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0月 31, 2005

回覆:絕對值

To gush,
法律存有灰色地帶,那妳認為醫學呢?請注意,我並非指由「人」所構成的醫學「界」,而是指醫學這領域。

基本上,人類對醫學的認識正如同我們對大海的認識一樣,似乎已經知道很多,但是比起不知道的,還是如同九牛一毛。我不知道為何同一種手術,這個人開完恢復的很快,另一個人開完卻似乎不見好轉。我也不清楚,為何這藥物,給A吃似乎很有效,給B吃卻是沒啥效果。當然,我們可以藉由實驗的數據、經驗告訴妳,依據經驗,多少比例的病人吃了這藥會有效,年紀多大的病人開刀後比較可能復原等等。

但病人要求的往往是個絕對值,
「醫生,藥要吃多久才會好?」
「醫生,開完刀會不會好?」
「醫生,我還有多少時間?」

我們該如何在灰色地帶中,找到絕對值?




絕對值得取捨不易,就像法律界的法律實例題一般,

有些人認為以A法條去判讀這個案例,

有些人認為以B法條去判讀這個案例,

而在教授眼中,這樣以A、B法條來解讀案例都沒錯!

所以,要如何取決對值呢?所以說,沒有絕對的方法以及正確的答案。


法律有千其百條,醫學也有千其百種的病,我想醫界與法界絕對無法從中間攝取出一個絕對值。

但醫師們至少可以以臨床經驗告訴病患種種數據來向病患解釋!

當然律師也可以,法官也可以這樣的案例在司法界上勝訴的機率有多高!敗訴的有多高!

而關於灰色地帶中,要找到絕對值,我想,是難上加難的事!

我不苛求醫界以完美的型態出現在我眼前,但應可避免的疏失,應該盡可能的避免!

只要醫師注意到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我想,法律人就不會太過於苛求所有的醫界了!





現今我所遇到的就是醫師沒有注意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而我不會要求醫界所呈現的一定是完美狀態,但是,我認為,應注意的要先注意、應說明的要先說明清楚並有完全的病歷記載!這樣的要求會過分嗎?我想法律界的律師也會如同我所說的案件勝率高、低,向委託人說明清楚!

星期日, 10月 30, 2005

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


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
文 / 高添富醫師


醫 學倫理概念本來就很抽象,一向都是無法可管,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違反醫學倫理只能予以道德勸說。所以面對醫界有些前衛人士大膽採用企業經營理論,薄利 多銷技巧,宣傳誇張手腕,優惠傳銷促銷,甚至賄賂救護車,收買計程車司機,為門庭若市,搭配演藝圈,遊走黑白道,為吸引顧客,折扣減價,免費大優惠,把百 貨公司週年慶那一套把戲都拿出來用了,7-11當然比開雜貨店好賺,不按牌出牌的結果,不但自毀醫師形象,而且竟使正派經營,有所不為的大多數醫師們都因 而門可羅雀,無以為繼。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移付懲戒處分

衛生 署醫學倫理委員會有鑑於此,深感此風不可長,遂在2002 年1 月修訂了醫師法,特將游走法律邊緣的醫療不正當業務行為,視為「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處理,而在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中加入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者,可處以 警告、繼續教育及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醫師證書等懲戒處分辦法。至此醫療倫理無限上鋼,醫師們不管出於自願或被動都必須恪守 醫師公約與醫學倫理規範,而且必須君子有所不為,努力以赴,期望能真正做到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
隨 著醫療發達,就醫方便也是台灣醫療糾紛劇增的原因,國人每人每年門診次數已破天荒高達15 人次,醫師多作多錯,台灣醫療糾紛當然是風起雲湧,應接不暇。比起非洲未開發國家,沒醫師可看,當然不會有什麼醫療糾紛,但台灣醫師俗又大碗,需要窮忙以 量補價,結果自然作多錯多,落到人人醫療糾紛纏身,家家訴訟勞費無期。然而醫師心中之痛,不僅如此,醫療糾紛的定義日漸模糊,才是糾紛劇增主因,醫療過程 中,只要結果一有不順病人之意,馬上就成立醫療糾紛(結果責任),比如產前超音波檢查沒發現胎兒少一指小指,或莫名其妙,無預警的發生產婦羊水栓塞症,病 人回天乏術,醫師就一定陷入無盡無期的糾紛漩渦,受人唾棄,任人宰割;甚者,病人八百年前看過一次病,日後發現新的病情,或不幸得了癌症,也要追根究底, 朔本根源,怪罪起當年醫師沒替她早期發現,不論事隔多久,都要契而不捨算清舊帳。
醫療糾紛七成為非過失行為

一 九八六年,一群跨領堿的哈佛大學學者接受了紐約州州政府之委託,對一九八四年當年全紐約州五十一家醫院所抽樣取出31,429筆病歷逐筆研讀,研究發現每 100名住院病患,有3.7名受醫療傷害;而在醫療傷害事件,有28%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另外有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因其傷害非因過失造成,即非 醫師之注意程度欠缺所造成,而是醫療本質上的高風險性及不確定性所引起,其損害沒有辦法受到填補。

這佔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中,又可分 為兩大類,即一為「可預見」醫療傷害:指可以預知的醫療併發症、副作用,是屬於「知情同意法則」所要規範的範疇;如果醫師有在事前善盡說明告知義務,則病 患可對此一風險做規劃。另一為「不可預見」的醫療傷害:指不可意料,不可抗力的醫療意外。(參 考楊秀儀教授上課講義),雖然我們必須承認,在台灣每年預估有高達八萬件的醫療傷害案例,其中牽涉到不知多少失去親人的錐心之痛,但天知道這當中竟有 72.2%,根本就是非關醫師過失不過失問題的「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個人特地為之定名為「非過失行為」,也就是高達七成的醫療糾紛,根本非關醫 師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而是命運使然。

非過失行為要靠醫醫相護

事實上,醫療行為中過失不過失的分野點就是在於 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而醫療照護水準,係以當時的醫學水準為準;低於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有過失」,平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沒過失。平 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除了「正面醫療結果」外,也包括可能發生「負面醫療結果」中的醫療合併症(可預見)及醫療意外(不可預見)這兩種醫療糾紛。 所謂「醫療合併症」者,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多謹慎,多有經驗,都不能避免會有一定比例可能發生的副作用或後遺症者,如婦癌根治性子宮切除手術後,會有大 小便不正常的後遺症,或乳癌開刀後,使用tamoxilin化療,會導致子宮內膜長癌的副作用 (這部份也的確和有否告知後同意有關,可用以決定其違法性之有無);而所謂「醫療意外」者,應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也終無法避免這種不可抗力﹑不可意料的 事發生,才叫意外,如羊水栓塞,嬰兒猝死症等都是,這些都不涉及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的問題,當然正是屬於「非過失行為」的範疇之內。

重點就是,在這塊「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領域範疇之中,居然 很少法學或醫學人士提及過,關心過,或研究過;個人一向也都把它們歸為病人無理取鬧,精神有病來自我解嘲,至今看到哈佛報告後才恍然大悟,原來它們根本正 是屬於不可歸責於的醫師「非過失行為」,而這種佔醫療糾紛中最大宗比率的困擾,防不勝防,有理講不清,才是醫師心中的真正大痛,這也正是迫使醫師不得不採 取防衛醫療的主因。而就「未來損害之預防」方面,這72%的醫療傷害,都不是任何責任制度所能夠達成的,而是需要一個更安全的醫療給付環境,由國家用非關 過失不過失(也就是一向稱為無過失者)的賠償方式,來加以補償,黃淑英立委目前鼓吹醞釀的「生產風險補償基金」正是具先見之明的創舉。
後醫一句話可以化干戈為玉帛

當 大多數學者專家尚未完全領誤,醫師們背負的這頂大黑鍋之前,個人深感在這個領域範圍中,只要「後醫」(後來看到病人的那位醫師同仁)的一句話,就可以化干 戈為玉帛,但同樣後醫的一句話,也可以挑釁離間興風作浪,至一發不可收拾。只要後醫或接受諮詢的醫師,能恪守醫學倫理,設身處地,美言「前醫」(之前第一 個看過病人的苦主)幾句,其實就可以防止這部份,高佔72%比率的醫療糾紛的成立與否或和解惡化了。譬如說碰到「醫療合併症」事件,我們後醫大可開誠佈 公,坦然告訴病家說:誰碰到誰倒霉,那是病人運氣不好,再有經驗的醫師也無法避免,甚至噁心一點說連「前醫」這麼有經驗的名醫都會碰到了,任誰來做都可能 更糟糕,真是落地有聲鏗鏘有力。而對「醫療意外」事件,後醫更可以理直氣壯的為前醫背書兩肋插刀,儘管大言不慚的告訴患者,就是叫神仙來醫治也一樣回天乏 術,任誰都束手無策,救不起來。舉例來說,若聽到病人在罵那位教學醫院的教授涼光,替她結紮後還害她又懷孕了,您能放下身段,大言不慚的坦率告訴病人: 「這有千分之一的失敗率,我自己也失敗過,沒什麼啦!」。若有病患向您埋怨,前胎在前醫診所分娩後照護疏失,新生兒忽然猝死,您應該老老實實告訴患者,這 是天災人禍的意外,誰碰到誰倒霉,如此一句真心話,就足以春風化雨,信不信由您!高達百分之七十二的醫療糾紛案例會不會成立,就這樣完全操之在我(後 醫)。

外界社會公正人士都老誤以為醫療資訊不對等下,醫師都愛醫醫相護,其實追根究底,真正醫醫相護的比例,最多也只不過是佔了百分之廿 八的醫療糾紛中的過失責任部份而已,非過失行為又何必護短?但真的醫師都醫醫相護嗎?聽 說新光醫院羊水穿剌後畸形兒案件, 修成的苦果就是幕後有高人(後醫)指點,而從此開婦產科醫師必須負責撫養教育自己所接生的畸形兒的濫觴;個人不過為當年當兵時老長官的老夫人處方兩次賀爾 蒙補充療法,後輩後醫就警告患者,預言說她會馬上致癌,嚇得她老人家一看到本人就避之唯恐不及,醫醫相害屢見不鮮。如果有一天,連醫師同仁都無法信任,都 不可靠,後醫不但迎合患者添油加醋,更愛與狼共舞落井下石,禮失而求諸野,最後這醫療糾紛中百分之七十二的案例,勢必要祈求算命智者的一席「聽天由命 論」,來替醫師化解。算命相士如果智慧的告訴新生兒猝死的父母說:其實這是小孩子不跟您,或前世作父母的欠他的債,今世要來償還云云,一言九鼎,不但可能 化腐朽為神奇,而且像就祭拜嬰靈一樣,有使病家療傷止痛的精神治療功效。

身為後醫只會一味「煮豆燃豆棋」, 嚴重違背醫學倫理,踩著醫師同仁的傷疤耀武揚威,任「豆在斧中泣」。若經我們醫學會的「紀律倫理委員會」主動調查或接獲會員告狀檢舉,針對會員游走法律邊 緣的不正當行為,若証據確鑿,而且百口莫辯,本委員會除被授權獨立審判外,最高還可以處以該會員有期限的予以「限期除名」,到時哭泣的豈只是同是滄海淪落 人的前醫而已?


高添富婦產科診所 院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博士班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常務理事/醫療法制及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
台北市醫師公會 醫政法制委員會委員/醫療糾紛委員會副召集委員/醫療爭議調處委員會委員、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會員代表、
婦產科專科醫師、
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自行架設公益網站: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http://www.drkao.com


醫醫相護好像是醫界常做的事,而醫醫相護又好像不違背醫學倫理,看見此文章,所說的,把醫學倫理無線上剛的擺在法律之上,或有不符。

在網站中若查詢醫醫相護,就會有一篇婦產科醫學會會長所發表的一篇文章,什麼醫醫相護?其實是,醫醫相害吧!

曹植有一首詩『七步詩』主豆燃豆棋,豆在斧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但是,借問各位醫界大人們,您們說,假若沒有醫醫相護,就像曹植的七步詩。或許,這是你們保障您們工作權不得不如此下策!

但當病患是您時,您希望您的同行如何做呢?告訴您實情,還是隱瞞呢?

(請醫界的大老們反省吧!)

星期六, 10月 29, 2005

醫醫相護

本天文章選自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黃振宇先生著,其中的一篇文章“醫醫相護”(採重點轉載式書寫)


醫醫相護

官 官相護,在各國小市民心中是一直存在的觀念,尤其是中華民族,更是根深蒂固。其實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從小都被訓練城搞小團體、搞分化的的群居動物, 一有利益衝突時,便有你我之分、男女之分、村與村之分、本省與外省之分,讀醫學院時,還有南部來的與北部來的分別,當然醫界的相護也非常明顯。


………………………


『千萬別在病人或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處理方法的對錯』
也是前輩常所告誡的。很多醫師常常在病家面前責罵護士,這是一個非常不道德及沒有休養的行為,或者醫師想藉此提高自己的權威性及地位,但是我相信有知識的病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及想法。


現 在醫界競爭非常激烈,但並不是在醫療發展研究方面,而是互相爭取病人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五步一家診所十步一家醫院已是台灣都會區的一個特色,所以並人轉診 的機會也是很普遍且頻繁,因此有些不道德的醫師便會批評上次幫忙處理的醫師能力不夠、方法錯誤等。果真是一個錯誤,也不能在別人背後批評別人,畢竟這樣子 作會傷害到醫病關係,而且也沒辦法提升醫療水準。其實醫師處理病人是一項藝術,意即有不同的觀點、角度、當時的狀況,做病人的不一定了解,怎麼能夠光憑病 人所描述的來訂下結論呢?這種醫師你能信賴嗎?


----------------作者提出了兩個案例,手術中有紗布遺留在體內,一位醫師選擇隱瞞而重做手術取出;另一案例,選擇將實際病情真相告訴病患家屬,但醫師說你有權提出告訴,但是你要我作證指出上一位醫師的錯誤,我是不會做的。---------------

上面兩位病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固然是事實,一位醫師採取隱瞞的作法,另一位醫師是把真相告 ,但是他們同樣地減低醫療糾紛。讀者們,你們認為哪一種的說法是對的呢?或者你認為應該挺身而出把犯錯的醫師繩之以法?

這個地球上有數不完的疾病,社會上又有各式各樣的人,好的醫師部應該只治療疾病,而是治療病人。不同的病人得到相同的病,所作的治療也不盡相同,同一位病人在不同的醫師處理下可能也有不盡相同的處理方式,時間的不同當然又有所不同,所以很難去衡量對與錯。…………



就如同我在開站的引言所說的,second points 大家都會給,當醫糾產生時,誰會出來說出前位醫師的錯誤?誰會破壞醫界的和諧?在這本書中剛好有這篇文章,醫界的大老們,前輩們,您們的訓誡真的會成為醫界中不可破除的魔咒。這樣隱瞞究竟是好還是壞?

Gush膽敢的說出自己的感受,我寧願知道我自己身體內的真正狀況,而不願遭受到欺瞞!

Gush從小就被訓誡為要對自己的事情負責,做錯事要勇於認錯。而今天身為醫界的大人們,你們是如何訓誡你們的小孩?你們本身有做到嗎?


星期五, 10月 28, 2005

角色互換

最近常常在想,角色互換的有意義事情。醫師也是人、病患也是人、教授也是人、學生也是人。當有一天這些角色互換時,世界一定也會變的更有意義。

當 醫師變成病患或者是家屬時,醫師的心態會變成如何?當病患變成醫師時,病患的心態又會是如何?當雙方關係的角色互換時,我想醫病關係就會變的更和諧。當醫 師變成病患或者病患家屬時,他們一定也是希望得到良好的照顧以及誠實的知道自己的病情;也希望自己的家屬哪一天可以脫離病痛的折磨。而當病患變成醫師時, 想必他們一定也能體會到醫師的難處與立場,而不再苛求醫師的診斷;也不在以所謂的醫學倫理來苛求醫師們遵守,再者醫療糾紛也會減低。

當教 授變成學生時,教授的心態又會變成如何?當學生變成教授時,學生的心態又會是如何?當雙方關係的角色互換時,我想教授儘管會了解為何學生會翹課的原因,學 生也會了解教授的苦心。當教授變成學生時,他們一定也會享受大學生的那種逍遙自在的生活,而無法正常出席上課。當學生變成教授時,面對眼前的學術研究報告 時就能夠體會當上教授的辛苦,而開始尊敬他們。

想想假若類似對立立場的角色互換時,世界會變成怎樣?一定會變的更和諧與安祥!只是,相對立場的腳色互換的出現的那天,是遙不可及的願望。只是處於相對立場的人,能夠替對方多思考些,我想這樣的世界也不為過吧!


『單純的期待,雙方能夠替對方多想想,讓雙方的相處更為和諧。角色的互換遊戲,我想會使彼此雙方更能夠體諒與包容。』2005.10.05

這是我自己另一個部落格裡所寫的文章,或許跟醫病關係有關。所以,我也把他拿過來這裡,讓大家看看,一般人對醫師的期待與期許!


星期四, 10月 27, 2005

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見阿三在骨科明醫二審判決無罪的一文中,

對於進入手術房後才更改手術部位之一事,在醫界真的是常有的事嗎?

假若是以下狀況呢?

某甲在00年0月0日同意某乙為某甲實施神經外科脊椎手術,某甲所承諾的手術部位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之手術,但於手術當天,某甲已被推入手術室後,某乙卻告知其相關家屬說要更改手術部位,改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

解釋理由為,因為影像學顯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比較嚴重!


請各位醫師們發表意見吧!

星期二, 10月 25, 2005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罹患脊椎側彎的黃姓女子,五年前接受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的治療,沒有想到開刀之後竟然造成下半身癱瘓,黃姓女子憤而求償千萬,雖然一審獲賠八百萬元,不過,今天二審判決結果卻出現逆轉,合議庭認為,陳博光並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需賠償,全案還可繼續上訴。(杜大澂報導)

被告是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他在五年前動刀,替一位十七歲黃姓女子治療脊椎側彎,結果患者手術之後,竟然出現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癱瘓,還有大小便失禁的問題,黃姓女子要求賠償千萬元。

雖然一審判決陳博光有疏失,必須賠償八百七十六萬元,不過,全案經過高院審理之後,合議庭認為,這種手術本來就是高難度高風險,陳博光在手術前盡到告知義務,事後也妥善處置,造成黃姓女子下半身癱瘓,並非故意,因此,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另外,高院認為,這起醫療糾紛不適用消保法,不過,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本人在電視新聞中初見本案例時,一審時法官認為陳醫師無法提出無過失之舉證所以判為敗訴。為什麼二審時的法官卻認為無過失呢?是否就是採用了醫審會的看法?而醫審會的組成又是如何?大家心知肚明。

雖然此案件還可以上訴,我想翻案的機率很低吧!我也知道,往往在醫療糾紛中的角色扮演,佔上風的永遠是醫療人員,而所有的病患都是被動的!況且醫師擁有許多的醫療資源為何在一審時無法舉出證明他無過失呢?在這樣的情況下,二審的法官改判是否真為合理?

跳脫出法律人的地位來看次事件!對病患的家屬而言,不就是所謂的醫醫相護導致的結果!對那位病患而言,是一件情何以堪的打擊啊!


星期一, 10月 24, 2005

醫療糾紛,法界人士看法!

案由:某甲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同意某乙為某甲實施神經外科脊椎手術,某甲所承諾的手術部位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之手術,但於手術當天,某甲已被推入手術室 後,某乙卻告知其相關家屬說要更改手術部位,改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某甲之家屬迫於某甲已接受全身麻醉,不得不接受醫師的建議,讓某甲實施第一腰椎 及第二腰椎之手術。但某乙僅以口頭告知家屬,也未補簽手術同意書。但於某甲手術後醒來,覺得身體疼痛難耐,在手術恢復室時詢問恢復室的護士小姐,才得知自 己所開的刀與手術前與醫師溝通的不一樣。回到病房後,也未見某乙解釋手術的經過。在手術後,某甲也因身體的難耐自費裝了疼痛控制儀,但於疼痛控制儀器拿掉 以後,隨即出現手術前一樣的症狀,並未改善病情。

分析:
就整件事情來說,應該分為兩部分來解析,
一、手術部位與手術同意書不同
二、未改善疼痛之現象

建議:
在民事責任上,前者主要涉及侵權行為(手術部位與手術同意書不同)後者則是債務不履行(未改善疼痛之現象)醫療行為本質上亦是一種加害行為,因此必須有被害人同意始得阻卻違法。

醫療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2 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 為我國民法一八四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醫療法前述之規定,得為民法一 八四第二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簡單來說,原則上非屬原告知範圍之侵害,不得阻卻違法,同時可以適用一八四第二項推定醫院有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依多 數看法亦可適用消保法第七條等規定。

其次關於疼痛未能改善之情形即前述可能為債務不履行責任等因醫療行為涉及人體結構之複雜應無所謂 "包醫"約定",因此必須以債務人(某乙)可歸責為前提債權人(某甲)方得主張損害賠償。

邱小妹事件新聞的探討

2005年寒冬,邱小妹事件引發出許多的軒然大波,也引起的社會對於醫療體制及許多醫界的許多探討之音,或許,當時的醫師有錯,但是,讓人十分疑義的事是為何沒人譴責邱小妹的父親呢?或許,邱家人有著許多不為人知的秘辛。
只是,今天,一味的譴責當初輪值的醫師,有何用處呢?從整件事的前因後果來探討,或許,不難發現,台北市政府的EOC制度建立不夠健全!
社會局的反應速度太過於緩慢!
最重要的事是邱小妹的母親,明知自己的先生有家暴行為,卻放任自己的小孩,離家而去!

看著最近新聞的報導,輕懲林致男 馬英九:不符合期待 ,節錄了其中的話語

在美行醫多年的賴其萬說,台灣每遇到危機,就急著找個人定罪,認為處罰個人,就能解決事情,其實邱小妹案呈現醫界制度缺失,林已就他能力範圍盡力。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蔡素玲說,邱案提醒大家要重視病人安全,衛生署將加強檢討醫院管理及區域轉診運作。

這或許是身在台灣的人民需要去探討的吧!不僅是在醫界,甚至高雄捷運勞工暴動案也是如此吧!

回頭想想,為何當初的急診室主任沒錯、為何當初身任聯合醫院院長及北市衛生局局長的張衍沒受到質疑、反而是為民行醫的醫師們,深受其錯誤!而最重要的台北市市政府的角色呢?有盡到良好的監督嗎?

不想一味的批判,只是,今日,不應該再由仁愛醫院的兩位醫師承擔起這樣的重責大任!

相信知道醫界內幕的大眾們,我想,有些人會認同我的說法吧!


在那段時期,曾經以門外漢的角度寫下下列文章,我想所有的批判,都可以在其中的字裡行間看見!
邱小妹事件之省思-我因轉診在嘉義長庚遇到好醫師
邱小妹的犧牲值得大眾持續關懷

而我想,有關醫界的制度,我想以我目前就醫的情形,慢慢的放在這裡與大家分享!
醫界制度有無謬誤,我想,請大家個自評斷了吧!

存證信函

我寄了我人生中的第一封存證信函,以下是我寄給當事人的內容以及他的回覆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於台瑞門診時,允諾接受台瑞為本人動開刀手術,而當時台瑞告知本人開刀手術部位為腰椎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的椎間盤手術治療。

但於實際開刀當日七月十三日,台瑞臨時更改手術部位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並且更改手術部位之開刀手術未有改善本人的腰痛現象及腿部麻痛之現象,並於術後疼痛控制儀器拿掉之後,即出現上述之現象,未達本人當初手術之目的,並未有減輕本人疼痛之效果。

出院後本人依照台瑞囑咐繼續做復健治療,但經復健治療一段時間後疼痛仍在,因此經由復健科轉介回台瑞做進一步的檢查。
檢查結果發現本人腰椎第一、第二節的椎間盤突出問題仍然存在,並且仍有神經跟壓迫之現象以及許多相關未解之問題。

惟迄今仍未見台瑞告知並且檢討整體醫療療程的經過,因此限於收到此函十日內回復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酌參。




存證信函的回覆:

敬啟者:
本次開刀之適應症、目的、特異姓、可能之療效與併發症,本人已於門診與手術前與貴家屬充分說明,手術同意書也載明「只以外可手術治療並不能完全改善解決病患的不適,手術後應配合藥物和復健治療及術後病患對於體重、姿勢和規律的運動的控制,才是決定癒後的主要因素。」且經台端了解同意後簽名。另外,更改手術部位一事,乃於手術貴家屬充分解釋告知後進行,並根據開刀當時臨床症狀及本人醫療專業判斷後行之。

本人重申,手術後疼痛現象之控制有賴病患體重控制、姿勢調整與規律運動。且脊椎神經系統受壓迫後症狀恢復期間長短因人而異,一般而言,常需半年以上。然手術後隻電學診段檢查也未發現神經跟壓迫現象。台端對所謂問題之認定與醫療專業或有不符。

醫者父母心,為病患謀求最大福利與健康乃本人之職志。望台端以友善健康態度面對自我生活與疾患,並耐心治療復健,方為醫治身心最佳良藥。

為什麼要我不要碰「法律」???

曾經記得何時,當我進入玄奘法律時,鍾秉正教授曾經告訴過我們 ,我們一生中需要有幾個朋友,第一是有醫事背景的、第二是法律背景的。這樣一生可以免於遺憾。


而今日卻有第三者出來勸說,要我不要動用到法律,為什麼不要動用到法律呢?雖然現今相關訴訟在法律上的定位不明,但法律的制定無疑是要讓人民可以透過應有的制度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任何傷害。

經過昨天一整天的疲勞轟炸,我始終覺得受害者是我,你們這些旁觀者,為何可以在一旁涼涼的說那些無關緊要的事呢?


為什麼夜深了,我卻不去睡覺呢?因為,我根本無法正常的作息。睡前的藥吃了,現今似乎已經對我產生的抗藥性。不再發揮吃藥應有的作用。

我才二十歲,我的人生還長,我常抱怨,為何母親一直要替醫護人員說話?我知道小蝦米要對抗大財團贏的機會不高,但我要求的一個理字,總是不能夠不讓我得到吧!

二十歲的身體,現今連要站個3分鐘不要亂動都沒辦法了,這樣要我如何去承受這樣的結果。我曾經後悔過,假若我沒有開那第一刀,我既使腳瘸了,人攤了。總比我現今過的還好。

既使現今疾病痊癒了,我都無法在站回我喜愛的辯論台上,滔滔不絕的說出每項推理。既使現今我痊癒,我無法與我的好友一同畢業。我大學的課業,因為,我的身體耽擱了一年。

這些後果,都要我自己去承擔。我還小,我還需要成長,但讓我一個人,現今就遇上這些事,會不會對於我來講太過於嚴苛。

對醫師而言,他感到很委屈,對於我而言,我的傷害,又有誰願意來替我承擔。我一再的相信您可以治癒我,我也相信您已經盡力,但您今天透過第三者要來圓場,我想反而會有所謂的反效果吧!


不願意太多人牽涉入這件事中,要我不要碰法律,那我幹麻唸法律系呢?假若要你不再行醫,你願意嗎?同樣的,你有什麼理由要我不要碰法律!


醫療糾紛

這幾個月來,看了無數多次的醫療糾紛案例,

我知道,在台灣要打贏醫療糾紛官司的人很少,而且在相關案例在法律上定位不明。

根據醫療改革基金會所統計出來的數字大部分的家屬會自認倒楣,

也有一部份的家屬要的是錢。也有一部份的家屬是要醫師的道歉。


我不知道為何醫師們那麼害怕醫療糾紛的出現?

難道醫師有錯就不用坦白的道歉嗎?坦承疏失嗎?

難道病患提起醫療糾紛的訴訟時,只是要跟醫師敲詐一筆錢嗎?

身邊的家人有多少是因為醫療疏失而喪命,但為何當時我們皆未提起任何告訴呢?

因為年老了,而不想在追究。

但我還年輕,我不願我的生命我的前途因此而斷送。

醫師們一談到醫糾,就是認為病患家屬要錢!

但要真理的病患呢?年僅20歲的我,面對我的脊椎,我的未來是那樣的茫然。

要個真理真的那麼難辦到嗎?


我不懂,我沒有能力去承擔醫師所犯下的錯誤。隱瞞病情、卸責、偽造病歷等行為!


法律V.S醫學

最近我發現,醫療與法律似乎是衝突的,身為一位法律人,我想我需要說出一些法律人的心聲。

就像我曾經回覆在Dr.Metress的網站上的一段話,在現今司法判斷上,沒有一位法官是出自於醫療專業背景的,往往對於醫事訴訟的兩造,都是非常不利的。
相對的醫療人員有一定的資源可以利用,那麼那些受到醫師們醫療疏失的人,要如何去舉證呢?就現今醫療體系的關係,有哪位醫師願意出來說明哪位醫師的判斷錯誤呢?就我本身而言,願意提出second points的醫師很多,但是誰願意去接手?現今雖然有人接手了,當我們需要舉證前位醫師的錯誤時,又有誰敢提出相關說明。



有誰願意去破壞醫界的和諧呢?我想沒有。

今日,醫界的從業人員認為身為法律人的我們,汲汲營營的想要從字裡行間找出錯誤而將醫師網羅入罪,我想今天只要醫師及其相關從業人員不要因為疏失造成人民的身體法益受到傷害也就不會有律師要從字裡行間找出錯誤網羅醫師入罪!也無法從中間取得任何證據網羅醫師入罪!

(因為法律人的培養訓練,也不比醫師們的訓練更為輕鬆。今日,就職照而言,我想醫師執照錄取率比律師執照的錄取還高,代表的事是什麼?我想應是律師的養成比醫師的養成更為不易!而且,標準甚高啊!)

只要一個醫療環節評估錯誤,就有可能使一個人身體受到重傷害;開了應該不用開的刀等!

我們並不是使用高標準的態度去審視醫療從業人員,而當醫師真的有錯誤時,人民可否經由正當管道尋求公平與正義呢?或許,有一些激進份子會要求醫師在醫療糾紛中大撈一筆錢,但是,假若真的有錯誤又是合理的賠償,又有何不可呢?而為何現今醫師只要出現醫糾後就想要以金錢來擺平家屬的憤怒與不安呢?假若行的正,為何害怕案件上訴呢?

我不懂,身為法律人的我不懂,為何醫界們會有這樣的心態對於法界的批判。

況且醫療訴訟中仍有一個環節,也就是送醫審會,就像下列文章的Dr.Metress所講的,既使法院判定無疏失為何醫院又要給被害者家屬一筆錢呢?

(假若是這點,本人就非常不認同,醫院、醫師沒錯,又何必害怕呢?俗諺說:「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我想這點,醫界們也要自省一般。

雖然醫審會的報告法官不一定會適用,但是,多多少少會評估以及考量!而醫審會的公平性,是否公平就有待專業人士的看法囉!


現在念醫學系的學生們,應該加開一門課程「防衛性醫療」。
很多人去醫學中心尋求其他意見(second opinion),這在醫療角度來說是很好的。問題是,病人往往問完後,會再問一句,那是不是之前的醫生誤診?
事情大條了。這個名詞一冠在醫生頭上,他的清白就沒了。而且病人或家屬往往還要告一下醫生或醫院,能撈多少算多少,就算法院審理無過失,醫院為了怕上報,往往還是給錢和解了事。
法律人要求確定性,這樣才能做出公平的判決,但是醫療本身就充滿了不確定性,當法律凌駕醫療時,後者往往處於下風。法官常會覺得,你是醫生,你怎麼會不知道!是的,我是醫生,可是我不是神,所以我很多事情都不知道。
為什麼急診醫師常常被告,因為在急診很難馬上把病人的症狀做出完全正確的診斷,只能憑著症狀,檢查報告,去做比較合理的推斷。但沒人能保證這樣的推斷是百分之百正確的。我也想問法律人,一個法官審理案件,也要蒐集許多相關資料,開庭審理幾個月才有判決,而且判覺得結果還可能跟之後的上訴判決結果不同,那,你是法官,當原判決跟後來改判不同時,你怎麼可以判錯?還有,你都要好幾個月才能判決了,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急診醫師在幾分鐘內診斷出病人的病情?
還有,為什麼當醫師被告時,很多法官會引用消費行為以及消保法來定罪?醫療行為是消費行為嗎!我如果是顧客,我可以決定我要買蘋果還是香蕉,但當我是個病人時,我能選擇我要吃A藥不吃B藥嗎?我是個餐廳老闆,今天我心情不好,決定不做生意一天,但當我是個醫生,我可以因為心情不好,就不看病人嗎。或者說,當你是病人,你允許你的醫生說他心情不好就不來看你嗎?醫療行為是消費行為,所以要用消保法?各位法律人,請善用您的大腦吧。
個人不喜歡律師,純粹是個人觀點。我覺得律師就靠一張嘴巴,把死的說成活的,站在各為其主的立場,的確沒什麼好批評。但是,當你正氣凜然地對醫師提出告訴時,你有沒有想過,一個醫師因為過失,可能造成一條人命的死亡,但是,你一個律師,為了你的雇主,把一個殺人犯無罪開釋,他之後殺的人,是不是要算在替他辯護的律師頭上。當你口口聲聲說要人權,要有正當程序才能起訴時,你有沒有想過,你或許正慢慢地造成其他人的死亡?
現在的醫生,已經不是把「怎麼做對病人最好」當成第一考量,而是「怎麼做才不會被告」。試問,這樣的醫療品質會好嗎。各位大律師大法官們,你們該不該負點責任呢?
無意和任何人筆戰,只是因為最近聽了一堂由一位律師上的課,有感而發,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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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只要有醫事訴訟的出現,可能會使一位醫師的訓練就此化為烏有,我本身也了解醫師的養成不易,但是有錯就該認錯這不是大人們往往訓誡小孩的話嗎?沒有病患願意再相信那位醫師等種種可能性,但我想只要醫療糾紛,大家可以理性、平和的溝通,就不會出現上述之現象。
再者,現今許多的判例已出現,也明顯規範,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所以,Dr.Metress現今的法官以不能使用消費行為之消保法網羅醫師入罪!


旁觀者說得意見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意見,純粹學院派。 希望他不是教授,法官或是檢察官。 醫病關係,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 患家信任醫師,不是從手術前簽立同意書開始,是從門診時醫師建議手術而病家同意開始。 你們這種律師性格,死不吃虧的脾氣,汲汲然要以文字羅織人入罪,對你們真的有保障嗎? 你們在文字之後,真的能得到平安嗎?此言節錄於本站中存證信函Hbrk55所留之comments.

是不是真的能夠得到平安,我不知道,但是,律師性格並不是死不吃虧的喔!就我而言,假若有錯的話,就該認錯!假若哪天我當上了律師,我也會挑選案子接手,而不是把黑說成白!

說了這麼多,不知道可不可以弭平醫界與法界的鴻溝!因為我自己身體的關係,我也不忘當初我選擇法律系來就讀時所誇下的宏願,儘管三年後是否有非醫學系畢業之醫研所的出現,我想我還是會朝著研究醫療法的目標前進,甚至因為如此,再多花五年時間,進攻學士後醫學系!這樣,或許,未來的台灣,會出現有醫療背景的法官或律師了吧!這樣的審判或許較為公平!

(目前所知,已有一位台大法律系畢業生現今修習學士後醫學系;東吳大學也有所謂的非法律系畢業碩士班乙組提供給醫界有志人士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