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因為我們看到許永居醫師的誠意。
檢察事務官又問,那我們要不要撤掉下一件的妨礙名譽罪之告訴?
我回答,我絕對不會撤!
唉!在耶穌基督裡,我要有原諒罪人的勇氣!但我卻沒有原諒她的勇氣!
身為法界的一份子的我,認為法律就有如黑與白一樣,一翻兩瞪眼。今日,在我眼中法界就有如黑色的巨塔一般,讓人摸透不清;而醫界在2005年年初邱小妹事件後就被譽為白色巨塔。當黑色巨塔與白色巨塔相剋時,會激起怎樣的火花呢?就由我來揭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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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在耶穌基督裡,我要有原諒罪人的勇氣!但我卻沒有原諒她的勇氣!
一 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糾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醫療爭議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三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案件後,應提交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醫審會) 決定調處期日及調處處所,於十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將申請書面資料一份送達相對當事人。
相對當事人,得於調處期日前,就調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四 醫審會為調處醫療爭議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並得商請社會人士一人至三人,協同調處。
前項協同調處人,得由雙方當事人推舉之。
五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二) 服務之醫療機構或其所屬人員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六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七 調處期間,除經調處委員及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以不公開為原則。
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案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不得無故對外洩漏秘密。
調處委員應提示雙方當事人及協同調處人,對於調處程序及調處內容不得對外公開。
八 調處作業應考慮醫病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雙方爭議之標的所在,秉持客觀、公平、正義之原則進行。
九 調處委員,得以其認為適當之程序,依案件之性質、爭議之內容、雙方之期望及有無速為調處之必要等情事,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一○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簽名或蓋章:
(一) 雙方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三) 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之姓名。
(四) 調處事由。
(五) 調處成立之結果。
(六) 調處成立之處所。
(七) 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一一 調處不成立者,得應當事人之申請,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
前項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不附具任何調處意見。
一二 調處過程中,遇有暴力干擾、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衛生主管機關得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