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的公開信:
我想當初創造出這個部落格,的確是抱持著非常非常大的理想,心中想著如何消弭法律與醫學之間所產生的鴻溝,或許是自我是一個醫療糾紛的受害者,或許也是長年受到疾病侵擾的一位受害者,而讓我有股一直往前衝的動力,而不知道何時該停下腳步思考。
但 時間久了,我發現在醫療上我無法真正的了解大家在工作上的辛苦,也無法真正體現到醫界實務與學說相並行的困難性;再者,自我法律的素養尚未培養完成,無法 比擬真正專業的律師或者教授,往往我在此部落格中所發表的文章,都是我看書得來的,我想以這樣背景對於這些醫界的任何行為做批判或探討是不合理的!也尚缺 公平性的存在。
而今日所看的書籍有限,市面上有關醫療與法律的書籍有少之又少的情況下。所以,在這邊可能要跟大家說聲抱歉,我想我應該停下自己現今的腳步,慢慢思考這個部落格往後的走向與趨勢!也謝謝大家在以往投擲給我的震撼彈!讓我發現以及思考所有問題的嚴重性!
謝 謝大家,因為許多事情讓我決定暫停這個部落格的發文,但我不會移除這個部落格,因為對於我自己還是對這個部落格都仍有些許的期待性!以及有關自我所謂的醫 療糾紛案件,等到司法有一個明確的判決時,我會將所有的事實供諸於世,或許,屆時,大家就可以了解我當初設這個部落格的勇氣與原因。
一時的情緒激憤,讓我有點失去理性的創立了這個部落格。但也為了這個部落格的設立,我看了許許多多的書,也投資了不少金錢與精力在這個部落格中,以及在跟每位長輩一起探討、激辯中都讓我有些許的成長與感觸!謝謝大家!
最後,先說聲抱歉。這裡我會暫停發文的動作,假若何時又有一件令人爭議的醫療案件,或許,我又會再次出現在這個部落格中發表高見,也望屆時的我所發表的文章能比現在更有建設性!
謝謝大家一直以來對於我這個部落格的評論,在最後給醫界的長輩們一個建議,在我所購買的書籍中發覺到有一本書的寫法真正適合讓醫界的長輩去檢討現實醫療狀況的書籍,而那本書名叫臨床案例醫療法律,在我的部落格中對此本書有些許的探討,若有機會閱讀我相信這本書真的適合給各位閱讀,同時也在某方面之下也可以同時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與讓各位了解到法律對醫學的苛責與保護!
最後,再次的謝謝大家,這段期間對我的指引,謝謝!
假若往後大家仍有相關的問題,我想,我很樂意的為大家做解答,不僅是醫療上,我想在生活上的法律問題,假如我知道的我一定為大家解答,假若我不明瞭時,我也會同時詢問我的學長、姐與教授!
而我留下我的 E-mail 歡迎大家來信指教!然而,想要多了解我的各位或許可以至我另一個天地、另一個部落格一同分享我法律素養以外的天真創作,歡迎大家的到來!
謝謝!謝謝大家!
期待再相會!
By Gush 2005.12.27 18:06
ps 或許哪天出現我有興趣的話題,我就會再次出現!請大家一起期待吧!期待再相會!
星期二, 12月 27, 2005
星期六, 12月 24, 2005
Merry Christmas To Everyone!
原本的聖誕音樂盒拿掉了,但這篇仍是我對我自己與大家的祝福與期許!
展頁平安,今晚就是平安夜了,是大家一起報佳音及感謝主的時候了!
在這裡我要感謝主,感謝主在今年我遇見困難時,安排了您的信徒願意拯救我,脫離苦海!這幾年來發生了好多好多的事,由其在今年,所以,我想我該回歸於教會的系統,回到主耶穌的底下,繼續讚美主!
分享主耶穌的神蹟,看祂如何拯救祂的子民,看祂如何引導他的子民渡過所有的考驗,並且尋求自己的身、心、靈一同成長,因此見證主的神跡與榮耀!
在這裡,我要繼續的讚美主,因為祂的神蹟使我們感到安慰與溫暖。
讚美主
願上帝的平安及喜樂賜予地上的人們。阿們
Appreciate to the Lord, you let me when I face the difficulties, I encounter a kind doctor. He was welling to save me. I am very appreciated.
This year was happened so many things.
In the end of this year, I wish I could pass away all bed memory. I could become healthy than now. I could grow up than this year. I could come back to my school, there are so many thing waiting for me to solve them.
In final, I wish all body around me in next year can healthy, happiness, and safe.
Pray the Lord
展頁平安,今晚就是平安夜了,是大家一起報佳音及感謝主的時候了!
在這裡我要感謝主,感謝主在今年我遇見困難時,安排了您的信徒願意拯救我,脫離苦海!這幾年來發生了好多好多的事,由其在今年,所以,我想我該回歸於教會的系統,回到主耶穌的底下,繼續讚美主!
分享主耶穌的神蹟,看祂如何拯救祂的子民,看祂如何引導他的子民渡過所有的考驗,並且尋求自己的身、心、靈一同成長,因此見證主的神跡與榮耀!
在這裡,我要繼續的讚美主,因為祂的神蹟使我們感到安慰與溫暖。
讚美主
願上帝的平安及喜樂賜予地上的人們。阿們
星期五, 12月 23, 2005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
本文所參考的書籍為「臨床案例醫療法律」一書,由五南書局所出版。
其中一節「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二、問題討論:七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刑法§304、§305,社會秩序維護法§64、§87,醫療法§24、§106。
四、參考文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高仰止(2004)。《刑法概要》。台北:五南。;蔡墩銘(2004)。《刑法總論》。台北:五南。
一、案例經歷: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字號】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日期】 920723
【裁判案由】 強制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玲
禤宏偉
右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五二、一六九五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文玲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禤宏偉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 林文玲與禤宏偉係母子關係,因禤宏偉之子禤嘉進曾住院台中縣大甲鎮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醫療,嗣轉院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中病逝,林文玲及禤宏偉不滿李綜合醫 院大甲分院遲未與談醫療有無疏失及應否負責之問題,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十餘人,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 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妨害該醫院正常營業工作權利之行使及一般民眾病 患至該醫院求診權利之行使。另禤宏偉復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姓名不詳),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由綽號「小寶」者對醫院代 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 恩理醫師,林枝樟因而心生畏懼並將此恐嚇言論告知胡恩理醫師,胡恩理及其家人均因而心生畏怖。綽號「小寶」者並揚言:醫院如不好好談,其將找人來砸醫院等 語。以上述加害胡恩理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事及加害該醫院財產之事,恐嚇胡恩理及該醫院負責人李順安,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順安告訴由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對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之事實,均直承不諱,惟均辯稱:我 們在門口,但是沒有在他們大門,應該不會影響門診云云。另被告禤宏偉對有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之事實亦不諱言,惟否認有夥同綽號 「小寶」者對醫院代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 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恩理醫師之事實,辯稱:「我都在旁邊沒有聽到」。惟查被告二人前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許林文於偵查中、林枝樟於偵、審中指陳綦 詳,及被害人胡恩理於偵查中指訴明確,此外,並有抬棺抗議強暴脅迫及恐嚇危害安全之錄影帶各乙捲及洗錄之現場照片等在案可証,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所 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上開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 抗議,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 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禤宏偉上開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至該醫院理論,由綽 號「小寶」者對胡恩理醫師恐嚇及揚言砸該院等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禤宏偉與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禤宏偉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係因喪失親人禤嘉進,致心情悲痛,其處境固屬堪憫,惟其等如 認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或胡思理有醫療疏失,亦應循正常法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尚未可以此激烈手段,強行私自處理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禤宏偉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被告二人其等經此教訓,當皆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二、問題討論:
1.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什麼樣的暴力事件?
2. 遇到病人檯棺該怎麼辦?
3. 遭到病人或是家屬的暴力該怎麼辦?
4. 醫療機構應該如何避免及預防暴力事件的發生?
5. 如果向警察報案,警察遲遲不來怎麼辦?
6. 何謂「強制罪」?何謂「恐嚇危害安全罪」?
7. 你的醫院裡面是誰在負責處理類似的暴力事件?
三、參考法規
1.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4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 87 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3.醫療法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參考文獻;
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2.高仰止(2004)。《刑法概要》。台北:五南。
3.蔡墩銘(2004)。《刑法總論》。台北:五南。
其中一節「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二、問題討論:七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刑法§304、§305,社會秩序維護法§64、§87,醫療法§24、§106。
四、參考文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高仰止(2004)。《刑法概要》。台北:五南。;蔡墩銘(2004)。《刑法總論》。台北:五南。
這篇文章的撰寫,希望民眾對於醫療疏失的處理方式,可以使用理性、和平的角度,不要動不動就檯棺抗議、恐嚇醫師等。希望醫師們可以就目前所屬之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發表在此,讓所有的民眾得以知道,在台灣的每家醫院對此的處理方式,以方便台灣居民處理醫療糾紛的權利資訊。
一、案例經歷: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字號】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日期】 920723
【裁判案由】 強制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玲
禤宏偉
右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五二、一六九五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文玲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禤宏偉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 林文玲與禤宏偉係母子關係,因禤宏偉之子禤嘉進曾住院台中縣大甲鎮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醫療,嗣轉院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中病逝,林文玲及禤宏偉不滿李綜合醫 院大甲分院遲未與談醫療有無疏失及應否負責之問題,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十餘人,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 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妨害該醫院正常營業工作權利之行使及一般民眾病 患至該醫院求診權利之行使。另禤宏偉復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姓名不詳),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由綽號「小寶」者對醫院代 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 恩理醫師,林枝樟因而心生畏懼並將此恐嚇言論告知胡恩理醫師,胡恩理及其家人均因而心生畏怖。綽號「小寶」者並揚言:醫院如不好好談,其將找人來砸醫院等 語。以上述加害胡恩理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事及加害該醫院財產之事,恐嚇胡恩理及該醫院負責人李順安,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順安告訴由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對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之事實,均直承不諱,惟均辯稱:我 們在門口,但是沒有在他們大門,應該不會影響門診云云。另被告禤宏偉對有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之事實亦不諱言,惟否認有夥同綽號 「小寶」者對醫院代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 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恩理醫師之事實,辯稱:「我都在旁邊沒有聽到」。惟查被告二人前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許林文於偵查中、林枝樟於偵、審中指陳綦 詳,及被害人胡恩理於偵查中指訴明確,此外,並有抬棺抗議強暴脅迫及恐嚇危害安全之錄影帶各乙捲及洗錄之現場照片等在案可証,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所 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上開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 抗議,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 以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禤宏偉上開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至該醫院理論,由綽 號「小寶」者對胡恩理醫師恐嚇及揚言砸該院等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禤宏偉與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禤宏偉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係因喪失親人禤嘉進,致心情悲痛,其處境固屬堪憫,惟其等如 認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或胡思理有醫療疏失,亦應循正常法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尚未可以此激烈手段,強行私自處理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禤宏偉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被告二人其等經此教訓,當皆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二、問題討論:
1.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什麼樣的暴力事件?
2. 遇到病人檯棺該怎麼辦?
3. 遭到病人或是家屬的暴力該怎麼辦?
4. 醫療機構應該如何避免及預防暴力事件的發生?
5. 如果向警察報案,警察遲遲不來怎麼辦?
6. 何謂「強制罪」?何謂「恐嚇危害安全罪」?
7. 你的醫院裡面是誰在負責處理類似的暴力事件?
三、參考法規
1.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4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 87 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3.醫療法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參考文獻;
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2.高仰止(2004)。《刑法概要》。台北:五南。
3.蔡墩銘(2004)。《刑法總論》。台北:五南。
星期四, 12月 22, 2005
病歷是否該電子化?電子化之後病患的隱私要如何兼顧?
電子簽章法的訂立,對於電腦資料的保護尚未完全兼顧!
電子簽章法的訂立,說明了電子病歷所有權屬於病患之本身,可惜的事是現今對於病歷索取仍需由醫師同意甚至告知醫師,這樣的隱私權該由誰來保障!
病歷電子化是一件邁向世界潮流的一件事,可是病患的隱私權要如何兼顧?要如何防止電腦駭客入侵,而得知自己的相關隱私了!假若病歷要電子化何不推展隨身病歷呢?
而推薦一個彭立人 醫師的部落格,裡面說了許多有關隨身病歷的好處,請有興趣的醫師可以至那裡觀賞。
讓病患自己帶著自己的所有病歷就醫,也免去許多的麻煩!醫師也不用一再的詢問病人的病史,也不會因為少說了哪一段病史而錯失救治時機!
雖然,病歷電子化的出發點是一件好事;醫護人員可以複製、貼上省去了許多麻煩的時間!但是,竄改病歷是否更顯而易見呢?或者是出現我曾經寫過的一篇文章病歷寫作之時戳記載之重要性等問題。
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有法律的規範以及道德良知的檢討,醫師需要再教育、病患也要再教育!等到教育完備,減少漏洞出現後,再談病歷電子化也不晚!(單純個人意見)
以下有兩篇相關的新聞報導,請大家深入閱讀吧!
電子簽章法的訂立,說明了電子病歷所有權屬於病患之本身,可惜的事是現今對於病歷索取仍需由醫師同意甚至告知醫師,這樣的隱私權該由誰來保障!
病歷電子化是一件邁向世界潮流的一件事,可是病患的隱私權要如何兼顧?要如何防止電腦駭客入侵,而得知自己的相關隱私了!假若病歷要電子化何不推展隨身病歷呢?
而推薦一個彭立人 醫師的部落格,裡面說了許多有關隨身病歷的好處,請有興趣的醫師可以至那裡觀賞。
讓病患自己帶著自己的所有病歷就醫,也免去許多的麻煩!醫師也不用一再的詢問病人的病史,也不會因為少說了哪一段病史而錯失救治時機!
雖然,病歷電子化的出發點是一件好事;醫護人員可以複製、貼上省去了許多麻煩的時間!但是,竄改病歷是否更顯而易見呢?或者是出現我曾經寫過的一篇文章病歷寫作之時戳記載之重要性等問題。
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有法律的規範以及道德良知的檢討,醫師需要再教育、病患也要再教育!等到教育完備,減少漏洞出現後,再談病歷電子化也不晚!(單純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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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電子化 病患隱私怎麼顧?【聯合新聞網 記者李淑娟、張雅雯/報導】
衛 生署推動「病歷電子化」三年,昨天發表今年度訪查結果,在460家受訪醫療院所中,五成已將大部分病歷輸成電子檔,四成院內部分系統已有直接傳送的效果, 不過,醫療改革基金會呼籲,電子化雖然方便,相對病患隱私更容易外洩,政府應該同時提出有效的保護作法,而不是只以無紙化的行政手段為目標。
衛 生署資訊中心主任徐嫦娥表示,病歷電子化由醫院自主性推動,雖然醫院資訊設備更新,與健保需要電子申報不無關係,衛生署鼓勵醫院加速病歷電子化,著眼可減 少病患等待病歷的時間。 目前半數以上醫院雖然還是脫離不了紙本,不過內容多以電腦輸入再印出,期許可以繼續邁進院內全部流通,甚至擴及預防保健等所有健康資訊全部載入的終極目 標。
醫改會執行長劉梅君表示,病歷如果能電子化流通,讓病患即使變更醫療院所,醫師還是可以知道其病史來綜合判斷,免除重複檢驗、用藥,的確是個方便做法,但不可諱言,電子化後對患者隱私的保障以及更不著痕跡的竄改問題,都不見政府提前準備、作出回應,令人憂心。
台 大內科教授王正一認為,台灣對病患隱私的保護做的不夠好,是既成事實,需要從教育著手,比如病歷討論會時,就不能曝光病人的病例代碼等可以辨識的標誌;對 於有不當公布病歷隱私的行為,應該嚴懲;此外,電子化之後,如何設計適當的權限來把關,這都是推動病歷電子化同時,不能忽視的課題。
衛署推全國病歷電子化 未來就醫病歷帶著走【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吳思瑋台北十九日電)衛生署病歷電子化調查報告今天指出,國內醫院有四成以上到達第三階段「資訊系統與資料已有整合的功能」,且將由院內整合階段,逐漸邁向院際的分享與交換應用,未來病歷帶著走,指日可待。
調查結果也顯示,國內目前約有五成醫院位於第二階段「病歷電子化」。不過,在診所部分,大多處於尚未電子化的階段,進展不明顯。
行政院衛生署為有效整合醫療資訊,持續推動全國病歷電子化,於下午發表「九十四年度醫療院所病歷電子化現況調查」成果,預期有助未來病患轉診及健保卡儲存病歷記錄的發展。
衛生署表示,在「醫療院所電腦化、內外部網路化配置及應用概況」方面,國內大多數醫院的電腦化程度已達一定的水準。國內醫院已有八成以上採用開放式主從資訊架構,而且區域網路建置比率已達七成以上。
應用系統使用方面,以醫學中心使用最為多樣與普及,區域醫院次之,地區醫院與其他類醫院則偏少。診所使用電腦來輔助醫療作業已非常普及(高達百分之九十九)。
目前國內診所最基本的資訊系統應用為掛號、門診及媒體申報作業;另有加入社區醫療群的診所,會再使用社區醫療群系統。
衛生署說,這次發表有助了解國內醫療資訊的管理狀況,並可以作為制定病歷電子化及其他衛生保健相關政策的依據,及檢視推動病歷電子化三年來的成效。
有 關調查的訪談樣本,衛生署表示,醫院部份採全面普查方式,扣除三十家停歇業或拒訪的醫院,共計訪談五百三十八家醫院;診所則採分層隨機抽樣方式來選定受訪 對象,在全國北、中、南、東區抽樣選出約母體的百分之二十為樣本,共計完成四千零三十三家西醫、牙醫、中醫診所及其他機構的訪談。
衛生署預計將在明年一月公布完整報告,屆時可查詢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941219
星期二, 12月 20, 2005
有關病歷索取的相關存證信函
有關我本人向新竹馬偕醫院尋求病歷的 相關過程,本人深受滿肚子的委屈,然而化悲憤為 力量,轉而於隔日寄存證信函向新竹馬 偕醫院尋求公道,以下是我與新竹馬偕醫院的相關函件之往返。然而,我發現政府機關是被動的,假若財團法人新竹馬偕醫院這樣的回函,衛生署假若相信的話,本 人不得不覺得政府的腐化!這樣的答覆與事實完全不同,雖然我已經拿到病歷,但我仍會繼續向新竹馬偕醫院以及衛生署要求一個公道!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前打電話至台端相關工作單位詢問複印病歷之相關資訊,本人於電話中有強調需要複印整本病歷。乃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告知本人,僅須掛任何一科門診,向醫師要求複印病歷即可。
但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乃依照台端之工作人員告知本人之相關資訊至台端之骨科門診聲請本人於貴院之相關就診資料,卻見台端之骨科醫師鄭智庭先生等相關護理人員刻意刁難本人複印就診病歷。
本人今日乃從嘉義北上尋求複印病歷之程序,要求在貴院相關就診之資料,卻見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本人複印相關就診資料。此刻意刁難行為已造成本人相當大之不便。
本人乃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本人之權利至貴院依法提出相關請求,今日卻無法順利拿取本人之相關病歷,無功而返。
惟迄今本人無法順利依台端所告知之方式聲請病歷,也未見台端告知相關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三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參酌。
寄給馬偕和衛生署的存證信函內容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前打電話至台端相關工作單位詢問複印病歷之相關資訊,本人於電話中有強調需要複印整本病歷。乃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告知本人,僅須掛任何一科門診,向醫師要求複印病歷即可。
但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乃依照台端之工作人員告知本人之相關資訊至台端之骨科門診聲請本人於貴院之相關就診資料,卻見台端之骨科醫師鄭智庭先生等相關護理人員刻意刁難本人複印就診病歷。
本人今日乃從嘉義北上尋求複印病歷之程序,要求在貴院相關就診之資料,卻見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本人複印相關就診資料。此刻意刁難行為已造成本人相當大之不便。
本人乃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本人之權利至貴院依法提出相關請求,今日卻無法順利拿取本人之相關病歷,無功而返。
惟迄今本人無法順利依台端所告知之方式聲請病歷,也未見台端告知相關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三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參酌。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函
受文者: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馬院竹院字第09400041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OOO君病歷影本一份
主旨:有關 OOO君所文存證信函至本院複印病歷之事件闡述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黃君所文存證信函(嘉義郵局存證信函第844號)辦理回覆。
二. OOO君(病歷:62493398)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期間至本院復健科、神經外科及急診就診;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本院之骨科門診,要求,當時門診護理人員解說理由並協助家醫科門診,家醫科醫師同意病歷影印醫囑。
三. 本院護理人員即欲帶領 OOO君至病歷室影印病歷資料,然 OOO君已離開本院前往國泰醫院;本院於十一時十六分電話聯繫 OOO君,說明處理情況並請回院領取複印病歷,OOO君表示無法回來領取。
四. 因本院作業流程造成 OOO君之不便,本院深感歉意。為減免 OOO君路途往返時間及表示本院依法維護病患應有權利,隨函檢附病歷影本乙份,並請 OOO君依本院規定繳交病歷影印費壹百壹拾伍元(影印十張內基本行政費壹百元/次,超過十張每張加收伍元)。
五. 費用繳納方式可循銀行轉帳(醫院帳號:合作金庫光復分行1575-765-500555)或郵局現金袋方式(註明病歷號碼),本院於收納後隨即將收據寄奉。
正本: OOO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馬院竹院字第09400041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OOO君病歷影本一份
主旨:有關 OOO君所文存證信函至本院複印病歷之事件闡述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黃君所文存證信函(嘉義郵局存證信函第844號)辦理回覆。
二. OOO君(病歷:62493398)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期間至本院復健科、神經外科及急診就診;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本院之骨科門診,要求,當時門診護理人員解說理由並協助家醫科門診,家醫科醫師同意病歷影印醫囑。
三. 本院護理人員即欲帶領 OOO君至病歷室影印病歷資料,然 OOO君已離開本院前往國泰醫院;本院於十一時十六分電話聯繫 OOO君,說明處理情況並請回院領取複印病歷,OOO君表示無法回來領取。
四. 因本院作業流程造成 OOO君之不便,本院深感歉意。為減免 OOO君路途往返時間及表示本院依法維護病患應有權利,隨函檢附病歷影本乙份,並請 OOO君依本院規定繳交病歷影印費壹百壹拾伍元(影印十張內基本行政費壹百元/次,超過十張每張加收伍元)。
五. 費用繳納方式可循銀行轉帳(醫院帳號:合作金庫光復分行1575-765-500555)或郵局現金袋方式(註明病歷號碼),本院於收納後隨即將收據寄奉。
正本: OOO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
院長 郭許達
在這件事中,我一直覺的衛生署相關官員一直屬於被動狀態,我曾經以署長信箱反應相關問題,然而,衛生署相關官員一直給我法條的規範然而要一個具體的觸理方式卻一直求不到!今日轉而憤慨以存證信函方式向衛生署以及新竹馬偕醫院投訴,才有相關明確的處理方式。
今 日,雖然馬偕醫院可以大言不慚的對我表示,他們已經有請家醫科的醫師為我開醫囑單,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當時骨科醫師的跟診小姐要我們直接向神經外科醫師 請求複印病歷,骨科醫師無法授權。或者改掛下午的復建科門診由其醫師開立醫囑單行事。最後還說,不然就請法院查封!(這些都可以要求馬偕醫院提供相關錄影 帶佐證)
假若本人所言不實,願受相關法規制裁。而關於馬偕醫院之回函,本人會再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馬偕醫院承認制度上之錯誤,以及所言不實!
假若本人所言不實,願受相關法規制裁。而關於馬偕醫院之回函,本人會再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馬偕醫院承認制度上之錯誤,以及所言不實!
星期六, 12月 17, 2005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 Wiener JM; Behavioural Science, London: Willams and Willams, 1970:194 )
英國醫學會所出版的「行為科學」一書裡,列出了五個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
1. 信任與信心-醫生必須以他精深的知識與技術去行醫來促進病人的最大益處。
2. 注入希望減少恐懼及疑惑-醫生應向病人保證提供最佳的醫療資源,並盡力減少病人的疼痛。不過醫生卻不是诶與幻想式的希望而是秉實相告。
3. 深同身受,也即將心比心( Empathy)-醫生應以感受病人的心境去了解,把自己放在病人的情境上去醫治病人。
4. 敬重病人的關懷-病人是有血有肉的個體,不是一個無生命、無感覺的機械,但因為身有疾病而作所欠失。因之應予敬重關懷,如同親朋。
5. 溝通-這是醫病關係上很重要的要素。醫生應讓病患敘述其心境及感覺,並作良好的溝通、說明病情和治療方法,有些醫生不善言詞,但訓練、經驗和技巧的學習將幫助醫師成為良好的溝通。
這五個要素只是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但往往這些要素都是在實際的醫療過程中被疏忽要被避免無謂的醫療糾紛,履行這些要素是必然的。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 Wiener JM; Behavioural Science, London: Willams and Willams, 1970:194 )
英國醫學會所出版的「行為科學」一書裡,列出了五個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
1. 信任與信心-醫生必須以他精深的知識與技術去行醫來促進病人的最大益處。
2. 注入希望減少恐懼及疑惑-醫生應向病人保證提供最佳的醫療資源,並盡力減少病人的疼痛。不過醫生卻不是诶與幻想式的希望而是秉實相告。
3. 深同身受,也即將心比心( Empathy)-醫生應以感受病人的心境去了解,把自己放在病人的情境上去醫治病人。
4. 敬重病人的關懷-病人是有血有肉的個體,不是一個無生命、無感覺的機械,但因為身有疾病而作所欠失。因之應予敬重關懷,如同親朋。
5. 溝通-這是醫病關係上很重要的要素。醫生應讓病患敘述其心境及感覺,並作良好的溝通、說明病情和治療方法,有些醫生不善言詞,但訓練、經驗和技巧的學習將幫助醫師成為良好的溝通。
這五個要素只是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但往往這些要素都是在實際的醫療過程中被疏忽要被避免無謂的醫療糾紛,履行這些要素是必然的。
希波克拉底誓辭
我僅是醫神阿波羅、阿拉斯古拉普斯、西吉亞、潘拉西亞及其他眾神面前發誓,我將盡我的判斷及能力來終身信守誓約:
1. 凡教我醫術者,我將他是之如雙親,並將與他們分享我的物品。需要時,也宜紓解其貧困,且將其後代視為我的手足。假如他們願意學習醫術,計使不收費、不立約 定,我也將不否教導,實施以口頭和每一種可能之教導。我將把自己的醫術傳給孩子及老師的子嗣,以及簽下此誓約願意遵守醫學律法的學生,絕無例外。
2. 基於我的能力和判斷,病人的利益,我必修先考慮,對病人有害的都被禁絕,我將謹守此際份。
3. 我將不會開給病人任何他所要求的致命藥物,也不會給這方面的資訊,相同的我也不會開立女人用以墮胎的藥物。我將終生以純潔及神聖的態度來執行醫術。
4. 我將不用刀、也不會為結石陣痛的人開刀,但我會將手術的工作留給這方面的專家來執行。
5. 無論我進入任何屋,我將以病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來走進人群。杜絕每一可能造成災禍的自發行為或賄賂,更不會藉故危害自由或失去自由之男人或女人的身體。
6. 無論與我的專業有無關係,我所看到或聽到有關病人的一切,絕不加以宣揚,我將確保所有的秘密。
7. 當我信受這個誓約,從不違者,願我的生活及醫術在萬民中得到好名聲,但當我違反此誓約時,將適得其反。
1. 凡教我醫術者,我將他是之如雙親,並將與他們分享我的物品。需要時,也宜紓解其貧困,且將其後代視為我的手足。假如他們願意學習醫術,計使不收費、不立約 定,我也將不否教導,實施以口頭和每一種可能之教導。我將把自己的醫術傳給孩子及老師的子嗣,以及簽下此誓約願意遵守醫學律法的學生,絕無例外。
2. 基於我的能力和判斷,病人的利益,我必修先考慮,對病人有害的都被禁絕,我將謹守此際份。
3. 我將不會開給病人任何他所要求的致命藥物,也不會給這方面的資訊,相同的我也不會開立女人用以墮胎的藥物。我將終生以純潔及神聖的態度來執行醫術。
4. 我將不用刀、也不會為結石陣痛的人開刀,但我會將手術的工作留給這方面的專家來執行。
5. 無論我進入任何屋,我將以病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來走進人群。杜絕每一可能造成災禍的自發行為或賄賂,更不會藉故危害自由或失去自由之男人或女人的身體。
6. 無論與我的專業有無關係,我所看到或聽到有關病人的一切,絕不加以宣揚,我將確保所有的秘密。
7. 當我信受這個誓約,從不違者,願我的生活及醫術在萬民中得到好名聲,但當我違反此誓約時,將適得其反。
這 個誓約,或許有些古老以及有些有是與現在所發生的事實相違背的,但就整體而言,醫師誓辭、日內瓦宣言中,仍有保留其最真實的一面。但話說為何我需要一一的 把所有有關醫師誓辭放在此處呢?無疑是真正要讓社會大眾真正知道醫師誓辭的內涵。我曾經這樣懷疑過醫師在穿上白袍之前所說的誓辭,會不會因為穿上白袍受而 遺忘自己曾經的宣誓,但我慢慢的發現有些人真正的會遺忘。健忘是人的天性,我想我們須包容那些健忘的醫師!
星期二, 12月 13, 2005
關於台中市長輩發表病歷一案,我會蒐集完全相關資料後再與大家一起探討!
如題 關於台中市市長胡自強先生被公佈病歷一案,
我會等到最後再蒐集完相關資料後就會與大家一起分享。
至於那13名醫師的是否有罪、或者無醫德,
我想我把所有事情搞清楚之後再與大家討論。
因為,現今實際情況不應該對此案例發表任何意見。
因為胡市長是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又有其相關規定也與醫學倫理相違背。
所以,希望我在此部落格與大家討論此事的大眾們稍待一會吧!
我在某幾篇的回應有提到相關事情的一點見解,有興趣者可以直接去那邊看我的見解!
基礎醫學倫理學(Besic Biomedical Ethics)
回應:當然要醫醫相護
我會等到最後再蒐集完相關資料後就會與大家一起分享。
至於那13名醫師的是否有罪、或者無醫德,
我想我把所有事情搞清楚之後再與大家討論。
因為,現今實際情況不應該對此案例發表任何意見。
因為胡市長是公務人員,而公務人員又有其相關規定也與醫學倫理相違背。
所以,希望我在此部落格與大家討論此事的大眾們稍待一會吧!
我在某幾篇的回應有提到相關事情的一點見解,有興趣者可以直接去那邊看我的見解!
基礎醫學倫理學(Besic Biomedical Ethics)
回應:當然要醫醫相護
星期二, 12月 06, 2005
日內瓦宣言
我想事必有因,我會放上所謂的醫師宣言,是因為有人說我不滿的事 「我的同儕,也是我的兄弟。 」,對於這句話我沒有特別的感受。但是,把醫師宣言和美國醫學會所發布的醫生行為法則中第二條相比,我忿忿不平的事是,台灣的制度都想像歐美國家學習,那 麼美國有這樣的規定時,為何我國的醫師會認為醫醫相護是有道理的呢?值得深思!
最後,我會放慢慢的放上希波克拉底誓辭!慢慢的!敬請期待,我要消失了!掰~
- 我嚴肅地宣示,我將謹慎以我的生命奉獻為人類服務。
- 我將給我的師長合宜的尊敬和感恩。
- 我將以良知和對生命的尊嚴去執行醫學專業。
- 我病人的健康,是我第一而最重要的考量。
- 我將尊敬病人告知我的隱私,甚至到他死亡以後也不透露。
- 我將盡最大力量及所有之方法,來尊中維持醫療專業上高貴的傳統。
- 我的同儕,也是我的兄弟。
- 我絕不允許因為宗教、國籍、種族、政治團體或社會階級的不同而影響我對我病人的責任。
- 我將維持對人類生命的最崇高的尊敬。從生命的開始時,既使它受到威脅,我也不用醫學知識去違反人性的法則
- 我嚴肅、自由地、龔榮的作了以上的誓約。
醫師就職宣言(世界醫學協會一九八四年日內瓦大會採用)
准許我進入醫業時
1. 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2. 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即感戴;
3.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4.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顧念;
5.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予我的秘密;
6. 我將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與高尚的傳統;
7. 我的同業應是為我的同胞;
8.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介入我的職責和病人之間;
9. 我將咬最高第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既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
10. 我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示以上的約言。
1. 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
2. 我將要給我的師長應有的崇敬即感戴;
3. 我將要憑我的良心和尊嚴從事醫業;
4. 病人的健康應為我的首要顧念;
5. 我將要尊重所寄託予我的秘密;
6. 我將盡我的力量維護醫業的榮譽與高尚的傳統;
7. 我的同業應是為我的同胞;
8. 我將不容許有任何宗教、國籍、種族、政見或地位的考慮介入我的職責和病人之間;
9. 我將咬最高第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時起;既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不運用我的醫學知識去違反人道。
10. 我鄭重地、自主地並且以我的人格宣示以上的約言。
星期日, 12月 04, 2005
Biomedical Morality Or Bimedical Ethics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61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究竟是 Biomedical Ethics Or Bimedical Ethics?
一、 Morality 道德
二、 Ethics 倫理:以學術的方法對道德的探討和分析。
一、 Morality 道德
對是或非、善或惡、好或壞( Good or Bad)、對或錯(Right or Wrong)的價值判斷
二、 Ethics 倫理:以學術的方法對道德的探討和分析。
● 他是從 Ethos 這個字來的,是個風俗習慣,被人接受的行為規範。
● 是一種 decision-making process,每天和人接觸時發生的關係之價值和道德判斷。
Morality 是一種善惡來評估人的行為,而 Ethics 則不只是實踐,還有促成真、善、美的境界之方法論的批判研究,以學術的眼光來探討人類的行為,分析道德也就是道德問題的 Decision Making 知過程探討。
究竟是 Biomedical Ethics Or Bimedical Ethics?
一、 Morality 道德
二、 Ethics 倫理:以學術的方法對道德的探討和分析。
一、 Morality 道德
對是或非、善或惡、好或壞( Good or Bad)、對或錯(Right or Wrong)的價值判斷
二、 Ethics 倫理:以學術的方法對道德的探討和分析。
● 他是從 Ethos 這個字來的,是個風俗習慣,被人接受的行為規範。
● 是一種 decision-making process,每天和人接觸時發生的關係之價值和道德判斷。
Morality 是一種善惡來評估人的行為,而 Ethics 則不只是實踐,還有促成真、善、美的境界之方法論的批判研究,以學術的眼光來探討人類的行為,分析道德也就是道德問題的 Decision Making 知過程探討。
所以,大家口中沒有醫德的醫師,醫德到底是什麼?是醫學倫理的實踐嗎?還是一種偏差呢?
就像邱小妹事件中的林致男醫師在大家口中是所謂的沒有醫德?醫德究竟是什麼?而為什麼沒有醫德的醫師卻會被懲戒罰修醫學倫理呢?
總歸一句話!Biomedical Morality 不等於 Bimedical Ethics,請大家饒了醫界吧!這種錯誤不是一種好的現象,道德與倫理是不同的,尤其是在醫學上。
星期六, 12月 03, 2005
基礎醫學倫理學(Besic Biomedical Ethics)
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
給初來這個部落格中的人,本部落格中重要之文章!
歡迎您來到此部格,本部落隔分為四大區域,假若您要了解相關資訊,請連結上面的欄框,給初到本站之貴客這八個大字就可以連結到2005.12.03前所寫的重要文章喔!
一、緣起
二、醫學倫理
三、法律、醫學、法律與醫學的衝突
四、參考書籍
一、緣起
自我介紹
(2005.11.27)
開站文 法律VS醫學
(2005.10.24)
二、醫學倫理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2005.12.03)
日內瓦宣言
(2005.12.06)
希波克拉底誓辭
(2005.12.17)
醫師就職宣言(世界醫學協會一九八四年日內瓦大會採用)
(2005.12.06)
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2005.11.04)
Biomedical Morality Or Bimedical Ethics
(2005.12.04)
醫療疏失的醫學倫理
(2005.11.05)
回應:醫療疏失的醫學倫理
(2005.11.05)
醫醫相護
(2005.10.29)
扞守醫學倫理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2005.10.30)
醫學倫理=醫德之謬論
(2005.11.09)
三、 醫學、 法律、法律與醫學的衝突
醫療糾紛,法界人士看法!
(2005.10.24)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2005.10.25)
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2005.10.27)
從名醫林靜芸淺談醫療糾紛
更改標題:病歷寫作之時戳記載之重要性
(2005.11.20)
病人要病歷怎麼辦?
(2005.12.03)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2005.12.17)
病歷是否該電子化?電子化之後病患的隱私要如何兼顧? (2005.12.22)
醫療機構可能遇到的暴力威脅問題? (2005.12.23)
基礎醫學倫理學
(2005.12.03)
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
(2005.12.03)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2005.12.03)
醫師 病人 醫療糾紛
(2005.11.04)
一、緣起
二、醫學倫理
三、法律、醫學、法律與醫學的衝突
四、參考書籍
一、緣起
(2005.11.27)
(2005.10.24)
二、醫學倫理
(2005.12.03)
(2005.12.06)
(2005.12.17)
(2005.12.06)
(2005.11.04)
(2005.12.04)
(2005.11.05)
(2005.11.05)
(2005.10.29)
(2005.10.30)
(2005.11.09)
三、 醫學、 法律、法律與醫學的衝突
(2005.10.24)
(2005.10.25)
(2005.10.27)
(2005.11.03)
(2005.11.20)
(2005.12.03)
(2005.12.17)
四、參考書籍(2005.11.21)
(2005.12.03)
(2005.12.03)
(2005.12.03)
(2005.11.04)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59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1800BC Hammurabi法典就提到“醫師”的職責
1. is expectedto preform his art with eccellence.
2. to be responsible to the trust put his hand.
3. to live by rules that are deserver for physicians.
500BC Hippocratic Oath 醫師誓詞(醫學倫理之先師)
1. Do notjing that would intntionally harm the patient.
2. Keep secret what passes between patients and phsicians.
3. Maintain a high standerd of excellent in all you do.
4. Refrain from giving patient intentionally any opision
1200AD Rabbi Moses Ben Maimon(猶太人)發表了醫療法典
1803AD 英國醫師 Thomas Percival 著「醫護人員行為法案」,並且成為 19th 的醫學倫理準則
1974AD 美國的醫學協會成立發表醫學倫理規章
1. Doctors need to dedicate themselves to provide competent servicewith compassion and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2. Be honest with patients and strive to expose phsicians who were deficient in character or competence.
3. Respect for law.
4. Respectthe right for patient.
5. Countinue in study.
1976 Karen Quinlain 事件-醫學科技對人類生命之操控能力極醫療決定帶來震撼
1977 美國總統下令對醫學倫理的全程研究
1983 總統任命的醫學倫理諮詢小組建議醫院成學倫理委員會
1985 美加醫學院規定醫學倫理務必在課程裡加以規劃列為必要之課程
醫學倫理的發展史
1800BC Hammurabi法典就提到“醫師”的職責
1. is expectedto preform his art with eccellence.
2. to be responsible to the trust put his hand.
3. to live by rules that are deserver for physicians.
500BC Hippocratic Oath 醫師誓詞(醫學倫理之先師)
1. Do notjing that would intntionally harm the patient.
2. Keep secret what passes between patients and phsicians.
3. Maintain a high standerd of excellent in all you do.
4. Refrain from giving patient intentionally any opision
1200AD Rabbi Moses Ben Maimon(猶太人)發表了醫療法典
1803AD 英國醫師 Thomas Percival 著「醫護人員行為法案」,並且成為 19th 的醫學倫理準則
1974AD 美國的醫學協會成立發表醫學倫理規章
1. Doctors need to dedicate themselves to provide competent servicewith compassion and 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2. Be honest with patients and strive to expose phsicians who were deficient in character or competence.
3. Respect for law.
4. Respectthe right for patient.
5. Countinue in study.
1976 Karen Quinlain 事件-醫學科技對人類生命之操控能力極醫療決定帶來震撼
1977 美國總統下令對醫學倫理的全程研究
1983 總統任命的醫學倫理諮詢小組建議醫院成學倫理委員會
1985 美加醫學院規定醫學倫理務必在課程裡加以規劃列為必要之課程
病人要病歷怎麼辦?
本文所參考的書籍為「臨床案例醫療法律」一書,由五南書局所出版。
其中一節「病人要病歷怎麼辦?」,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四家不同規模的醫療機構以及醫師對於申請病歷的處理方式。
二、問題討論:有六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二號。
四、參考文獻:民生報(1996/08/23),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0)。
一、案例經驗:
我曾經至四家院所要求我複印病歷,四家院所皆有不同的程序與規範:
1、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複製過三次病歷資料,其規定為可以至服務台申請或者掛原看診醫師之門診要求複製病歷,但不管經由何種程序你的主治醫師皆會知道。(價錢計算為五張一百元,超過五張者,每張以五元計算)
● 第一次由服務台向其相關服務人員要求我在貴院之相關檢查已出院病摘之資料申請,並且告知我要四到五天的工作天,我同意,也付了相關金額。誰知到,在我下次 看診時,我的主治醫師告訴我說,你應該知道報告的結果了,所以我不用多做解釋。我回覆我的主治醫師,我還沒收到!他說,反正你會收到,所以,收到後你就知 道結果。
●第二次直接掛原看診醫師的診,並且在掛號單背面書寫,「我要複製我的在貴院所有就診病歷(包括林口院區),煩請醫師開單!」結 果,醫師直接開單,並且請相關 工作人員告訴我,需要等到才能明天給我,我說假若我今天就要可不可以?我不希望拖時間,最後還是隔天才拿到。而關於林口院區病歷部分,也超過法定時間十四 天內給予,並且告知我,若跨院區須收三百元之影印費,不管有幾張病歷。
●第三次由服務台申請所有就診病歷,其相關服務人員告知我需要七到 十四天的工作天,我隨即告知他,本人上次拷貝病歷隔天就可以索取,今日為何要那麼多天?更好玩的事是他打電話至病歷室,跟他說我的病歷號碼後,又告訴我, 「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也不知道在哪各單位,要我先遣返家,等候通知拿取!」那時,我又回她,我已經一個多月沒來貴院了,為何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櫃上呢? 病歷記載著我的隱私資料,你現在跟我說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而且又不知道在哪裡!現在是怎樣?最後,不在病歷櫃上的病歷,卻可以讓我在事發隔天拿取?!
2.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被刁難拿不到病歷!
● 去馬偕醫院前我事先打了電話詢問相關單位如何拷貝病歷之程序,並且有強調複製整本病歷。而當天我依照其相關服務人員告之方式至骨科門診要求複製我在貴院之 病歷,卻接收到骨科醫師說「無法替其他科別醫師做出複製所有病歷之決定,要我一一掛我所看過的科別向其醫師要求複製病歷。」我隨即告知他,先前有打電話詢 問相關問題,貴院的服務人員告知我,今日只要掛某一科的門診要求醫師替我開單,我就可以複製。但其骨科醫師相關醫護人員堅持不開單,甚至最後還說,那麼你 “請法院直接查封好了!”在骨科門診外吃了閉門羹的我,隨即向其志工服務台反應此項問題,請求相關主管出面說明,結果也像其骨科醫護人員所言般,所以,因 為還有他院的時間限制,故我忿忿不平的離開醫院,結果還是沒拿病歷。
3.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其規定為掛醫師之診別,隨即就有相關負責人出面替你處理。(病歷每張五元,CT片每張300元)
● 當我至國泰醫院進電梯時,馬偕醫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打電話來了,說我的病歷已經複製完成,要我折返回去拿,我拒絕了!隨後,我向國泰醫院就診之醫師表明我要 複製我在貴院之所有資料,隨即就有一位服務人員拿著我的病歷去影印並且開單要我繳費,並且告知我只要跟服務小姐說我僅有複製病歷,並且他會幫我退掛,繳完 費用隨即至放射科就可以索取你的CT片了。
4.嘉義福音聯合診所(掛號費100元,病歷每張2元)
●當我至其診所時,其復健科醫師原先說明我們診所原本僅提供病歷摘要。但是,假如你要複製病歷的話,我們公私分明,所以你就複製吧!醫師也請護士姐姐幫我列印並且收取相關金錢。
二、問題討論
1.你服務的醫院有關病人影印病歷的規定是什麼?
2.病人要複製病歷需要醫師同意嗎?需要醫療機構同意嗎?
3.病歷是誰的財產?
4.病人有權利可以要病歷嗎?如果有的話是可以要全本嗎?還是病摘呢?
5.如果病人不能親自拿病歷複製本或是病歷摘要時,託人來拿可以嗎?你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6.如果保險公司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的概括同意書,可以用來複製病歷嗎?
三、參考法規
1.醫療法(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2.衛生署公告
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三號
主旨:所詢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其中有關索取病歷複製本之申請人資格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三)嘉基醫字第二0一一號函:
二、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影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指 及範圍之同意委託書,始得為之。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是為所稱之委託書;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相關親屬,均可申 請。
正本: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副本:縣市衛生局
四、參考文獻
1、張耀懋(1996/08/23)。熱線追蹤-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保障病歷隱私?病患既有之使用病歷資訊何須他人允許?調閱病歷先經由醫師同意,法界有意見。(民生報),醫藥新聞。
2.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民眾資訊非法全都露,依法拿病歷卻沒著落;台灣病歷取得障礙調查?1/3民眾拿不到自己的病歷。(http://thrf.org.tw)
其中一節「病人要病歷怎麼辦?」,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四家不同規模的醫療機構以及醫師對於申請病歷的處理方式。
二、問題討論:有六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二號。
四、參考文獻:民生報(1996/08/23),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0)。
這篇文章的撰寫,希望醫界的長輩與相關機構可以來反省整個病患拷貝病歷的困難性以及相關問題,希望大家可以就目前所屬之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發表在此,讓所有的民眾得以知道,在台灣的每家醫院對此的規定,以方便台灣居民就醫的權利資訊。
一、案例經驗:
我曾經至四家院所要求我複印病歷,四家院所皆有不同的程序與規範:
1、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複製過三次病歷資料,其規定為可以至服務台申請或者掛原看診醫師之門診要求複製病歷,但不管經由何種程序你的主治醫師皆會知道。(價錢計算為五張一百元,超過五張者,每張以五元計算)
● 第一次由服務台向其相關服務人員要求我在貴院之相關檢查已出院病摘之資料申請,並且告知我要四到五天的工作天,我同意,也付了相關金額。誰知到,在我下次 看診時,我的主治醫師告訴我說,你應該知道報告的結果了,所以我不用多做解釋。我回覆我的主治醫師,我還沒收到!他說,反正你會收到,所以,收到後你就知 道結果。
●第二次直接掛原看診醫師的診,並且在掛號單背面書寫,「我要複製我的在貴院所有就診病歷(包括林口院區),煩請醫師開單!」結 果,醫師直接開單,並且請相關 工作人員告訴我,需要等到才能明天給我,我說假若我今天就要可不可以?我不希望拖時間,最後還是隔天才拿到。而關於林口院區病歷部分,也超過法定時間十四 天內給予,並且告知我,若跨院區須收三百元之影印費,不管有幾張病歷。
●第三次由服務台申請所有就診病歷,其相關服務人員告知我需要七到 十四天的工作天,我隨即告知他,本人上次拷貝病歷隔天就可以索取,今日為何要那麼多天?更好玩的事是他打電話至病歷室,跟他說我的病歷號碼後,又告訴我, 「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也不知道在哪各單位,要我先遣返家,等候通知拿取!」那時,我又回她,我已經一個多月沒來貴院了,為何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櫃上呢? 病歷記載著我的隱私資料,你現在跟我說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而且又不知道在哪裡!現在是怎樣?最後,不在病歷櫃上的病歷,卻可以讓我在事發隔天拿取?!
2.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被刁難拿不到病歷!
● 去馬偕醫院前我事先打了電話詢問相關單位如何拷貝病歷之程序,並且有強調複製整本病歷。而當天我依照其相關服務人員告之方式至骨科門診要求複製我在貴院之 病歷,卻接收到骨科醫師說「無法替其他科別醫師做出複製所有病歷之決定,要我一一掛我所看過的科別向其醫師要求複製病歷。」我隨即告知他,先前有打電話詢 問相關問題,貴院的服務人員告知我,今日只要掛某一科的門診要求醫師替我開單,我就可以複製。但其骨科醫師相關醫護人員堅持不開單,甚至最後還說,那麼你 “請法院直接查封好了!”在骨科門診外吃了閉門羹的我,隨即向其志工服務台反應此項問題,請求相關主管出面說明,結果也像其骨科醫護人員所言般,所以,因 為還有他院的時間限制,故我忿忿不平的離開醫院,結果還是沒拿病歷。
3.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其規定為掛醫師之診別,隨即就有相關負責人出面替你處理。(病歷每張五元,CT片每張300元)
● 當我至國泰醫院進電梯時,馬偕醫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打電話來了,說我的病歷已經複製完成,要我折返回去拿,我拒絕了!隨後,我向國泰醫院就診之醫師表明我要 複製我在貴院之所有資料,隨即就有一位服務人員拿著我的病歷去影印並且開單要我繳費,並且告知我只要跟服務小姐說我僅有複製病歷,並且他會幫我退掛,繳完 費用隨即至放射科就可以索取你的CT片了。
4.嘉義福音聯合診所(掛號費100元,病歷每張2元)
●當我至其診所時,其復健科醫師原先說明我們診所原本僅提供病歷摘要。但是,假如你要複製病歷的話,我們公私分明,所以你就複製吧!醫師也請護士姐姐幫我列印並且收取相關金錢。
二、問題討論
1.你服務的醫院有關病人影印病歷的規定是什麼?
2.病人要複製病歷需要醫師同意嗎?需要醫療機構同意嗎?
3.病歷是誰的財產?
4.病人有權利可以要病歷嗎?如果有的話是可以要全本嗎?還是病摘呢?
5.如果病人不能親自拿病歷複製本或是病歷摘要時,託人來拿可以嗎?你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6.如果保險公司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的概括同意書,可以用來複製病歷嗎?
三、參考法規
1.醫療法(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2.衛生署公告
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三號
主旨:所詢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其中有關索取病歷複製本之申請人資格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三)嘉基醫字第二0一一號函:
二、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影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指 及範圍之同意委託書,始得為之。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是為所稱之委託書;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相關親屬,均可申 請。
正本: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副本:縣市衛生局
四、參考文獻
1、張耀懋(1996/08/23)。熱線追蹤-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保障病歷隱私?病患既有之使用病歷資訊何須他人允許?調閱病歷先經由醫師同意,法界有意見。(民生報),醫藥新聞。
2.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民眾資訊非法全都露,依法拿病歷卻沒著落;台灣病歷取得障礙調查?1/3民眾拿不到自己的病歷。(http://thrf.org.tw)
寫到這裡,有些答案在參考法規與參考文獻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但是,仍有一些需要醫界的長輩以及法界的先進給予我一些意見,也給全台灣的民眾得以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環境,以及讓台灣的居民得以知道相關機關的規定,讓所有的民眾更於明瞭!
最後,我發現我所買的「臨床案例醫療法律」這本書不適用於法律系之學生,反而可以給一些正在執業的醫師一些法律的常識規範以及做為臨床上所發生之問題之檢討!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學歷
台北醫學院醫學士
美國印第安那州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約翰霍浦金斯大學醫務管理博士
現任
台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系助理教授
台北市萬芳醫院核子醫學科主任
美國印第安那州、華盛頓職業律師
教育部醫管系評鑑委員
衛生署評鑑委員
台灣醫務管理學會理事
醫事法學(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編輯審查委員
經歷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市立萬芳醫院副院長
台北醫學大學主任秘書
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副執行長
這本書 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背面寫著
本 書結合新近問題導信行教學趨勢,就重要的醫療法律概念蒐集臨床案例,涵蓋了法院探決和實務困境,以案例為前導的方式安排,輔以討論題綱及法元作為上課討論 的起點,藉由案例研討鼓勵自發性學習,從真實的案例去尋找對未知問題的解答,可以加深學習者的印象與鍛鍊邏輯的法理思考,得到很好的學習效果。
星期三, 11月 30, 2005
回應:當然要醫醫相護
轉載至農夫的意見 ,當然要醫醫相護 之一文
在醫療糾紛的問題上,我們有所謂的醫事審議會,
在一般的醫療諮詢中,也有所謂的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但醫事審議會的公信力大家也大概知道有多少,
而在醫學教育裡,也有所謂「後醫不可批評前醫」這樣的觀念。
這些,都有著醫醫相護的味道,
很多人覺得這樣的觀念很齷齰,跟官官相護一樣等......。
以下是我的回應
醫審會的組織及組成就由您所言般, 公平性始終值得讓外人非議!
我在我的部落格中寫了一篇駁斥扞守醫學倫理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文章, 我國的不成文規定,醫界的教育,都導致醫師有個觀念,後醫不可批評前醫的過錯, 只是,在醫學倫理中也有相關的規範,病人有知的權利。 我不知道這樣的教育,與醫師的相關倫理規範是否有所衝突?
今日我國所有的體制皆想要跟歐美國家學習, 但美國也演伸出一套理論,有關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第二條中提及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這樣的準則規範為何我國也不要學習呢?
在 醫療上很明顯的錯誤就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時要醫醫相護的機會就很難了,單方面從手術同意書與開刀部位不同去批判,好像是很合理的事,在台灣好像常發生。 但那麼術前多位醫師所認定出問題的部位,皆與更改手術部位不同時,這種狀況是不是屬於連外行人就看的出來有疏失了呢? 再者,更改手術部位的同時影像學中早在一年前就出現狀況了,這樣還需要進入手術室後才發現,才更改手術部位嗎?一年來的定期複診中皆未曾發現,這樣的醫師 有錯嗎?
這是我在我部落格裡很少提到的相關重點爭議。醫醫相護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的事嗎?
難道台灣的醫學教育就是如此,那麼身為醫師的你們也要開始教導您們的子女說謊囉?我知道病患對於自己的疾病皆有知的權利,不管是對前醫或者後醫的不利,我皆希望得到最終肯、最詳細的資訊。
假若醫師不是神,犯錯是人的天性,那麼坦然的面對錯誤,誠實告知病患,這樣是否也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呢?
在我部落格中從名醫林靜云淺談醫療糾紛的一文中提及,往往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假若真的出了問題時,醫師願意坦然面對,誠實告知病患家屬,以及善盡溝通的角色。我想至少可以減低所謂的醫療糾紛的出現。減輕病患家屬的不滿。
今日,身為醫界的大人們,這種醫醫相護的行為您們做的真的平安嗎?您們不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嗎?您們該如何教導您們的子女呢?華盛頓砍樹的誠實觀念您們敢間接傳授這樣的知識給您們的子女嗎?
真的令我有些胡疑!
在醫療糾紛的問題上,我們有所謂的醫事審議會,
在一般的醫療諮詢中,也有所謂的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但醫事審議會的公信力大家也大概知道有多少,
而在醫學教育裡,也有所謂「後醫不可批評前醫」這樣的觀念。
這些,都有著醫醫相護的味道,
很多人覺得這樣的觀念很齷齰,跟官官相護一樣等......。
以下是我的回應
醫審會的組織及組成就由您所言般, 公平性始終值得讓外人非議!
我在我的部落格中寫了一篇駁斥扞守醫學倫理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文章, 我國的不成文規定,醫界的教育,都導致醫師有個觀念,後醫不可批評前醫的過錯, 只是,在醫學倫理中也有相關的規範,病人有知的權利。 我不知道這樣的教育,與醫師的相關倫理規範是否有所衝突?
今日我國所有的體制皆想要跟歐美國家學習, 但美國也演伸出一套理論,有關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第二條中提及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這樣的準則規範為何我國也不要學習呢?
在 醫療上很明顯的錯誤就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時要醫醫相護的機會就很難了,單方面從手術同意書與開刀部位不同去批判,好像是很合理的事,在台灣好像常發生。 但那麼術前多位醫師所認定出問題的部位,皆與更改手術部位不同時,這種狀況是不是屬於連外行人就看的出來有疏失了呢? 再者,更改手術部位的同時影像學中早在一年前就出現狀況了,這樣還需要進入手術室後才發現,才更改手術部位嗎?一年來的定期複診中皆未曾發現,這樣的醫師 有錯嗎?
這是我在我部落格裡很少提到的相關重點爭議。醫醫相護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的事嗎?
難道台灣的醫學教育就是如此,那麼身為醫師的你們也要開始教導您們的子女說謊囉?我知道病患對於自己的疾病皆有知的權利,不管是對前醫或者後醫的不利,我皆希望得到最終肯、最詳細的資訊。
假若醫師不是神,犯錯是人的天性,那麼坦然的面對錯誤,誠實告知病患,這樣是否也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呢?
在我部落格中從名醫林靜云淺談醫療糾紛的一文中提及,往往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假若真的出了問題時,醫師願意坦然面對,誠實告知病患家屬,以及善盡溝通的角色。我想至少可以減低所謂的醫療糾紛的出現。減輕病患家屬的不滿。
今日,身為醫界的大人們,這種醫醫相護的行為您們做的真的平安嗎?您們不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嗎?您們該如何教導您們的子女呢?華盛頓砍樹的誠實觀念您們敢間接傳授這樣的知識給您們的子女嗎?
真的令我有些胡疑!
星期日, 11月 27, 2005
自我介紹
首先,我先告訴大家,我出生在從事醫事工作的家庭,我的父母親都是醫療人員,我的姐姐也是,在高中時,很多人問我,為什麼你不讀自然組?為什麼不追隨你們家人的傳統,我只回他們一句話,你認為一個家庭的成員,需要多少人擁有醫事背景?我的伯父(也是我的乾爸爸)也從事醫療工作,也曾經是中國醫藥大學的教授,不幸的事是他在幾年前去世了。但我也有一位哥哥現在應該在接受住院醫師的訓練。這樣的我,我還有勇氣,去設立這個部落格,就是想揭發一些不為人知的醫事弊端。
而為什麼我會有這樣的想法去設立這個網站,因為,長年受疾病的侵擾,加上今年年初的邱小妹事件的發生,我想,我需要適時的提出我的一些看法,而我的看法,有時候或許與事實相背所以設立這個部落格和大家一起討論。以及由書本中所吸取的知識提供給大家參考,但是學術上的資訊往往與實務不同,所以,這更是我經營此部落格的原因之一。
這篇文章我放了很久,一直沒有機會完成,我來做一個自我介紹,為何我會去讀法律系!
這個源起於六年前,國中時代的我,就是一個「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一個人。
卻不是像父母親替我取名時所賦予的期望,「能夠有浩瀚無比的胸懷與志向,也能有像蘆葦頭部那跟小茅草般的堅韌性格,也能有隨風飄蕩的精神。」
而我卻往往為了一個真理,跟師長爭的面紅耳赤,誰也不認為誰錯。
但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與老師起了爭執,但也因為爭執中的一句話激發了我的努力,
那句話是這樣說的「你有本事就去唸法律啊!等你唸了法律之後,再來跟我追求公平與正義。」
我想我應該感謝那位老師。
別看我這樣,我曾經就為了追求「理」字,被這位老師處以最嚴厲的處分,
那就是在我國中生涯中,記了我過,也在我的人生中留下了一個汙點,但這個汙點在國三時再消過期限到時,他願意讓我消過了,但那次的記過在我的人生中有了些轉變。
我變的不願意在去多做發言的動作,我不願意再與他談辯任何事情的真相,
但在我心中,真相永遠存在我的心裡,我不願意多做無謂的辯駁。
但消過時他所說的話,我還銘記在心,他是這樣說的「我不是不願意給你機會,而是其他的同學,我說要記他過時,他的父母親苦求我,不要記他。所以,在這三年來我只有記你的過。」
但在我心中我認為,追求真理所犯下的錯誤,須永遠背上一個永遠洗刷不清的汙點。
而當眾與老師對抗,甚至出言恐嚇、抽煙等違反校規的同學可以因為家人的勸說,讓那位老師放過他們,不與他計較。
而一個只是追求對待同學公平,向天枰一樣的平衡對待班上每位同學的我,卻受須受到這樣的打擊。
我想,我還是需要感謝他,因為他在我國中時的激勵,讓我有股一定要考上法律系的唸力與衝勁。
我達到了。這就是我為什麼會想唸法律?為什麼會熱衷於研法的道路。
人家常說,事必有因。所以,就是這鼓動力,讓我持續堅持下去,去做我想做的事,我願意做的事。而對於往後的路,我也有所期待與抱負,我會慢慢的,慢慢的放上來此處。
在套用我的自我簡介中的一段話,這個部落格的設立,是要讓不同甚至對立的兩方可以在此得到充分的討論,雖然我涉世未深,但我再這邊所發表的相關醫學和法律之文章也亦是由深入收取相關知識,甚至,詢問醫護人員,甚至親身經驗的寫作。 不管社會的黑暗面為何?身為地球村的子民都會有經歷的那天,我不敢向您保證我所見的社會黑暗面有多少。 我只希望可以藉由這個部落格的設立,讓彼此雙方可以有一個良好溝通的管道。
星期一, 11月 21, 2005
為了充實這個部落格我所有的相關書籍

這是我書架上的書,我想應該不只這些,現今又多了好幾本書,
等到我的數位相機回來時,我會從新再照一張圖像,給大家參考!
我設立這個部落格不是用來空手說白話,我研究了許多的書,
以及先前的就醫的不確定感,再 Hospital Shopping 時所遇到的困境,以及所有就醫的經驗!
都是我會在這個部落格中所放下的文章,
為了充實我這個部落格內的文章,
這是我書架上一部份的書,也是我最近幾個月看完的書。
我不希望我在我的部落格中所說的文章不符合法律的規範。
所以,我把我近來所看的書,近來所買的書,就把他隨手拍起來。
當然我所擁有的書不是向您所看到的這些,
而是這樣的寬幅八倍的書籍。但仍以法律的書籍居多。
但在上禮拜我的書籍中又多了一本五南書局所出版的由臨床案例醫療法律。
有空再把它照起來吧!
星期日, 11月 20, 2005
更改標題:病歷寫作之時戳記載之重要性

由原法規來看病歷寫作之標題改為病歷寫作之時戳記載之重要性,並且依據大家提供的意見對於本文稍做修改,以不同顏色作為區分!
以上兩張圖片是我在某家醫院就診時醫師所做的醫囑單,為保護個人隱私以及醫師之相關資料,故我使用了一些技術將有關醫病雙方之個人資料做些模糊處理,請敬請包涵。

根據醫療法的規定病歷寫作須符合下列之規範:
第六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記錄。
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第六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 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
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而就我所提供的兩張照片而言,其為電子病歷,因為現行制度對於電子病歷尚未普及化,所以仍以書面資料為準,所以包含了電子紀錄及手寫部分皆為我的病歷記載。
而就病歷部分討論,他有記載病患姓名、病歷號碼等應有的記載。
但具爭議性的部分為,醫師手寫的病歷紀錄。
未依照所謂的醫療法第68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所稱,(對不起,請恕我直接點明問題之所在)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 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老實說,本人和其相關院所有醫療糾紛在,這樣的手寫紀錄,不免讓人有些異意。(但這都不是此篇的重點,重點再於時戳的記載)
就我所拷貝的整本病歷中,時戳的記載需要明確且無誤的記載於病歷之中,但目前這位醫師,甚至整間醫療法人機構所做出的病歷,確有明顯的時戳問題。
我不了解是法律人依法規來看病歷記載所出現的謬誤,還是,醫師的訓練就是如此,所以,我提出了上面的見解,也希望醫界的大家來給予我一些評論。
假如仍有目前狀況的醫師們,也趕快更正這樣的行為,免得病患家屬甚至律師提出這樣的一個質疑點時,您們會措手不及。
再者,某些專科醫師都有醫師助理(或許稱為專業護理師(NSP)),有些專業助理手中握有所屬醫師的印章,而大部分的醫助會代替醫師行使所謂的簽章的動作。我曾經質疑過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並且詢問了醫師助理及教授。
而他們的解釋是(醫師助理)最後仍要有主治醫師簽名;但問題又出現了,病歷竟然病歷的病程記載甚至醫囑單都是專業護理師所打的,時間上一定與主治醫師查房時間不同及實施醫囑的時間不同,所以,建議所有的醫師們還是隨手帶著手錶,在簽醫囑單甚至手寫病歷時,加上時間的記載。
而(法學教授)教授所言,仍依照民法之相關規定,
民法第三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所以,最後,假若醫助幫忙醫師所做出的相關整理,仍必有醫師親自簽名。既使是擁有醫師印章的專業護理師也不可以代替醫師蓋章的此項行為,或者可以行使代替蓋章之行為,但最後仍須由主治醫師簽名。
我在這裡補充說明一下,放此兩張病歷的問題就在於手寫部分,醫師所寫之東西須符合醫療法之規定,要記載日期、時間。
給醫師們一些小小的建議,假如有誤,請大家提出來討論及更正吧!
星期二, 11月 15, 2005
回覆:醫療疏忽中的醫學倫理
1. 生命之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
2. 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
3. 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
4. 公平正義( Justice)
以上四點,可說是醫療道德的內涵,
但是所謂的醫學「倫理」則是在道德彼此衝突時做一個抉擇.
請問以您的觀點,以上四點有沒有先後次序可言!
關於這四點您認為是醫療道德的內涵,但在戴教授所著之書卻言為醫學倫理,
不管是道德還是倫理,我想應該都是一般人對醫界的期待。
在書中有提到台灣的民眾都將醫學倫理與醫德劃上等號,
但那是錯誤的說法,也亦是民眾的誤解。
而當Dr.Jeroem 當倫理與道德衝突時需做一個抉擇時,我的觀點會是如何?
就我而言上面四點是並駕齊驅的,假若在一般的情況下四者應為同時並行沒有所謂的先後次序之分。
但事情的發生總不是像您我所想的一般那樣的理想,所以醫事法規裡面也有相關規定是說假若再於緊急情況下得以不必經由病患同意下行使侵入性的治療。
所 以在緊急情況下生命的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及公平正義( Justice)應該是並駕齊驅的。而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就得放在一旁往後在做解釋吧!
因此有法規的保護之下,例如一位在車禍中受到重傷昏迷的患者送至A家醫院急診室時,醫師 須在維護生命神聖性的狀況下且最有利於病患的醫治方式對齊做最佳的處置與治療,已經昏迷的病患醫師本身也無法故其個人的自主性,除非有家屬陪同,假若有家 屬陪同時就得經由家屬的簽章同意其相關治療,而現今的健保制度公平正義我想大家都是在同一條水平線上(齊頭式的平等)也無所差別了。
(就像今年初的邱小妹事件中,以我的立場而言,我本身覺得林致男醫師的醫療處置(轉診)無誤。)
而就我本身的立場而言,現今的醫師也都是有做到公平正義的原則,因為當醫師在醫治病患的同時,誰會知道這位病患的貧賤或者高貴呢?
以上只是我純粹的意見及看法,假若與現實情況不同,也請各位醫師們提出來批評與指教。
星期三, 11月 09, 2005
醫學倫理=醫德之謬論
轉載於農夫的意見
醫德,到此為止吧。
醫生要有醫德,從SARS期間和平醫院到前一陣子邱小妹事件,
醫生沒有醫德這件事情,都一直被提出,
甚至有醫生因為這個原因而被法律懲處。
什麼叫醫德?
醫德這種東西跟道德一樣,都是界定不清卻多多益善的,
值班時沒有親自去看病人﹙林致男﹚ → 沒有醫德
開藥時多賺健保的錢﹙以前是病人的錢﹚ → 沒有醫德
沒有視病猶親 → 沒有醫德
要求貧困的病人付醫藥費﹙慈濟一攤血故事﹚ → 沒有醫德
很久以前聽過一著主治醫師講的不錯,
他說用醫德來要求過於沉重,也太含糊不清,
他覺得應該用「敬業精神」來要求醫生比較好。
個人覺得這種切入點很好,
就好像商人做生意,我們不會說他不應該多賺消費者的錢,
但是他不應該賣黑心商品﹙謊稱原料、來源、用途、效果﹚。
所以,各個職業有沒有做出符合他們職業的行為,
就叫做稱職,盡量表現的稱職,就做敬業精神。
咱們來看看醫生。
病人花了掛號費,事後還要繳診療費跟藥費,
那麼你醫生做了什麼?你憑什麼把病人的錢拿走?
病人要求的第一個是健康,第二個是舒服,第三個是安心,
很多疾病治的好,很多疾病治不好,
治的好的,你當醫生的當然可以順理成章的把病人的錢拿走,
治不好的呢?甚至是發生後遺症的呢?
治不好病,我們可以症狀控制,讓病人有生活品質,
發生後遺症的,或是發生併發症的,
如果屬疾病自然演變的,就不是醫生的責任,
這樣醫生還是可以把病人的錢拿走,只是可能不能拿的那麼多。
﹙目前沒有這個機制,而且病人發生越多問題,醫生會拿的越多﹚
最後,就是你也沒把病治好,你也沒幫他解除什麼痛苦,
但是你做人親切、表現的專業稱職,盡力的診療病人,
讓他覺得很心安,很放心,那你也可以把錢拿走。
所以從敬業精神的角度來看,
做醫生的常常唸書充實更新自己的知識,是敬業。
不斷的利用機會加強自己的技術與診斷能力,醫術精湛也是敬業。
穿著得體,好好的對待病人,尊重tissue,這也是敬業。
敬業的人,當然有權利收取費用,而且表現的越好可以收越多。
那麼一開始提到的那些問題呢?
值班應該親自看病人?不一定,可以照顧好病人即可。
開藥多賺健保的錢?很好,只要你有辦法把病人的病痛解決。
沒有視病猶親?這個太籠統,不討論。
要求貧困的人付醫藥費?天經地義。
這樣看來,我們都應該盡力做個敬業但沒醫德的醫師啊。
PS.
其實討論到最後醫德就出現了,
就是你明明可以收很多錢的,你卻只收一點點,這就是醫德;
你明明已經表現一百分了,你卻表現一百二十分,這就是醫德。
醫德,根本就是不通情理、違反人性的東西。
沒錯,醫德應該要倡導,我們都希望有聖人,
但不應該要求所有的醫生都這樣。
醫德,到此為止吧。
醫生要有醫德,從SARS期間和平醫院到前一陣子邱小妹事件,
醫生沒有醫德這件事情,都一直被提出,
甚至有醫生因為這個原因而被法律懲處。
什麼叫醫德?
醫德這種東西跟道德一樣,都是界定不清卻多多益善的,
值班時沒有親自去看病人﹙林致男﹚ → 沒有醫德
開藥時多賺健保的錢﹙以前是病人的錢﹚ → 沒有醫德
沒有視病猶親 → 沒有醫德
要求貧困的病人付醫藥費﹙慈濟一攤血故事﹚ → 沒有醫德
很久以前聽過一著主治醫師講的不錯,
他說用醫德來要求過於沉重,也太含糊不清,
他覺得應該用「敬業精神」來要求醫生比較好。
個人覺得這種切入點很好,
就好像商人做生意,我們不會說他不應該多賺消費者的錢,
但是他不應該賣黑心商品﹙謊稱原料、來源、用途、效果﹚。
所以,各個職業有沒有做出符合他們職業的行為,
就叫做稱職,盡量表現的稱職,就做敬業精神。
咱們來看看醫生。
病人花了掛號費,事後還要繳診療費跟藥費,
那麼你醫生做了什麼?你憑什麼把病人的錢拿走?
病人要求的第一個是健康,第二個是舒服,第三個是安心,
很多疾病治的好,很多疾病治不好,
治的好的,你當醫生的當然可以順理成章的把病人的錢拿走,
治不好的呢?甚至是發生後遺症的呢?
治不好病,我們可以症狀控制,讓病人有生活品質,
發生後遺症的,或是發生併發症的,
如果屬疾病自然演變的,就不是醫生的責任,
這樣醫生還是可以把病人的錢拿走,只是可能不能拿的那麼多。
﹙目前沒有這個機制,而且病人發生越多問題,醫生會拿的越多﹚
最後,就是你也沒把病治好,你也沒幫他解除什麼痛苦,
但是你做人親切、表現的專業稱職,盡力的診療病人,
讓他覺得很心安,很放心,那你也可以把錢拿走。
所以從敬業精神的角度來看,
做醫生的常常唸書充實更新自己的知識,是敬業。
不斷的利用機會加強自己的技術與診斷能力,醫術精湛也是敬業。
穿著得體,好好的對待病人,尊重tissue,這也是敬業。
敬業的人,當然有權利收取費用,而且表現的越好可以收越多。
那麼一開始提到的那些問題呢?
值班應該親自看病人?不一定,可以照顧好病人即可。
開藥多賺健保的錢?很好,只要你有辦法把病人的病痛解決。
沒有視病猶親?這個太籠統,不討論。
要求貧困的人付醫藥費?天經地義。
這樣看來,我們都應該盡力做個敬業但沒醫德的醫師啊。
PS.
其實討論到最後醫德就出現了,
就是你明明可以收很多錢的,你卻只收一點點,這就是醫德;
你明明已經表現一百分了,你卻表現一百二十分,這就是醫德。
醫德,根本就是不通情理、違反人性的東西。
沒錯,醫德應該要倡導,我們都希望有聖人,
但不應該要求所有的醫生都這樣。
台灣人對於醫德就等於醫學倫理的這個謬論,改天來談談這個話題!
星期一, 11月 07, 2005
法律人就像我開站文章所言般嗎?
我是這樣問我的同學的,以下是他的回答
醫療糾紛每一年多多少少會有
高中的時候有個老師說過
醫生絕對不會舉證
醫生一位在進入醫師公會時
一定會發誓
所以他們不會舉證彼此
是不是真的 我不得而知
要靠你來幫忙囉
醫師和律師遇到訴訟是各站立場
但不是全部的醫師都把法律人看成這樣吧
我們法律人不也會說哪個法官判的不好
像鍾秉正老師 那麼的憤世忌俗的法律人也是有
醫界怎麼看我們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們是不是秉著良心做事 為他人訴訟
醫界的人不見得都懂法律
我們看他們 他們看我們 都是霧裡看花 我們不得否認的是
昧著良心的律師法官也是有一張白紙上 有個汙點 大家的著眼點
便是那個醒目的汙點即使潔白的部分還是很多
妳懂的 所以好好照顧自己 朝妳的目標邁進 為我們法律人澄清
醫療糾紛每一年多多少少會有
高中的時候有個老師說過
醫生絕對不會舉證
醫生一位在進入醫師公會時
一定會發誓
所以他們不會舉證彼此
是不是真的 我不得而知
要靠你來幫忙囉
醫師和律師遇到訴訟是各站立場
但不是全部的醫師都把法律人看成這樣吧
我們法律人不也會說哪個法官判的不好
像鍾秉正老師 那麼的憤世忌俗的法律人也是有
醫界怎麼看我們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們是不是秉著良心做事 為他人訴訟
醫界的人不見得都懂法律
我們看他們 他們看我們 都是霧裡看花 我們不得否認的是
昧著良心的律師法官也是有一張白紙上 有個汙點 大家的著眼點
便是那個醒目的汙點即使潔白的部分還是很多
妳懂的 所以好好照顧自己 朝妳的目標邁進 為我們法律人澄清
這是我的同窗為我的開站文所寫下的文字,法律人的界定好像就與醫師的有了醫療疏失時一樣,會成為媒體目光之焦點!也成了一各黑點所在!我想這是各行各界所有人不可否認的一點了吧!
星期六, 11月 05, 2005
醫療疏忽中的醫學倫理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02頁及第104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醫療疏忽中的醫學倫理基本上提出四個理念:
1. 生命之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
生命的神聖性是天經地義的,也因為生命的脆弱而使他更顯得珍貴,應序謹慎關照。醫生的醫療因之是一種社會負與的神聖任務。(Sacred Trust)。
2. 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
診治病人就是要利益病人,使病人得到健康,其過程為避免傷害,處處以病人的利益著想,以病人的福祉為優先考量。
3. 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
病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因之醫生在醫治促進健康的過程中,是一個同伴而不是主人。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因之為醫倫的必然。
4. 公平正義( Justice)
生命沒有富貴貧賤之別,因之必須對病患一視同仁,不論男女老幼,社會顯達或酒漢,基本上皆應提供相同的照顧與關懷。
這四個理念的目的都在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與提升。
台灣醫望雜誌在探討醫療醫療糾紛(趙平「醫療糾紛公案」。醫望1996;15:21~23)時,也提出了類似的因應之道:
1. 良好親切的態度。
2. 醫生能盡力病讓病人及家屬體會到醫生的真情關懷。
3. 不但向病人,也向家屬解釋病情,並隨時告知變化及其可能的影響。
4. 親切有忍性。
5. 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的成立並建立其公信力。
1. 生命之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
生命的神聖性是天經地義的,也因為生命的脆弱而使他更顯得珍貴,應序謹慎關照。醫生的醫療因之是一種社會負與的神聖任務。(Sacred Trust)。
2. 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
診治病人就是要利益病人,使病人得到健康,其過程為避免傷害,處處以病人的利益著想,以病人的福祉為優先考量。
3. 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
病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因之醫生在醫治促進健康的過程中,是一個同伴而不是主人。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因之為醫倫的必然。
4. 公平正義( Justice)
生命沒有富貴貧賤之別,因之必須對病患一視同仁,不論男女老幼,社會顯達或酒漢,基本上皆應提供相同的照顧與關懷。
這四個理念的目的都在促進醫病關係的和諧與提升。
台灣醫望雜誌在探討醫療醫療糾紛(趙平「醫療糾紛公案」。醫望1996;15:21~23)時,也提出了類似的因應之道:
1. 良好親切的態度。
2. 醫生能盡力病讓病人及家屬體會到醫生的真情關懷。
3. 不但向病人,也向家屬解釋病情,並隨時告知變化及其可能的影響。
4. 親切有忍性。
5. 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的成立並建立其公信力。
星期五, 11月 04, 2005
醫師 病人 醫療糾紛
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第189頁,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更改標題由“駁斥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改為“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醫 學專業者長久以來皆以病人的利益推展出一系列的倫理規則。但是醫師並認識他自己只是醫療團的一員。他的責任應該不只限定於對病人的,也要對社會及其他健 康有關之專業人士,及醫師本人對自己負責。以下七項原則是美國醫學名所共識的。並不是法律,但,是一種行為準則,用以規範醫師最基本及崇高的行為。
第一條: 醫師必獻身提供勝任的醫療服務,並常以仁德、尊重人類生命行醫。
第二條: 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第三條: 醫師必須遵守法律,並認識對病人最大的利益有不合理的(法令或習慣)時,應該尋求改善他的責任。
第四條: 醫師必須尊重病人的權益,及同儕醫師,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的權益。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確保病人的隱私。
第五條: 醫師必須接受持續教育,引進新科學知識。醫師也必介紹給病人或社會大眾一般的醫學常識。並應該詢求不同專科的會診,善用其專業的才智來醫治病人。
第六條: 醫師除非在急診情況之外,得有自由選擇的服務對象(病人),他的夥伴,或在何地行醫。
第七條: 醫師應參加社區活動,並有改善社區的責任。
更改標題由“駁斥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改為“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醫 學專業者長久以來皆以病人的利益推展出一系列的倫理規則。但是醫師並認識他自己只是醫療團的一員。他的責任應該不只限定於對病人的,也要對社會及其他健 康有關之專業人士,及醫師本人對自己負責。以下七項原則是美國醫學名所共識的。並不是法律,但,是一種行為準則,用以規範醫師最基本及崇高的行為。
第一條: 醫師必獻身提供勝任的醫療服務,並常以仁德、尊重人類生命行醫。
第二條: 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第三條: 醫師必須遵守法律,並認識對病人最大的利益有不合理的(法令或習慣)時,應該尋求改善他的責任。
第四條: 醫師必須尊重病人的權益,及同儕醫師,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的權益。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確保病人的隱私。
第五條: 醫師必須接受持續教育,引進新科學知識。醫師也必介紹給病人或社會大眾一般的醫學常識。並應該詢求不同專科的會診,善用其專業的才智來醫治病人。
第六條: 醫師除非在急診情況之外,得有自由選擇的服務對象(病人),他的夥伴,或在何地行醫。
第七條: 醫師應參加社區活動,並有改善社區的責任。
看了戴教授所寫的基礎醫學倫理學,卻未見所謂的不要在病患面前批評前位醫師的處理方式有誤的這項倫理!
是gush本身誤解了嗎?醫學倫理何處有講呢?請醫者本著自己的良心對病患說出實話吧!
醫醫相護,假若是醫學倫理的話,大家也就不要期待醫治你的醫師會向你說出實話。
美國醫學會有這樣的不成文法律,
但我們台灣呢?是否背道而行?
看了您在法律的電字報所言,回頭去翻基礎醫學倫理學之書。
整本書內卻未見此,但醫醫相護卻是台灣醫師眼中的醫學倫理!
星期四, 11月 03, 2005
從名醫林靜芸淺談醫療糾紛
前陣子藝人白冰冰替自己的姪女開記者會控訴整形名醫林靜芸的醫療糾紛一案,再者,經由記者會後也有許多相同的受害者投訴於藝人白冰冰,同樣也是因為整形名醫林靜芸的相關醫療糾紛。為何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呢?是否就是台灣這個社會對於醫療糾紛的受害者,往往都是投訴無門呢?今日,再次傳出骨科名醫陳博光醫師醫療糾紛案翻盤案件,雖有上訴機會,但對於犯罪受害者的傷害又會是多大呢?當小蝦米對抗大集團時,誰會勝訴呢?人民應有的管道為何呢?身為醫糾的受害者,如何伸張自己的權利呢?
試著以第三者(醫者)的角度來觀看此事件,在1960年代消費主義的興起,消費者有知、安全、選擇和敘述的權利。在現今知識爆發的年代,知識的普及使得人民可以隨時在網路上搜尋到疾病相關資訊。同時也對現今的醫病關係有著相當大的衝擊。
根據戴正德教授所著的基礎醫學倫理一書內所述在台灣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醫生未與家屬盡善溝通;醫生未去病房探視(看)病人(沒有關照),未據實說明;醫護人員態度欠佳;社會對醫師賦予很高的期待,不容許有錯誤的發生;病人不配合,亂吃藥(比如中醫或訪間秘方);開盲腸炎卻弄出人命;病人權力伸張,動不動就惹事生非;醫生為息事寧人,有糾紛就給錢,造成大眾認為一有糾紛就得有賠償之錯覺。
由上述的原因,很明顯的告訴大家,醫療糾紛的發生,主要在於醫病關係的惡劣。今天的年代已經不同了,醫師須忍心的向病人及家屬解釋病情,治療方法,及可能發生的問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站在醫療糾紛的受害者角度而言,今天我們僅是一般的市井小民,要如何對抗擁有龐大資源的醫療財團呢?在醫界的大人眼中,往往發生醫療糾紛時,就會誤認為病患家屬就只是要賠償而已。但要真理的病患呢?醫師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擁有一定的醫療資源,但身為市井小民的我們,該如何對抗醫師呢?該如何由醫療專業領域中找出醫師的錯誤呢?身為醫療糾紛的受害者,深怕那天醫療糾紛暴了光,也斷了自己往後就醫的權利。
在黃振宇醫師所著的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一書中一篇有關醫醫相護的文章提及「醫界的前輩們告誡我們『千萬別在病患或者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的處理方式對與錯的方式』」。這樣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事嗎?隱瞞病情對於醫師的良心過意的去嗎?在那本書中也有一段提及,我願意告訴您您的病情真相,您可以向您先前的醫師提出告訴,但我不會幫您作證。在這樣的文字理透露出什麼?醫醫相護的情形屢見不鮮。所以,病患所得到的不一定是真相?大人們常常教導有錯就要認錯,從小教導筆者要學華盛頓坎樹一樣的誠實面對,但試問醫界的醫師們,您們有做到嗎?
當醫療糾紛上訴到法院時,擁有病患最多的資料為誰?醫療糾紛的舉證,誰會佔上風呢?不管如何,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
身為筆者的我,不想一味的批評醫界的謬誤,但當社會正義無法替醫療糾紛的受害者主持正義時,往往就須由民意代表、藝人等相關在社會上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人,替所有的市井小民伸張公平與正義。筆者也呼籲法界的相關人員,盡速的替醫療糾紛受害者,立訂一個適當的法律來讓所有的醫糾受害者得以伸張。在跋扈的醫療體系下,好讓台灣的全體居民得以有喘息的機會。
試著以第三者(醫者)的角度來觀看此事件,在1960年代消費主義的興起,消費者有知、安全、選擇和敘述的權利。在現今知識爆發的年代,知識的普及使得人民可以隨時在網路上搜尋到疾病相關資訊。同時也對現今的醫病關係有著相當大的衝擊。
根據戴正德教授所著的基礎醫學倫理一書內所述在台灣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醫生未與家屬盡善溝通;醫生未去病房探視(看)病人(沒有關照),未據實說明;醫護人員態度欠佳;社會對醫師賦予很高的期待,不容許有錯誤的發生;病人不配合,亂吃藥(比如中醫或訪間秘方);開盲腸炎卻弄出人命;病人權力伸張,動不動就惹事生非;醫生為息事寧人,有糾紛就給錢,造成大眾認為一有糾紛就得有賠償之錯覺。
由上述的原因,很明顯的告訴大家,醫療糾紛的發生,主要在於醫病關係的惡劣。今天的年代已經不同了,醫師須忍心的向病人及家屬解釋病情,治療方法,及可能發生的問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站在醫療糾紛的受害者角度而言,今天我們僅是一般的市井小民,要如何對抗擁有龐大資源的醫療財團呢?在醫界的大人眼中,往往發生醫療糾紛時,就會誤認為病患家屬就只是要賠償而已。但要真理的病患呢?醫師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擁有一定的醫療資源,但身為市井小民的我們,該如何對抗醫師呢?該如何由醫療專業領域中找出醫師的錯誤呢?身為醫療糾紛的受害者,深怕那天醫療糾紛暴了光,也斷了自己往後就醫的權利。
在黃振宇醫師所著的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一書中一篇有關醫醫相護的文章提及「醫界的前輩們告誡我們『千萬別在病患或者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的處理方式對與錯的方式』」。這樣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事嗎?隱瞞病情對於醫師的良心過意的去嗎?在那本書中也有一段提及,我願意告訴您您的病情真相,您可以向您先前的醫師提出告訴,但我不會幫您作證。在這樣的文字理透露出什麼?醫醫相護的情形屢見不鮮。所以,病患所得到的不一定是真相?大人們常常教導有錯就要認錯,從小教導筆者要學華盛頓坎樹一樣的誠實面對,但試問醫界的醫師們,您們有做到嗎?
當醫療糾紛上訴到法院時,擁有病患最多的資料為誰?醫療糾紛的舉證,誰會佔上風呢?不管如何,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
身為筆者的我,不想一味的批評醫界的謬誤,但當社會正義無法替醫療糾紛的受害者主持正義時,往往就須由民意代表、藝人等相關在社會上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人,替所有的市井小民伸張公平與正義。筆者也呼籲法界的相關人員,盡速的替醫療糾紛受害者,立訂一個適當的法律來讓所有的醫糾受害者得以伸張。在跋扈的醫療體系下,好讓台灣的全體居民得以有喘息的機會。
這篇是本人於2005.11.02投稿於東森新聞報的一篇文章!就請大家一起賞論吧!
星期一, 10月 31, 2005
回覆:絕對值
To gush,
法律存有灰色地帶,那妳認為醫學呢?請注意,我並非指由「人」所構成的醫學「界」,而是指醫學這領域。
基本上,人類對醫學的認識正如同我們對大海的認識一樣,似乎已經知道很多,但是比起不知道的,還是如同九牛一毛。我不知道為何同一種手術,這個人開完恢復的很快,另一個人開完卻似乎不見好轉。我也不清楚,為何這藥物,給A吃似乎很有效,給B吃卻是沒啥效果。當然,我們可以藉由實驗的數據、經驗告訴妳,依據經驗,多少比例的病人吃了這藥會有效,年紀多大的病人開刀後比較可能復原等等。
但病人要求的往往是個絕對值,
「醫生,藥要吃多久才會好?」
「醫生,開完刀會不會好?」
「醫生,我還有多少時間?」
我們該如何在灰色地帶中,找到絕對值?
絕對值得取捨不易,就像法律界的法律實例題一般,
有些人認為以A法條去判讀這個案例,
有些人認為以B法條去判讀這個案例,
而在教授眼中,這樣以A、B法條來解讀案例都沒錯!
所以,要如何取決對值呢?所以說,沒有絕對的方法以及正確的答案。
法律有千其百條,醫學也有千其百種的病,我想醫界與法界絕對無法從中間攝取出一個絕對值。
但醫師們至少可以以臨床經驗告訴病患種種數據來向病患解釋!
當然律師也可以,法官也可以這樣的案例在司法界上勝訴的機率有多高!敗訴的有多高!
而關於灰色地帶中,要找到絕對值,我想,是難上加難的事!
我不苛求醫界以完美的型態出現在我眼前,但應可避免的疏失,應該盡可能的避免!
只要醫師注意到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我想,法律人就不會太過於苛求所有的醫界了!
現今我所遇到的就是醫師沒有注意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及告知義務,而我不會要求醫界所呈現的一定是完美狀態,但是,我認為,應注意的要先注意、應說明的要先說明清楚並有完全的病歷記載!這樣的要求會過分嗎?我想法律界的律師也會如同我所說的案件勝率高、低,向委託人說明清楚!
星期日, 10月 30, 2005
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
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
文 / 高添富醫師
文 / 高添富醫師
醫 學倫理概念本來就很抽象,一向都是無法可管,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違反醫學倫理只能予以道德勸說。所以面對醫界有些前衛人士大膽採用企業經營理論,薄利 多銷技巧,宣傳誇張手腕,優惠傳銷促銷,甚至賄賂救護車,收買計程車司機,為門庭若市,搭配演藝圈,遊走黑白道,為吸引顧客,折扣減價,免費大優惠,把百 貨公司週年慶那一套把戲都拿出來用了,7-11當然比開雜貨店好賺,不按牌出牌的結果,不但自毀醫師形象,而且竟使正派經營,有所不為的大多數醫師們都因 而門可羅雀,無以為繼。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移付懲戒處分
衛生 署醫學倫理委員會有鑑於此,深感此風不可長,遂在2002 年1 月修訂了醫師法,特將游走法律邊緣的醫療不正當業務行為,視為「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處理,而在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中加入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者,可處以 警告、繼續教育及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醫師證書等懲戒處分辦法。至此醫療倫理無限上鋼,醫師們不管出於自願或被動都必須恪守 醫師公約與醫學倫理規範,而且必須君子有所不為,努力以赴,期望能真正做到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
隨 著醫療發達,就醫方便也是台灣醫療糾紛劇增的原因,國人每人每年門診次數已破天荒高達15 人次,醫師多作多錯,台灣醫療糾紛當然是風起雲湧,應接不暇。比起非洲未開發國家,沒醫師可看,當然不會有什麼醫療糾紛,但台灣醫師俗又大碗,需要窮忙以 量補價,結果自然作多錯多,落到人人醫療糾紛纏身,家家訴訟勞費無期。然而醫師心中之痛,不僅如此,醫療糾紛的定義日漸模糊,才是糾紛劇增主因,醫療過程 中,只要結果一有不順病人之意,馬上就成立醫療糾紛(結果責任),比如產前超音波檢查沒發現胎兒少一指小指,或莫名其妙,無預警的發生產婦羊水栓塞症,病 人回天乏術,醫師就一定陷入無盡無期的糾紛漩渦,受人唾棄,任人宰割;甚者,病人八百年前看過一次病,日後發現新的病情,或不幸得了癌症,也要追根究底, 朔本根源,怪罪起當年醫師沒替她早期發現,不論事隔多久,都要契而不捨算清舊帳。
醫療糾紛七成為非過失行為
一 九八六年,一群跨領堿的哈佛大學學者接受了紐約州州政府之委託,對一九八四年當年全紐約州五十一家醫院所抽樣取出31,429筆病歷逐筆研讀,研究發現每 100名住院病患,有3.7名受醫療傷害;而在醫療傷害事件,有28%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另外有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因其傷害非因過失造成,即非 醫師之注意程度欠缺所造成,而是醫療本質上的高風險性及不確定性所引起,其損害沒有辦法受到填補。
這佔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中,又可分 為兩大類,即一為「可預見」醫療傷害:指可以預知的醫療併發症、副作用,是屬於「知情同意法則」所要規範的範疇;如果醫師有在事前善盡說明告知義務,則病 患可對此一風險做規劃。另一為「不可預見」的醫療傷害:指不可意料,不可抗力的醫療意外。(參 考楊秀儀教授上課講義),雖然我們必須承認,在台灣每年預估有高達八萬件的醫療傷害案例,其中牽涉到不知多少失去親人的錐心之痛,但天知道這當中竟有 72.2%,根本就是非關醫師過失不過失問題的「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個人特地為之定名為「非過失行為」,也就是高達七成的醫療糾紛,根本非關醫 師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而是命運使然。
非過失行為要靠醫醫相護
事實上,醫療行為中過失不過失的分野點就是在於 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而醫療照護水準,係以當時的醫學水準為準;低於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有過失」,平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沒過失。平 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除了「正面醫療結果」外,也包括可能發生「負面醫療結果」中的醫療合併症(可預見)及醫療意外(不可預見)這兩種醫療糾紛。 所謂「醫療合併症」者,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多謹慎,多有經驗,都不能避免會有一定比例可能發生的副作用或後遺症者,如婦癌根治性子宮切除手術後,會有大 小便不正常的後遺症,或乳癌開刀後,使用tamoxilin化療,會導致子宮內膜長癌的副作用 (這部份也的確和有否告知後同意有關,可用以決定其違法性之有無);而所謂「醫療意外」者,應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也終無法避免這種不可抗力﹑不可意料的 事發生,才叫意外,如羊水栓塞,嬰兒猝死症等都是,這些都不涉及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的問題,當然正是屬於「非過失行為」的範疇之內。
重點就是,在這塊「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領域範疇之中,居然 很少法學或醫學人士提及過,關心過,或研究過;個人一向也都把它們歸為病人無理取鬧,精神有病來自我解嘲,至今看到哈佛報告後才恍然大悟,原來它們根本正 是屬於不可歸責於的醫師「非過失行為」,而這種佔醫療糾紛中最大宗比率的困擾,防不勝防,有理講不清,才是醫師心中的真正大痛,這也正是迫使醫師不得不採 取防衛醫療的主因。而就「未來損害之預防」方面,這72%的醫療傷害,都不是任何責任制度所能夠達成的,而是需要一個更安全的醫療給付環境,由國家用非關 過失不過失(也就是一向稱為無過失者)的賠償方式,來加以補償,黃淑英立委目前鼓吹醞釀的「生產風險補償基金」正是具先見之明的創舉。
後醫一句話可以化干戈為玉帛
當 大多數學者專家尚未完全領誤,醫師們背負的這頂大黑鍋之前,個人深感在這個領域範圍中,只要「後醫」(後來看到病人的那位醫師同仁)的一句話,就可以化干 戈為玉帛,但同樣後醫的一句話,也可以挑釁離間興風作浪,至一發不可收拾。只要後醫或接受諮詢的醫師,能恪守醫學倫理,設身處地,美言「前醫」(之前第一 個看過病人的苦主)幾句,其實就可以防止這部份,高佔72%比率的醫療糾紛的成立與否或和解惡化了。譬如說碰到「醫療合併症」事件,我們後醫大可開誠佈 公,坦然告訴病家說:誰碰到誰倒霉,那是病人運氣不好,再有經驗的醫師也無法避免,甚至噁心一點說連「前醫」這麼有經驗的名醫都會碰到了,任誰來做都可能 更糟糕,真是落地有聲鏗鏘有力。而對「醫療意外」事件,後醫更可以理直氣壯的為前醫背書兩肋插刀,儘管大言不慚的告訴患者,就是叫神仙來醫治也一樣回天乏 術,任誰都束手無策,救不起來。舉例來說,若聽到病人在罵那位教學醫院的教授涼光,替她結紮後還害她又懷孕了,您能放下身段,大言不慚的坦率告訴病人: 「這有千分之一的失敗率,我自己也失敗過,沒什麼啦!」。若有病患向您埋怨,前胎在前醫診所分娩後照護疏失,新生兒忽然猝死,您應該老老實實告訴患者,這 是天災人禍的意外,誰碰到誰倒霉,如此一句真心話,就足以春風化雨,信不信由您!高達百分之七十二的醫療糾紛案例會不會成立,就這樣完全操之在我(後 醫)。
外界社會公正人士都老誤以為醫療資訊不對等下,醫師都愛醫醫相護,其實追根究底,真正醫醫相護的比例,最多也只不過是佔了百分之廿 八的醫療糾紛中的過失責任部份而已,非過失行為又何必護短?但真的醫師都醫醫相護嗎?聽 說新光醫院羊水穿剌後畸形兒案件, 修成的苦果就是幕後有高人(後醫)指點,而從此開婦產科醫師必須負責撫養教育自己所接生的畸形兒的濫觴;個人不過為當年當兵時老長官的老夫人處方兩次賀爾 蒙補充療法,後輩後醫就警告患者,預言說她會馬上致癌,嚇得她老人家一看到本人就避之唯恐不及,醫醫相害屢見不鮮。如果有一天,連醫師同仁都無法信任,都 不可靠,後醫不但迎合患者添油加醋,更愛與狼共舞落井下石,禮失而求諸野,最後這醫療糾紛中百分之七十二的案例,勢必要祈求算命智者的一席「聽天由命 論」,來替醫師化解。算命相士如果智慧的告訴新生兒猝死的父母說:其實這是小孩子不跟您,或前世作父母的欠他的債,今世要來償還云云,一言九鼎,不但可能 化腐朽為神奇,而且像就祭拜嬰靈一樣,有使病家療傷止痛的精神治療功效。
身為後醫只會一味「煮豆燃豆棋」, 嚴重違背醫學倫理,踩著醫師同仁的傷疤耀武揚威,任「豆在斧中泣」。若經我們醫學會的「紀律倫理委員會」主動調查或接獲會員告狀檢舉,針對會員游走法律邊 緣的不正當行為,若証據確鑿,而且百口莫辯,本委員會除被授權獨立審判外,最高還可以處以該會員有期限的予以「限期除名」,到時哭泣的豈只是同是滄海淪落 人的前醫而已?
高添富婦產科診所 院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博士班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常務理事/醫療法制及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
台北市醫師公會 醫政法制委員會委員/醫療糾紛委員會副召集委員/醫療爭議調處委員會委員、
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會員代表、
婦產科專科醫師、
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自行架設公益網站:鴨嘴大夫 婦女健康醫療法律網 http://www.drkao.com
醫醫相護好像是醫界常做的事,而醫醫相護又好像不違背醫學倫理,看見此文章,所說的,把醫學倫理無線上剛的擺在法律之上,或有不符。
在網站中若查詢醫醫相護,就會有一篇婦產科醫學會會長所發表的一篇文章,什麼醫醫相護?其實是,醫醫相害吧!
曹植有一首詩『七步詩』主豆燃豆棋,豆在斧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但是,借問各位醫界大人們,您們說,假若沒有醫醫相護,就像曹植的七步詩。或許,這是你們保障您們工作權不得不如此下策!
但當病患是您時,您希望您的同行如何做呢?告訴您實情,還是隱瞞呢?
(請醫界的大老們反省吧!)
星期六, 10月 29, 2005
醫醫相護
本天文章選自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黃振宇先生著,其中的一篇文章“醫醫相護”(採重點轉載式書寫)
官 官相護,在各國小市民心中是一直存在的觀念,尤其是中華民族,更是根深蒂固。其實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從小都被訓練城搞小團體、搞分化的的群居動物, 一有利益衝突時,便有你我之分、男女之分、村與村之分、本省與外省之分,讀醫學院時,還有南部來的與北部來的分別,當然醫界的相護也非常明顯。
………………………
『千萬別在病人或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處理方法的對錯』也是前輩常所告誡的。很多醫師常常在病家面前責罵護士,這是一個非常不道德及沒有休養的行為,或者醫師想藉此提高自己的權威性及地位,但是我相信有知識的病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及想法。
現 在醫界競爭非常激烈,但並不是在醫療發展研究方面,而是互相爭取病人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五步一家診所十步一家醫院已是台灣都會區的一個特色,所以並人轉診 的機會也是很普遍且頻繁,因此有些不道德的醫師便會批評上次幫忙處理的醫師能力不夠、方法錯誤等。果真是一個錯誤,也不能在別人背後批評別人,畢竟這樣子 作會傷害到醫病關係,而且也沒辦法提升醫療水準。其實醫師處理病人是一項藝術,意即有不同的觀點、角度、當時的狀況,做病人的不一定了解,怎麼能夠光憑病 人所描述的來訂下結論呢?這種醫師你能信賴嗎?
----------------作者提出了兩個案例,手術中有紗布遺留在體內,一位醫師選擇隱瞞而重做手術取出;另一案例,選擇將實際病情真相告訴病患家屬,但醫師說你有權提出告訴,但是你要我作證指出上一位醫師的錯誤,我是不會做的。---------------
上面兩位病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固然是事實,一位醫師採取隱瞞的作法,另一位醫師是把真相告 ,但是他們同樣地減低醫療糾紛。讀者們,你們認為哪一種的說法是對的呢?或者你認為應該挺身而出把犯錯的醫師繩之以法?
這個地球上有數不完的疾病,社會上又有各式各樣的人,好的醫師部應該只治療疾病,而是治療病人。不同的病人得到相同的病,所作的治療也不盡相同,同一位病人在不同的醫師處理下可能也有不盡相同的處理方式,時間的不同當然又有所不同,所以很難去衡量對與錯。…………
醫醫相護
官 官相護,在各國小市民心中是一直存在的觀念,尤其是中華民族,更是根深蒂固。其實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從小都被訓練城搞小團體、搞分化的的群居動物, 一有利益衝突時,便有你我之分、男女之分、村與村之分、本省與外省之分,讀醫學院時,還有南部來的與北部來的分別,當然醫界的相護也非常明顯。
………………………
『千萬別在病人或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處理方法的對錯』也是前輩常所告誡的。很多醫師常常在病家面前責罵護士,這是一個非常不道德及沒有休養的行為,或者醫師想藉此提高自己的權威性及地位,但是我相信有知識的病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及想法。
現 在醫界競爭非常激烈,但並不是在醫療發展研究方面,而是互相爭取病人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五步一家診所十步一家醫院已是台灣都會區的一個特色,所以並人轉診 的機會也是很普遍且頻繁,因此有些不道德的醫師便會批評上次幫忙處理的醫師能力不夠、方法錯誤等。果真是一個錯誤,也不能在別人背後批評別人,畢竟這樣子 作會傷害到醫病關係,而且也沒辦法提升醫療水準。其實醫師處理病人是一項藝術,意即有不同的觀點、角度、當時的狀況,做病人的不一定了解,怎麼能夠光憑病 人所描述的來訂下結論呢?這種醫師你能信賴嗎?
----------------作者提出了兩個案例,手術中有紗布遺留在體內,一位醫師選擇隱瞞而重做手術取出;另一案例,選擇將實際病情真相告訴病患家屬,但醫師說你有權提出告訴,但是你要我作證指出上一位醫師的錯誤,我是不會做的。---------------
上面兩位病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固然是事實,一位醫師採取隱瞞的作法,另一位醫師是把真相告 ,但是他們同樣地減低醫療糾紛。讀者們,你們認為哪一種的說法是對的呢?或者你認為應該挺身而出把犯錯的醫師繩之以法?
這個地球上有數不完的疾病,社會上又有各式各樣的人,好的醫師部應該只治療疾病,而是治療病人。不同的病人得到相同的病,所作的治療也不盡相同,同一位病人在不同的醫師處理下可能也有不盡相同的處理方式,時間的不同當然又有所不同,所以很難去衡量對與錯。…………
就如同我在開站的引言所說的,second points 大家都會給,當醫糾產生時,誰會出來說出前位醫師的錯誤?誰會破壞醫界的和諧?在這本書中剛好有這篇文章,醫界的大老們,前輩們,您們的訓誡真的會成為醫界中不可破除的魔咒。這樣隱瞞究竟是好還是壞?
Gush膽敢的說出自己的感受,我寧願知道我自己身體內的真正狀況,而不願遭受到欺瞞!
Gush從小就被訓誡為要對自己的事情負責,做錯事要勇於認錯。而今天身為醫界的大人們,你們是如何訓誡你們的小孩?你們本身有做到嗎?
星期五, 10月 28, 2005
角色互換
最近常常在想,角色互換的有意義事情。醫師也是人、病患也是人、教授也是人、學生也是人。當有一天這些角色互換時,世界一定也會變的更有意義。
當 醫師變成病患或者是家屬時,醫師的心態會變成如何?當病患變成醫師時,病患的心態又會是如何?當雙方關係的角色互換時,我想醫病關係就會變的更和諧。當醫 師變成病患或者病患家屬時,他們一定也是希望得到良好的照顧以及誠實的知道自己的病情;也希望自己的家屬哪一天可以脫離病痛的折磨。而當病患變成醫師時, 想必他們一定也能體會到醫師的難處與立場,而不再苛求醫師的診斷;也不在以所謂的醫學倫理來苛求醫師們遵守,再者醫療糾紛也會減低。
當教 授變成學生時,教授的心態又會變成如何?當學生變成教授時,學生的心態又會是如何?當雙方關係的角色互換時,我想教授儘管會了解為何學生會翹課的原因,學 生也會了解教授的苦心。當教授變成學生時,他們一定也會享受大學生的那種逍遙自在的生活,而無法正常出席上課。當學生變成教授時,面對眼前的學術研究報告 時就能夠體會當上教授的辛苦,而開始尊敬他們。
想想假若類似對立立場的角色互換時,世界會變成怎樣?一定會變的更和諧與安祥!只是,相對立場的腳色互換的出現的那天,是遙不可及的願望。只是處於相對立場的人,能夠替對方多思考些,我想這樣的世界也不為過吧!
『單純的期待,雙方能夠替對方多想想,讓雙方的相處更為和諧。角色的互換遊戲,我想會使彼此雙方更能夠體諒與包容。』2005.10.05
當 醫師變成病患或者是家屬時,醫師的心態會變成如何?當病患變成醫師時,病患的心態又會是如何?當雙方關係的角色互換時,我想醫病關係就會變的更和諧。當醫 師變成病患或者病患家屬時,他們一定也是希望得到良好的照顧以及誠實的知道自己的病情;也希望自己的家屬哪一天可以脫離病痛的折磨。而當病患變成醫師時, 想必他們一定也能體會到醫師的難處與立場,而不再苛求醫師的診斷;也不在以所謂的醫學倫理來苛求醫師們遵守,再者醫療糾紛也會減低。
當教 授變成學生時,教授的心態又會變成如何?當學生變成教授時,學生的心態又會是如何?當雙方關係的角色互換時,我想教授儘管會了解為何學生會翹課的原因,學 生也會了解教授的苦心。當教授變成學生時,他們一定也會享受大學生的那種逍遙自在的生活,而無法正常出席上課。當學生變成教授時,面對眼前的學術研究報告 時就能夠體會當上教授的辛苦,而開始尊敬他們。
想想假若類似對立立場的角色互換時,世界會變成怎樣?一定會變的更和諧與安祥!只是,相對立場的腳色互換的出現的那天,是遙不可及的願望。只是處於相對立場的人,能夠替對方多思考些,我想這樣的世界也不為過吧!
『單純的期待,雙方能夠替對方多想想,讓雙方的相處更為和諧。角色的互換遊戲,我想會使彼此雙方更能夠體諒與包容。』2005.10.05
這是我自己另一個部落格裡所寫的文章,或許跟醫病關係有關。所以,我也把他拿過來這裡,讓大家看看,一般人對醫師的期待與期許!
星期四, 10月 27, 2005
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見阿三在骨科明醫二審判決無罪的一文中,
對於進入手術房後才更改手術部位之一事,在醫界真的是常有的事嗎?
假若是以下狀況呢?
請各位醫師們發表意見吧!
見阿三在骨科明醫二審判決無罪的一文中,
對於進入手術房後才更改手術部位之一事,在醫界真的是常有的事嗎?
假若是以下狀況呢?
某甲在00年0月0日同意某乙為某甲實施神經外科脊椎手術,某甲所承諾的手術部位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之手術,但於手術當天,某甲已被推入手術室後,某乙卻告知其相關家屬說要更改手術部位,改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
解釋理由為,因為影像學顯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比較嚴重!
請各位醫師們發表意見吧!
星期二, 10月 25, 2005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罹患脊椎側彎的黃姓女子,五年前接受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的治療,沒有想到開刀之後竟然造成下半身癱瘓,黃姓女子憤而求償千萬,雖然一審獲賠八百萬元,不過,今天二審判決結果卻出現逆轉,合議庭認為,陳博光並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需賠償,全案還可繼續上訴。(杜大澂報導)
被告是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他在五年前動刀,替一位十七歲黃姓女子治療脊椎側彎,結果患者手術之後,竟然出現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癱瘓,還有大小便失禁的問題,黃姓女子要求賠償千萬元。
雖然一審判決陳博光有疏失,必須賠償八百七十六萬元,不過,全案經過高院審理之後,合議庭認為,這種手術本來就是高難度高風險,陳博光在手術前盡到告知義務,事後也妥善處置,造成黃姓女子下半身癱瘓,並非故意,因此,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另外,高院認為,這起醫療糾紛不適用消保法,不過,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罹患脊椎側彎的黃姓女子,五年前接受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的治療,沒有想到開刀之後竟然造成下半身癱瘓,黃姓女子憤而求償千萬,雖然一審獲賠八百萬元,不過,今天二審判決結果卻出現逆轉,合議庭認為,陳博光並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需賠償,全案還可繼續上訴。(杜大澂報導)
被告是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他在五年前動刀,替一位十七歲黃姓女子治療脊椎側彎,結果患者手術之後,竟然出現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癱瘓,還有大小便失禁的問題,黃姓女子要求賠償千萬元。
雖然一審判決陳博光有疏失,必須賠償八百七十六萬元,不過,全案經過高院審理之後,合議庭認為,這種手術本來就是高難度高風險,陳博光在手術前盡到告知義務,事後也妥善處置,造成黃姓女子下半身癱瘓,並非故意,因此,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另外,高院認為,這起醫療糾紛不適用消保法,不過,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本人在電視新聞中初見本案例時,一審時法官認為陳醫師無法提出無過失之舉證所以判為敗訴。為什麼二審時的法官卻認為無過失呢?是否就是採用了醫審會的看法?而醫審會的組成又是如何?大家心知肚明。
雖然此案件還可以上訴,我想翻案的機率很低吧!我也知道,往往在醫療糾紛中的角色扮演,佔上風的永遠是醫療人員,而所有的病患都是被動的!況且醫師擁有許多的醫療資源為何在一審時無法舉出證明他無過失呢?在這樣的情況下,二審的法官改判是否真為合理?
跳脫出法律人的地位來看次事件!對病患的家屬而言,不就是所謂的醫醫相護導致的結果!對那位病患而言,是一件情何以堪的打擊啊!
星期一, 10月 24, 2005
醫療糾紛,法界人士看法!
案由:某甲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同意某乙為某甲實施神經外科脊椎手術,某甲所承諾的手術部位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之手術,但於手術當天,某甲已被推入手術室 後,某乙卻告知其相關家屬說要更改手術部位,改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某甲之家屬迫於某甲已接受全身麻醉,不得不接受醫師的建議,讓某甲實施第一腰椎 及第二腰椎之手術。但某乙僅以口頭告知家屬,也未補簽手術同意書。但於某甲手術後醒來,覺得身體疼痛難耐,在手術恢復室時詢問恢復室的護士小姐,才得知自 己所開的刀與手術前與醫師溝通的不一樣。回到病房後,也未見某乙解釋手術的經過。在手術後,某甲也因身體的難耐自費裝了疼痛控制儀,但於疼痛控制儀器拿掉 以後,隨即出現手術前一樣的症狀,並未改善病情。
分析:
就整件事情來說,應該分為兩部分來解析,
一、手術部位與手術同意書不同
二、未改善疼痛之現象
建議:
在民事責任上,前者主要涉及侵權行為(手術部位與手術同意書不同)後者則是債務不履行(未改善疼痛之現象)醫療行為本質上亦是一種加害行為,因此必須有被害人同意始得阻卻違法。
醫療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2 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 為我國民法一八四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醫療法前述之規定,得為民法一 八四第二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簡單來說,原則上非屬原告知範圍之侵害,不得阻卻違法,同時可以適用一八四第二項推定醫院有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依多 數看法亦可適用消保法第七條等規定。
其次關於疼痛未能改善之情形即前述可能為債務不履行責任等因醫療行為涉及人體結構之複雜應無所謂 "包醫"約定",因此必須以債務人(某乙)可歸責為前提債權人(某甲)方得主張損害賠償。
分析:
就整件事情來說,應該分為兩部分來解析,
一、手術部位與手術同意書不同
二、未改善疼痛之現象
建議:
在民事責任上,前者主要涉及侵權行為(手術部位與手術同意書不同)後者則是債務不履行(未改善疼痛之現象)醫療行為本質上亦是一種加害行為,因此必須有被害人同意始得阻卻違法。
醫療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2 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 為我國民法一八四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醫療法前述之規定,得為民法一 八四第二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簡單來說,原則上非屬原告知範圍之侵害,不得阻卻違法,同時可以適用一八四第二項推定醫院有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依多 數看法亦可適用消保法第七條等規定。
其次關於疼痛未能改善之情形即前述可能為債務不履行責任等因醫療行為涉及人體結構之複雜應無所謂 "包醫"約定",因此必須以債務人(某乙)可歸責為前提債權人(某甲)方得主張損害賠償。
邱小妹事件新聞的探討
2005年寒冬,邱小妹事件引發出許多的軒然大波,也引起的社會對於醫療體制及許多醫界的許多探討之音,或許,當時的醫師有錯,但是,讓人十分疑義的事是為何沒人譴責邱小妹的父親呢?或許,邱家人有著許多不為人知的秘辛。
只是,今天,一味的譴責當初輪值的醫師,有何用處呢?從整件事的前因後果來探討,或許,不難發現,台北市政府的EOC制度建立不夠健全!
社會局的反應速度太過於緩慢!
最重要的事是邱小妹的母親,明知自己的先生有家暴行為,卻放任自己的小孩,離家而去!
看著最近新聞的報導,輕懲林致男 馬英九:不符合期待 ,節錄了其中的話語
在美行醫多年的賴其萬說,台灣每遇到危機,就急著找個人定罪,認為處罰個人,就能解決事情,其實邱小妹案呈現醫界制度缺失,林已就他能力範圍盡力。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蔡素玲說,邱案提醒大家要重視病人安全,衛生署將加強檢討醫院管理及區域轉診運作。
這或許是身在台灣的人民需要去探討的吧!不僅是在醫界,甚至高雄捷運勞工暴動案也是如此吧!
回頭想想,為何當初的急診室主任沒錯、為何當初身任聯合醫院院長及北市衛生局局長的張衍沒受到質疑、反而是為民行醫的醫師們,深受其錯誤!而最重要的台北市市政府的角色呢?有盡到良好的監督嗎?
不想一味的批判,只是,今日,不應該再由仁愛醫院的兩位醫師承擔起這樣的重責大任!
相信知道醫界內幕的大眾們,我想,有些人會認同我的說法吧!
在那段時期,曾經以門外漢的角度寫下下列文章,我想所有的批判,都可以在其中的字裡行間看見!
邱小妹事件之省思-我因轉診在嘉義長庚遇到好醫師
邱小妹的犧牲值得大眾持續關懷
而我想,有關醫界的制度,我想以我目前就醫的情形,慢慢的放在這裡與大家分享!
醫界制度有無謬誤,我想,請大家個自評斷了吧!
只是,今天,一味的譴責當初輪值的醫師,有何用處呢?從整件事的前因後果來探討,或許,不難發現,台北市政府的EOC制度建立不夠健全!
社會局的反應速度太過於緩慢!
最重要的事是邱小妹的母親,明知自己的先生有家暴行為,卻放任自己的小孩,離家而去!
看著最近新聞的報導,輕懲林致男 馬英九:不符合期待 ,節錄了其中的話語
在美行醫多年的賴其萬說,台灣每遇到危機,就急著找個人定罪,認為處罰個人,就能解決事情,其實邱小妹案呈現醫界制度缺失,林已就他能力範圍盡力。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蔡素玲說,邱案提醒大家要重視病人安全,衛生署將加強檢討醫院管理及區域轉診運作。
這或許是身在台灣的人民需要去探討的吧!不僅是在醫界,甚至高雄捷運勞工暴動案也是如此吧!
回頭想想,為何當初的急診室主任沒錯、為何當初身任聯合醫院院長及北市衛生局局長的張衍沒受到質疑、反而是為民行醫的醫師們,深受其錯誤!而最重要的台北市市政府的角色呢?有盡到良好的監督嗎?
不想一味的批判,只是,今日,不應該再由仁愛醫院的兩位醫師承擔起這樣的重責大任!
相信知道醫界內幕的大眾們,我想,有些人會認同我的說法吧!
在那段時期,曾經以門外漢的角度寫下下列文章,我想所有的批判,都可以在其中的字裡行間看見!
邱小妹事件之省思-我因轉診在嘉義長庚遇到好醫師
邱小妹的犧牲值得大眾持續關懷
而我想,有關醫界的制度,我想以我目前就醫的情形,慢慢的放在這裡與大家分享!
醫界制度有無謬誤,我想,請大家個自評斷了吧!
存證信函
我寄了我人生中的第一封存證信函,以下是我寄給當事人的內容以及他的回覆
存證信函的回覆: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於台瑞門診時,允諾接受台瑞為本人動開刀手術,而當時台瑞告知本人開刀手術部位為腰椎第五節及薦椎第一節的椎間盤手術治療。
但於實際開刀當日七月十三日,台瑞臨時更改手術部位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並且更改手術部位之開刀手術未有改善本人的腰痛現象及腿部麻痛之現象,並於術後疼痛控制儀器拿掉之後,即出現上述之現象,未達本人當初手術之目的,並未有減輕本人疼痛之效果。
出院後本人依照台瑞囑咐繼續做復健治療,但經復健治療一段時間後疼痛仍在,因此經由復健科轉介回台瑞做進一步的檢查。
檢查結果發現本人腰椎第一、第二節的椎間盤突出問題仍然存在,並且仍有神經跟壓迫之現象以及許多相關未解之問題。
惟迄今仍未見台瑞告知並且檢討整體醫療療程的經過,因此限於收到此函十日內回復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酌參。
存證信函的回覆:
敬啟者:
本次開刀之適應症、目的、特異姓、可能之療效與併發症,本人已於門診與手術前與貴家屬充分說明,手術同意書也載明「只以外可手術治療並不能完全改善解決病患的不適,手術後應配合藥物和復健治療及術後病患對於體重、姿勢和規律的運動的控制,才是決定癒後的主要因素。」且經台端了解同意後簽名。另外,更改手術部位一事,乃於手術貴家屬充分解釋告知後進行,並根據開刀當時臨床症狀及本人醫療專業判斷後行之。
本人重申,手術後疼痛現象之控制有賴病患體重控制、姿勢調整與規律運動。且脊椎神經系統受壓迫後症狀恢復期間長短因人而異,一般而言,常需半年以上。然手術後隻電學診段檢查也未發現神經跟壓迫現象。台端對所謂問題之認定與醫療專業或有不符。
醫者父母心,為病患謀求最大福利與健康乃本人之職志。望台端以友善健康態度面對自我生活與疾患,並耐心治療復健,方為醫治身心最佳良藥。
為什麼要我不要碰「法律」???
曾經記得何時,當我進入玄奘法律時,鍾秉正教授曾經告訴過我們 ,我們一生中需要有幾個朋友,第一是有醫事背景的、第二是法律背景的。這樣一生可以免於遺憾。
而今日卻有第三者出來勸說,要我不要動用到法律,為什麼不要動用到法律呢?雖然現今相關訴訟在法律上的定位不明,但法律的制定無疑是要讓人民可以透過應有的制度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任何傷害。
經過昨天一整天的疲勞轟炸,我始終覺得受害者是我,你們這些旁觀者,為何可以在一旁涼涼的說那些無關緊要的事呢?
為什麼夜深了,我卻不去睡覺呢?因為,我根本無法正常的作息。睡前的藥吃了,現今似乎已經對我產生的抗藥性。不再發揮吃藥應有的作用。
我才二十歲,我的人生還長,我常抱怨,為何母親一直要替醫護人員說話?我知道小蝦米要對抗大財團贏的機會不高,但我要求的一個理字,總是不能夠不讓我得到吧!
二十歲的身體,現今連要站個3分鐘不要亂動都沒辦法了,這樣要我如何去承受這樣的結果。我曾經後悔過,假若我沒有開那第一刀,我既使腳瘸了,人攤了。總比我現今過的還好。
既使現今疾病痊癒了,我都無法在站回我喜愛的辯論台上,滔滔不絕的說出每項推理。既使現今我痊癒,我無法與我的好友一同畢業。我大學的課業,因為,我的身體耽擱了一年。
這些後果,都要我自己去承擔。我還小,我還需要成長,但讓我一個人,現今就遇上這些事,會不會對於我來講太過於嚴苛。
對醫師而言,他感到很委屈,對於我而言,我的傷害,又有誰願意來替我承擔。我一再的相信您可以治癒我,我也相信您已經盡力,但您今天透過第三者要來圓場,我想反而會有所謂的反效果吧!
不願意太多人牽涉入這件事中,要我不要碰法律,那我幹麻唸法律系呢?假若要你不再行醫,你願意嗎?同樣的,你有什麼理由要我不要碰法律!
醫療糾紛
這幾個月來,看了無數多次的醫療糾紛案例,
我知道,在台灣要打贏醫療糾紛官司的人很少,而且在相關案例在法律上定位不明。
根據醫療改革基金會所統計出來的數字大部分的家屬會自認倒楣,
也有一部份的家屬要的是錢。也有一部份的家屬是要醫師的道歉。
我不知道為何醫師們那麼害怕醫療糾紛的出現?
難道醫師有錯就不用坦白的道歉嗎?坦承疏失嗎?
難道病患提起醫療糾紛的訴訟時,只是要跟醫師敲詐一筆錢嗎?
身邊的家人有多少是因為醫療疏失而喪命,但為何當時我們皆未提起任何告訴呢?
因為年老了,而不想在追究。
但我還年輕,我不願我的生命我的前途因此而斷送。
醫師們一談到醫糾,就是認為病患家屬要錢!
但要真理的病患呢?年僅20歲的我,面對我的脊椎,我的未來是那樣的茫然。
要個真理真的那麼難辦到嗎?
我知道,在台灣要打贏醫療糾紛官司的人很少,而且在相關案例在法律上定位不明。
根據醫療改革基金會所統計出來的數字大部分的家屬會自認倒楣,
也有一部份的家屬要的是錢。也有一部份的家屬是要醫師的道歉。
我不知道為何醫師們那麼害怕醫療糾紛的出現?
難道醫師有錯就不用坦白的道歉嗎?坦承疏失嗎?
難道病患提起醫療糾紛的訴訟時,只是要跟醫師敲詐一筆錢嗎?
身邊的家人有多少是因為醫療疏失而喪命,但為何當時我們皆未提起任何告訴呢?
因為年老了,而不想在追究。
但我還年輕,我不願我的生命我的前途因此而斷送。
醫師們一談到醫糾,就是認為病患家屬要錢!
但要真理的病患呢?年僅20歲的我,面對我的脊椎,我的未來是那樣的茫然。
要個真理真的那麼難辦到嗎?
我不懂,我沒有能力去承擔醫師所犯下的錯誤。隱瞞病情、卸責、偽造病歷等行為!
法律V.S醫學
最近我發現,醫療與法律似乎是衝突的,身為一位法律人,我想我需要說出一些法律人的心聲。
就像我曾經回覆在Dr.Metress的網站上的一段話,在現今司法判斷上,沒有一位法官是出自於醫療專業背景的,往往對於醫事訴訟的兩造,都是非常不利的。
相對的醫療人員有一定的資源可以利用,那麼那些受到醫師們醫療疏失的人,要如何去舉證呢?就現今醫療體系的關係,有哪位醫師願意出來說明哪位醫師的判斷錯誤呢?就我本身而言,願意提出second points的醫師很多,但是誰願意去接手?現今雖然有人接手了,當我們需要舉證前位醫師的錯誤時,又有誰敢提出相關說明。
有誰願意去破壞醫界的和諧呢?我想沒有。
今日,醫界的從業人員認為身為法律人的我們,汲汲營營的想要從字裡行間找出錯誤而將醫師網羅入罪,我想今天只要醫師及其相關從業人員不要因為疏失造成人民的身體法益受到傷害也就不會有律師要從字裡行間找出錯誤網羅醫師入罪!也無法從中間取得任何證據網羅醫師入罪!
(因為法律人的培養訓練,也不比醫師們的訓練更為輕鬆。今日,就職照而言,我想醫師執照錄取率比律師執照的錄取還高,代表的事是什麼?我想應是律師的養成比醫師的養成更為不易!而且,標準甚高啊!)
只要一個醫療環節評估錯誤,就有可能使一個人身體受到重傷害;開了應該不用開的刀等!
我們並不是使用高標準的態度去審視醫療從業人員,而當醫師真的有錯誤時,人民可否經由正當管道尋求公平與正義呢?或許,有一些激進份子會要求醫師在醫療糾紛中大撈一筆錢,但是,假若真的有錯誤又是合理的賠償,又有何不可呢?而為何現今醫師只要出現醫糾後就想要以金錢來擺平家屬的憤怒與不安呢?假若行的正,為何害怕案件上訴呢?
我不懂,身為法律人的我不懂,為何醫界們會有這樣的心態對於法界的批判。
況且醫療訴訟中仍有一個環節,也就是送醫審會,就像下列文章的Dr.Metress所講的,既使法院判定無疏失為何醫院又要給被害者家屬一筆錢呢?
(假若是這點,本人就非常不認同,醫院、醫師沒錯,又何必害怕呢?俗諺說:「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我想這點,醫界們也要自省一般。
雖然醫審會的報告法官不一定會適用,但是,多多少少會評估以及考量!而醫審會的公平性,是否公平就有待專業人士的看法囉!
或許,只要有醫事訴訟的出現,可能會使一位醫師的訓練就此化為烏有,我本身也了解醫師的養成不易,但是有錯就該認錯這不是大人們往往訓誡小孩的話嗎?沒有病患願意再相信那位醫師等種種可能性,但我想只要醫療糾紛,大家可以理性、平和的溝通,就不會出現上述之現象。
再者,現今許多的判例已出現,也明顯規範,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所以,Dr.Metress現今的法官以不能使用消費行為之消保法網羅醫師入罪!
是不是真的能夠得到平安,我不知道,但是,律師性格並不是死不吃虧的喔!就我而言,假若有錯的話,就該認錯!假若哪天我當上了律師,我也會挑選案子接手,而不是把黑說成白!
說了這麼多,不知道可不可以弭平醫界與法界的鴻溝!因為我自己身體的關係,我也不忘當初我選擇法律系來就讀時所誇下的宏願,儘管三年後是否有非醫學系畢業之醫研所的出現,我想我還是會朝著研究醫療法的目標前進,甚至因為如此,再多花五年時間,進攻學士後醫學系!這樣,或許,未來的台灣,會出現有醫療背景的法官或律師了吧!這樣的審判或許較為公平!
(目前所知,已有一位台大法律系畢業生現今修習學士後醫學系;東吳大學也有所謂的非法律系畢業碩士班乙組提供給醫界有志人士就讀)
就像我曾經回覆在Dr.Metress的網站上的一段話,在現今司法判斷上,沒有一位法官是出自於醫療專業背景的,往往對於醫事訴訟的兩造,都是非常不利的。
相對的醫療人員有一定的資源可以利用,那麼那些受到醫師們醫療疏失的人,要如何去舉證呢?就現今醫療體系的關係,有哪位醫師願意出來說明哪位醫師的判斷錯誤呢?就我本身而言,願意提出second points的醫師很多,但是誰願意去接手?現今雖然有人接手了,當我們需要舉證前位醫師的錯誤時,又有誰敢提出相關說明。
有誰願意去破壞醫界的和諧呢?我想沒有。
今日,醫界的從業人員認為身為法律人的我們,汲汲營營的想要從字裡行間找出錯誤而將醫師網羅入罪,我想今天只要醫師及其相關從業人員不要因為疏失造成人民的身體法益受到傷害也就不會有律師要從字裡行間找出錯誤網羅醫師入罪!也無法從中間取得任何證據網羅醫師入罪!
(因為法律人的培養訓練,也不比醫師們的訓練更為輕鬆。今日,就職照而言,我想醫師執照錄取率比律師執照的錄取還高,代表的事是什麼?我想應是律師的養成比醫師的養成更為不易!而且,標準甚高啊!)
只要一個醫療環節評估錯誤,就有可能使一個人身體受到重傷害;開了應該不用開的刀等!
我們並不是使用高標準的態度去審視醫療從業人員,而當醫師真的有錯誤時,人民可否經由正當管道尋求公平與正義呢?或許,有一些激進份子會要求醫師在醫療糾紛中大撈一筆錢,但是,假若真的有錯誤又是合理的賠償,又有何不可呢?而為何現今醫師只要出現醫糾後就想要以金錢來擺平家屬的憤怒與不安呢?假若行的正,為何害怕案件上訴呢?
我不懂,身為法律人的我不懂,為何醫界們會有這樣的心態對於法界的批判。
況且醫療訴訟中仍有一個環節,也就是送醫審會,就像下列文章的Dr.Metress所講的,既使法院判定無疏失為何醫院又要給被害者家屬一筆錢呢?
(假若是這點,本人就非常不認同,醫院、醫師沒錯,又何必害怕呢?俗諺說:「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我想這點,醫界們也要自省一般。
雖然醫審會的報告法官不一定會適用,但是,多多少少會評估以及考量!而醫審會的公平性,是否公平就有待專業人士的看法囉!
現在念醫學系的學生們,應該加開一門課程「防衛性醫療」。
很多人去醫學中心尋求其他意見(second opinion),這在醫療角度來說是很好的。問題是,病人往往問完後,會再問一句,那是不是之前的醫生誤診?
事情大條了。這個名詞一冠在醫生頭上,他的清白就沒了。而且病人或家屬往往還要告一下醫生或醫院,能撈多少算多少,就算法院審理無過失,醫院為了怕上報,往往還是給錢和解了事。
法律人要求確定性,這樣才能做出公平的判決,但是醫療本身就充滿了不確定性,當法律凌駕醫療時,後者往往處於下風。法官常會覺得,你是醫生,你怎麼會不知道!是的,我是醫生,可是我不是神,所以我很多事情都不知道。
為什麼急診醫師常常被告,因為在急診很難馬上把病人的症狀做出完全正確的診斷,只能憑著症狀,檢查報告,去做比較合理的推斷。但沒人能保證這樣的推斷是百分之百正確的。我也想問法律人,一個法官審理案件,也要蒐集許多相關資料,開庭審理幾個月才有判決,而且判覺得結果還可能跟之後的上訴判決結果不同,那,你是法官,當原判決跟後來改判不同時,你怎麼可以判錯?還有,你都要好幾個月才能判決了,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急診醫師在幾分鐘內診斷出病人的病情?
還有,為什麼當醫師被告時,很多法官會引用消費行為以及消保法來定罪?醫療行為是消費行為嗎!我如果是顧客,我可以決定我要買蘋果還是香蕉,但當我是個病人時,我能選擇我要吃A藥不吃B藥嗎?我是個餐廳老闆,今天我心情不好,決定不做生意一天,但當我是個醫生,我可以因為心情不好,就不看病人嗎。或者說,當你是病人,你允許你的醫生說他心情不好就不來看你嗎?醫療行為是消費行為,所以要用消保法?各位法律人,請善用您的大腦吧。
個人不喜歡律師,純粹是個人觀點。我覺得律師就靠一張嘴巴,把死的說成活的,站在各為其主的立場,的確沒什麼好批評。但是,當你正氣凜然地對醫師提出告訴時,你有沒有想過,一個醫師因為過失,可能造成一條人命的死亡,但是,你一個律師,為了你的雇主,把一個殺人犯無罪開釋,他之後殺的人,是不是要算在替他辯護的律師頭上。當你口口聲聲說要人權,要有正當程序才能起訴時,你有沒有想過,你或許正慢慢地造成其他人的死亡?
現在的醫生,已經不是把「怎麼做對病人最好」當成第一考量,而是「怎麼做才不會被告」。試問,這樣的醫療品質會好嗎。各位大律師大法官們,你們該不該負點責任呢?
無意和任何人筆戰,只是因為最近聽了一堂由一位律師上的課,有感而發,不吐不快。
本篇節錄製無名小站 色巨塔的第二層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或許,只要有醫事訴訟的出現,可能會使一位醫師的訓練就此化為烏有,我本身也了解醫師的養成不易,但是有錯就該認錯這不是大人們往往訓誡小孩的話嗎?沒有病患願意再相信那位醫師等種種可能性,但我想只要醫療糾紛,大家可以理性、平和的溝通,就不會出現上述之現象。
再者,現今許多的判例已出現,也明顯規範,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所以,Dr.Metress現今的法官以不能使用消費行為之消保法網羅醫師入罪!
旁觀者說得意見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意見,純粹學院派。 希望他不是教授,法官或是檢察官。 醫病關係,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 患家信任醫師,不是從手術前簽立同意書開始,是從門診時醫師建議手術而病家同意開始。 你們這種律師性格,死不吃虧的脾氣,汲汲然要以文字羅織人入罪,對你們真的有保障嗎? 你們在文字之後,真的能得到平安嗎?此言節錄於本站中存證信函Hbrk55所留之comments.
是不是真的能夠得到平安,我不知道,但是,律師性格並不是死不吃虧的喔!就我而言,假若有錯的話,就該認錯!假若哪天我當上了律師,我也會挑選案子接手,而不是把黑說成白!
說了這麼多,不知道可不可以弭平醫界與法界的鴻溝!因為我自己身體的關係,我也不忘當初我選擇法律系來就讀時所誇下的宏願,儘管三年後是否有非醫學系畢業之醫研所的出現,我想我還是會朝著研究醫療法的目標前進,甚至因為如此,再多花五年時間,進攻學士後醫學系!這樣,或許,未來的台灣,會出現有醫療背景的法官或律師了吧!這樣的審判或許較為公平!
(目前所知,已有一位台大法律系畢業生現今修習學士後醫學系;東吳大學也有所謂的非法律系畢業碩士班乙組提供給醫界有志人士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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