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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月 25, 2008

醫療糾紛 民事代刑事

醫療人對於醫療糾紛的案件絕對有自己的一套說法,詳細的評論等我狀況好一點再回覆。

但我先將此篇較具偏頗以粗體表示,最慢會在二月底對此篇文章做出詳細回應!

醫審會所做出的鑑定報告真的沒有偏頗嗎?真的沒有放過台灣的醫師嗎?以及提出四點去刑化的先決條件,台灣目前的司法狀況以及醫病關係真的可以獲得真相嗎?我非常不以為然!

若醫療糾紛民事代替刑事時,病患該由誰來保障?衛生署的調解會地位真的是超然的嗎?有辦法做到第三公正的角色嗎?
醫療糾紛 民事代刑事

【聯合報╱林萍章/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桃縣龜山)】2008.01.22 03:16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190754.shtml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全聯會與台灣法學會合辦研討會,媒體報導重點在「醫療糾紛除罪化」。不過,台灣醫改會有不同意見。難道台灣的病、法、醫三者關係如此「病入膏肓」?

根據台大醫院榮譽教授陳榮基教授研究,醫療糾紛案件因醫師賠償或調解成功而有百分之九十並未進入訴訟程序。因此醫師敗訴率較低是想當然爾;因為醫師自認有錯的案件多已賠償。但台大法律系沈冠伶教授統計,我國法院民事判決中,醫師敗訴率為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此與美國的醫師敗訴率相當(約為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我國法院與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並未對醫師放水。

問題出在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百分之八十以刑事訴訟提出,企圖「以刑逼民」威脅醫師,這在世界各國是絕無僅有的。各國多以民事訴訟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美國一百年來只有一件醫療刑案且醫師敗訴,日本五十年來只有十件、二十一世紀以來也只一件醫療刑案醫師敗訴。難道採用刑事訴訟就會使台灣病人比美國、日本病人尊貴嗎?

台灣法律對於醫療過失追訴刑事責任,每年就有三百餘件。平均每三個月,就有一個醫師被判有罪確定,名列世界第一名!台灣醫師在全球專業人士中,真的是犯罪率最高的「第一大黑幫」!

被判有罪確定的醫師以外科最多,佔三分之二,內科佔五分之一,再其次為婦產科、小兒科、麻醉科與急診科。因此,有罪的醫師全來自「真正」照顧台灣人民健康的「外內婦兒」四大科與重症科。台灣醫學生早已不選擇勞心勞力、收入不多、又容易被告的四大科與重症科。在可見的將來,台灣之子可能無產科醫師接生。兒童患腸病毒只能由耳鼻喉科醫師診治,反正找不到小兒科醫師。生病只求自然痊癒,因為沒有內外科醫師。病況危急只能去美國、日本,台灣重症科醫師太少了。這是病、法、醫三輸的局面。

台灣法界皆認為「醫療糾紛去刑化」,在可見的將來是作不到的!但「去刑化」仍是醫界努力的方向。為使人民安心,「去刑化」的先決條件是:一、比照交通事故的第三責任險,建立有強制性的醫療責任險,使病人家屬獲得快速賠償。歐美日本各國多有此制度。二、醫療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應強制調解,因為此時醫病雙方較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三、縮短醫療糾紛民事案件之處理流程,訴訟費用在判決前由醫療責任險成立的基金暫墊。四、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或專家參審制,配合交互詰問制度,取代目前不公開的醫療糾紛鑑定制度,以確保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並避免法官的「自由心證」被誤導。

醫療糾紛案件採用民事訴訟乃世界各國常態,台灣法界採用獨特的刑事訴訟並未對病家有利,反因醫界受「被判有罪」之威脅而破壞醫病關係,進而走上防禦性醫療。這種錯誤的制度只是造成病、法、醫三輸,並非台灣人民之福。

星期二, 9月 05, 2006

不舉夫 勸妻找一夜情

又一件醫療糾紛,不知道該說幸運還是不幸。我與他因同樣的原因動刀,醫師傷害了他的神經,並且坦然這是一件併發症,但在同樣的案例中,雖然我沒有案中陳先生所引發的那些併發症,但對我而言假若醫師願意坦承他的手術失當,並且說出原由,我的司法案件就不會陷在醫審會中。

同時我也看到了一位醫師願意負責的態度,但是就是有強烈的院方。如果我的那位醫師有這位醫師一半好,我現今所受的束縛可能更少了。

在醫審會裡的官官相護,真不知道負責我的那位醫師最後會怎樣? 有疏失、無疏失? 這些都不重要,要的是一位醫師對於醫療的負責,就僅僅這樣爾以。我想那位陳先生應該與我也有同感吧!

對醫療的無奈與信心越來越薄弱,何時才可以找回那失去已久的良好醫病關係。病人既始往生,也會向醫師謝謝的畫面?!
不舉夫勸妻找一夜情
小手術出錯害一生


【林偉信、徐筱嵐、陳建緯╱台北報導】會計師陳爾泰因坐骨神經痛,到林口長庚醫院進行一般的內視鏡手術,竟傷及脊神經,造成大小便困難及不舉,他向院方申訴,但醫師僅給三十萬元賠償金,他氣憤表示:「我不要錢,只要醫師負責任,解決後續醫療問題。」目前陳爾泰每天要忍受從陰莖插管導尿的疼痛外,更無法與妻子行房,他愧對妻子守活寡,曾建議妻子「如果有需要可以去找一夜情」。


為陳爾泰進行手術的林口長庚醫院骨科部醫師賴伯亮昨表示,「這是手術併發症」,手術過程都會有風險,他目前正和家屬開調處會協調,若要走法律途徑,也會盡力配合。負責調處的桃園縣衛生局醫政課課長康清雲則說,由於雙方認知有差距,將於本周四進行第二次調解,會盡力協助雙方取得共識。


對於醫師僅提出三十萬元賠償金額,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翺認為,若此案例的業務過失傷害成立,以病患的狀況來看「金額顯然不相當」,應視當事人的工作、生活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損害和慰撫金等各項加起來的總和進行賠償。律師劉昌崙也提醒民眾,若遇到醫療問題,務必要進行蒐證,保留收據和病歷,以利處理往後的申訴及訴訟。

四十九歲的陳爾泰為桃園地區著名會計師,他本月二日向《蘋果》記者表示,四年前他走路時右腳感到疼痛,前往林口長庚醫院骨科檢查,賴伯亮醫師診斷是「椎間盤突出導致坐骨神經疼痛」,建議他進行「內視鏡手術治療」,還強調該手術在美國相當流行,半小時即可出院。

陳爾泰說,手術當天醫師不但花了六小時才開完刀,手術後還告知家屬,「過程中扯破硬脊膜,已經進行縫合處理,神經線安全。」但他回家後卻發現臀部、肛門、陰莖、陰囊、龜頭等多處毫無知覺,如廁時都無法站著排尿,要趴在馬桶上用盡全身力氣,花三至四分鐘才能排出,而且「每隔五十分鐘就要上廁所,忍受這種煎熬」。

心疼妻子為他守活寡

令陳爾泰感到最痛的是性功能也出現障礙,因傷及脊神經造成不舉,四年來無法與妻子享受漁水之歡,他心疼另一半「為他守活寡」,曾裝人工陰莖、服用威而鋼,想重振雄風,但都徒勞無功。年前他心有不忍主動寫電子郵件給妻子,「我不敢苛求妳為我守活寡,如果有需要,妳可以去找一夜情。」不過遭妻子拒絕,妻子只希望他好好養病。

更倒楣的是,手術前他將車子停在醫院外遭竊,還被擄車勒贖集團恐嚇「身心受創」。陳爾泰氣憤指出,四年來他不斷回診詢問病況,但賴醫師僅以「病情會慢慢痊癒」及「多運動、按摩」推托。今年六月他向桃園縣衛生局和長庚醫院陳情,經各科醫師會診後,才被告知是因手術中扯破硬脊膜損傷到脊神經。

醫師只願賠三十萬元

陳爾泰曾到台大及榮總求診,皆證實脊神經已經斷裂,影響泌尿和生殖系統,他今年七月參加衛生局的調處會時,賴伯亮醫師才坦承「手術失敗損傷到神經」,也確認他一輩子無法治癒,然而賴伯亮僅願意依照台北市聯合醫院賠償標準,給予三十萬元最低限額賠償。

陳爾泰拒絕接受賠償金,只要醫師負責解決後續的醫療問題,並提出六項醫療照顧要求,涵蓋門診、住院、手術、居家復健等各層面,但目前長庚只同意其中兩項,雙方目前仍待協調。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張笠雲指出,陳爾泰提出後續醫療要求,顯示病患對醫療環境沒有信心,也反映出民眾對現有醫療環境極度不滿。張笠雲坦言,醫療機構營利化、醫療品質低落、醫療糾紛頻傳等問題,逐漸侵蝕整體醫療環境,這次事件也許能提供醫療機構思考方向,全力改善醫療安全,讓全民健康更有保障。







陳爾泰脊神經受損部位
資料來源:陳爾泰、黃勝堅醫師、《蘋果》資訊研究組



陳爾泰向長庚提6項要求
1.長庚醫院成立醫療小組(含骨科、泌尿、神經復健等科醫師)定期聯合會診。
2.長庚提供所需的藥物及醫療器材。
3.門診掛號不受名額限制。
4.住院期間提供單人房、看護、餐飲。
5.居家復健時供應用具及材料。
6.治療期間不限時數提供停車位(因上次手術住院時被擄車勒贖)。
註:目前長庚醫院僅願組成醫療團隊及同意不受門診掛號名額限制。
資料來源:陳爾泰



醫療糾紛申訴流程
◎蒐證
蒐集就醫收據、病歷資料、列舉醫療過程等具體事證,甚至錄下與醫師的對話,並評估損害金額,將就醫過程寫在陳情書上。
◎申訴
可向各大醫院申訴信箱、各縣市衛生局及各縣市消保官提出申訴。
◎調解
由各縣市衛生局調處委員會發文給受害人及醫院,邀集雙方協調,看是否願意和解。
◎訴訟
若雙方不願和解,病患可將蒐證資料,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消基會



醫療糾紛申訴管道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申訴專線 0800-212369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02)2321-0151轉258
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02)2700-1234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02)2741-7659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02)2752-7286
註:亦可向各縣市衛生局申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報你知
脊神經受損致不舉
康寧醫院骨科主任李文吉表示,脊椎骨退化或姿勢不良會造成椎間盤突出,若壓迫坐骨神經產生疼痛,俗稱坐骨神經痛,其疼痛部位在臀部、大腿後外側、小腿外側到足部,必要時可手術切除椎間盤突出部分。
台大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黃勝堅則指出,開刀若傷及包裹脊髓的硬脊膜,可能會造成脊髓液外漏,可經由修補挽救,但若患者有性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等現象,應是神經受損。

星期五, 3月 03, 2006

無照護士打針 醫賠547萬

蘋果日報三月二日 法庭版一則新聞

無照護士打針 醫賠547萬

賴心瑩╱台中報導】台中一對夫婦鍾崇智、張碧霞,十一年前因年僅一歲多的兒子感冒發燒,而帶他到住家附近的陳敏智診所看診,沒想到診所竟僱用無照護士幫男童打針,導致男童右腿末梢神經受損,出現長短腳等後遺症。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全案上訴,判決陳敏智應賠償鍾家五百四十七萬餘元。全案確定,不能再上訴。

男童右小腿萎縮

一審宣判時,男童母親張碧霞曾表示:「當初到底是打錯針,還是護士的技術有問題,我們至今仍搞不清楚。」

判決指出,無照護士當時幫男童在右邊臀部上打針,因而導致他右腿末稍神經受損,隨著年紀漸長,男童右腳掌比左腳掌小三公分,右小腿也因萎縮而比左小腿短三點五公分,男童經鑑定為「輕度肢障殘廢」,不僅走路常摔倒、受傷,還常受到同學們異樣眼光。

案發後,醫師陳敏智與男童父母簽下和解書,願每月給付一萬五千元補償,並約定半年後視復健情形再商討賠償。後來,雙方因賠償金額談不攏而鬧上法院,男童父母向陳敏智求償八百八十萬餘元。法官審理後,判決陳敏智共應賠償五百四十七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賠償金一百二十九萬八千餘元後,仍須再賠償四百一十七萬餘元。


醫療糾紛蒐證注意事項及申訴管道

找物證:蒐集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將有關地點、位置拍照
找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其他相同病患的訪談,建議在談話時留證據
申訴電話:衛生署醫政處(02)23210151轉228、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02)27417659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其實出現醫療糾紛似乎是醫病間雙方最大的傷害,醫病雙方間都要負起職責,一味的責備其中一方都顯失公平性,所以理性的面對是一件要事。

昨天耳聞母親說這篇報導,有一點點的感傷與不捨。對於一位目前正在接受到醫療糾紛所苦的我,提起了許多不甘的回憶,人家說,回憶會是最美的!但我卻沒有如此的感受,覺得奇妙!

在蘋果日報記者所提供的一些蒐證注意事項裡,所有的東西我都有準備,除了有關地點的拍照除外,我都做了。但是對於所謂的人證方面的證據保全方面,總覺得有些許的不妥,有什麼不妥呢?就讓我來分析。

我記得我在接受那一次的手術之後,學長打電話關心手術的狀況,我告訴了他我所遇到的問題,那時學長勸戒我要有防備心,準備錄音機,錄下那位醫師所說的言語,那時因為住院的無聊,所以隨身攜帶了一台MP3撥放器,那時的我就開始錄下他所言的話語,現今那些也成為我目前打訴訟的最佳利器,但也成為我現今身上所帶的刺狠狠的刺痛我的心。

但是這樣的行為是好的嗎?我想“不”,對於那位醫師,先前建立起的良好醫病關係,至今搞成這樣,總覺得不是那樣的恰當。錄音是一種防衛行為,但是有天這樣的行為會使一位醫師無法說出真話時,那將會是病人最大的損失。近來也有醫師提倡所謂的防衛性治療,我想導致這些原因的正就是我們這些病人,那我們該怨誰呢?自己吧!

然而就蘋果日報記者所言的向衛生署醫政會以及醫療改革基金會投訴,我做過,但是,他們要我準備所有的物證及事實向所屬衛生局投訴,這樣的動作是否就是踢皮球呢?對於整個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恰當嗎?原先向醫改會投訴,僅希望他能夠對於整個案件做出排解的動作,但是沒有,最終還是讓我步上司法途徑,導致整個身心靈疲憊不堪!

星期二, 12月 20, 2005

有關病歷索取的相關存證信函

有關我本人向新竹馬偕醫院尋求病歷的 相關過程,本人深受滿肚子的委屈,然而化悲憤為 力量,轉而於隔日寄存證信函向新竹馬 偕醫院尋求公道,以下是我與新竹馬偕醫院的相關函件之往返。然而,我發現政府機關是被動的,假若財團法人新竹馬偕醫院這樣的回函,衛生署假若相信的話,本 人不得不覺得政府的腐化!這樣的答覆與事實完全不同,雖然我已經拿到病歷,但我仍會繼續向新竹馬偕醫院以及衛生署要求一個公道!

寄給馬偕和衛生署的存證信函內容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前打電話至台端相關工作單位詢問複印病歷之相關資訊,本人於電話中有強調需要複印整本病歷。乃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告知本人,僅須掛任何一科門診,向醫師要求複印病歷即可。

但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乃依照台端之工作人員告知本人之相關資訊至台端之骨科門診聲請本人於貴院之相關就診資料,卻見台端之骨科醫師鄭智庭先生等相關護理人員刻意刁難本人複印就診病歷。

本人今日乃從嘉義北上尋求複印病歷之程序,要求在貴院相關就診之資料,卻見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本人複印相關就診資料。此刻意刁難行為已造成本人相當大之不便。
本人乃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本人之權利至貴院依法提出相關請求,今日卻無法順利拿取本人之相關病歷,無功而返。

惟迄今本人無法順利依台端所告知之方式聲請病歷,也未見台端告知相關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三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參酌。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函


受文者: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馬院竹院字第09400041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OOO君病歷影本一份
主旨:有關 OOO君所文存證信函至本院複印病歷之事件闡述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黃君所文存證信函(嘉義郵局存證信函第844號)辦理回覆。

二. OOO君(病歷:62493398)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期間至本院復健科、神經外科及急診就診;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本院之骨科門診,要求,當時門診護理人員解說理由並協助家醫科門診,家醫科醫師同意病歷影印醫囑。

三. 本院護理人員即欲帶領 OOO君至病歷室影印病歷資料,然 OOO君已離開本院前往國泰醫院;本院於十一時十六分電話聯繫 OOO君,說明處理情況並請回院領取複印病歷,OOO君表示無法回來領取。

四. 因本院作業流程造成 OOO君之不便,本院深感歉意。為減免 OOO君路途往返時間及表示本院依法維護病患應有權利,隨函檢附病歷影本乙份,並請 OOO君依本院規定繳交病歷影印費壹百壹拾伍元(影印十張內基本行政費壹百元/次,超過十張每張加收伍元)。

五. 費用繳納方式可循銀行轉帳(醫院帳號:合作金庫光復分行1575-765-500555)或郵局現金袋方式(註明病歷號碼),本院於收納後隨即將收據寄奉。

正本: OOO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
院長 郭許達


在這件事中,我一直覺的衛生署相關官員一直屬於被動狀態,我曾經以署長信箱反應相關問題,然而,衛生署相關官員一直給我法條的規範然而要一個具體的觸理方式卻一直求不到!今日轉而憤慨以存證信函方式向衛生署以及新竹馬偕醫院投訴,才有相關明確的處理方式。


今 日,雖然馬偕醫院可以大言不慚的對我表示,他們已經有請家醫科的醫師為我開醫囑單,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當時骨科醫師的跟診小姐要我們直接向神經外科醫師 請求複印病歷,骨科醫師無法授權。或者改掛下午的復建科門診由其醫師開立醫囑單行事。最後還說,不然就請法院查封!(這些都可以要求馬偕醫院提供相關錄影 帶佐證)

假若本人所言不實,願受相關法規制裁。而關於馬偕醫院之回函,本人會再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馬偕醫院承認制度上之錯誤,以及所言不實!

星期六, 12月 17, 2005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本文節選戴正德教授所著基礎醫學倫理學,由高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 Wiener JM; Behavioural Science, London: Willams and Willams, 1970:194 )

英國醫學會所出版的「行為科學」一書裡,列出了五個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


1. 信任與信心-醫生必須以他精深的知識與技術去行醫來促進病人的最大益處。


2. 注入希望減少恐懼及疑惑-醫生應向病人保證提供最佳的醫療資源,並盡力減少病人的疼痛。不過醫生卻不是诶與幻想式的希望而是秉實相告。



3. 深同身受,也即將心比心( Empathy)-醫生應以感受病人的心境去了解,把自己放在病人的情境上去醫治病人。


4. 敬重病人的關懷-病人是有血有肉的個體,不是一個無生命、無感覺的機械,但因為身有疾病而作所欠失。因之應予敬重關懷,如同親朋。


5. 溝通-這是醫病關係上很重要的要素。醫生應讓病患敘述其心境及感覺,並作良好的溝通、說明病情和治療方法,有些醫生不善言詞,但訓練、經驗和技巧的學習將幫助醫師成為良好的溝通。


這五個要素只是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但往往這些要素都是在實際的醫療過程中被疏忽要被避免無謂的醫療糾紛,履行這些要素是必然的。


星期六, 12月 03, 2005

病人要病歷怎麼辦?

本文所參考的書籍為「臨床案例醫療法律」一書,由五南書局所出版。

其中一節「病人要病歷怎麼辦?」,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四家不同規模的醫療機構以及醫師對於申請病歷的處理方式。

二、問題討論:有六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二號。

四、參考文獻:民生報(1996/08/23),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0)。

這篇文章的撰寫,希望醫界的長輩與相關機構可以來反省整個病患拷貝病歷的困難性以及相關問題,希望大家可以就目前所屬之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發表在此,讓所有的民眾得以知道,在台灣的每家醫院對此的規定,以方便台灣居民就醫的權利資訊。


一、案例經驗:

我曾經至四家院所要求我複印病歷,四家院所皆有不同的程序與規範:

1、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複製過三次病歷資料,其規定為可以至服務台申請或者掛原看診醫師之門診要求複製病歷,但不管經由何種程序你的主治醫師皆會知道。(價錢計算為五張一百元,超過五張者,每張以五元計算)

● 第一次由服務台向其相關服務人員要求我在貴院之相關檢查已出院病摘之資料申請,並且告知我要四到五天的工作天,我同意,也付了相關金額。誰知到,在我下次 看診時,我的主治醫師告訴我說,你應該知道報告的結果了,所以我不用多做解釋。我回覆我的主治醫師,我還沒收到!他說,反正你會收到,所以,收到後你就知 道結果。

●第二次直接掛原看診醫師的診,並且在掛號單背面書寫,「我要複製我的在貴院所有就診病歷(包括林口院區),煩請醫師開單!」結 果,醫師直接開單,並且請相關 工作人員告訴我,需要等到才能明天給我,我說假若我今天就要可不可以?我不希望拖時間,最後還是隔天才拿到。而關於林口院區病歷部分,也超過法定時間十四 天內給予,並且告知我,若跨院區須收三百元之影印費,不管有幾張病歷。

●第三次由服務台申請所有就診病歷,其相關服務人員告知我需要七到 十四天的工作天,我隨即告知他,本人上次拷貝病歷隔天就可以索取,今日為何要那麼多天?更好玩的事是他打電話至病歷室,跟他說我的病歷號碼後,又告訴我, 「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也不知道在哪各單位,要我先遣返家,等候通知拿取!」那時,我又回她,我已經一個多月沒來貴院了,為何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櫃上呢? 病歷記載著我的隱私資料,你現在跟我說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而且又不知道在哪裡!現在是怎樣?最後,不在病歷櫃上的病歷,卻可以讓我在事發隔天拿取?!

2.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被刁難拿不到病歷!

● 去馬偕醫院前我事先打了電話詢問相關單位如何拷貝病歷之程序,並且有強調複製整本病歷。而當天我依照其相關服務人員告之方式至骨科門診要求複製我在貴院之 病歷,卻接收到骨科醫師說「無法替其他科別醫師做出複製所有病歷之決定,要我一一掛我所看過的科別向其醫師要求複製病歷。」我隨即告知他,先前有打電話詢 問相關問題,貴院的服務人員告知我,今日只要掛某一科的門診要求醫師替我開單,我就可以複製。但其骨科醫師相關醫護人員堅持不開單,甚至最後還說,那麼你 “請法院直接查封好了!”在骨科門診外吃了閉門羹的我,隨即向其志工服務台反應此項問題,請求相關主管出面說明,結果也像其骨科醫護人員所言般,所以,因 為還有他院的時間限制,故我忿忿不平的離開醫院,結果還是沒拿病歷。

3.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其規定為掛醫師之診別,隨即就有相關負責人出面替你處理。(病歷每張五元,CT片每張300元)

● 當我至國泰醫院進電梯時,馬偕醫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打電話來了,說我的病歷已經複製完成,要我折返回去拿,我拒絕了!隨後,我向國泰醫院就診之醫師表明我要 複製我在貴院之所有資料,隨即就有一位服務人員拿著我的病歷去影印並且開單要我繳費,並且告知我只要跟服務小姐說我僅有複製病歷,並且他會幫我退掛,繳完 費用隨即至放射科就可以索取你的CT片了。

4.嘉義福音聯合診所(掛號費100元,病歷每張2元)

●當我至其診所時,其復健科醫師原先說明我們診所原本僅提供病歷摘要。但是,假如你要複製病歷的話,我們公私分明,所以你就複製吧!醫師也請護士姐姐幫我列印並且收取相關金錢。


二、問題討論

1.你服務的醫院有關病人影印病歷的規定是什麼?

2.病人要複製病歷需要醫師同意嗎?需要醫療機構同意嗎?

3.病歷是誰的財產?

4.病人有權利可以要病歷嗎?如果有的話是可以要全本嗎?還是病摘呢?

5.如果病人不能親自拿病歷複製本或是病歷摘要時,託人來拿可以嗎?你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6.如果保險公司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的概括同意書,可以用來複製病歷嗎?


三、參考法規

1.醫療法(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2.衛生署公告

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三號

主旨:所詢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其中有關索取病歷複製本之申請人資格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三)嘉基醫字第二0一一號函:
二、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影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指 及範圍之同意委託書,始得為之。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是為所稱之委託書;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相關親屬,均可申 請。

正本: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副本:縣市衛生局


四、參考文獻

1、張耀懋(1996/08/23)。熱線追蹤-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保障病歷隱私?病患既有之使用病歷資訊何須他人允許?調閱病歷先經由醫師同意,法界有意見。(民生報),醫藥新聞。

2.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民眾資訊非法全都露,依法拿病歷卻沒著落;台灣病歷取得障礙調查?1/3民眾拿不到自己的病歷。(http://thrf.org.tw)




寫到這裡,有些答案在參考法規與參考文獻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但是,仍有一些需要醫界的長輩以及法界的先進給予我一些意見,也給全台灣的民眾得以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環境,以及讓台灣的居民得以知道相關機關的規定,讓所有的民眾更於明瞭!


最後,我發現我所買的「臨床案例醫療法律」這本書不適用於法律系之學生,反而可以給一些正在執業的醫師一些法律的常識規範以及做為臨床上所發生之問題之檢討!


星期三, 11月 30, 2005

回應:當然要醫醫相護

轉載至農夫的意見 ,當然要醫醫相護 之一文

在醫療糾紛的問題上,我們有所謂的醫事審議會,
在一般的醫療諮詢中,也有所謂的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但醫事審議會的公信力大家也大概知道有多少,
而在醫學教育裡,也有所謂「後醫不可批評前醫」這樣的觀念。

這些,都有著醫醫相護的味道,
很多人覺得這樣的觀念很齷齰,跟官官相護一樣等......。

以下是我的回應

醫審會的組織及組成就由您所言般, 公平性始終值得讓外人非議!

我在我的部落格中寫了一篇駁斥扞守醫學倫理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文章, 我國的不成文規定,醫界的教育,都導致醫師有個觀念,後醫不可批評前醫的過錯, 只是,在醫學倫理中也有相關的規範,病人有知的權利。 我不知道這樣的教育,與醫師的相關倫理規範是否有所衝突?

今日我國所有的體制皆想要跟歐美國家學習, 但美國也演伸出一套理論,有關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第二條中提及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這樣的準則規範為何我國也不要學習呢?

在 醫療上很明顯的錯誤就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時要醫醫相護的機會就很難了,單方面從手術同意書與開刀部位不同去批判,好像是很合理的事,在台灣好像常發生。 但那麼術前多位醫師所認定出問題的部位,皆與更改手術部位不同時,這種狀況是不是屬於連外行人就看的出來有疏失了呢? 再者,更改手術部位的同時影像學中早在一年前就出現狀況了,這樣還需要進入手術室後才發現,才更改手術部位嗎?一年來的定期複診中皆未曾發現,這樣的醫師 有錯嗎?

這是我在我部落格裡很少提到的相關重點爭議。醫醫相護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的事嗎?

難道台灣的醫學教育就是如此,那麼身為醫師的你們也要開始教導您們的子女說謊囉?我知道病患對於自己的疾病皆有知的權利,不管是對前醫或者後醫的不利,我皆希望得到最終肯、最詳細的資訊。

假若醫師不是神,犯錯是人的天性,那麼坦然的面對錯誤,誠實告知病患,這樣是否也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呢?

在我部落格中從名醫林靜云淺談醫療糾紛的一文中提及,往往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假若真的出了問題時,醫師願意坦然面對,誠實告知病患家屬,以及善盡溝通的角色。我想至少可以減低所謂的醫療糾紛的出現。減輕病患家屬的不滿。

今日,身為醫界的大人們,這種醫醫相護的行為您們做的真的平安嗎?您們不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嗎?您們該如何教導您們的子女呢?華盛頓砍樹的誠實觀念您們敢間接傳授這樣的知識給您們的子女嗎?

真的令我有些胡疑!

星期四, 11月 03, 2005

從名醫林靜芸淺談醫療糾紛

前陣子藝人白冰冰替自己的姪女開記者會控訴整形名醫林靜芸的醫療糾紛一案,再者,經由記者會後也有許多相同的受害者投訴於藝人白冰冰,同樣也是因為整形名醫林靜芸的相關醫療糾紛。為何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呢?是否就是台灣這個社會對於醫療糾紛的受害者,往往都是投訴無門呢?今日,再次傳出骨科名醫陳博光醫師醫療糾紛案翻盤案件,雖有上訴機會,但對於犯罪受害者的傷害又會是多大呢?當小蝦米對抗大集團時,誰會勝訴呢?人民應有的管道為何呢?身為醫糾的受害者,如何伸張自己的權利呢?



試著以第三者(醫者)的角度來觀看此事件,在1960年代消費主義的興起,消費者有知、安全、選擇和敘述的權利。在現今知識爆發的年代,知識的普及使得人民可以隨時在網路上搜尋到疾病相關資訊。同時也對現今的醫病關係有著相當大的衝擊。

根據戴正德教授所著的基礎醫學倫理一書內所述在台灣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醫生未與家屬盡善溝通;醫生未去病房探視(看)病人(沒有關照),未據實說明;醫護人員態度欠佳;社會對醫師賦予很高的期待,不容許有錯誤的發生;病人不配合,亂吃藥(比如中醫或訪間秘方);開盲腸炎卻弄出人命;病人權力伸張,動不動就惹事生非;醫生為息事寧人,有糾紛就給錢,造成大眾認為一有糾紛就得有賠償之錯覺。

由上述的原因,很明顯的告訴大家,醫療糾紛的發生,主要在於醫病關係的惡劣。今天的年代已經不同了,醫師須忍心的向病人及家屬解釋病情,治療方法,及可能發生的問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站在醫療糾紛的受害者角度而言,今天我們僅是一般的市井小民,要如何對抗擁有龐大資源的醫療財團呢?在醫界的大人眼中,往往發生醫療糾紛時,就會誤認為病患家屬就只是要賠償而已。但要真理的病患呢?醫師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擁有一定的醫療資源,但身為市井小民的我們,該如何對抗醫師呢?該如何由醫療專業領域中找出醫師的錯誤呢?身為醫療糾紛的受害者,深怕那天醫療糾紛暴了光,也斷了自己往後就醫的權利。

在黃振宇醫師所著的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一書中一篇有關醫醫相護的文章提及「醫界的前輩們告誡我們『千萬別在病患或者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的處理方式對與錯的方式』」。這樣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事嗎?隱瞞病情對於醫師的良心過意的去嗎?在那本書中也有一段提及,我願意告訴您您的病情真相,您可以向您先前的醫師提出告訴,但我不會幫您作證。在這樣的文字理透露出什麼?醫醫相護的情形屢見不鮮。所以,病患所得到的不一定是真相?大人們常常教導有錯就要認錯,從小教導筆者要學華盛頓坎樹一樣的誠實面對,但試問醫界的醫師們,您們有做到嗎?

當醫療糾紛上訴到法院時,擁有病患最多的資料為誰?醫療糾紛的舉證,誰會佔上風呢?不管如何,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

身為筆者的我,不想一味的批評醫界的謬誤,但當社會正義無法替醫療糾紛的受害者主持正義時,往往就須由民意代表、藝人等相關在社會上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人,替所有的市井小民伸張公平與正義。筆者也呼籲法界的相關人員,盡速的替醫療糾紛受害者,立訂一個適當的法律來讓所有的醫糾受害者得以伸張。在跋扈的醫療體系下,好讓台灣的全體居民得以有喘息的機會。

這篇是本人於2005.11.02投稿於東森新聞報的一篇文章!就請大家一起賞論吧!

星期六, 10月 29, 2005

醫醫相護

本天文章選自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黃振宇先生著,其中的一篇文章“醫醫相護”(採重點轉載式書寫)


醫醫相護

官 官相護,在各國小市民心中是一直存在的觀念,尤其是中華民族,更是根深蒂固。其實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從小都被訓練城搞小團體、搞分化的的群居動物, 一有利益衝突時,便有你我之分、男女之分、村與村之分、本省與外省之分,讀醫學院時,還有南部來的與北部來的分別,當然醫界的相護也非常明顯。


………………………


『千萬別在病人或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處理方法的對錯』
也是前輩常所告誡的。很多醫師常常在病家面前責罵護士,這是一個非常不道德及沒有休養的行為,或者醫師想藉此提高自己的權威性及地位,但是我相信有知識的病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及想法。


現 在醫界競爭非常激烈,但並不是在醫療發展研究方面,而是互相爭取病人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五步一家診所十步一家醫院已是台灣都會區的一個特色,所以並人轉診 的機會也是很普遍且頻繁,因此有些不道德的醫師便會批評上次幫忙處理的醫師能力不夠、方法錯誤等。果真是一個錯誤,也不能在別人背後批評別人,畢竟這樣子 作會傷害到醫病關係,而且也沒辦法提升醫療水準。其實醫師處理病人是一項藝術,意即有不同的觀點、角度、當時的狀況,做病人的不一定了解,怎麼能夠光憑病 人所描述的來訂下結論呢?這種醫師你能信賴嗎?


----------------作者提出了兩個案例,手術中有紗布遺留在體內,一位醫師選擇隱瞞而重做手術取出;另一案例,選擇將實際病情真相告訴病患家屬,但醫師說你有權提出告訴,但是你要我作證指出上一位醫師的錯誤,我是不會做的。---------------

上面兩位病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固然是事實,一位醫師採取隱瞞的作法,另一位醫師是把真相告 ,但是他們同樣地減低醫療糾紛。讀者們,你們認為哪一種的說法是對的呢?或者你認為應該挺身而出把犯錯的醫師繩之以法?

這個地球上有數不完的疾病,社會上又有各式各樣的人,好的醫師部應該只治療疾病,而是治療病人。不同的病人得到相同的病,所作的治療也不盡相同,同一位病人在不同的醫師處理下可能也有不盡相同的處理方式,時間的不同當然又有所不同,所以很難去衡量對與錯。…………



就如同我在開站的引言所說的,second points 大家都會給,當醫糾產生時,誰會出來說出前位醫師的錯誤?誰會破壞醫界的和諧?在這本書中剛好有這篇文章,醫界的大老們,前輩們,您們的訓誡真的會成為醫界中不可破除的魔咒。這樣隱瞞究竟是好還是壞?

Gush膽敢的說出自己的感受,我寧願知道我自己身體內的真正狀況,而不願遭受到欺瞞!

Gush從小就被訓誡為要對自己的事情負責,做錯事要勇於認錯。而今天身為醫界的大人們,你們是如何訓誡你們的小孩?你們本身有做到嗎?


星期四, 10月 27, 2005

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見阿三在骨科明醫二審判決無罪的一文中,

對於進入手術房後才更改手術部位之一事,在醫界真的是常有的事嗎?

假若是以下狀況呢?

某甲在00年0月0日同意某乙為某甲實施神經外科脊椎手術,某甲所承諾的手術部位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之手術,但於手術當天,某甲已被推入手術室後,某乙卻告知其相關家屬說要更改手術部位,改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手術。

解釋理由為,因為影像學顯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比較嚴重!


請各位醫師們發表意見吧!

星期二, 10月 25, 2005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罹患脊椎側彎的黃姓女子,五年前接受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的治療,沒有想到開刀之後竟然造成下半身癱瘓,黃姓女子憤而求償千萬,雖然一審獲賠八百萬元,不過,今天二審判決結果卻出現逆轉,合議庭認為,陳博光並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需賠償,全案還可繼續上訴。(杜大澂報導)

被告是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他在五年前動刀,替一位十七歲黃姓女子治療脊椎側彎,結果患者手術之後,竟然出現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癱瘓,還有大小便失禁的問題,黃姓女子要求賠償千萬元。

雖然一審判決陳博光有疏失,必須賠償八百七十六萬元,不過,全案經過高院審理之後,合議庭認為,這種手術本來就是高難度高風險,陳博光在手術前盡到告知義務,事後也妥善處置,造成黃姓女子下半身癱瘓,並非故意,因此,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另外,高院認為,這起醫療糾紛不適用消保法,不過,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本人在電視新聞中初見本案例時,一審時法官認為陳醫師無法提出無過失之舉證所以判為敗訴。為什麼二審時的法官卻認為無過失呢?是否就是採用了醫審會的看法?而醫審會的組成又是如何?大家心知肚明。

雖然此案件還可以上訴,我想翻案的機率很低吧!我也知道,往往在醫療糾紛中的角色扮演,佔上風的永遠是醫療人員,而所有的病患都是被動的!況且醫師擁有許多的醫療資源為何在一審時無法舉出證明他無過失呢?在這樣的情況下,二審的法官改判是否真為合理?

跳脫出法律人的地位來看次事件!對病患的家屬而言,不就是所謂的醫醫相護導致的結果!對那位病患而言,是一件情何以堪的打擊啊!


星期一, 10月 24, 2005

醫療糾紛

這幾個月來,看了無數多次的醫療糾紛案例,

我知道,在台灣要打贏醫療糾紛官司的人很少,而且在相關案例在法律上定位不明。

根據醫療改革基金會所統計出來的數字大部分的家屬會自認倒楣,

也有一部份的家屬要的是錢。也有一部份的家屬是要醫師的道歉。


我不知道為何醫師們那麼害怕醫療糾紛的出現?

難道醫師有錯就不用坦白的道歉嗎?坦承疏失嗎?

難道病患提起醫療糾紛的訴訟時,只是要跟醫師敲詐一筆錢嗎?

身邊的家人有多少是因為醫療疏失而喪命,但為何當時我們皆未提起任何告訴呢?

因為年老了,而不想在追究。

但我還年輕,我不願我的生命我的前途因此而斷送。

醫師們一談到醫糾,就是認為病患家屬要錢!

但要真理的病患呢?年僅20歲的我,面對我的脊椎,我的未來是那樣的茫然。

要個真理真的那麼難辦到嗎?


我不懂,我沒有能力去承擔醫師所犯下的錯誤。隱瞞病情、卸責、偽造病歷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