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寒假的作業,今天下午監考時我看到心有戚戚焉的感觸,所以,利用假日替學弟妹解題吧!
星期二, 1月 11, 2011
由一題刑法總則題目看醫療糾紛
星期五, 1月 25, 2008
醫療糾紛 民事代刑事
但我先將此篇較具偏頗以粗體表示,最慢會在二月底對此篇文章做出詳細回應!
醫審會所做出的鑑定報告真的沒有偏頗嗎?真的沒有放過台灣的醫師嗎?以及提出四點去刑化的先決條件,台灣目前的司法狀況以及醫病關係真的可以獲得真相嗎?我非常不以為然!
若醫療糾紛民事代替刑事時,病患該由誰來保障?衛生署的調解會地位真的是超然的嗎?有辦法做到第三公正的角色嗎?
醫療糾紛 民事代刑事
【聯合報╱林萍章/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桃縣龜山)】2008.01.22 03:16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190754.shtml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全聯會與台灣法學會合辦研討會,媒體報導重點在「醫療糾紛除罪化」。不過,台灣醫改會有不同意見。難道台灣的病、法、醫三者關係如此「病入膏肓」?
根據台大醫院榮譽教授陳榮基教授研究,醫療糾紛案件因醫師賠償或調解成功而有百分之九十並未進入訴訟程序。因此醫師敗訴率較低是想當然爾;因為醫師自認有錯的案件多已賠償。但台大法律系沈冠伶教授統計,我國法院民事判決中,醫師敗訴率為百分之二十三點五。此與美國的醫師敗訴率相當(約為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我國法院與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並未對醫師放水。
問題出在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百分之八十以刑事訴訟提出,企圖「以刑逼民」威脅醫師,這在世界各國是絕無僅有的。各國多以民事訴訟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美國一百年來只有一件醫療刑案且醫師敗訴,日本五十年來只有十件、二十一世紀以來也只一件醫療刑案醫師敗訴。難道採用刑事訴訟就會使台灣病人比美國、日本病人尊貴嗎?
台灣法律對於醫療過失追訴刑事責任,每年就有三百餘件。平均每三個月,就有一個醫師被判有罪確定,名列世界第一名!台灣醫師在全球專業人士中,真的是犯罪率最高的「第一大黑幫」!
被判有罪確定的醫師以外科最多,佔三分之二,內科佔五分之一,再其次為婦產科、小兒科、麻醉科與急診科。因此,有罪的醫師全來自「真正」照顧台灣人民健康的「外內婦兒」四大科與重症科。台灣醫學生早已不選擇勞心勞力、收入不多、又容易被告的四大科與重症科。在可見的將來,台灣之子可能無產科醫師接生。兒童患腸病毒只能由耳鼻喉科醫師診治,反正找不到小兒科醫師。生病只求自然痊癒,因為沒有內外科醫師。病況危急只能去美國、日本,台灣重症科醫師太少了。這是病、法、醫三輸的局面。
台灣法界皆認為「醫療糾紛去刑化」,在可見的將來是作不到的!但「去刑化」仍是醫界努力的方向。為使人民安心,「去刑化」的先決條件是:一、比照交通事故的第三責任險,建立有強制性的醫療責任險,使病人家屬獲得快速賠償。歐美日本各國多有此制度。二、醫療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應強制調解,因為此時醫病雙方較能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三、縮短醫療糾紛民事案件之處理流程,訴訟費用在判決前由醫療責任險成立的基金暫墊。四、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或專家參審制,配合交互詰問制度,取代目前不公開的醫療糾紛鑑定制度,以確保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並避免法官的「自由心證」被誤導。
醫療糾紛案件採用民事訴訟乃世界各國常態,台灣法界採用獨特的刑事訴訟並未對病家有利,反因醫界受「被判有罪」之威脅而破壞醫病關係,進而走上防禦性醫療。這種錯誤的制度只是造成病、法、醫三輸,並非台灣人民之福。
星期三, 11月 07, 2007
長庚醫院大家長請為你所創立的長庚醫院所為之事出面負責吧!
長庚受害者網路串聯活動
發起人 :
曹賜斌醫師
彭立人醫師
緣由 :
近年來, 長庚醫院管理走樣, 致使民眾受害事件層出不窮 ...
基於督促讓長庚醫院更了解自己經營缺失, 更人性化處理因疏失而造成民眾的傷痛, 所以發起此次網路串聯活動.
串聯平台 :
暫以 彭立人醫師 部落格 為訊息彙整發佈平台.
可以採用 RSS 訂閱 或 e-mail 訂閱方式, 隨時更新資訊.
串聯方法 :
1. 欲加入此次共同運作的朋友們, 須 Fax 給我們一份加入同意書 (傳真 : 0943207193) ; 上面註明 e-mail 及聯絡電話 ...
2. 我們接到這份傳真後, 會電話與您聯絡, 做初步的互通訊息 ...當我們確認 您的受害內容時, 會分配小組長給您 ...
3. 我會在適當時機, 在我部落格邊欄, 公佈此次運作串聯人數的動態統計 ...
4. 在適當時機, 會在適當場合召開聯合記者會.
5. 絕對遵守保密原則. 提供更多幫助與資源, 群策群力 ...
也非常歡迎 法律 及 富含正義感的人士 參加 ...ps : 此篇歡迎 轉載 連結 評論 ...
為應映部落格有彭醫師的邀約,故讓我有想要重整所有相關資訊的動力,幾年前,我一時興起創立了一個法律與醫學的衝突部落格,開宗明義的就寫了一篇法律VS醫學的文章,那時我一個人與眾多的醫界大老辯駁,讓我覺得身心俱疲,後來慢慢的就結束了那裡的營業,但我還是沒有將他完全的關閉他。然而在幾篇文章中,跟醫師們的辯駁讓我更體現了醫醫相護的道理。更有人甚至質疑我的身分,讓我覺得萬念俱灰。例如:然而在這篇也引起許多的共鳴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然而當我公佈了有爭議的錄音檔之後,所有曾經來過的醫界大老們就未在出聲了。
我不知道這究竟是為了什麼,這麼執著於這樣的事務,在那各部落格中有我為了充實我對醫療糾紛的領域做足了功課,為要的是能夠更客觀更有立場的為了自己所遇到的事情辯護。然而這幾年中我更是體驗了所謂的醫醫相護,甚至也體會到要後者來指正前者的錯誤這是更困難的。但我為什麼要這麼做呢?何不是奢望不要再有類似的gush同樣遇到類似的醫療窘境,欲展翅高飛時,真的卻狠狠的跌落,並且遍體鱗傷。
事實說明:
我自九三年五月由嘉義福音聯合診所轉診至嘉義長庚醫院,並且於當年接受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手術後持續在門診看診,然而因九四年二月我出現更嚴重的下背痛,在嘉義長庚接受核磁共振的檢查,那時做完檢查後回到家中,嘉義長庚醫院捎來電話,要我再回醫院再做一次有注射顯影劑的檢查,那時的我殊不知自己體內已有隱藏的病因。然而醫師最後告訴我,這是沒問題的,更沒有再做任何問題的詢問以及檢查。
那麼我只好繼續大學的學業,後來,因為沒辦法,疼痛持續的加劇,我只好又再新竹馬偕醫院腦神經外科就診,醫師另行照了核磁共振並且做了“理學檢查”,推斷我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並且須在進一步手術治療。當年我也曾經在新竹國泰醫院腦神經外科就診,醫師經由電腦斷層以及“理學檢查”告訴我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有嚴重的椎間盤突出。
(“理學檢查”或許也是這各事件中佔有滿大的腳色。)
然而最有爭議的是,在九四年七月十三日(暑假)接受嘉義長庚腦神經外科王O中醫師的建議施行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手術,然而在我進入手術房接受麻醉前,我皆不知道我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有椎間盤突出,更沒有任何醫護人員替我做理學檢查,最後,在我進入手術房被麻醉後,醫師就跑出來告訴我的父母親說,要改開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突出手術,現今也未有任何文件足以證明有這件事(告知父母同意這件事)的發生。
然而,當我在手術恢復室清醒時,我發現我原本的下背痛突然變成上背痛,並且痛的不得安寧時,強烈詢問恢復室的護士小姐為何我會痛上背痛?我到底開刀開在哪裡?恢復室的小姐淡淡的對我說,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我隨即反應,為何會是第一腰椎和第二腰椎呢?護士小姐也未回答我,就離去了。並且詢問主治醫師後,在我手中打了tramdal止痛後我就昏睡了。然而,當我清醒時,也就是我要出恢復室時,我見到爸媽第一句話並不是我的腳會動等。而是問為什麼我會開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
那時,爸媽不正面回我就叫我休息不要問那麼多?然而,止痛藥也很快的失效了。所以每當止痛藥失效後,我就喊痛,幾乎就是每四各小時,或者不到四各小時我就喊痛。然而在那天半夜,最後也裝上疼痛控制儀(pca)那時也已經清晨一兩點了。
(趁著神志有點清醒時,傳了幾封同樣的簡訊給我的同學、學長報平安。然而那時學長也告訴我,我要開始“蒐證”,因為這樣的治療未依契約所規範的履行,最好將所有的對話都錄音起來,作為防備。然而,所以我再手術後所有的醫師查房對話皆有錄音蒐證,所以我下述的情況皆有錄音黨可以佐證。)
然而,當身體一天天的回復,才知道這樣的手術並未改善我的症狀,甚至在手術後還在住院的時候,就出現了下背痛的症狀,更甚至無法行走。然而,主治醫師就說要請復健科醫師替我針灸,並且強調不是“類固醇”。然而,最後在半威脅的情況下,我接受了會診復健科的建議。
(當我決定離開長庚醫院時,拷貝所有病歷後才發現我所接受的所施打根本就是“類固醇”!(又是一各謊言))
當我在嘉義長庚所接受的手術並沒有改善我的狀況後,我四處求醫。甚至跑到林口長庚、高雄醫學大學、新竹馬偕醫院求證,然而在林口長庚醫師最後可能已經發現了問題,最後卻叫我回去找嘉義長庚的主治醫師。最後在高醫得知了我在第一次接受他手術後造成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塌陷,懷疑有陳舊性感染,建議我住院接受抗生素治療並且做脊椎穿刺等。然而那時在高醫得知這樣的結果,其又適逢那年的中秋節,電話告知父母親之後,告訴我先回嘉義再作另一部的打算。
後來在嘉義知名醫院以及林口長庚所有抽血檢驗皆指出我體內有慢性的感染,慢性感染指數偏高後,經過家醫科醫師的會診,排除體內還有其他病徵可能造成這樣這樣的檢驗值。後來在這樣情勢緊迫下,嘉義長庚醫院的醫師不得不替我安排核子醫學檢查,當核子醫學檢查報告出來後,也指明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有炎症反應。但醫師卻不敢肯定的告訴我們這是什麼問題造成的,甚至要我們到林口長庚醫院找他的老師就診。
(那時,媽媽甚至懷疑核子醫學的醫師醫醫相護,怕王O中醫師被告所以不敢說出真相。然而我也不得不懷疑,同病房也有一位阿婆,做完核子醫學,王O中醫師有找其家屬去看核子醫學的片子。可是當我離開長庚醫院前我皆未聽過、看見主治醫師將我的核子醫學報告以及片子給我們看。當天辦理出院時,我隨即也拷貝了片子以疾病摘。然而,主治醫師也不會想到,我在他向我和母親解釋前我已經看過片子,也看到醫師的報告。)
當下我與母親就決定,離開長庚體系,到了嘉義知名的醫院就診。然而將所有的檢查資料皆轉交給接手的主治醫師,他說了這麼一句話“那這各核子醫學有做跟沒做一樣嘛!”後來為了確認我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是否有感染的跡象,因此接手的主治醫師撥了電話給放射科的主任,然而我們進而從放射科主任醫師得知了一項當我還在長庚醫院就診時,從未得知事情,就是要接手的醫師注意我「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有明顯的骨頭碎片遺留」在治療時要注意,並且建議再作電腦斷層確認。然而因為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實在塌陷的太嚴重實在無法做腰椎穿刺取樣。可是接手的醫師,後來幫我做了理學檢查,他發現我還是第四、五腰椎及第一薦椎可能造成我坐骨神經痛的問題,然而當天也收住院,所有的治療從新開始。並且也做了電腦斷層掃描的檢查,也確認了上述的問題。
然而事情發生後,換了醫院、換了醫師,我還是聽到對方醫師告訴我,“我絕對不會找骨科治療我的疾病”但他絕對不知道當我在跟他通電話時,我已經找到願意接手的醫師,他正是骨科醫師。我們曾經寫過存證信函,要求醫師出面說明為何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始終沒有得到相關回覆,害的後續治療的醫師從頭開始,然而也因為從頭開始,所以發現了更多不為人知的問題。
當我知道長庚醫院的奸宄,造成了我ㄧ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兩年的休學,喪失了最佳黃金讀書期。經過多次的手術治療、醫院的拒絕治療等身心俱疲,這些誰可以撫平我的傷痛呢?每想到一次就有一次的怨恨,然而現今的身體狀況呈現、敗壞,讓我多次含淚盈框。
然而與長庚的戰爭並不會因為刑事上檢察官的不起訴而打退堂鼓,反而這樣會激起我心中那把永不抹滅的烈火,專研於法律的一字一句直至將長庚那些卑劣份子,違法亂紀的行政體系衛生署官員做出相關行政處分後我才會罷休。
然而我要質問長庚的事:
為何手術同意書以及開刀部位不同,黃姓麻醉科主任醫師以及董姓刷手護士放任王姓外科醫師開刀?這符合醫療專業倫理嗎?
(更諷刺的是,前陣子我有朋友在嘉義長庚醫院接受麻姐培訓時,黃姓麻醉科醫師還切記叮嚀告知他們,當手術同意書所開刀的部位與外科醫師實際執行手術部位不同時應予拒絕。但黃姓麻醉科主任醫師卻放任外科醫師草率執刀、試刀之嫌?)
同時也要質問當時仍然為腦神經外科的蘇姓住院醫師(在幾各月前已經由住院醫師轉任為主治醫師),你在偵查庭中說,王姓外科醫師曾經在術前向我以及家屬解釋並作理學檢查後才決定更改手術部位,且這樣的行為並不違反醫療專業。這是真的嗎?當您說這話時,你心中是否有所震撼或者疙瘩呢?還是因為你會因為他的指導而永遠無法成為主治醫師而為他說謊話呢?
(我有相關錄音檔可以證明腦神經外科王姓醫師在為此次手術前,完全僅是猜測性的執刀,完全沒有相關依據。我願為我所說的話語負責,請問嘉義長庚醫院王姓主治醫師以及蘇姓醫師是否願意為你曾經所說過的話語負責呢?)
為何我多次向長庚醫院聲請病歷,多次遭到貴院的刁難。後來才發現整份病歷的漏洞百出。一來我的病歷從我第一次在長庚醫院看診時至憤而離開長庚時的soap都一模一樣,難道我的病情完全沒有變化嗎?這份病歷沒有瑕疵嗎?
(有相關存證信函佐證)
然而更在有疑問手術後出院病摘,更甚至發現出院診斷有被更改過的跡象,甚至沒有遵循醫療法所規範的登記更改時間以及醫師簽名?
(原來就是使用複製、貼上後,當我要拷貝病歷時才發現有問題才更改!)
最後甚至再我最後一次住院時,醫師的病程記載,醫師根本沒來查房,如何有病人囑述的相關問題?更何況病歷記載當時醫師在診間看診,何來病房巡房?然而整本病歷的病程記載接式電腦文字輸入,肆後發現這各個案可能會有醫療糾紛時,明顯的可以發現多了許多手寫文字記載,也未依照醫療法所規定記載時間以及簽名。
(然而上述這些,我都有錄音檔以及病歷影本可以佐證!)
長庚醫院的大家長,王永慶先生請您出來為你所建立紀念您父親的長庚醫院,所為的事情道歉。以平復我們這些受傷者的心靈!
星期一, 3月 19, 2007
2007醫療與刑事法學術研討會
也希望今年的盛會會討論出更有深度的議題以及更犀利的話題,如同去年一樣我仍然報名了嘉義場次。
希望可以看到許多對於這項議題有興趣的人協同參與討論。
2007醫療與刑事法學術研討會
隨著社會環境急遽變化,個人意識高漲,我國的醫療生態和醫病關係近幾年來有顯著的變化,尤其是在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由於其支付制度及審查標準,牽動著醫療供給者的醫療行為模式,加上醫療可近性的提升及民眾對醫療結果的預期增加,使得過去對於醫師仁心仁術的期待,已逐漸轉變成一種權利與義務關係。因此,本次研討會嘗試以刑法過失責任為主軸,切入幾個實務上容易產生醫療糾紛的議題,藉由實際案例之分析,並由法律學者及臨床醫師共同探討刑法過失責任在醫療領域的判斷與適用,不但供法界作為對醫療刑事過失責任認定之參考,亦使醫界與法界有共同的認定方式,從而讓醫療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有所依循,以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責任,而法官亦有所標準而可作為判決的依據。
資格條件 本研討會有台灣醫學會醫學相關法規4分、台灣內科醫學會C類3分、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5小時。若有疑問請洽下列連絡人:助理游嵥彥0922-861633 或王珽顥0958-273633。本次研討會欲取得醫師教育學分者,請繳交500元教育學分費暨會議資料費,其他專業人士100元會議資料費,在校學生免費參加,煩請於當日現金繳交。
報名網址
http://www.ntpu.edu.tw/felaw/sign/select_check.php
星期二, 7月 11, 2006
投書的重點是什麼??
然而這次的投書也得到了許多的迴響,但卻與我的初衷不同,所以我先將以電子郵件往返的紀錄公佈,然而公文書的來往,就給我一些時間整理。
敬啟者您好,衛生署署長信箱的回覆如下:
近來在新聞媒體上見到貴單位在今年所推動的有關病人安全的相關事宜,並且耳聞近來台灣醫療院所在進行評鑑之事誼,重點推動的即是所謂的病人安全。我想對於此項問題發表我本人親身的就醫經驗,這個經驗可以促使再推動或者監督此項計畫時可以擬出相關政策,然而使台灣民眾的就醫安全得以得到安全的保障。
我於去年財團法人長庚醫院嘉義分院腦神經外科‧XXX醫師‧接受外科手術,住院前所有的單據(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以及診療皆指向我的病灶為腰椎第五節以及薦椎第一節椎間盤突出,不料手術當天當我推入手術房後,醫師臨時更改手術部位改為腰椎第一節以及第二節的椎間盤突出,此項更改手術部位未補填任何手術同意書, 所以導致所謂的手術同意書的開刀部位與實際開刀部位不符。
然術後醫師的解釋卻是所謂的因為長庚醫院因為住院接需要有一個病名才可以使其住院,經由住院前的檢查(胸腔X光檢查以及抽血檢驗)後復發現應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所以,在麻醉後開刀前臨時更改其手術部位並未補填手術同意書。
出現此項的問題明顯與貴單位所推行的病人就醫安全顯有不符,本人並非屬於急症治療乃為一般常規手術,時間乃係充足。然醫師圖一時之便,罔顧病患之權利此舉似乎不符合相關規定,也未經本人之同意臨時更改手術部位與本人認知有相當大之差異。
出現這樣的問題,病人就醫的安全要怎樣才得以得到良好的把關?
僅希望藉由這個案例的出現貴單位在推動病人安全時,對於手術同意書與手術實際部位的把關可以更加嚴格,
謹謝
未明本人所言屬實 留下相關紀錄願相關單位調閱備查。
長庚醫院嘉義分院病歷號碼9216XXXX
列管編號 : 20060504013
問題主旨 : 現今實施之病人安全制度之挑戰
回覆內容 : OO小姐:
來信收悉!
有關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王OO醫師為您施行手術,其填具之手術同意書手術部位與實際手術部位不同乙案,本署業已請嘉義縣衛生局查明妥處並逕復您。
謝謝您的來信!
祝您 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回覆如下:
黃XX 君:
您好,所寄信件收悉!
有關身體上所遭遇的痛苦與不適乙案,謹致上誠摯的問候並期盼能早日康復。
病人安全是國內外頗為重視的議題,並且持續努力於營造病人安全的就醫環境。行政院衛生署於92年2月成立病人安全委員會,並邀請民眾代表參與,期許提高醫療服務品質及全人醫療照護服務,以讓醫療服務過程能有更和諧的醫病關係。
本會接受衛生署委託訂定我國病人安全工作目標及執行策略並進行醫院評鑑等相關事宜,因此,如何讓國內的醫療環境更趨安全與完善自是我們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其中,『提升手術正確性』列為95年執行病人安全工作目標,讓醫療機構有所依循及持續努力推動,而94年10月間本會出版『做聰明主動的病人』小冊,向民眾宣導『問清楚手術內容再簽署手術同意書』,並期盼民眾能主動參與醫療服務過程。
很遺憾您在就醫的過程中遭逢此事件,您的經驗提醒我們對於手術安全的努力重點;今後,我們仍會秉持著建構安全完善的醫療環境之初衷,繼續為台灣民眾的就醫安全盡最大的努力。
考量您於信函中所提情事之重要性及現行醫院評鑑與教學醫院評鑑係由行政院衛生署主辦,本會業於5月22日將您所提供說明及寶貴建議轉請行政院衛生署參考處理。
再度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敬復
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1號5樓
TEL:02-29634055
FAX:02-29634033
老實說,這是我第一次向類似單位投訴相關問題得以得到最明確的回覆的一次,雖然這過程中仍有弊病,甚至文不對題,相關單位的卸責,但我想也已經給予長庚醫院最大的壓力,心中就是認真期待醫事審查委員會的結果趕快出來,好讓我得以解脫類似的束縛。
星期日, 4月 30, 2006
醫療與刑事法檢討會之一
日 期:2006年4月29日(週六)
會 場: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大法庭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
這是我近期內所參與的一場研討會,或許這是所謂的醫界與法界可以當面溝通的管道之一,或許這已經不是第一次有這樣的機會可以雙方面的溝通,但這也是可以良好切戳的時機之一。
醫療行為的去刑事化的可能性?
與會中有一位在法界很有名的一位刑法學教授說,他本身參與醫事審議委員會二十多年了,直到今年才退休。他本身就不贊成醫療行為犯刑事化,所以在會場討論時間時有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討論所謂的醫療行為去刑事化。
這個議題我覺得很有建設性,所有的醫師皆會認為假若醫療行為去刑事責任的話對於他們從事醫業有極大的保障,但這樣真的可以促使醫師有醫療良知嗎?
還記得曾經轟動一時的先生是家醫科醫師卻隱瞞他的太太得乳癌之事,這位先生雖然他對於太太沒有診療義務,但他卻隱瞞上述之事,導致病況的延誤。最後也遭到刑事審判。
與會的眾多醫師們皆認為醫療行為皆須去刑事化,對於民事的賠償則可以接受相關之裁判。
但當然也有幾位研法有成的學者教授提出來,假若醫療行為去刑事化對於醫療品質的把關要如何維繫?有些病患提出所謂的刑事訴訟有僅是希望執行醫界的醫者得以本著行醫的良知檢討整個醫療過程並非要讓醫師定罪,僅是希望不要再有類似的相關疏忽造成同樣的傷害。
然而醫界總是覺得學法律的不懂醫界的相關常識,但我很想詢問一下,現今所呈現的案例法官所根據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懲戒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所判讀,提供法界的建議的是醫界,然而現今有醫師出來論斷當時提供鑑定報告所根據的論述不對,我可以說,您有權來捍衛醫師的職業。但我想說就回歸到我第一篇文章時的論述醫界瞧不起法界所做出的判決,批判我們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論斷相關過程,但回歸到與會的一位法學教授來說,我們法界提供學士後法律學系也就是所謂的碩乙讓各位就讀,那您們醫學系提供給我們法律人機會了嗎?
在會場中有一位成大的復健科醫師提出來「醫師的疏失有刑事法來歸責,那請問一下那些寫出有問題的判決書的法官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我想請問一下,根據與會的蔡敦銘國際刑事法學會台灣分會會長指出醫師審議委員會鑑定相關報告指出僅有百分之二的相關鑑定報告指出醫師所執行的醫療行為有疏失可言,再者老一句話醫界出差錯時病患的權利在哪裡?病人死了還可以恢復嗎?那麼法界有上訴的權利,相關人士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那麼醫師出錯時病患該如何請求醫師做出相關工作呢?
法界並不是那樣的苛求醫界,但我們實本不相關的科學。卻因為糾紛結合在一起的同時卻無法討論出所謂的權宜之道好讓所謂的醫病雙方得以釋懷。
總結,參與此次的討論會,我發現醫界與法界還是無法有所交集,在會場的討論時間內也可以發現醫界人與法律人的衝突,火藥味十足。
與我本身參與此次的研討會的初義有所偏執。見到中正大學帶領那些學士後醫學法律系的指導老師再會場上評論相關法界人士所提出來的判決書不合理的同時,也見到那位老師與他的指導教授在會場上爭執一些問題時,我總覺得有違專業思考。
還有幾項相關思考,等待我理出相關原則後在發文與大家一同討論。
星期三, 4月 05, 2006
告醫界覺醒文---白色巨塔的翻版
本篇文章刊載於四月九日東森新聞報社論
幾天前焦點新聞熱熱鬧鬧的報導著這件醫療問題,病理報告搞烏龍 高雄長庚低調表遺憾,長庚搞烏龍!整型名醫攝護腺被切,當大家看到這樣的問題時大家的第一個想法是什麼?
發生這件事大家都矚目著這位整形外科醫師被誤診後割除了攝護腺之事,但是是否有誰想過,這件事件的相對人現今的窘境是如何?會不會因為切片弄錯而錯失了醫治的良機?有沒有人盡到關懷那位同樣被醫院搞錯病理報告的病人?那位病患是不是因為這樣的因素早已消逝在人間?
這個社會究竟是怎樣了?為什麼大家所注意到的卻是那位被誤診而錯割攝護腺的整形名醫呢?
當大家都看到高雄長庚醫院院方的解釋後,您們的第一個想法是如何呢?
這次的受害者是一位整形名醫,而另一位病患他的權利又在哪裡呢?你們看到出來解釋的院長說法您們茍同嗎?今日假若發生同樣事情是一位一般民眾,這樣長庚醫院還會出來解釋問題嗎?今日是醫師受害,改天換到百姓時受到的禮遇會是如何呢?
為什麼龐大的醫療集團就可以那樣的強勢呢?就因為民眾沒有威脅性,所以所有的申訴都可以不用理會,那我們的權利何時才可以伸張呢?一定要走到司法途徑嗎?還是一定需要經由媒體的第四權來揭發呢?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覺得好心寒,綜觀自己所遇見的醫事訴訟案件,想到長庚醫院的漠視行為,真覺得感觸良深。
近來在教會與一些年長者討論到我自己的案件的問題,我將所有的事實描述之後,有一位也是從事醫療方面的護理人員說,其實你們沒在醫院工作,妳都不會知道醫院內究竟有多少這樣的事情?然而你要得到一位醫師的道歉,那是不可能的。而且你要告他,你會贏的機率很低。這些都是他們那些大人的想法,也是最深的建議。那您知道我所遇到的窘境嗎?一切都不看好的醫事訴訟該如何堅持下去?
在去年七月我因為嘉義長庚腦神經外科的醫師誤判了我的病因,我開了一次不必要的刀,我的學業因此中斷,過著痛不愈身的日子。手術後下背痛仍然存在,左腳坐骨神經痛甚至還遺留,我真的不知道是哪個環節錯誤了?難道就因為一位神經外科住院總醫師的話,所以我的主治醫師決定更改手術部位,這樣的判斷究竟是為了什麼?為什麼這樣的原因不可以在手術前多次的複診發現,而是在我進入手術房後復發現,而且還是一位總醫師所發現的?
我們的醫界究竟是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錯誤?這該讓一位二十歲遇展翅高飛的年輕人如何承擔?我詢問上天,我也詢問那位醫師,我的未來該怎麼辦?
然而多次的向長庚醫院投訴,卻換來的是置之不理,我該如何對抗那個龐大的醫療集團?有誰可以告訴我?
那位醫師的錯不只在於此,他一直矇騙我,要我相信他的醫術。他多次的想要說服我他的判斷沒有錯,那我想詢問他,為什麼我還會不舒服?還會有手術前的症狀?為什麼多次的告訴我您曾經將我的病例與放射科、神經外科醫師討論,為什麼你始終沒有發現我的第一腰椎以及第二腰椎裡面有些許的問題存在?而是到了我逃離長庚醫院以後才得知這樣的消息?你要我情何以堪?
在那次手術前,我曾經經由多位醫師看診也確認是原先開刀的部位出了些許的問題,為什麼你一個人就可以抹剎其他醫師的診斷?甚至質疑他們的判斷?
我該如何讓一位醫師知道錯誤?我該如何讓長庚醫院更重視病人安全?我該如何警醒那個龐大的醫療財團?我該如何才可以得到我想要的答案?我該如何恢復我的美麗人生?有誰可以告訴我,這幾個小小的願望要如何實現?
難道我就注定成了醫界白色巨塔的犧牲者嗎?就請大家多關心醫界中這樣的病例吧!我相信我絕不是第一位也不是最後一位,那些受害人的權利就讓大家一同維護,並且制衡龐大的醫界吧!
星期日, 3月 05, 2006
病歷問題再添一樁
拾荒者撿去賣 病患受損可求償
【楊勝裕╱新竹報導】一名拾荒者在馬偕醫院新竹分院對面空地,撿到兩大袋馬偕病患的病歷資料。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痛批:「病患資料被當垃圾棄置,實在不可思議,馬偕醫院的病歷管理明顯出現大漏洞,應即向病患道歉!」律師建議病患,如因此遭受損失,可向該院求償。
嚴重疏失
發現這批病歷的民眾吳先生說,他昨午出外散步,發現拾荒老人在光復路眷村空地撿垃圾,卻發現那兩大袋廢棄物中,竟有一堆病患求診資料,他立即用100元買下這堆廢紙。
為近兩年求診資料
吳姓民眾發現,這堆廢紙裡竟有20份登載清楚的病患初診基本資料單、手術室手術記錄表、待銷毀病歷表、醫藥處方箋、住院保證書、血液生化、鏡檢報告單,登載資料都是病患病歷的原始紀錄,都是近兩年內的病患求診資料,甚至還有登載日期為本月3日的病歷。
楊隆源律師事務所表示,病歷遭外流病患,可要求醫院立即追回銷毀或保存,如因此有任何損失,也可向院方求償。《蘋果》記者實地勘查現場發現,這批病患的病歷資料是遭棄置在新竹市光復路老舊眷村拆除的空地,距馬偕醫院不到100公尺。
院方指管理出問題
對病患資料遭人當垃圾棄置街頭,馬偕醫院醫護人員面對《蘋果》記者查詢此事均表示「不可能」,直到記者出示遭丟棄的病歷資料照片後,馬偕院方才發現院內的病歷及相關資料管理出現大漏洞,並通知台北馬偕醫院,但台北總院不願對此發表任何評論。
新竹馬偕病歷室主任林自謹說,馬偕醫院全台4個分院從未發生病患病歷及個人資料外流問題,他研判應是病歷管理流程的環節出現問題,將全面清查這些資料流向,負起善後責任,而這些遭棄置的病歷目前都在花錢買下的吳先生手上。
病歷外流自保之道
◎遭外流的病歷資料,要求醫院立即追回銷毀
◎要求院方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病患應要求院方清查病歷管理問題
◎檢具相關個人資料外流所受損失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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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馬偕醫院,我對他一點也不陌生。去年回到貴院申請病歷就碰到一肚子的灰,往往出現問題,所有的人都說是管理的問題,挖哩勒,這樣的卸責,你算什麼嘛!
病歷資料外洩,不去追原因,然而歸責於底下的員工,您有擔當嗎?
醫療法上規定病歷之銷毀,須該病患已有七年以上未至該院就診,才得以銷毀。今日所發現的病歷資料卻有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的資料,屆時你要如何辯解?
我現在開始煩惱起,我在三年前在那間醫院的初診單資料,是否也這樣被流通於郊外?怪哉?
有誰可以來保障那些病患的權利呢?
這種問題也曾出現在林口長庚醫院,醫院進行例行性的病歷銷毀動作,卻因為病歷堆放在開放空間,等待車子運往銷毀,結果就出現病歷隨風飄,東西隨便檢的狀態。政府官員啊!請您重視類似問題,不然民眾的隱私就要不保了!
星期一, 2月 20, 2006
訴訟花費金額
目前已經開過一次偵查庭,聽到對方的謊言,有時覺得好笑,有時更覺得真的對我而言一點傷害都沒有嗎?還可以那樣面無表情的向檢察事務官說出那樣頭頭是道的言詞,讓我一次次的受到傷害。
姑且算算目前所耗掉的時間與物力,列出以下的支出憑證:!
存證信函(單筆) 187.5元,共寄四次,合計750元。影印至少也花費100元。總計850元。
刑事訴狀(單筆) 4000 元,目前已經送兩件 故 8000 元(因律師是父親的好友所以至今尚未收取金錢)
長庚醫院病歷嘉義院區(單筆) 965元,目前拷貝兩次 故 1930元。影印五本外加裝訂費共1090元;影像檔案(單筆)500元,三次檢查1500元;核子醫學(單張)100元,共五張,500元;總計5520元。
長庚醫院病歷林口院區(單筆) 300元。合計300元。
福音聯合診所病歷(單筆) 10 元;影印五份 25元。總計35元。
新竹馬偕醫院病歷(單筆) 130 元;影印五份 650元;核磁共振影像檔(單張)200元,合計五張1000元。總計1780元。
新竹國泰醫院病歷(單筆) 60元,影印五份 60元;電腦斷層影像檔(單張)300元,合計三張 900元。總計1020元。
嘉義縣灣橋榮民醫院病歷(單筆) 60元,影印五份 60元。總計 120元。
基督教醫院病歷(單筆) 1450元,影印五份 1240元,外加兩本裝訂 80元;電腦斷層影像檔(單張)200元,合計三張 600元;甲種診斷書900元。總計4170元。
雜支至少500元。
所以假如你要打訴訟,律師費出庭三次 50000元,多一次 5000元。
到目前為止 我為了這次的訴訟花了 13495元。未支付 訴狀 8000元,律師費 50000 元。
故目前推算,為了我的爭理行動至少要花十萬!
以上金錢是我自己所損失的也就是我由我的帳戶領錢支付。
其中不包括父母親為了出庭請假的金錢、申請病歷時的舟車勞頓以及因為身體不適多次出入醫院的醫療費用,這些都是數不清的等價金額損失!
有時候在想,這樣的遊戲最後雙方會得到些什麼? 雖然,或許現今是讓我磨練的機會,但是讓我見到那位冷冰冰、不實的言語在檢察官面前說話時,不免讓我感到心寒。更讓我質疑為何我自己所就讀的是法律系,就連我自己想要維護的那最小權利就無法維持,時常覺得惋惜。然而又見到那位醫師在庭上向檢察官所言之不實,讓我想起律師為何要替這樣的人虛擬謊言?
在自由心證的法官底下,非醫療人員就可以明顯的看出來這件醫療行為有疏失的行為所在,然而終究會如何審判呢?(待續,也讓我有想要寫一篇律師的角色的文章與大家一同分享。)
星期二, 12月 20, 2005
有關病歷索取的相關存證信函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前打電話至台端相關工作單位詢問複印病歷之相關資訊,本人於電話中有強調需要複印整本病歷。乃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告知本人,僅須掛任何一科門診,向醫師要求複印病歷即可。
但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乃依照台端之工作人員告知本人之相關資訊至台端之骨科門診聲請本人於貴院之相關就診資料,卻見台端之骨科醫師鄭智庭先生等相關護理人員刻意刁難本人複印就診病歷。
本人今日乃從嘉義北上尋求複印病歷之程序,要求在貴院相關就診之資料,卻見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本人複印相關就診資料。此刻意刁難行為已造成本人相當大之不便。
本人乃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本人之權利至貴院依法提出相關請求,今日卻無法順利拿取本人之相關病歷,無功而返。
惟迄今本人無法順利依台端所告知之方式聲請病歷,也未見台端告知相關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三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參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馬院竹院字第09400041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OOO君病歷影本一份
主旨:有關 OOO君所文存證信函至本院複印病歷之事件闡述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黃君所文存證信函(嘉義郵局存證信函第844號)辦理回覆。
二. OOO君(病歷:62493398)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期間至本院復健科、神經外科及急診就診;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本院之骨科門診,要求,當時門診護理人員解說理由並協助家醫科門診,家醫科醫師同意病歷影印醫囑。
三. 本院護理人員即欲帶領 OOO君至病歷室影印病歷資料,然 OOO君已離開本院前往國泰醫院;本院於十一時十六分電話聯繫 OOO君,說明處理情況並請回院領取複印病歷,OOO君表示無法回來領取。
四. 因本院作業流程造成 OOO君之不便,本院深感歉意。為減免 OOO君路途往返時間及表示本院依法維護病患應有權利,隨函檢附病歷影本乙份,並請 OOO君依本院規定繳交病歷影印費壹百壹拾伍元(影印十張內基本行政費壹百元/次,超過十張每張加收伍元)。
五. 費用繳納方式可循銀行轉帳(醫院帳號:合作金庫光復分行1575-765-500555)或郵局現金袋方式(註明病歷號碼),本院於收納後隨即將收據寄奉。
正本: OOO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
假若本人所言不實,願受相關法規制裁。而關於馬偕醫院之回函,本人會再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馬偕醫院承認制度上之錯誤,以及所言不實!
星期六, 12月 17, 2005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醫療疏失中的醫病關係
( Wiener JM; Behavioural Science, London: Willams and Willams, 1970:194 )
英國醫學會所出版的「行為科學」一書裡,列出了五個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
1. 信任與信心-醫生必須以他精深的知識與技術去行醫來促進病人的最大益處。
2. 注入希望減少恐懼及疑惑-醫生應向病人保證提供最佳的醫療資源,並盡力減少病人的疼痛。不過醫生卻不是诶與幻想式的希望而是秉實相告。
3. 深同身受,也即將心比心( Empathy)-醫生應以感受病人的心境去了解,把自己放在病人的情境上去醫治病人。
4. 敬重病人的關懷-病人是有血有肉的個體,不是一個無生命、無感覺的機械,但因為身有疾病而作所欠失。因之應予敬重關懷,如同親朋。
5. 溝通-這是醫病關係上很重要的要素。醫生應讓病患敘述其心境及感覺,並作良好的溝通、說明病情和治療方法,有些醫生不善言詞,但訓練、經驗和技巧的學習將幫助醫師成為良好的溝通。
這五個要素只是醫病關係的基本要素,但往往這些要素都是在實際的醫療過程中被疏忽要被避免無謂的醫療糾紛,履行這些要素是必然的。
星期六, 12月 03, 2005
病人要病歷怎麼辦?
其中一節「病人要病歷怎麼辦?」,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四家不同規模的醫療機構以及醫師對於申請病歷的處理方式。
二、問題討論:有六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二號。
四、參考文獻:民生報(1996/08/23),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0)。
這篇文章的撰寫,希望醫界的長輩與相關機構可以來反省整個病患拷貝病歷的困難性以及相關問題,希望大家可以就目前所屬之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發表在此,讓所有的民眾得以知道,在台灣的每家醫院對此的規定,以方便台灣居民就醫的權利資訊。
一、案例經驗:
我曾經至四家院所要求我複印病歷,四家院所皆有不同的程序與規範:
1、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複製過三次病歷資料,其規定為可以至服務台申請或者掛原看診醫師之門診要求複製病歷,但不管經由何種程序你的主治醫師皆會知道。(價錢計算為五張一百元,超過五張者,每張以五元計算)
● 第一次由服務台向其相關服務人員要求我在貴院之相關檢查已出院病摘之資料申請,並且告知我要四到五天的工作天,我同意,也付了相關金額。誰知到,在我下次 看診時,我的主治醫師告訴我說,你應該知道報告的結果了,所以我不用多做解釋。我回覆我的主治醫師,我還沒收到!他說,反正你會收到,所以,收到後你就知 道結果。
●第二次直接掛原看診醫師的診,並且在掛號單背面書寫,「我要複製我的在貴院所有就診病歷(包括林口院區),煩請醫師開單!」結 果,醫師直接開單,並且請相關 工作人員告訴我,需要等到才能明天給我,我說假若我今天就要可不可以?我不希望拖時間,最後還是隔天才拿到。而關於林口院區病歷部分,也超過法定時間十四 天內給予,並且告知我,若跨院區須收三百元之影印費,不管有幾張病歷。
●第三次由服務台申請所有就診病歷,其相關服務人員告知我需要七到 十四天的工作天,我隨即告知他,本人上次拷貝病歷隔天就可以索取,今日為何要那麼多天?更好玩的事是他打電話至病歷室,跟他說我的病歷號碼後,又告訴我, 「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也不知道在哪各單位,要我先遣返家,等候通知拿取!」那時,我又回她,我已經一個多月沒來貴院了,為何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櫃上呢? 病歷記載著我的隱私資料,你現在跟我說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而且又不知道在哪裡!現在是怎樣?最後,不在病歷櫃上的病歷,卻可以讓我在事發隔天拿取?!
2.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被刁難拿不到病歷!
● 去馬偕醫院前我事先打了電話詢問相關單位如何拷貝病歷之程序,並且有強調複製整本病歷。而當天我依照其相關服務人員告之方式至骨科門診要求複製我在貴院之 病歷,卻接收到骨科醫師說「無法替其他科別醫師做出複製所有病歷之決定,要我一一掛我所看過的科別向其醫師要求複製病歷。」我隨即告知他,先前有打電話詢 問相關問題,貴院的服務人員告知我,今日只要掛某一科的門診要求醫師替我開單,我就可以複製。但其骨科醫師相關醫護人員堅持不開單,甚至最後還說,那麼你 “請法院直接查封好了!”在骨科門診外吃了閉門羹的我,隨即向其志工服務台反應此項問題,請求相關主管出面說明,結果也像其骨科醫護人員所言般,所以,因 為還有他院的時間限制,故我忿忿不平的離開醫院,結果還是沒拿病歷。
3.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其規定為掛醫師之診別,隨即就有相關負責人出面替你處理。(病歷每張五元,CT片每張300元)
● 當我至國泰醫院進電梯時,馬偕醫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打電話來了,說我的病歷已經複製完成,要我折返回去拿,我拒絕了!隨後,我向國泰醫院就診之醫師表明我要 複製我在貴院之所有資料,隨即就有一位服務人員拿著我的病歷去影印並且開單要我繳費,並且告知我只要跟服務小姐說我僅有複製病歷,並且他會幫我退掛,繳完 費用隨即至放射科就可以索取你的CT片了。
4.嘉義福音聯合診所(掛號費100元,病歷每張2元)
●當我至其診所時,其復健科醫師原先說明我們診所原本僅提供病歷摘要。但是,假如你要複製病歷的話,我們公私分明,所以你就複製吧!醫師也請護士姐姐幫我列印並且收取相關金錢。
二、問題討論
1.你服務的醫院有關病人影印病歷的規定是什麼?
2.病人要複製病歷需要醫師同意嗎?需要醫療機構同意嗎?
3.病歷是誰的財產?
4.病人有權利可以要病歷嗎?如果有的話是可以要全本嗎?還是病摘呢?
5.如果病人不能親自拿病歷複製本或是病歷摘要時,託人來拿可以嗎?你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6.如果保險公司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的概括同意書,可以用來複製病歷嗎?
三、參考法規
1.醫療法(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2.衛生署公告
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三號
主旨:所詢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其中有關索取病歷複製本之申請人資格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三)嘉基醫字第二0一一號函:
二、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影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指 及範圍之同意委託書,始得為之。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是為所稱之委託書;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相關親屬,均可申 請。
正本: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副本:縣市衛生局
四、參考文獻
1、張耀懋(1996/08/23)。熱線追蹤-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保障病歷隱私?病患既有之使用病歷資訊何須他人允許?調閱病歷先經由醫師同意,法界有意見。(民生報),醫藥新聞。
2.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民眾資訊非法全都露,依法拿病歷卻沒著落;台灣病歷取得障礙調查?1/3民眾拿不到自己的病歷。(http://thrf.org.tw)
寫到這裡,有些答案在參考法規與參考文獻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但是,仍有一些需要醫界的長輩以及法界的先進給予我一些意見,也給全台灣的民眾得以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環境,以及讓台灣的居民得以知道相關機關的規定,讓所有的民眾更於明瞭!
最後,我發現我所買的「臨床案例醫療法律」這本書不適用於法律系之學生,反而可以給一些正在執業的醫師一些法律的常識規範以及做為臨床上所發生之問題之檢討!
星期三, 11月 30, 2005
回應:當然要醫醫相護
在醫療糾紛的問題上,我們有所謂的醫事審議會,
在一般的醫療諮詢中,也有所謂的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但醫事審議會的公信力大家也大概知道有多少,
而在醫學教育裡,也有所謂「後醫不可批評前醫」這樣的觀念。
這些,都有著醫醫相護的味道,
很多人覺得這樣的觀念很齷齰,跟官官相護一樣等......。
以下是我的回應
醫審會的組織及組成就由您所言般, 公平性始終值得讓外人非議!
我在我的部落格中寫了一篇駁斥扞守醫學倫理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文章, 我國的不成文規定,醫界的教育,都導致醫師有個觀念,後醫不可批評前醫的過錯, 只是,在醫學倫理中也有相關的規範,病人有知的權利。 我不知道這樣的教育,與醫師的相關倫理規範是否有所衝突?
今日我國所有的體制皆想要跟歐美國家學習, 但美國也演伸出一套理論,有關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第二條中提及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這樣的準則規範為何我國也不要學習呢?
在 醫療上很明顯的錯誤就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時要醫醫相護的機會就很難了,單方面從手術同意書與開刀部位不同去批判,好像是很合理的事,在台灣好像常發生。 但那麼術前多位醫師所認定出問題的部位,皆與更改手術部位不同時,這種狀況是不是屬於連外行人就看的出來有疏失了呢? 再者,更改手術部位的同時影像學中早在一年前就出現狀況了,這樣還需要進入手術室後才發現,才更改手術部位嗎?一年來的定期複診中皆未曾發現,這樣的醫師 有錯嗎?
這是我在我部落格裡很少提到的相關重點爭議。醫醫相護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的事嗎?
難道台灣的醫學教育就是如此,那麼身為醫師的你們也要開始教導您們的子女說謊囉?我知道病患對於自己的疾病皆有知的權利,不管是對前醫或者後醫的不利,我皆希望得到最終肯、最詳細的資訊。
假若醫師不是神,犯錯是人的天性,那麼坦然的面對錯誤,誠實告知病患,這樣是否也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呢?
在我部落格中從名醫林靜云淺談醫療糾紛的一文中提及,往往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假若真的出了問題時,醫師願意坦然面對,誠實告知病患家屬,以及善盡溝通的角色。我想至少可以減低所謂的醫療糾紛的出現。減輕病患家屬的不滿。
今日,身為醫界的大人們,這種醫醫相護的行為您們做的真的平安嗎?您們不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嗎?您們該如何教導您們的子女呢?華盛頓砍樹的誠實觀念您們敢間接傳授這樣的知識給您們的子女嗎?
真的令我有些胡疑!
星期四, 11月 03, 2005
從名醫林靜芸淺談醫療糾紛
試著以第三者(醫者)的角度來觀看此事件,在1960年代消費主義的興起,消費者有知、安全、選擇和敘述的權利。在現今知識爆發的年代,知識的普及使得人民可以隨時在網路上搜尋到疾病相關資訊。同時也對現今的醫病關係有著相當大的衝擊。
根據戴正德教授所著的基礎醫學倫理一書內所述在台灣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醫生未與家屬盡善溝通;醫生未去病房探視(看)病人(沒有關照),未據實說明;醫護人員態度欠佳;社會對醫師賦予很高的期待,不容許有錯誤的發生;病人不配合,亂吃藥(比如中醫或訪間秘方);開盲腸炎卻弄出人命;病人權力伸張,動不動就惹事生非;醫生為息事寧人,有糾紛就給錢,造成大眾認為一有糾紛就得有賠償之錯覺。
由上述的原因,很明顯的告訴大家,醫療糾紛的發生,主要在於醫病關係的惡劣。今天的年代已經不同了,醫師須忍心的向病人及家屬解釋病情,治療方法,及可能發生的問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站在醫療糾紛的受害者角度而言,今天我們僅是一般的市井小民,要如何對抗擁有龐大資源的醫療財團呢?在醫界的大人眼中,往往發生醫療糾紛時,就會誤認為病患家屬就只是要賠償而已。但要真理的病患呢?醫師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擁有一定的醫療資源,但身為市井小民的我們,該如何對抗醫師呢?該如何由醫療專業領域中找出醫師的錯誤呢?身為醫療糾紛的受害者,深怕那天醫療糾紛暴了光,也斷了自己往後就醫的權利。
在黃振宇醫師所著的你不可不知的醫界黑幕一書中一篇有關醫醫相護的文章提及「醫界的前輩們告誡我們『千萬別在病患或者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的處理方式對與錯的方式』」。這樣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事嗎?隱瞞病情對於醫師的良心過意的去嗎?在那本書中也有一段提及,我願意告訴您您的病情真相,您可以向您先前的醫師提出告訴,但我不會幫您作證。在這樣的文字理透露出什麼?醫醫相護的情形屢見不鮮。所以,病患所得到的不一定是真相?大人們常常教導有錯就要認錯,從小教導筆者要學華盛頓坎樹一樣的誠實面對,但試問醫界的醫師們,您們有做到嗎?
當醫療糾紛上訴到法院時,擁有病患最多的資料為誰?醫療糾紛的舉證,誰會佔上風呢?不管如何,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
身為筆者的我,不想一味的批評醫界的謬誤,但當社會正義無法替醫療糾紛的受害者主持正義時,往往就須由民意代表、藝人等相關在社會上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人,替所有的市井小民伸張公平與正義。筆者也呼籲法界的相關人員,盡速的替醫療糾紛受害者,立訂一個適當的法律來讓所有的醫糾受害者得以伸張。在跋扈的醫療體系下,好讓台灣的全體居民得以有喘息的機會。
這篇是本人於2005.11.02投稿於東森新聞報的一篇文章!就請大家一起賞論吧!
星期六, 10月 29, 2005
醫醫相護
官 官相護,在各國小市民心中是一直存在的觀念,尤其是中華民族,更是根深蒂固。其實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從小都被訓練城搞小團體、搞分化的的群居動物, 一有利益衝突時,便有你我之分、男女之分、村與村之分、本省與外省之分,讀醫學院時,還有南部來的與北部來的分別,當然醫界的相護也非常明顯。
………………………
『千萬別在病人或家屬面前,討論對病人處理方法的對錯』也是前輩常所告誡的。很多醫師常常在病家面前責罵護士,這是一個非常不道德及沒有休養的行為,或者醫師想藉此提高自己的權威性及地位,但是我相信有知識的病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及想法。
現 在醫界競爭非常激烈,但並不是在醫療發展研究方面,而是互相爭取病人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五步一家診所十步一家醫院已是台灣都會區的一個特色,所以並人轉診 的機會也是很普遍且頻繁,因此有些不道德的醫師便會批評上次幫忙處理的醫師能力不夠、方法錯誤等。果真是一個錯誤,也不能在別人背後批評別人,畢竟這樣子 作會傷害到醫病關係,而且也沒辦法提升醫療水準。其實醫師處理病人是一項藝術,意即有不同的觀點、角度、當時的狀況,做病人的不一定了解,怎麼能夠光憑病 人所描述的來訂下結論呢?這種醫師你能信賴嗎?
----------------作者提出了兩個案例,手術中有紗布遺留在體內,一位醫師選擇隱瞞而重做手術取出;另一案例,選擇將實際病情真相告訴病患家屬,但醫師說你有權提出告訴,但是你要我作證指出上一位醫師的錯誤,我是不會做的。---------------
上面兩位病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固然是事實,一位醫師採取隱瞞的作法,另一位醫師是把真相告 ,但是他們同樣地減低醫療糾紛。讀者們,你們認為哪一種的說法是對的呢?或者你認為應該挺身而出把犯錯的醫師繩之以法?
這個地球上有數不完的疾病,社會上又有各式各樣的人,好的醫師部應該只治療疾病,而是治療病人。不同的病人得到相同的病,所作的治療也不盡相同,同一位病人在不同的醫師處理下可能也有不盡相同的處理方式,時間的不同當然又有所不同,所以很難去衡量對與錯。…………
就如同我在開站的引言所說的,second points 大家都會給,當醫糾產生時,誰會出來說出前位醫師的錯誤?誰會破壞醫界的和諧?在這本書中剛好有這篇文章,醫界的大老們,前輩們,您們的訓誡真的會成為醫界中不可破除的魔咒。這樣隱瞞究竟是好還是壞?
Gush膽敢的說出自己的感受,我寧願知道我自己身體內的真正狀況,而不願遭受到欺瞞!
Gush從小就被訓誡為要對自己的事情負責,做錯事要勇於認錯。而今天身為醫界的大人們,你們是如何訓誡你們的小孩?你們本身有做到嗎?
星期二, 10月 25, 2005
醫療糾紛大逆轉,骨科名醫陳博光勝訴
罹患脊椎側彎的黃姓女子,五年前接受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的治療,沒有想到開刀之後竟然造成下半身癱瘓,黃姓女子憤而求償千萬,雖然一審獲賠八百萬元,不過,今天二審判決結果卻出現逆轉,合議庭認為,陳博光並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需賠償,全案還可繼續上訴。(杜大澂報導)
被告是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他在五年前動刀,替一位十七歲黃姓女子治療脊椎側彎,結果患者手術之後,竟然出現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癱瘓,還有大小便失禁的問題,黃姓女子要求賠償千萬元。
雖然一審判決陳博光有疏失,必須賠償八百七十六萬元,不過,全案經過高院審理之後,合議庭認為,這種手術本來就是高難度高風險,陳博光在手術前盡到告知義務,事後也妥善處置,造成黃姓女子下半身癱瘓,並非故意,因此,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另外,高院認為,這起醫療糾紛不適用消保法,不過,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本人在電視新聞中初見本案例時,一審時法官認為陳醫師無法提出無過失之舉證所以判為敗訴。為什麼二審時的法官卻認為無過失呢?是否就是採用了醫審會的看法?而醫審會的組成又是如何?大家心知肚明。
雖然此案件還可以上訴,我想翻案的機率很低吧!我也知道,往往在醫療糾紛中的角色扮演,佔上風的永遠是醫療人員,而所有的病患都是被動的!況且醫師擁有許多的醫療資源為何在一審時無法舉出證明他無過失呢?在這樣的情況下,二審的法官改判是否真為合理?
跳脫出法律人的地位來看次事件!對病患的家屬而言,不就是所謂的醫醫相護導致的結果!對那位病患而言,是一件情何以堪的打擊啊!
星期一, 10月 24, 2005
醫療糾紛,法界人士看法!
分析:
就整件事情來說,應該分為兩部分來解析,
一、手術部位與手術同意書不同
二、未改善疼痛之現象
建議:
在民事責任上,前者主要涉及侵權行為(手術部位與手術同意書不同)後者則是債務不履行(未改善疼痛之現象)醫療行為本質上亦是一種加害行為,因此必須有被害人同意始得阻卻違法。
醫療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2 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 為我國民法一八四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醫療法前述之規定,得為民法一 八四第二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簡單來說,原則上非屬原告知範圍之侵害,不得阻卻違法,同時可以適用一八四第二項推定醫院有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依多 數看法亦可適用消保法第七條等規定。
其次關於疼痛未能改善之情形即前述可能為債務不履行責任等因醫療行為涉及人體結構之複雜應無所謂 "包醫"約定",因此必須以債務人(某乙)可歸責為前提債權人(某甲)方得主張損害賠償。
邱小妹事件新聞的探討
只是,今天,一味的譴責當初輪值的醫師,有何用處呢?從整件事的前因後果來探討,或許,不難發現,台北市政府的EOC制度建立不夠健全!
社會局的反應速度太過於緩慢!
最重要的事是邱小妹的母親,明知自己的先生有家暴行為,卻放任自己的小孩,離家而去!
看著最近新聞的報導,輕懲林致男 馬英九:不符合期待 ,節錄了其中的話語
在美行醫多年的賴其萬說,台灣每遇到危機,就急著找個人定罪,認為處罰個人,就能解決事情,其實邱小妹案呈現醫界制度缺失,林已就他能力範圍盡力。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蔡素玲說,邱案提醒大家要重視病人安全,衛生署將加強檢討醫院管理及區域轉診運作。
這或許是身在台灣的人民需要去探討的吧!不僅是在醫界,甚至高雄捷運勞工暴動案也是如此吧!
回頭想想,為何當初的急診室主任沒錯、為何當初身任聯合醫院院長及北市衛生局局長的張衍沒受到質疑、反而是為民行醫的醫師們,深受其錯誤!而最重要的台北市市政府的角色呢?有盡到良好的監督嗎?
不想一味的批判,只是,今日,不應該再由仁愛醫院的兩位醫師承擔起這樣的重責大任!
相信知道醫界內幕的大眾們,我想,有些人會認同我的說法吧!
在那段時期,曾經以門外漢的角度寫下下列文章,我想所有的批判,都可以在其中的字裡行間看見!
邱小妹事件之省思-我因轉診在嘉義長庚遇到好醫師
邱小妹的犧牲值得大眾持續關懷
而我想,有關醫界的制度,我想以我目前就醫的情形,慢慢的放在這裡與大家分享!
醫界制度有無謬誤,我想,請大家個自評斷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