1月 25, 2008
醫療糾紛 民事代刑事
醫療人對於醫療糾紛的案件絕對有自己的一套說法,詳細的評論等我狀況好一點再回覆。
但我先將此篇較具偏頗以粗體表示,最慢會在二月底對此篇文章做出詳細回應!
醫審會所做出的鑑定報告真的沒有偏頗嗎?真的沒有放過台灣的醫師嗎?以及提出四點去刑化的先決條件,台灣目前的司法狀況以及醫病關係真的可以獲得真相嗎?我非常不以為然!
若醫療糾紛民事代替刑事時,病患該由誰來保障?衛生署的調解會地位真的是超然的嗎?有辦法做到第三公正的角色嗎?
但我先將此篇較具偏頗以粗體表示,最慢會在二月底對此篇文章做出詳細回應!
醫審會所做出的鑑定報告真的沒有偏頗嗎?真的沒有放過台灣的醫師嗎?以及提出四點去刑化的先決條件,台灣目前的司法狀況以及醫病關係真的可以獲得真相嗎?我非常不以為然!
若醫療糾紛民事代替刑事時,病患該由誰來保障?衛生署的調解會地位真的是超然的嗎?有辦法做到第三公正的角色嗎?
醫療糾紛 民事代刑事
【聯合報╱林萍章/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桃縣龜山)】2008.01.22 03:16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190754.shtml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全聯會與台灣法學會合辦研討會,媒體報導重點在「醫療糾紛除罪化」。不過,台灣醫改會有不同意見。難道台灣的病、法、醫三者關係如此「病入膏肓」?
根據台大醫院榮譽教授陳榮基教授研究,醫療糾紛案件因醫師賠償或調解成功而有百分之九十並未進入訴訟程序。因此醫師敗訴率較低是想當然爾;因為醫師自認有錯的案件多已賠償。但台大法律系沈冠伶教授統計,我國法院民事判決中,醫師敗訴率為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此與美國的醫師敗訴率相當(約為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我國法院與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並未對醫師放水。
問題出在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百分之八十以刑事訴訟提出,企圖「以刑逼民」威脅醫師,這在世界各國是絕無僅有的。各國多以民事訴訟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美國一百年來只有一件醫療刑案且醫師敗訴,日本五十年來只有十件、二十一世紀以來也只一件醫療刑案醫師敗訴。難道採用刑事訴訟就會使台灣病人比美國、日本病人尊貴嗎?
台灣法律對於醫療過失追訴刑事責任,每年就有三百餘件。平均每三個月,就有一個醫師被判有罪確定,名列世界第一名!台灣醫師在全球專業人士中,真的是犯罪率最高的「第一大黑幫」!
被判有罪確定的醫師以外科最多,佔三分之二,內科佔五分之一,再其次為婦產科、小兒科、麻醉科與急診科。因此,有罪的醫師全來自「真正」照顧台灣人民健康的「外內婦兒」四大科與重症科。台灣醫學生早已不選擇勞心勞力、收入不多、又容易被告的四大科與重症科。在可見的將來,台灣之子可能無產科醫師接生。兒童患腸病毒只能由耳鼻喉科醫師診治,反正找不到小兒科醫師。生病只求自然痊癒,因為沒有內外科醫師。病況危急只能去美國、日本,台灣重症科醫師太少了。這是病、法、醫三輸的局面。
台灣法界皆認為「醫療糾紛去刑化」,在可見的將來是作不到的!但「去刑化」仍是醫界努力的方向。為使人民安心,「去刑化」的先決條件是:一、比照交通事故的第三責任險,建立有強制性的醫療責任險,使病人家屬獲得快速賠償。歐美日本各國多有此制度。二、醫療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應強制調解,因為此時醫病雙方較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三、縮短醫療糾紛民事案件之處理流程,訴訟費用在判決前由醫療責任險成立的基金暫墊。四、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或專家參審制,配合交互詰問制度,取代目前不公開的醫療糾紛鑑定制度,以確保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並避免法官的「自由心證」被誤導。
醫療糾紛案件採用民事訴訟乃世界各國常態,台灣法界採用獨特的刑事訴訟並未對病家有利,反因醫界受「被判有罪」之威脅而破壞醫病關係,進而走上防禦性醫療。這種錯誤的制度只是造成病、法、醫三輸,並非台灣人民之福。
星期二, 1月 15, 2008
揭露長庚醫院最醜陋的一面
這是給嘉義長庚王定中醫師以及醫院的法定代理人蕭國佑先生
原本還以為對方會像過去開庭一樣,以為我們是在開玩笑,而未寫相關答辯狀。
然而不料我今日就收到黃單,原本就大概知道相關實情,只是心中百般不願意去領他,但我還是去領了相關郵件,這次就沒有激起我的憤怒,反而讓我有種殊不知該說些什麼的感覺?對方院方收到訴狀也不用觀看所謂的送狀日期?還是等等問題...
在嘉義縣衛生局的調解僅是程序上我們需要掌握相關證據所以我們同意衛生署副署長要求嘉義縣衛生局出面調解相關事件,但相關調解並不影響我對你的追訴,你們還天真的以為我真的撤回訴狀了喔!然而在第一次的民事訴訟撤回後七天我們又重送了相關訴狀範本,真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況且當天我們所爭論的是第二次手術的疏失,然而今天對你提出民事告訴卻是你第一次手術的過失,你還要說什麼?真想罵人!
還虧你當王定中以及王正儀的法定代理人,要挑我們在法律程序上的問題,告訴你,我們並沒有拖過追溯期提出告訴,而我們也從未有要退回告訴的意願。
要抓我們程序問題,拜託民法再念念吧!既始超過兩年,我們還有10年的追溯保障,這點你該不會不知道吧!
然而老狗變不出新把戲,訴狀內容與第一次內容相近,僅多出要挑我們程序問題的相關辯詞以及我們已經在衛生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問題等。
這些問題輕而易舉的就可以攻破,唉!明天就等著挨轟吧!而且我也請來相關槍手幫我,你們真的完蛋了!若沒有三大報的道歉,我們不會輕易說放手!還有蕭國佑先生你所代寫的訴狀,激起我寫蘇振興醫師偽證的刑事告訴偽證狀(因該項刑事過失不起訴乃因該證人偽證證詞所導致,今日我發現該醫師偽證故我可以以此提出再審以及追訴該偽證證人的相關刑責,這是我重回學校後,所獲得的最有幫助的知識!),我的委任人也滿想跟蘇醫師討教討教的,所以我會利用休假的假期中將相關的訴狀一一寫完,好讓貴院長庚醫師醜態一一揭露!
原本還以為對方會像過去開庭一樣,以為我們是在開玩笑,而未寫相關答辯狀。
然而不料我今日就收到黃單,原本就大概知道相關實情,只是心中百般不願意去領他,但我還是去領了相關郵件,這次就沒有激起我的憤怒,反而讓我有種殊不知該說些什麼的感覺?對方院方收到訴狀也不用觀看所謂的送狀日期?還是等等問題...
在嘉義縣衛生局的調解僅是程序上我們需要掌握相關證據所以我們同意衛生署副署長要求嘉義縣衛生局出面調解相關事件,但相關調解並不影響我對你的追訴,你們還天真的以為我真的撤回訴狀了喔!然而在第一次的民事訴訟撤回後七天我們又重送了相關訴狀範本,真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況且當天我們所爭論的是第二次手術的疏失,然而今天對你提出民事告訴卻是你第一次手術的過失,你還要說什麼?真想罵人!
還虧你當王定中以及王正儀的法定代理人,要挑我們在法律程序上的問題,告訴你,我們並沒有拖過追溯期提出告訴,而我們也從未有要退回告訴的意願。
要抓我們程序問題,拜託民法再念念吧!既始超過兩年,我們還有10年的追溯保障,這點你該不會不知道吧!
然而老狗變不出新把戲,訴狀內容與第一次內容相近,僅多出要挑我們程序問題的相關辯詞以及我們已經在衛生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問題等。
這些問題輕而易舉的就可以攻破,唉!明天就等著挨轟吧!而且我也請來相關槍手幫我,你們真的完蛋了!若沒有三大報的道歉,我們不會輕易說放手!還有蕭國佑先生你所代寫的訴狀,激起我寫蘇振興醫師偽證的刑事告訴偽證狀(因該項刑事過失不起訴乃因該證人偽證證詞所導致,今日我發現該醫師偽證故我可以以此提出再審以及追訴該偽證證人的相關刑責,這是我重回學校後,所獲得的最有幫助的知識!),我的委任人也滿想跟蘇醫師討教討教的,所以我會利用休假的假期中將相關的訴狀一一寫完,好讓貴院長庚醫師醜態一一揭露!
黃副署長,秀洪女士惠鑒:
本人數次就病人安全之一事( 列管編號為 20070828042)投訴其醫療主管機關也亦是行政院衛生署,就本人所遇之相關醫療事件做出相關說明以及對其本人進入手術房後儘自冒然更改手術部位,未填寫相關手術同意書。本人所接受的手術為 常規手術, 若不執行此手術本人並不會因此就此死亡或者是任何傷害 。就其所言,應有充分時間對其做出所有醫療過程,手術名稱、手術同意書以及麻醉同意書,做其更改。但龐大的醫療機關,長庚醫院並沒有如此做,反而草率執刀。且在本人在長庚醫院就醫期間長達一年之久,不應沒有充分時間給予醫師做其相關判斷。
然今日本人多次投訴,乃是希冀管理醫療機關之直屬機關也亦是行政院所附屬之機關對其病人安全管理以及醫療法規範的執行,能充分執行其相關權責。
可是本人至今未見行政院衛生署之相關主管機關對其做出相關處分,或是糾正。僅看到衛生署將其案件推給下屬也就是嘉義縣衛生局,然而地方醫療主管機關,早已在此事件中無法公平公正的處理,因為所糾正,處理機關為長庚醫院。
然而本人之家母在與管理相關病人安全權責之單位部門電話聯繫時,家母在未告知其為哪家醫院所為之醫療行為時,衛生署包含嘉義縣衛生局接指出其有醫療瑕疵,本人始終不了解未何當衛生署以及嘉義縣衛生局知道對方單位是長庚醫院時就無法秉公處理,就是因為其醫療機構在台灣有一定之地位,所以,衛生署以及嘉義縣衛生局接無法對他們做出相關糾正以及懲處嗎?就因為對方是長庚醫院,在台灣醫療界站有極權威的地位,本人就此案件特別關心,因為我是稍懂法律,更是為了此案件強迫自己去了解相關醫療程序,之後才知道這其中有多大之弊病。
然而,我遇到的醫療處置是如此?那麼,還會有多少不懂相關醫療法規程序的家屬、病患,在接受長庚醫院醫療時,遭到這樣的不法侵害呢?然而,把關所有醫療機構的行政院衛生署若在此時無法展現其相關處理權責時,那麼病人該怎麼辦呢?
然而,透過嘉義縣衛生局對於上述案件( 列管編號 20070828042),給於本人之回覆,實質無法就本人申訴意旨作出回答,本人至今還是不知道本人在接受嘉義長庚醫院相關治療時,未何會出現等到我喪失意志接受麻醉後,醫師出來臨時告知更改手術部位的事件出現?未何未按照相關執行手術原則,將以遭到麻醉的我,摧醒,然後告知我相關問題,讓我選擇,要不要接受這樣醫療的機會呢?這不是一般醫療應該做的嗎?這也是一位旁觀醫師灌輸我的想法。然而就因為它是長庚醫院,所以就可以不用按照一般常規醫療程序做出醫療?然而,要是這個案件出現在小醫院,是否醫師、醫院就要受到相關罰責呢?本人十分不解。
我的事件,就法律人也亦是本人的指導師長以及同學,皆認為其有相關醫療疏失,更有需要改進的地方。難道就是因為我只是一般的平民百姓,不是什麼達官貴族的孩子,所以我的生命安全就可以這樣被忽視嗎?本人不想在指責台端,僅希冀台端真的能夠對此案件做出相關明確的處理。然而對於其下屬機關,嘉義縣衛生局再此案早已不能作出相關公正處理,可否請署長或者相關政風單位介入調查嘉義縣衛生局在此案件的公務人員公平公正處理原則的缺失呢?
希望,這會是我最後一次的投訴,而且這次投訴可以真正依法處理相關醫療過程維護病人安全的疏失?這是一位尚待展翅翱翔的年輕人夢想,也希望行政官員別把我這一點點的夢想破滅。
黃瀚葭敬啟
瀚葭先生
您好!
本人已於10月18日電請嘉義縣衛生局協處。
台端如同意,該局將安排調解,惟如台端
認為依司法途徑辦理較妥,則既已進入司法
程序,尚請靜候民事審理結果。
敬祝
平安
王秀紅敬上
行政院衛生署
這是當時王秀红副署長給予我的答覆
醫師應有的責任感
我曾經是這篇作者短暫的病患,93年手術過後我躺在病床上無法由病床上起床,無法站立,須由四角柺杖輔助時就是在這位醫師的幫助下,我才可以慢慢的由床上慢慢站起,並藉著扶助器的幫忙慢慢行走。在那年在我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若沒有他發現我的病況非像腦神經外科的一屍所判斷的,並且給予我足夠的消炎要以及類固醇的治療,否則我也無法快速的恢復!說快速也沒多快,在該院我足足在病床上躺了21天左右,至少前14天就都是在做無效的治療!
雖然那年之後就留下了冬天因為該手術留下了深厚的後遺症,促使我與他在網路醫院相見!我僅與他簡單的描述我的狀況以及過去就醫的狀況,他大概就有了印象,並且建議我促回腦外門診追蹤治療。

一次次在網路上的巧遇,部落格中在一些篇幅的文章中也亦猜測出他就是那位我曾經認識的醫師,同樣詢問一些部落格友往往得不到正確的回應,但後來也慢慢相信自己的猜測!
看到他所書寫的文章,若他的同事我的原主治醫師有他一半的專業以及認真我相信就不會有我所遇到的事情發生!心中不自覺得感慨!
雖然那年之後就留下了冬天因為該手術留下了深厚的後遺症,促使我與他在網路醫院相見!我僅與他簡單的描述我的狀況以及過去就醫的狀況,他大概就有了印象,並且建議我促回腦外門診追蹤治療。

一次次在網路上的巧遇,部落格中在一些篇幅的文章中也亦猜測出他就是那位我曾經認識的醫師,同樣詢問一些部落格友往往得不到正確的回應,但後來也慢慢相信自己的猜測!
看到他所書寫的文章,若他的同事我的原主治醫師有他一半的專業以及認真我相信就不會有我所遇到的事情發生!心中不自覺得感慨!
星期四, 1月 10, 2008
高雄長庚護士感冒暴斃 家屬質疑院方醫療疏失
現在真的就是所謂的每日一爆,哪時候高層才會注意到這各問題?還要有多少自己人受害他們才會自覺?真不知道該如何批判長庚的高傲!
高雄長庚護士感冒暴斃 家屬質疑院方醫療疏失
2008/01/10 00:07記者盧鴻霖/高縣報導
任職高雄長庚醫院的程姓未婚女護士,7日晚身感不適至高縣鳳山醫院委託長庚醫託管的醫院就診,豈料事過2小時被護士發現臉色泛白且嘴唇發紫,經院方急救仍告不治,檢警昨相驗時,死者家屬表示死者身無宿疾,只因疑似感冒就診卻無端暴斃,檢方決擇期解剖複驗以明確切死因。
任職高雄長庚醫院的未婚女護士程女(32歲,住鳳山市瑞興街)於7日晚許於自宅突感身體不適,疑感染近來流行的流感鮞自行搭計程車至高縣鳳山醫院委託長庚醫託管的醫院就診,經急診室護人員診斷後,研判係感冒引起的症狀,由醫護人員為程女注射點滴治療,而程女則躺於急診室活動式擔架接受點滴注射治療。
急診室陳姓女護士於隔日凌晨依例巡視時,發現程女竟臉色泛色且嘴唇發紫,昏厥於床榻,即刻叫喚住院值班醫師為程女進行心肺復甦術及電極等方式搶救,仍未見改善而宣告不治。
院方於程女暴斃後連絡程女家長至院暸解死因,由於程女無疾病痛,家屬疑院方在為死者注射治療劑時發生疏失,但院方將程女到院接受治療的2小時療程所使用藥劑等細部療程予以公開以示無醫療上疏失。
檢警9日上午相驗,由於無法立判死因,檢方為查明確切死因是否牽捉醫療糾紛,決擇期解剖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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