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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月 06, 2009

撤掉許永居醫師的告訴了

昨天撤掉了許永居醫師的告訴,檢察事務官問我們是不是和解了?

我說,因為我們看到許永居醫師的誠意。

檢察事務官又問,那我們要不要撤掉下一件的妨礙名譽罪之告訴?

我回答,我絕對不會撤!


唉!在耶穌基督裡,我要有原諒罪人的勇氣!但我卻沒有原諒她的勇氣!

星期二, 12月 16, 2008

張燈結綵─離開嘉義基督教醫院滿半年了

真想找一串鞭炮來放!

老實說,在嘉義基督教醫院服用管制藥物至少有二年半的時間,但是期間嘉義基督教醫院的醫師卻沒有依照管制藥品法的規定要我適時的至精神科諮詢以及評估麻藥使用的可能性。所以在今年五月底因為某些原因住院,在醫師替我及家屬作相關檢查解釋時,醫師突然獲知我在嘉義基督教醫院就醫其間竟然未適時的會診精神科,因此,兩位醫師表現震懾的表情。

然而,今天是我在台大醫院自上次麻藥諮詢滿半年的日子,我非常高興得回到台大醫院就診,沒有過去那樣排斥精神科醫師的諮詢。

但也是因為這樣的諮詢以及就診,可以讓我大聲的告訴嘉義基督教醫院的許永居醫師,我沒有台端所述之暴力性格,也可以告訴過去替我看診的醫師,我經過第三醫院醫師鑑定相關用藥諮詢以及會談,建議我可以繼續使用麻醉藥物,而且我要告訴您,自我離開您的門診將所有看診轉移到台大的目前為止,我的嗎啡用量沒有加劇!

雖然我還是會因為季節性的變化而感到不適,但到目前為止,我沒有使用超過60mg的嗎啡,然而我與醫師的互動也不像與台端一樣被動!然而,您說您不知道台灣在這各領域中有那各醫師比我還厲害時,在用藥方面,我相信我目前的醫師就比貴院疼痛醫師以及台端還厲害!使用輔助藥物讓我改善疼痛,這是我在台端門診三年半未獲得的暢快!

再者,您曾經拿了一篇文獻向我說,目前尚未有文獻指出RF可以治療腰椎手術失敗症候群,但我也要大聲的告訴您,我在今年10月再次嘗試RF後,我目前的腰痛以及腳痛僅剩下左邊,且右邊的疼痛已經消失無蹤!左邊的疼痛也已經減緩。

發表這篇文章我並沒有挑釁意思,若有人在其中嗅出挑釁味道者,純屬巧合,與作者無關!

星期五, 10月 03, 2008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04 月 17 日發布 )

嘉義是衛生局根本一派亂搞,剛剛為了做作業就上法源查了一下上述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相關法規如下:

一 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糾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醫療爭議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三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案件後,應提交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醫審會) 決定調處期日及調處處所,於十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將申請書面資料一份送達相對當事人。
相對當事人,得於調處期日前,就調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四 醫審會為調處醫療爭議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並得商請社會人士一人至三人,協同調處。
前項協同調處人,得由雙方當事人推舉之。

五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二) 服務之醫療機構或其所屬人員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六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七 調處期間,除經調處委員及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以不公開為原則。
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案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不得無故對外洩漏秘密。
調處委員應提示雙方當事人及協同調處人,對於調處程序及調處內容不得對外公開。

八 調處作業應考慮醫病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雙方爭議之標的所在,秉持客觀、公平、正義之原則進行。

九 調處委員,得以其認為適當之程序,依案件之性質、爭議之內容、雙方之期望及有無速為調處之必要等情事,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一○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簽名或蓋章:
(一) 雙方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 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三) 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之姓名。
(四) 調處事由。
(五) 調處成立之結果。
(六) 調處成立之處所。
(七) 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一一 調處不成立者,得應當事人之申請,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
前項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不附具任何調處意見。

一二 調處過程中,遇有暴力干擾、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衛生主管機關得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我想這各調處條例說明的很清楚,然而我當天的調處上述有爭議之人士本該迴避,然而相關當事人不但未迴避,還繼續開會,真的是有違行政中立原則!我想衛生署對於我的陳請,下的定論真棒!然而與會的當事人除了是否有秉持客觀公平原則在做調解真的令人商榷?然而在會議中出現所謂的引導式問話,這樣有公平嗎?我不知道,突然看到此規範而有感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