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8月 12, 2008
星期二, 4月 15, 2008
新版手術同意書之若干法律問題:二、民事與刑事法律問題
新版手術同意書與民事法律問題
我國民法關於告知說明過失,有二種學說:
(一) 同意無效說: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則病人之同意無效,因而欠缺違法阻卻事由而構成侵權行為,並生損害賠償責任。
(二) 違反注意義務說: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屬於醫療契約上之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負損害賠償責任。醫師違反說明義務,執行醫療行為又造成病人死傷,病人可以向醫師、醫療機構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乃指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即指一般防止危害權益,或禁止侵害權益法律而言(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158號判決參照)。醫師法第12條之1(告知義務),和醫療法第46條(手術、麻醉同意書)、第58條(告知義務) 之相關法規即為防止或禁止侵害病人的憲法所保護的「自我決定權」法益之法律。
依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倘若當事人在契約上簽字同意,則兩造既因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舊版手術同意書由病人(或其家屬)「單方面」簽署一式一份,契約當事人不明確。新版手術同意書「明定」由手術主治醫師簽名,將手術主治醫師推上火線,成為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若手術主治醫師違反對病人之承諾,未親自執行手術,將可能形成債務不屨行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之1)。又,手術主治醫師未親自執行手術,係醫師的故意行為,侵害病人的人格權及自主權。若因而造成病人損害,則有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因未獲病人承諾、未受病人委任,將因「無因管理法則」對於因其手術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4條)。
理論上,手術同意書的相對當事人是病人,故手術同意書應由病人本人簽署。若病人意識不清則由家屬代簽(醫療法第46條: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但若病人意識不清,家屬(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之間有可能意見不一(同意或不同意手術),何者意見才有效呢?作者建議類推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第一順序為配偶、第二順序為子女、第三順序為父母,其次為兄弟姊妹、祖父母、三等旁系血親(叔伯姑舅姨姪)、或一等直系姻親(繼父母、媳婦、女婿)。此外,衛生署新版手術同意書之執行說明規定,醫師須事先探求病人本人接受說明之意願,以避免造成病人本人精神上之困擾,此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之精神。若病人明示不願接受說明,則有必要要求病人簽署授權書,授權病人之某一(些) 家屬接受說明,並簽署手術同意書。否則須類推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出具同意書之家屬。被授權之家屬,或病人意識不清時出具同意書之家屬,應遵守民法關於「代理人」之相關法律規定,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不得與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新版手術同意書與刑事法律問題
手術是醫師為治癒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若有病人的承諾則成立(在目前一般稱之為同意書),則阻卻違法,這是一種特殊的、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即額外要求病人的承諾。這種病人的承諾,須病人的認知符合醫師所要作的手術行為的意義和其範圍,也就是病人要對醫師要將作的手術行為、成功率、和危險性都要有基本認知才能簽名。若不是基於充份的認知,則可以對承諾的效力提出異議。若醫師未盡說明義務則不發生具有承諾的效果,故其診療行為具有違法性。醫師若隱瞞實情,未作說明或說明不充分,縱然取得病人之手術同意書,此種承諾仍不生效力,可能符合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依前節所述,新版手術同意書「明定」由手術主治醫師簽名,手術主治醫師成為契約當事人。若手術主治醫師違反對病人之承諾,未親自執行手術,手術主治醫師可能因情商其他醫師代為執行手術,將依傷害罪或重傷害罪處置(刑法第29條第二項)。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因未獲病人承諾,無法阻卻刑事違法,該醫師將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若代為執行手術之醫師未代為執行手術,原手術主治醫師仍以未遂犯論(刑法第29條第三項)。(中) (本文部分內容節自:林萍章,新版手術同意書與知情同意法則,萬國法律第133期,2004 年2月)
修正說明
立法院於4月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業務若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病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條文間接說明,醫療行為不必負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因此,長庚醫訊第25卷第4期第7頁第3段及第4段部分內容應修正如下段:
立法院於4月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規定:「醫療業務若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病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條文間接說明,醫療行為不必負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因此,醫病關係可能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三款之消費關係,病人不該當該法同條第二款所稱之消費者。從而,新版手術同意書可能僅得適用民法第247條之1,也就是保護密度較低之附合契約的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二項之規定是企業經營者基於同法第4條對於擬簽約之消費者所負有之說明契約條款內容的義務而來,係一強行規定,具有拘束法院之效力。並非如同民法第98條條文,僅具提供法官參考性質。因此,只有具備消費者屬性者,始得主張。也就是說,當病人對新版手術同意書條款有疑義時,不能逕為有利於病人之解釋,須依民法第98條規定,探求當事人(醫師)之真意,而不拘泥於所用辭句。
這是剛剛彭立人醫師傳給我的聯結檔案,因為我尚在期中考中,不便花太多時間在此部分論述,但我大概提一下:
我自己的案件適用的是新版的手術同意書,但該醫師所簽署的手術同意書乃為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手術,但實際上卻是實施第一腰椎第案腰椎的椎間盤切除手術,該手術部位並非我明知或可得而知之狀態,因為在尚未接受該醫師手術前,我遍尋過的醫師使用臨床診斷也就是理學檢查皆在病歷上指稱為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而未有任何一位醫師告知我第一腰椎以及第二腰椎也有問題。
然而其更改手術方式方法未補填相關手術同意書,假若更改手術部位有減緩我的疼痛,那可能我不會追究其相關責任,但不好意思的是,更改手術部位卻未改變使我的身體狀況更好,反而更糟。然而,我在他的持續兩個的治療下,反而卻沒有改善,讓我開始懷疑他的可信度,盡而開始尋求第二意見,但也讓我發現後來所看的醫師經過一段檢查後似乎看出問題所在後,都叫我回去找原開刀醫師,這是令我較無法接受的地方。
後來,我離開長庚體系,到了其他醫院後,才發現該手術不僅未開好,還手術不完全遺留骨頭碎片!這明顯的是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
....就先這樣,其餘尚待等我期中考後再詳細論述。
星期四, 3月 27, 2008
如果蘋果日報記者也能像對曹醫師ㄧ樣來訪問我不知道有多好

我曾經透過第四權壓迫長庚醫院出來將所有的問題說清楚,但是蘋果的記者來訪問我後,拿走了我ㄧ些資料也寫下一些文字後就不了了之了。
但因為長庚醫院的氣勢凌人的狀況,讓嘉義縣記者公會理事長也就是民視電視台的駐地記者激起他對我的好奇,因此有上述的資料。
如果有報社記者願意像蘋果日報一樣來訪問我,並且有調理的詢問我事情的始末?如何調適等?將我的心聲告訴全國的民眾,給予接受相關醫療的人員一些謹惕不知道該有多好?
我期待會有那天的到來....
星期二, 1月 15, 2008
揭露長庚醫院最醜陋的一面
原本還以為對方會像過去開庭一樣,以為我們是在開玩笑,而未寫相關答辯狀。
然而不料我今日就收到黃單,原本就大概知道相關實情,只是心中百般不願意去領他,但我還是去領了相關郵件,這次就沒有激起我的憤怒,反而讓我有種殊不知該說些什麼的感覺?對方院方收到訴狀也不用觀看所謂的送狀日期?還是等等問題...
在嘉義縣衛生局的調解僅是程序上我們需要掌握相關證據所以我們同意衛生署副署長要求嘉義縣衛生局出面調解相關事件,但相關調解並不影響我對你的追訴,你們還天真的以為我真的撤回訴狀了喔!然而在第一次的民事訴訟撤回後七天我們又重送了相關訴狀範本,真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況且當天我們所爭論的是第二次手術的疏失,然而今天對你提出民事告訴卻是你第一次手術的過失,你還要說什麼?真想罵人!
還虧你當王定中以及王正儀的法定代理人,要挑我們在法律程序上的問題,告訴你,我們並沒有拖過追溯期提出告訴,而我們也從未有要退回告訴的意願。
要抓我們程序問題,拜託民法再念念吧!既始超過兩年,我們還有10年的追溯保障,這點你該不會不知道吧!
然而老狗變不出新把戲,訴狀內容與第一次內容相近,僅多出要挑我們程序問題的相關辯詞以及我們已經在衛生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問題等。
這些問題輕而易舉的就可以攻破,唉!明天就等著挨轟吧!而且我也請來相關槍手幫我,你們真的完蛋了!若沒有三大報的道歉,我們不會輕易說放手!還有蕭國佑先生你所代寫的訴狀,激起我寫蘇振興醫師偽證的刑事告訴偽證狀(因該項刑事過失不起訴乃因該證人偽證證詞所導致,今日我發現該醫師偽證故我可以以此提出再審以及追訴該偽證證人的相關刑責,這是我重回學校後,所獲得的最有幫助的知識!),我的委任人也滿想跟蘇醫師討教討教的,所以我會利用休假的假期中將相關的訴狀一一寫完,好讓貴院長庚醫師醜態一一揭露!
黃副署長,秀洪女士惠鑒:
本人數次就病人安全之一事( 列管編號為 20070828042)投訴其醫療主管機關也亦是行政院衛生署,就本人所遇之相關醫療事件做出相關說明以及對其本人進入手術房後儘自冒然更改手術部位,未填寫相關手術同意書。本人所接受的手術為 常規手術, 若不執行此手術本人並不會因此就此死亡或者是任何傷害 。就其所言,應有充分時間對其做出所有醫療過程,手術名稱、手術同意書以及麻醉同意書,做其更改。但龐大的醫療機關,長庚醫院並沒有如此做,反而草率執刀。且在本人在長庚醫院就醫期間長達一年之久,不應沒有充分時間給予醫師做其相關判斷。
然今日本人多次投訴,乃是希冀管理醫療機關之直屬機關也亦是行政院所附屬之機關對其病人安全管理以及醫療法規範的執行,能充分執行其相關權責。
可是本人至今未見行政院衛生署之相關主管機關對其做出相關處分,或是糾正。僅看到衛生署將其案件推給下屬也就是嘉義縣衛生局,然而地方醫療主管機關,早已在此事件中無法公平公正的處理,因為所糾正,處理機關為長庚醫院。
然而本人之家母在與管理相關病人安全權責之單位部門電話聯繫時,家母在未告知其為哪家醫院所為之醫療行為時,衛生署包含嘉義縣衛生局接指出其有醫療瑕疵,本人始終不了解未何當衛生署以及嘉義縣衛生局知道對方單位是長庚醫院時就無法秉公處理,就是因為其醫療機構在台灣有一定之地位,所以,衛生署以及嘉義縣衛生局接無法對他們做出相關糾正以及懲處嗎?就因為對方是長庚醫院,在台灣醫療界站有極權威的地位,本人就此案件特別關心,因為我是稍懂法律,更是為了此案件強迫自己去了解相關醫療程序,之後才知道這其中有多大之弊病。
然而,我遇到的醫療處置是如此?那麼,還會有多少不懂相關醫療法規程序的家屬、病患,在接受長庚醫院醫療時,遭到這樣的不法侵害呢?然而,把關所有醫療機構的行政院衛生署若在此時無法展現其相關處理權責時,那麼病人該怎麼辦呢?
然而,透過嘉義縣衛生局對於上述案件( 列管編號 20070828042),給於本人之回覆,實質無法就本人申訴意旨作出回答,本人至今還是不知道本人在接受嘉義長庚醫院相關治療時,未何會出現等到我喪失意志接受麻醉後,醫師出來臨時告知更改手術部位的事件出現?未何未按照相關執行手術原則,將以遭到麻醉的我,摧醒,然後告知我相關問題,讓我選擇,要不要接受這樣醫療的機會呢?這不是一般醫療應該做的嗎?這也是一位旁觀醫師灌輸我的想法。然而就因為它是長庚醫院,所以就可以不用按照一般常規醫療程序做出醫療?然而,要是這個案件出現在小醫院,是否醫師、醫院就要受到相關罰責呢?本人十分不解。
我的事件,就法律人也亦是本人的指導師長以及同學,皆認為其有相關醫療疏失,更有需要改進的地方。難道就是因為我只是一般的平民百姓,不是什麼達官貴族的孩子,所以我的生命安全就可以這樣被忽視嗎?本人不想在指責台端,僅希冀台端真的能夠對此案件做出相關明確的處理。然而對於其下屬機關,嘉義縣衛生局再此案早已不能作出相關公正處理,可否請署長或者相關政風單位介入調查嘉義縣衛生局在此案件的公務人員公平公正處理原則的缺失呢?
希望,這會是我最後一次的投訴,而且這次投訴可以真正依法處理相關醫療過程維護病人安全的疏失?這是一位尚待展翅翱翔的年輕人夢想,也希望行政官員別把我這一點點的夢想破滅。
黃瀚葭敬啟
瀚葭先生
您好!
本人已於10月18日電請嘉義縣衛生局協處。
台端如同意,該局將安排調解,惟如台端
認為依司法途徑辦理較妥,則既已進入司法
程序,尚請靜候民事審理結果。
敬祝
平安
王秀紅敬上
行政院衛生署
這是當時王秀红副署長給予我的答覆
醫師應有的責任感
雖然那年之後就留下了冬天因為該手術留下了深厚的後遺症,促使我與他在網路醫院相見!我僅與他簡單的描述我的狀況以及過去就醫的狀況,他大概就有了印象,並且建議我促回腦外門診追蹤治療。

一次次在網路上的巧遇,部落格中在一些篇幅的文章中也亦猜測出他就是那位我曾經認識的醫師,同樣詢問一些部落格友往往得不到正確的回應,但後來也慢慢相信自己的猜測!
看到他所書寫的文章,若他的同事我的原主治醫師有他一半的專業以及認真我相信就不會有我所遇到的事情發生!心中不自覺得感慨!
星期四, 1月 10, 2008
高雄長庚護士感冒暴斃 家屬質疑院方醫療疏失
高雄長庚護士感冒暴斃 家屬質疑院方醫療疏失
2008/01/10 00:07記者盧鴻霖/高縣報導
任職高雄長庚醫院的程姓未婚女護士,7日晚身感不適至高縣鳳山醫院委託長庚醫託管的醫院就診,豈料事過2小時被護士發現臉色泛白且嘴唇發紫,經院方急救仍告不治,檢警昨相驗時,死者家屬表示死者身無宿疾,只因疑似感冒就診卻無端暴斃,檢方決擇期解剖複驗以明確切死因。
任職高雄長庚醫院的未婚女護士程女(32歲,住鳳山市瑞興街)於7日晚許於自宅突感身體不適,疑感染近來流行的流感鮞自行搭計程車至高縣鳳山醫院委託長庚醫託管的醫院就診,經急診室護人員診斷後,研判係感冒引起的症狀,由醫護人員為程女注射點滴治療,而程女則躺於急診室活動式擔架接受點滴注射治療。
急診室陳姓女護士於隔日凌晨依例巡視時,發現程女竟臉色泛色且嘴唇發紫,昏厥於床榻,即刻叫喚住院值班醫師為程女進行心肺復甦術及電極等方式搶救,仍未見改善而宣告不治。
院方於程女暴斃後連絡程女家長至院暸解死因,由於程女無疾病痛,家屬疑院方在為死者注射治療劑時發生疏失,但院方將程女到院接受治療的2小時療程所使用藥劑等細部療程予以公開以示無醫療上疏失。
檢警9日上午相驗,由於無法立判死因,檢方為查明確切死因是否牽捉醫療糾紛,決擇期解剖複驗。
星期一, 11月 26, 2007
「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 」大獲全勝
然而,母親也很高興的說,今天大獲全勝!我們放低姿態並且告知我們已經撤回民事告訴,但是這是許多人所不知道的,因為現今在檯面上可以找到的是我們的確沒有民事告訴,因為重送的狀子還在法官那兒,所以沒有人知道。母親也提出我們若真的要錢,該如何計算?用美國計算方式,以基本工資20歲至65歲的基本工資計算,試問王定中醫師你賠償的起嗎?若我們真的要錢會只提出一些基本工資以及醫藥費40幾萬元的求償嗎?
(這段話引起了在場圓場的人員欽佩,與會的律師更猛點頭!)
然而最主要的重點也已經釐清,讓我更有武器可以去對抗長庚醫院:
第一、母親提出「為什麼一位主治醫師去聽一位住院醫師的建議?黃瀚葭在門診看病時是給誰看的,是給住院醫師嗎?」對方醫師卻說「我是因為我信任我的住院醫師所做出的結果,所以才會改開!」然而與會第三者醫師更說「這就是問題所在!你一位主治醫師卻去聽一位住院醫師的話!」
第二、「母親在先前陳述時有將未何王定中醫師一直告知我們有多節椎間盤突出未何在病歷上未曾出現?然而我在長庚醫院的病例soap都一樣,難道黃瀚葭的病情都沒有變化嗎?」與會的第三者蘇醫師接著指責「你說他有垂足的現象,為什麼我看病歷上他的肌力還有5分?你都在說假的是吧?」
(在會後奇美的蘇醫師更過來告訴母親說,他是有問題的治療。)
第三、我也間接確認了,當時仍然在嘉義長庚醫院腦神經外科的住院醫師蘇振興先生在刑事偵查庭上做了相關偽證,因為,我質問的王定中醫師究竟是誰跟我的家屬解釋要改開其他部位?王定中說「是我所說的!我跟你爸媽解釋的」然而這時跟著他來的法務蕭國佑先生為了害怕王定中說出不該說的,就急著把他拉走!然而那位蕭先生正就是我兩年來在中正大學參加醫療與刑事法學研討會看到在會場中睡覺的人,也是整場會議態度最為傲慢之人。
(也應該是如此因為王定中醫師在整各協調委員會時就告訴所有的人是我做的決定,並且跟我的父母所做的解釋。)
今日,話說開這場會議時是不可以錄音的!但是,我還是有“錄”,因為沒辦法為了舉證。雖然偽證罪並非告訴乃論,但是為了圖謀一些生機,所以我還是會預備好我的刑事告訴狀向嘉義地檢署提起偽證罪的告訴,試試看我的刑事訴訟是否還可以有一些生機。若沒有也沒關係,再兩年我會認真背書考上律師特考,讓這各案件重起調查。
星期日, 11月 25, 2007
11月12日記者會相關新聞檔
星期一, 11月 12, 2007
請注意相關訊息-十一月十二日於高雄市議會召開相關記者會
本來我也應彭醫師的邀約,參與此場記者會,但因為某些私人因素以及仍然還在接受法學訓練等因素,仍然須以課業及維護身體健康為重,所以在幾各小時前致函給彭醫師,告知無法參與。
但本人會持續關注相關訊息,並適時對外公佈長庚醫院對其相關受害者不為人知、人道的處理方式。也請大家,若身處在高雄,對於大集團或者是也是長庚醫院的受害者有說不完的憤怒以及相關情事,歡迎大家關注相關訊息-十一月十二日醫師節於高雄市議會召開相關記者會等相關訊息。
聽一位外科醫師述說自己被誤診的故事
=新 聞 稿=
在11月12日醫師節
聽一位外科醫師述說自己被誤診的故事
當醫生宣告你只剩半年可活,你會如何度過餘生?
英國一名男子布蘭德瑞兩年前被醫生告知得了絕症,沒有多少時間可活,他於是散盡家財要好好享受人生,但後來卻發現是醫生誤診,他不是得了胰臟癌,只是胰臟發炎而已。這名男子雖然慶幸活了下來,但卻面臨破產的窘境(見附件一)。
兩年前,有25年外科醫師資歷,及10年高雄長庚醫院整形外科首屆主任經歷的我,當知道我的攝護腺病理切片報告為攝護腺癌,且是由號稱管理最優之高雄長庚醫學中心,及其主任醫師所宣布時,我很清楚知道,雖然我短時間不會有生命危險,但若不做有效處理,我的生命終期已隱然可見。於是我開始停止我診所大部分的看診與手術業務,花費許多時間遍訪全台各大醫院的名醫,心情低落卻要故做鎮靜….,此時我想起我以前常拍拍患者的肩膀,跟病人說的『不要緊,放輕鬆』這句話,我現在才知道這真是一句講易行難的話!
雖然我的工作及家庭生活的步調亂了、我的生涯規劃也亂了,但逃避不是我的風格,很快我決定要積極面對及克服癌症,我在多方諮詢後,決定到美國找最佳之治療方式及最知名的權威醫師動刀,出發前我流淚寫下我的第一次遺囑!
2006年農曆大年初二,手術結束,感謝主!我還活著。七天之後,美國權威醫師驚訝告知『曹醫師,你切下來的攝護腺及周遭組織都沒有發現癌細胞,只是有慢性攝護腺炎。』聽到這話,我覺得上帝開了我一個大玩笑,雖然自己撿回了一條命,但卻已性能殘缺。平靜下來後,我檢視自己的現實處境——在過去六個月裡,我所犧牲的一切、我家人的擔憂、我診所的損失,及我往後生理的永久傷殘。”是醫院的誤診讓我成了肚子上開了五個洞,裡面器官被冤枉挖除的人?還是感謝主!讓我選擇了在美國開刀,知道了真相。” 假如我今天接受長庚醫師建議,選擇在長庚醫院開刀,結果會是如何?誤診的真相會浮現嗎?
「神仙打鼓有時錯,腳步踏差什人無」。神仙打鼓,憑其神力,應該不可能會有甚麼差錯,但還是有可能弄錯。我是醫師,這道理我懂!我也必須將心比心的接受醫院會有作業失誤傷人的可能!但重要的是醫院要「知錯能改」,要承認自己做錯了和查出錯誤的地方,切實加以改進,這樣還是可以很快將功贖罪,重返正途。否則若不願認錯及更改,讓錯誤之處一直延宕,極可能會掉入麻木深沼中,到那時害人會更多,而我的受害犧牲也就白費了。
當我理清紛亂的情緒,我冷靜以我身為醫師的專業去判斷,這錯誤到底是怎麼造成的?是打鼓的人技術不純熟、打錯了?還是指揮的人領導錯誤,讓整個打鼓團隊的節拍亂了?還是兩者皆有?
目前看到媒體大肆報導的前林口長庚總院家醫科彭立人醫師的父親,被長庚交通車撞死的事件,讓我心頭一震。經彭醫師對我的沉痛陳述,我再次回首查看一年半前,從高雄長庚分院泌尿科及病理科所有同仁發給各大媒體,對我誤診事件憤慨的匿名報料信(見附件二),再與彭立人醫師父親案的文件(由彭立人醫師提供資料,見附件四)相對照。身為長庚人,我和彭醫師不約而同,沈痛的指出:長庚犯的不單單是醫師疏失誤診或是交通車駕駛員疏失撞死人的偶發性個人失職個案,而是長庚全台醫療體系管理制度因以經營績效擺第一,因而犧牲病人安全,甚至踩到法律紅線亦無動於衷的累犯,並在『知錯不改』下所鑄下的財大氣粗、沉苛病症!
經營醫院絕不是開塑膠工廠。塑膠製品做壞了可以丟掉重新再做,人體怎可丟掉重新再做!生命是無價的,人命豈可予以物化性管理呢?
你知道英國那位布蘭德瑞怎麼做嗎?他準備把特立斯科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他稱這次誤診毀掉了他的生活。“我要尋求賠償,補償我失去的東西,也為了幫助在特立斯科醫院就診的其他病人,使他們免受和我相同的遭遇。”
我們也會這麼做。不僅如此,我們將以『要喚醒』更多受到長庚全台醫療體系五家醫院知錯不改的醫療受害者,『要堅持』絕對不輕易與長庚醫療體系妥協的原則,及向長庚『要道歉』的三要策略,團結眾人來迎戰長庚慣用的『不回應』、『不積極』、『不認錯』的三不冷血拖延策略。
希望大家聽完我們這樣活生生、血淋淋的故事,能喚醒國內醫改團體及長庚五家醫院醫療體系負責人的覺醒!痛切要求長庚更正醫療管理嚴重的方向偏差,應將病人安全擺第一,而非經營績效。如此則本人與彭醫師父親及眾多受難者之犧牲將有代價,希望我們的悲憤能轉化為大眾力量,促使台灣最大醫療體系的長庚醫院走向正軌,明天會更好,如此將是眾多病患未來之福。
發稿時間:96年11月10日(星期六)
發 稿 人:曹賜斌、彭立人
新聞聯絡人: 1. 林于萍助理 TEL:07-2156978 ,手機:0966022432
2. 王杏元主任 TEL:07-7258599#17,手機:0920898638
附件:
1. 附件一:Yahoo新聞,英男子以為死期不遠散盡家財,指醫生誤診要求賠償
2. 附件二:所有泌尿科和病理科檢驗科的醫師、工作人員匿名信
3. 附件三:Yahoo新聞,王永慶挨告!醫師指控長庚殺人
4. 附件四:與長庚無關,不用道歉等文件,共5頁。
彭立人醫師
記者會召開日期 11月12日(ㄧ)
地點:高雄市議會
時間:9:30AM
我的回應如下:
您們的深刻呼籲我聽見了!
或許您會覺得我說的不夠有說服力,因為我要求長庚對我的賠償已經不在是實質金額上的補償,因為錢真的可以換來我年輕力壯的身體嗎?
我想這是沒辦法的!
但我和我的爸媽從知道長庚所出的trouble後,就有所堅持,再多的金錢賠償我們都不要,我們只要長庚道歉、認錯、悔改,不要再有類似gush所遇到的事情發生!但這些他們似乎都聽不見,這是我最痛心疾首的!
然而衛生署主管機關也不做好所謂的把關關卡,放任長庚醫院為所欲為的草菅人命,斷送年輕人的大好前程!
我把我的心路歷程寫在這裡
http://storyforgush.blogspot.com/2007/10/blog-post_22.html#links
希望在這裡或者在世界的角落,可以集結更多人的心聲來對抗長庚這各大集團!
然而再繼續仔細閱讀曹醫師的經歷後,我突然發現在九四年十月任職於嘉義長庚醫院的核子醫學科的主治醫師也有可能為相關共犯結構的一環,因為當時所有醫療院所所有的建議皆指向我體內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體內有可能感染跡象後,後來在長庚醫院的安排下我做了骨掃描以及Ga-67的掃瞄後,核子醫學科的報告竟然沒有下任何的建議,僅告知骨掃描有第一二腰椎、第三四腰椎及第四五腰椎異常,再經Ga-67的檢查機制後確認第四五腰椎有顯而易見的異常反應。
在當下,我從未見到我在核子醫學科所做的影像,僅都能由王姓主治醫師片面之詞告知我,核子醫學科醫師建議我六個月後再檢查。然後就要將我轉介到林口長庚給予他的恩師!自此之後,也就再也沒有他的關心與慰問。
現今回顧,假如我到了林口長庚醫院,我會知道嘉義長庚王姓主治醫師對我的所為嗎?我會知道長庚醫院對我的傷害嗎?好像都沒有辦法!
然而,再繼續性的比較,自此之後我到了其他醫院,設備、醫師或許沒有嘉義長庚醫院的儀器新穎以及有名,但他卻可以由我所做的核子醫學(骨掃描及Ga-67)檢查推論可能的病因,為何嘉義長庚醫院就無法做到呢?
甚至醫師解釋當天,我的母親甚至質疑核子醫學的醫師是否害怕王姓主治醫師被告而不敢作為呢?
(上述這些,我皆有錄音檔可以佐證!)
那現在該怎樣讓他們道歉呢?還有把關整體醫療作業的行政院衛生署對於相關事件作出相關懲處呢?
我想唯有我們社會大眾聯合一起對抗龐大的長庚醫院,而不是讓小蝦米獨自對抗長庚醫院這各龐大的大集團。
星期五, 11月 09, 2007
這各部落格的經營重新再起
為了因應同為部落格友的邀約,對於長庚這各大集團我即將讓這各部落格重新再起,並且同時呼應部落格友彭立人醫師所發表的相關文章做相關的回應!
當然部落格的名稱也因為時間的變化而有所異動,但我會陸續的在那裡放置我與長庚醫院對抗的消息,以及相關行政單位對於長庚醫院集團的包庇行為加以揭露,也希望大家對與我這各部落格可以持續的關懷以及注入不同領域的意見。
星期三, 11月 07, 2007
長庚醫院大家長請為你所創立的長庚醫院所為之事出面負責吧!
長庚受害者網路串聯活動
發起人 :
曹賜斌醫師
彭立人醫師
緣由 :
近年來, 長庚醫院管理走樣, 致使民眾受害事件層出不窮 ...
基於督促讓長庚醫院更了解自己經營缺失, 更人性化處理因疏失而造成民眾的傷痛, 所以發起此次網路串聯活動.
串聯平台 :
暫以 彭立人醫師 部落格 為訊息彙整發佈平台.
可以採用 RSS 訂閱 或 e-mail 訂閱方式, 隨時更新資訊.
串聯方法 :
1. 欲加入此次共同運作的朋友們, 須 Fax 給我們一份加入同意書 (傳真 : 0943207193) ; 上面註明 e-mail 及聯絡電話 ...
2. 我們接到這份傳真後, 會電話與您聯絡, 做初步的互通訊息 ...當我們確認 您的受害內容時, 會分配小組長給您 ...
3. 我會在適當時機, 在我部落格邊欄, 公佈此次運作串聯人數的動態統計 ...
4. 在適當時機, 會在適當場合召開聯合記者會.
5. 絕對遵守保密原則. 提供更多幫助與資源, 群策群力 ...
也非常歡迎 法律 及 富含正義感的人士 參加 ...ps : 此篇歡迎 轉載 連結 評論 ...
為應映部落格有彭醫師的邀約,故讓我有想要重整所有相關資訊的動力,幾年前,我一時興起創立了一個法律與醫學的衝突部落格,開宗明義的就寫了一篇法律VS醫學的文章,那時我一個人與眾多的醫界大老辯駁,讓我覺得身心俱疲,後來慢慢的就結束了那裡的營業,但我還是沒有將他完全的關閉他。然而在幾篇文章中,跟醫師們的辯駁讓我更體現了醫醫相護的道理。更有人甚至質疑我的身分,讓我覺得萬念俱灰。例如:然而在這篇也引起許多的共鳴膽問醫界人士,進入手術房後才改手術部位一事是否為合情合理之事? 、然而當我公佈了有爭議的錄音檔之後,所有曾經來過的醫界大老們就未在出聲了。
我不知道這究竟是為了什麼,這麼執著於這樣的事務,在那各部落格中有我為了充實我對醫療糾紛的領域做足了功課,為要的是能夠更客觀更有立場的為了自己所遇到的事情辯護。然而這幾年中我更是體驗了所謂的醫醫相護,甚至也體會到要後者來指正前者的錯誤這是更困難的。但我為什麼要這麼做呢?何不是奢望不要再有類似的gush同樣遇到類似的醫療窘境,欲展翅高飛時,真的卻狠狠的跌落,並且遍體鱗傷。
事實說明:
我自九三年五月由嘉義福音聯合診所轉診至嘉義長庚醫院,並且於當年接受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手術後持續在門診看診,然而因九四年二月我出現更嚴重的下背痛,在嘉義長庚接受核磁共振的檢查,那時做完檢查後回到家中,嘉義長庚醫院捎來電話,要我再回醫院再做一次有注射顯影劑的檢查,那時的我殊不知自己體內已有隱藏的病因。然而醫師最後告訴我,這是沒問題的,更沒有再做任何問題的詢問以及檢查。
那麼我只好繼續大學的學業,後來,因為沒辦法,疼痛持續的加劇,我只好又再新竹馬偕醫院腦神經外科就診,醫師另行照了核磁共振並且做了“理學檢查”,推斷我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並且須在進一步手術治療。當年我也曾經在新竹國泰醫院腦神經外科就診,醫師經由電腦斷層以及“理學檢查”告訴我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有嚴重的椎間盤突出。
(“理學檢查”或許也是這各事件中佔有滿大的腳色。)
然而最有爭議的是,在九四年七月十三日(暑假)接受嘉義長庚腦神經外科王O中醫師的建議施行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椎間盤突出手術,然而在我進入手術房接受麻醉前,我皆不知道我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有椎間盤突出,更沒有任何醫護人員替我做理學檢查,最後,在我進入手術房被麻醉後,醫師就跑出來告訴我的父母親說,要改開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突出手術,現今也未有任何文件足以證明有這件事(告知父母同意這件事)的發生。
然而,當我在手術恢復室清醒時,我發現我原本的下背痛突然變成上背痛,並且痛的不得安寧時,強烈詢問恢復室的護士小姐為何我會痛上背痛?我到底開刀開在哪裡?恢復室的小姐淡淡的對我說,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椎間盤突出手術。我隨即反應,為何會是第一腰椎和第二腰椎呢?護士小姐也未回答我,就離去了。並且詢問主治醫師後,在我手中打了tramdal止痛後我就昏睡了。然而,當我清醒時,也就是我要出恢復室時,我見到爸媽第一句話並不是我的腳會動等。而是問為什麼我會開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
那時,爸媽不正面回我就叫我休息不要問那麼多?然而,止痛藥也很快的失效了。所以每當止痛藥失效後,我就喊痛,幾乎就是每四各小時,或者不到四各小時我就喊痛。然而在那天半夜,最後也裝上疼痛控制儀(pca)那時也已經清晨一兩點了。
(趁著神志有點清醒時,傳了幾封同樣的簡訊給我的同學、學長報平安。然而那時學長也告訴我,我要開始“蒐證”,因為這樣的治療未依契約所規範的履行,最好將所有的對話都錄音起來,作為防備。然而,所以我再手術後所有的醫師查房對話皆有錄音蒐證,所以我下述的情況皆有錄音黨可以佐證。)
然而,當身體一天天的回復,才知道這樣的手術並未改善我的症狀,甚至在手術後還在住院的時候,就出現了下背痛的症狀,更甚至無法行走。然而,主治醫師就說要請復健科醫師替我針灸,並且強調不是“類固醇”。然而,最後在半威脅的情況下,我接受了會診復健科的建議。
(當我決定離開長庚醫院時,拷貝所有病歷後才發現我所接受的所施打根本就是“類固醇”!(又是一各謊言))
當我在嘉義長庚所接受的手術並沒有改善我的狀況後,我四處求醫。甚至跑到林口長庚、高雄醫學大學、新竹馬偕醫院求證,然而在林口長庚醫師最後可能已經發現了問題,最後卻叫我回去找嘉義長庚的主治醫師。最後在高醫得知了我在第一次接受他手術後造成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塌陷,懷疑有陳舊性感染,建議我住院接受抗生素治療並且做脊椎穿刺等。然而那時在高醫得知這樣的結果,其又適逢那年的中秋節,電話告知父母親之後,告訴我先回嘉義再作另一部的打算。
後來在嘉義知名醫院以及林口長庚所有抽血檢驗皆指出我體內有慢性的感染,慢性感染指數偏高後,經過家醫科醫師的會診,排除體內還有其他病徵可能造成這樣這樣的檢驗值。後來在這樣情勢緊迫下,嘉義長庚醫院的醫師不得不替我安排核子醫學檢查,當核子醫學檢查報告出來後,也指明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有炎症反應。但醫師卻不敢肯定的告訴我們這是什麼問題造成的,甚至要我們到林口長庚醫院找他的老師就診。
(那時,媽媽甚至懷疑核子醫學的醫師醫醫相護,怕王O中醫師被告所以不敢說出真相。然而我也不得不懷疑,同病房也有一位阿婆,做完核子醫學,王O中醫師有找其家屬去看核子醫學的片子。可是當我離開長庚醫院前我皆未聽過、看見主治醫師將我的核子醫學報告以及片子給我們看。當天辦理出院時,我隨即也拷貝了片子以疾病摘。然而,主治醫師也不會想到,我在他向我和母親解釋前我已經看過片子,也看到醫師的報告。)
當下我與母親就決定,離開長庚體系,到了嘉義知名的醫院就診。然而將所有的檢查資料皆轉交給接手的主治醫師,他說了這麼一句話“那這各核子醫學有做跟沒做一樣嘛!”後來為了確認我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是否有感染的跡象,因此接手的主治醫師撥了電話給放射科的主任,然而我們進而從放射科主任醫師得知了一項當我還在長庚醫院就診時,從未得知事情,就是要接手的醫師注意我「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有明顯的骨頭碎片遺留」在治療時要注意,並且建議再作電腦斷層確認。然而因為第四腰椎及第五腰椎實在塌陷的太嚴重實在無法做腰椎穿刺取樣。可是接手的醫師,後來幫我做了理學檢查,他發現我還是第四、五腰椎及第一薦椎可能造成我坐骨神經痛的問題,然而當天也收住院,所有的治療從新開始。並且也做了電腦斷層掃描的檢查,也確認了上述的問題。
然而事情發生後,換了醫院、換了醫師,我還是聽到對方醫師告訴我,“我絕對不會找骨科治療我的疾病”但他絕對不知道當我在跟他通電話時,我已經找到願意接手的醫師,他正是骨科醫師。我們曾經寫過存證信函,要求醫師出面說明為何會出現這樣的狀況,始終沒有得到相關回覆,害的後續治療的醫師從頭開始,然而也因為從頭開始,所以發現了更多不為人知的問題。
當我知道長庚醫院的奸宄,造成了我ㄧ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兩年的休學,喪失了最佳黃金讀書期。經過多次的手術治療、醫院的拒絕治療等身心俱疲,這些誰可以撫平我的傷痛呢?每想到一次就有一次的怨恨,然而現今的身體狀況呈現、敗壞,讓我多次含淚盈框。
然而與長庚的戰爭並不會因為刑事上檢察官的不起訴而打退堂鼓,反而這樣會激起我心中那把永不抹滅的烈火,專研於法律的一字一句直至將長庚那些卑劣份子,違法亂紀的行政體系衛生署官員做出相關行政處分後我才會罷休。
然而我要質問長庚的事:
為何手術同意書以及開刀部位不同,黃姓麻醉科主任醫師以及董姓刷手護士放任王姓外科醫師開刀?這符合醫療專業倫理嗎?
(更諷刺的是,前陣子我有朋友在嘉義長庚醫院接受麻姐培訓時,黃姓麻醉科醫師還切記叮嚀告知他們,當手術同意書所開刀的部位與外科醫師實際執行手術部位不同時應予拒絕。但黃姓麻醉科主任醫師卻放任外科醫師草率執刀、試刀之嫌?)
同時也要質問當時仍然為腦神經外科的蘇姓住院醫師(在幾各月前已經由住院醫師轉任為主治醫師),你在偵查庭中說,王姓外科醫師曾經在術前向我以及家屬解釋並作理學檢查後才決定更改手術部位,且這樣的行為並不違反醫療專業。這是真的嗎?當您說這話時,你心中是否有所震撼或者疙瘩呢?還是因為你會因為他的指導而永遠無法成為主治醫師而為他說謊話呢?
(我有相關錄音檔可以證明腦神經外科王姓醫師在為此次手術前,完全僅是猜測性的執刀,完全沒有相關依據。我願為我所說的話語負責,請問嘉義長庚醫院王姓主治醫師以及蘇姓醫師是否願意為你曾經所說過的話語負責呢?)
為何我多次向長庚醫院聲請病歷,多次遭到貴院的刁難。後來才發現整份病歷的漏洞百出。一來我的病歷從我第一次在長庚醫院看診時至憤而離開長庚時的soap都一模一樣,難道我的病情完全沒有變化嗎?這份病歷沒有瑕疵嗎?
(有相關存證信函佐證)
然而更在有疑問手術後出院病摘,更甚至發現出院診斷有被更改過的跡象,甚至沒有遵循醫療法所規範的登記更改時間以及醫師簽名?
(原來就是使用複製、貼上後,當我要拷貝病歷時才發現有問題才更改!)
最後甚至再我最後一次住院時,醫師的病程記載,醫師根本沒來查房,如何有病人囑述的相關問題?更何況病歷記載當時醫師在診間看診,何來病房巡房?然而整本病歷的病程記載接式電腦文字輸入,肆後發現這各個案可能會有醫療糾紛時,明顯的可以發現多了許多手寫文字記載,也未依照醫療法所規定記載時間以及簽名。
(然而上述這些,我都有錄音檔以及病歷影本可以佐證!)
長庚醫院的大家長,王永慶先生請您出來為你所建立紀念您父親的長庚醫院,所為的事情道歉。以平復我們這些受傷者的心靈!
星期一, 10月 22, 2007
精神慰撫金與慈善公益基金會
前往律師事務所. 律師說, 刑附民 需提出 精神慰撫金 的要求 ...
我愣了一下, 回答: 可以填問號嗎 ? 因為我真的不知道, 父親被汎航及長庚嚴重過失致死, 能有任何金錢能夠彌補慰撫我及我家人傷痛的 ...
律師們說, 一定要寫一個金額.
我說 , 那就寫天價吧 !
沒有任何數目的金錢可以 讓我們四個家庭重返天倫之樂的.
王永慶台塑關係企業全是以績效掛帥, 即使踩到國家法令及安全的紅線, 還是蠻橫一意孤行, 父親的不幸就是因為長庚管理人員不管法令 任意裁撤大客車倒車時法令規定必須有的倒車指導員, 即便多位駕駛曾反映危險, 也置之不理; 甚或增加更多的倒車路線及班次.
律師們說, 不能寫問號也不能寫天價. 法官一定要一個數目字.
我問, 台灣司法史上最高的精神慰撫金是多少 ?
律師們一致回答說, 就是轟動社會的綁票撕票案, 受害者的母親向罪犯要求 新台幣一億七千一百三十萬元. 而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全數准許請求,創下我國司法史上單一案件賠償精神慰撫金最高紀錄.
我說, 我及我哥哥在事故的第二天檢察官相驗完畢後, 進入往生間送父親最後一程. 禮儀師請縫補師來看過後向我們說, 破損太厲害, 沒有辦法縫補 ...
因為我及我哥哥都是醫師, 我又曾是長庚醫院的急診部主治醫師. 所以我們就決定自己下來縫補至愛父親殘破的身軀, 以便有個完整的樣子 ...
當時是假日. 我發瘋似的向長庚醫院要求提供人工皮及外科器械 (有禮儀師可以證明)...
醫院人員聯絡了半天, 才緊急調派急診值班住院醫師及護士下來幫忙.
當時, 我的感覺就是 這些在辦公室吹冷氣做決定, 假日不用上班陪家人的管理人員, 就跟殺人棄屍的兇手沒有兩樣 ... 我及我哥哥 還有另外兩位醫師兩位護士, 整整縫補了一個多小時, 用掉六七塊人工皮, 才勉強像一個完整的樣子 ...
天下最殘忍的事, 莫過於此 ...
天下有哪位醫師 是用縫補至愛父親的軀體 來送家人最後一程的 ?
我當醫師 寧可是在開刀房來急救親人, 也不願意這樣啊 !
之後, 我想要知道事發當時的情況, 向長庚醫院要求看監視器錄影畫面, 也遭到拒絕.
事發至今一年多了, 長庚醫院沒有任何人主動就這件事出面做完整的說明.
我本人是長庚體系訓練出來的醫師, 在人情上, 我當然極不願去告我曾經服務過的醫院, 因為那裡有太多太多我的同學, 以前的同事, 認識我的人 ...
所以, 我心理面私自給予長庚醫院管理階層一年的反省認錯的時間, 做為報答它栽培之恩 ...
這中間, 長庚醫院也動用人脈, 企圖向我施壓; 害得我那段時間, 連長庚同學來電話都不敢接, 深怕連累同學 讓其在醫院難自處 ...
一方面要料理後事安慰母親, 幫母親搬離傷心地. 一方面又因拒絕同學安慰電話, 擔心被誤會 ... 壓力及精神損傷異常大, 幾近崩潰. 更由於當初是我將父母接來林口居住, 讓我自責若不接來林口, 就不會發生此不幸的事.
因為本人曾經在長庚服務 及上述因素, 所以告別式之後, 我就委請哥哥姊姊出面與 汎航長庚派來的人 談和解事宜.
一開始, 吳珍蓮 (可以傳其作證) 小姐 跟我哥哥姊姊講說, 她是這件事唯一的窗口.
我們也想說, 父親已經入土, 如果對方有誠意, 我們也不缺錢, 就趕快和解掉吧 ! 其他的就由公訴檢察官去調查吧 !
所以我們就要求 長庚醫院陳敏夫院長的道歉函, 汎航董事長的道歉函.
我哥哥接到吳小姐的傳真後, 就再傳給我看. 我看了之後, 覺得這不像是陳院長的語氣, 就客氣的打了個電話想向院長討論一下 ...
沒想到, 院長早已出國多日, 其秘書也跟著休假多日; 找到吳小姐後, 她自承這份院長道歉函是她寫的; 而且她說她不代表長庚 ...
也就是說長庚從頭到尾都沒有人出面, 卻想在和解書草案裡規避責任 ...
這是我們家屬都完全不能原諒的. 這是明顯的二次傷害 ...
即便是汎航, 其在網站上炫耀的 零重大傷亡肇事記錄, 也是在我們家屬多次要求下, 一年多後 才心不甘情不願的拿掉 這句讓家屬心裡淌血的標語.
現在, 我已經不對長庚管理階層報以任何 自我認錯反省的希望了.
閱卷之後, 更發現駕駛與其律師在法庭做不實陳述, 企圖影響法官 ...
其一是, 對方律師說 沒有達成和解是因為沒有達成金額上的共識, 這根本是胡說.
其二是, 被告陳述說, 每天都有到被害人家中幫忙, 這更是當庭說謊.
我們家屬從頭到尾就是要求一個真相. 為何法律明文規定需要有的倒車指導員, 會不見了 ?
這部份難道沒有人需要出來說明嗎 ? 到底是誰或是一群人知法犯法, 置安全於不顧; 視國家法令為糞土 ...
這個倒車指導員本來就是長庚派的, 也是長庚裁撤的; 事發當天及以後 也都是長庚恢復的.
長庚管理人員當知道自己違法了, 踩到法律的紅線了. 直至今日一年多過去了, 卻仍規避責任, 持續造成家屬的傷痛, 更大刺刺的公開說謊, 有如傷口灑鹽 ...
家屬們除了背負喪失至親之痛, 還要面對不講理逃避責任的超大企業; 為求公平正義之伸張, 家人多次爭吵, 甚或家庭失和, 此中個人痛苦非足外人道也.
我們家屬自比傷痛不會比 轟動社會的綁票撕票案 受害者的母親 來得少. 至少在這轟動一時的案件裡, 該受法律制裁的人已經伏法; 而我們家屬則仍在傷痛中煎熬 ...
大家都是喪失親人之痛, 沒有需要比擬的. 但我們家屬四人, 經過家庭會議, 決議將所有精神慰撫金 成立一個以我爸爸為名的慈善公益基金會, 將我們的悲痛與對父親的思念 轉化為社會為善的力量, 永遠持續下去.
長庚及台塑關係企業是國內甚至是世界知名的大企業, 本應為社會的楷模, 負有相當的社會責任. 如今其管理人員 因循錙銖必較的 省錢企業文化, 挑戰法律與安全的紅線, 任意裁撤大客車倒車時法令規定必須有的倒車指導員, 即便多位駕駛曾反映危險, 也置之不理; 甚或增加更多的倒車路線及班次. 致駕駛像盲人一樣倒車 極度不安全的作業環境, 卻不當希冀醫院內的老弱殘障會閃避其倒車..
法令規定有其道理. 現在長庚違法 致人於死; 與歹徒違法殺人 本質上並無太大差異. 父親支離破碎的景象, 會是我與哥哥永遠的傷痛 ...
在此, 透過律師請求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當成我們四位家屬共同的 精神慰撫金. 至於 細分每位家屬個別的慰撫金金額, 就由律師團們自行斟酌 ...
以此簡文上呈法官, 說明我們家屬承受的煎熬, 文字難以表達傷痛於萬一.
家屬代表 彭立人醫師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0 日
我的回應如下:
我有聽過一個說法,在長庚出現醫療糾紛時,所有的金錢賠償都是醫師自己負責。
其實我跟衛生署周旋了許久,就醫療法第六十三條根他們辯論,誰知道每次換來的總是制式的回覆,沒有人性。往往全是官方言語,看了一點就不喜歡。這各醫療明明就有問題,在我們尚未說出對方醫院是長庚醫院時,都是得到這各醫療有醫療瑕疵,結果說了長庚醫院後,就完全沒問題了。結果我在上禮拜有點動怒,說了一些恐嚇人的話,說是否我要親自向民意代表或者衛生署署長投訴您們才會有所作為?您們現在所做所為是行政怠惰詮釋。後來,衛生署副署長給我回應,他親自打電話給嘉義縣衛生局局長出來解決。
但這樣還是沒有解決問題,我所知道的是,在手術房中若手術同意書與醫師執行手術部位不同時,相關人員包括麻醉醫師、刷手護士皆須拒絕幫助醫師從事醫療作業。
我是覺得一個大醫院都出現這樣的問題,反而衛生署、衛生局不去重視,不作為根本就是視一般百姓相關醫療於不顧。這是我最身心力竭的吶喊!但是總是得不到一個合理的答案。出事後,就連醫院的住院醫師在刑事庭中也出來作“偽證”,這是我最不削的,我也痛喊為何一個與被告有緊密的關係的人可以作為這樣事件的證人。結果這位住院醫師在做完偽證之後,不到幾各月已經成為主治醫師。
我不知道,當我現在在學校唸書,教授們總是耳提面命要我不要逞強,高中的導師是現在弟弟的導師,往往就會向弟弟抱怨說,你姊的大學原本應該更好,甚至考上國立大學都沒問題,但這些事多麼諷刺的事。現今想到這樣的事,我的雙眼皆會不自覺得留下眼淚,我在欲展翅飛翔、前途世景時,因為這樣的醫療行為造成我ㄧ輩子的傷害。
然而現在以經過了兩三年了,我真的不知道為何一個小手術,會造成我這一輩子的傷害。我到現在還是要不到我們真的想要的真相....
彭醫師的相互回應:
精神慰撫金與慈善公益基金會 // gush 好, 晴好, Angel 好, 大家好,
不管錢是由誰賠, 管理階層中間都會作梗 ...
據說, 她們是採用責任比例部分負擔制 ; 所以她們才會推責給最小. 因為這樣內部影響層面才會最小, 也才不會讓很多單位的報表難看, 也才不會讓很多基層員工反彈(薪水紅利受牽累), 更不會亮大紅燈讓王永慶注意到 ...
甚至有醫師都承認錯誤願意賠償, 醫院還對家屬謊說 "醫師對內都說他沒錯, 這讓我們醫院如何處理 ... " , 也就是希望在法院再往上走, 以便醫院賠償得更少 ...
說白一點就是出賣醫師 ...
金錢績效掛帥的醫院, 就是會缺少真理, 人性 ...
知道這些情況後. 像以前我們急診科主任就非常英明, 他設立急診醫師 醫療糾紛共同基金, 每個主治醫師每月薪水就由總務那邊先扣兩萬, 轉到基金戶頭; 之後任何醫療糾紛若是急診醫師有責, 則醫師(包含住院醫師)不用出一毛錢, 全由 共同基金來出; 如此就可以讓醫師減少很大的干擾與壓力, 專心急診救治病患 ; 也擺脫管理人員的糾纏 ...
因此, 誠如晴姐 所言, 很多問題是可以事先預防的; 而不是讓它 一而再 再而三的發生 ...
也真是謝謝大家精神的鼓勵. 您們真是很好的心理醫師 ...
立人
961024
星期五, 4月 27, 2007
新聞消息
在96年4月11日我在家休息時,突然收到來自新竹學長的簡訊,後來才知道我被訪問的消息上了電視。那時共有T台、三立、東森以及民視電視台轉撥,雖然有些訊息有些新聞措詞不當,但忠於新聞自由原則,我沒駁斥。
但經過這麼長的一段時間過後,今天終於研究出相關語法,放在這裡作各紀念。
(這是我被民視記者訪問的內容)
星期三, 1月 10, 2007
醫療訴訟有感而發
或許在電腦桌前的我,現在只能大嘆一口氣,並且深呼吸,才能調解我心中忿忿不平的情緒。但還是認為小蝦米如何去對抗整各醫療制度呢?如何去要到我所謂的真相呢?知道我在打這各官司的人都會問我說,為什麼不提民事賠償呢?
民事賠償對我們家而言,是一各很嚴肅的話題。想當初對方想找人圓場時,就隱約的透露出詢問我們要做什麼?為什麼要寄存證信函?是否就是要一筆具有某種程度的賠償金?那時對我而言,那是一種羞辱,身在醫療世家的我,只要牽扯到錢就是令人無法茍同的出發點。
其實很簡單的出發點,我們只想要知道為什麼會做那樣的判斷?為什麼他要說出許多保護他自己說法的相關內容?難道事情已經發生一兩年了,他一點也不愧疚嗎?
雖然我不知道未來訴訟的道路還要走多久,走多長,但我仍然相信司法的公正性。或許對於您而言我只是您職業生涯的過客,但那過去的轉診,在信任制度下的就醫模式,換來的是自己一生的傷害。
經過三年的這各疾病的洗禮,過去那各正義凜然的剛出社會的社會青年早已消失,對於法律還是那樣的堅持信守,它是公平、正義的。
雖然歷經一次次的傷害與錯誤,雖然第一次的判定為不起訴處分,跟好友提起這中間的變化,他們堅定的告訴我,長庚醫院的魔掌有侵入其中,有許許多多的不合常規的事情出來,所以,他們告訴我,或許要翻盤的機會很低,但是,他們仍然鼓勵我現在的變化或許是一各好的變化。
這一年下來,真的被折磨的不成人形;歷經不起訴處分後的潰堤,歷經與家人的磨合,真的不知道這條路的堅持是否是值得的?
然而現今我何不深怕現今的醫師對我的治療也因為此事而有所顧慮,哪怕何年何月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他身上?有許多人勸我再去找一位醫師,完完全全不知道這樣背景的人繼續治療,免得醫病雙方互相掛礙;抑或是跟現在的醫師表明,這樣的事情絕對不會發生在他身上。
我想有些話語不用多說,因為畢竟這兩種情況是截然不同的!
最後,目前整各案件的處理狀況是我提起再議,並且在一各多月前已獲得台南高等法院地檢署發回續查,但目前處理狀況不明。或許未來的某一天,小城裡的地檢署可能會因此傳喚我現在的醫師,雖然我還沒有機會向醫師表明此事,但在這裡紀錄下來,「對不起,因為此事麻煩您了。若照成您的不便,請您海涵!」
星期四, 10月 26, 2006
醫醫相護的訴訟結果
一、疑似有骨頭碎片殘留之情形,惟椎間盤切除手術,其術後一般會在手術傷口附近有疤痕組織之形成,有時難與殘留之椎間盤或骨頭碎片做鑑別診斷。真的很難做鑑別診斷嗎?
二、雖上開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報告尚有疑似骨頭碎片之痕跡,惟在醫療常規上,尚屬可接受之範圍。這真的是可接受之範圍嗎?
三、有實陳舊性感染與手術後疤痕組織並不易區別,況告訴人當時並無發燒或白血且上升等感染症狀。感染跟手術的疤痕組織真的難以分辨嗎?假若一天吃下8顆的抗發炎藥真的還會有發燒或者白血球增多的現象嗎?
這是我目前所提出的異議點,我也會與律師商量後再提起再議。然而也對緩起訴書中(二)關於電腦斷層之顯示相關疑義,會再提出相關不同見解。
同時在這裡我也發現,在提起此訴訟時當初害怕的醫醫相護情形真的發生了,很明顯的就(二)中可以查明,當初會做這各檢查是因為嘉基的醫師與該院之放射科主任研討是否可以於我第四腰椎及第我腰椎內做脊椎穿刺取樣,後讓該院放射科醫師發現我的第1、第2腰椎內有骨頭碎片建議做斷層掃描。然而有些許醫學背景都可以知道電腦斷層檢查可以發現病患體內骨頭的問題,最後也證實了放射科主任醫師的說法確認那即是手術不完全的骨頭碎片。然而醫審會盡然說那是疤痕組織,有時難與殘留之椎間盤或骨頭碎片做鑑別診斷。難道一位醫師口口聲聲的說我的病例他多次與該院放射科醫師討論,盡然會沒有發現期間的奧妙。然而無法做鑑別診斷時,醫師就可以不用說明嗎?
在這各報告中可以明顯的看出醫醫相護的結果,也可以發現醫審會就病歷未詳閱。
最害怕的醫醫相護的情形在這各不起訴說中可以明顯的看到,天秤歪了,何時才能彰顯仗義呢?
星期二, 7月 11, 2006
投書的重點是什麼??
然而這次的投書也得到了許多的迴響,但卻與我的初衷不同,所以我先將以電子郵件往返的紀錄公佈,然而公文書的來往,就給我一些時間整理。
敬啟者您好,衛生署署長信箱的回覆如下:
近來在新聞媒體上見到貴單位在今年所推動的有關病人安全的相關事宜,並且耳聞近來台灣醫療院所在進行評鑑之事誼,重點推動的即是所謂的病人安全。我想對於此項問題發表我本人親身的就醫經驗,這個經驗可以促使再推動或者監督此項計畫時可以擬出相關政策,然而使台灣民眾的就醫安全得以得到安全的保障。
我於去年財團法人長庚醫院嘉義分院腦神經外科‧XXX醫師‧接受外科手術,住院前所有的單據(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以及診療皆指向我的病灶為腰椎第五節以及薦椎第一節椎間盤突出,不料手術當天當我推入手術房後,醫師臨時更改手術部位改為腰椎第一節以及第二節的椎間盤突出,此項更改手術部位未補填任何手術同意書, 所以導致所謂的手術同意書的開刀部位與實際開刀部位不符。
然術後醫師的解釋卻是所謂的因為長庚醫院因為住院接需要有一個病名才可以使其住院,經由住院前的檢查(胸腔X光檢查以及抽血檢驗)後復發現應為第一腰椎及第二腰椎,所以,在麻醉後開刀前臨時更改其手術部位並未補填手術同意書。
出現此項的問題明顯與貴單位所推行的病人就醫安全顯有不符,本人並非屬於急症治療乃為一般常規手術,時間乃係充足。然醫師圖一時之便,罔顧病患之權利此舉似乎不符合相關規定,也未經本人之同意臨時更改手術部位與本人認知有相當大之差異。
出現這樣的問題,病人就醫的安全要怎樣才得以得到良好的把關?
僅希望藉由這個案例的出現貴單位在推動病人安全時,對於手術同意書與手術實際部位的把關可以更加嚴格,
謹謝
未明本人所言屬實 留下相關紀錄願相關單位調閱備查。
長庚醫院嘉義分院病歷號碼9216XXXX
列管編號 : 20060504013
問題主旨 : 現今實施之病人安全制度之挑戰
回覆內容 : OO小姐:
來信收悉!
有關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王OO醫師為您施行手術,其填具之手術同意書手術部位與實際手術部位不同乙案,本署業已請嘉義縣衛生局查明妥處並逕復您。
謝謝您的來信!
祝您 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回覆如下:
黃XX 君:
您好,所寄信件收悉!
有關身體上所遭遇的痛苦與不適乙案,謹致上誠摯的問候並期盼能早日康復。
病人安全是國內外頗為重視的議題,並且持續努力於營造病人安全的就醫環境。行政院衛生署於92年2月成立病人安全委員會,並邀請民眾代表參與,期許提高醫療服務品質及全人醫療照護服務,以讓醫療服務過程能有更和諧的醫病關係。
本會接受衛生署委託訂定我國病人安全工作目標及執行策略並進行醫院評鑑等相關事宜,因此,如何讓國內的醫療環境更趨安全與完善自是我們刻不容緩的首要任務。其中,『提升手術正確性』列為95年執行病人安全工作目標,讓醫療機構有所依循及持續努力推動,而94年10月間本會出版『做聰明主動的病人』小冊,向民眾宣導『問清楚手術內容再簽署手術同意書』,並期盼民眾能主動參與醫療服務過程。
很遺憾您在就醫的過程中遭逢此事件,您的經驗提醒我們對於手術安全的努力重點;今後,我們仍會秉持著建構安全完善的醫療環境之初衷,繼續為台灣民眾的就醫安全盡最大的努力。
考量您於信函中所提情事之重要性及現行醫院評鑑與教學醫院評鑑係由行政院衛生署主辦,本會業於5月22日將您所提供說明及寶貴建議轉請行政院衛生署參考處理。
再度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敬復
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1號5樓
TEL:02-29634055
FAX:02-29634033
老實說,這是我第一次向類似單位投訴相關問題得以得到最明確的回覆的一次,雖然這過程中仍有弊病,甚至文不對題,相關單位的卸責,但我想也已經給予長庚醫院最大的壓力,心中就是認真期待醫事審查委員會的結果趕快出來,好讓我得以解脫類似的束縛。
星期三, 4月 05, 2006
告醫界覺醒文---白色巨塔的翻版
本篇文章刊載於四月九日東森新聞報社論
幾天前焦點新聞熱熱鬧鬧的報導著這件醫療問題,病理報告搞烏龍 高雄長庚低調表遺憾,長庚搞烏龍!整型名醫攝護腺被切,當大家看到這樣的問題時大家的第一個想法是什麼?
發生這件事大家都矚目著這位整形外科醫師被誤診後割除了攝護腺之事,但是是否有誰想過,這件事件的相對人現今的窘境是如何?會不會因為切片弄錯而錯失了醫治的良機?有沒有人盡到關懷那位同樣被醫院搞錯病理報告的病人?那位病患是不是因為這樣的因素早已消逝在人間?
這個社會究竟是怎樣了?為什麼大家所注意到的卻是那位被誤診而錯割攝護腺的整形名醫呢?
當大家都看到高雄長庚醫院院方的解釋後,您們的第一個想法是如何呢?
這次的受害者是一位整形名醫,而另一位病患他的權利又在哪裡呢?你們看到出來解釋的院長說法您們茍同嗎?今日假若發生同樣事情是一位一般民眾,這樣長庚醫院還會出來解釋問題嗎?今日是醫師受害,改天換到百姓時受到的禮遇會是如何呢?
為什麼龐大的醫療集團就可以那樣的強勢呢?就因為民眾沒有威脅性,所以所有的申訴都可以不用理會,那我們的權利何時才可以伸張呢?一定要走到司法途徑嗎?還是一定需要經由媒體的第四權來揭發呢?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覺得好心寒,綜觀自己所遇見的醫事訴訟案件,想到長庚醫院的漠視行為,真覺得感觸良深。
近來在教會與一些年長者討論到我自己的案件的問題,我將所有的事實描述之後,有一位也是從事醫療方面的護理人員說,其實你們沒在醫院工作,妳都不會知道醫院內究竟有多少這樣的事情?然而你要得到一位醫師的道歉,那是不可能的。而且你要告他,你會贏的機率很低。這些都是他們那些大人的想法,也是最深的建議。那您知道我所遇到的窘境嗎?一切都不看好的醫事訴訟該如何堅持下去?
在去年七月我因為嘉義長庚腦神經外科的醫師誤判了我的病因,我開了一次不必要的刀,我的學業因此中斷,過著痛不愈身的日子。手術後下背痛仍然存在,左腳坐骨神經痛甚至還遺留,我真的不知道是哪個環節錯誤了?難道就因為一位神經外科住院總醫師的話,所以我的主治醫師決定更改手術部位,這樣的判斷究竟是為了什麼?為什麼這樣的原因不可以在手術前多次的複診發現,而是在我進入手術房後復發現,而且還是一位總醫師所發現的?
我們的醫界究竟是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錯誤?這該讓一位二十歲遇展翅高飛的年輕人如何承擔?我詢問上天,我也詢問那位醫師,我的未來該怎麼辦?
然而多次的向長庚醫院投訴,卻換來的是置之不理,我該如何對抗那個龐大的醫療集團?有誰可以告訴我?
那位醫師的錯不只在於此,他一直矇騙我,要我相信他的醫術。他多次的想要說服我他的判斷沒有錯,那我想詢問他,為什麼我還會不舒服?還會有手術前的症狀?為什麼多次的告訴我您曾經將我的病例與放射科、神經外科醫師討論,為什麼你始終沒有發現我的第一腰椎以及第二腰椎裡面有些許的問題存在?而是到了我逃離長庚醫院以後才得知這樣的消息?你要我情何以堪?
在那次手術前,我曾經經由多位醫師看診也確認是原先開刀的部位出了些許的問題,為什麼你一個人就可以抹剎其他醫師的診斷?甚至質疑他們的判斷?
我該如何讓一位醫師知道錯誤?我該如何讓長庚醫院更重視病人安全?我該如何警醒那個龐大的醫療財團?我該如何才可以得到我想要的答案?我該如何恢復我的美麗人生?有誰可以告訴我,這幾個小小的願望要如何實現?
難道我就注定成了醫界白色巨塔的犧牲者嗎?就請大家多關心醫界中這樣的病例吧!我相信我絕不是第一位也不是最後一位,那些受害人的權利就讓大家一同維護,並且制衡龐大的醫界吧!
星期四, 3月 16, 2006
有爭議的錄音檔
因為這裡會來的人慢慢的少了,所以我就公佈在這裡,有機會聽到的,就聽聽看一位醫師的專業素養是如此的養成,對於一次的開刀的決定是如此的草率!
那是否有草菅人命之嫌?就等司法來做判斷!
這個錄音檔的時空背景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手術後第二天!
身上還背著疼痛控制儀
老實說,我認真抓到他的語病是在離開那間醫院後,才發現!我沒有機會質問那位醫師為何說出這樣不專業的話語,但我將整各情況詢問了我那些在學校就讀的同學後,他們聽了比我更義憤填膺,他們說他們會翻桌,或者換個方式詢問醫師跟「假如你今天吃錯藥,也把病矇好了......那這樣大家是不是就會稱讚你吃錯藥呢? 」
這些表現,來的都比我還激烈!看樣子我的素養還是算很好的!
星期三, 11月 30, 2005
回應:當然要醫醫相護
在醫療糾紛的問題上,我們有所謂的醫事審議會,
在一般的醫療諮詢中,也有所謂的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但醫事審議會的公信力大家也大概知道有多少,
而在醫學教育裡,也有所謂「後醫不可批評前醫」這樣的觀念。
這些,都有著醫醫相護的味道,
很多人覺得這樣的觀念很齷齰,跟官官相護一樣等......。
以下是我的回應
醫審會的組織及組成就由您所言般, 公平性始終值得讓外人非議!
我在我的部落格中寫了一篇駁斥扞守醫學倫理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文章, 我國的不成文規定,醫界的教育,都導致醫師有個觀念,後醫不可批評前醫的過錯, 只是,在醫學倫理中也有相關的規範,病人有知的權利。 我不知道這樣的教育,與醫師的相關倫理規範是否有所衝突?
今日我國所有的體制皆想要跟歐美國家學習, 但美國也演伸出一套理論,有關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第二條中提及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這樣的準則規範為何我國也不要學習呢?
在 醫療上很明顯的錯誤就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時要醫醫相護的機會就很難了,單方面從手術同意書與開刀部位不同去批判,好像是很合理的事,在台灣好像常發生。 但那麼術前多位醫師所認定出問題的部位,皆與更改手術部位不同時,這種狀況是不是屬於連外行人就看的出來有疏失了呢? 再者,更改手術部位的同時影像學中早在一年前就出現狀況了,這樣還需要進入手術室後才發現,才更改手術部位嗎?一年來的定期複診中皆未曾發現,這樣的醫師 有錯嗎?
這是我在我部落格裡很少提到的相關重點爭議。醫醫相護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的事嗎?
難道台灣的醫學教育就是如此,那麼身為醫師的你們也要開始教導您們的子女說謊囉?我知道病患對於自己的疾病皆有知的權利,不管是對前醫或者後醫的不利,我皆希望得到最終肯、最詳細的資訊。
假若醫師不是神,犯錯是人的天性,那麼坦然的面對錯誤,誠實告知病患,這樣是否也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呢?
在我部落格中從名醫林靜云淺談醫療糾紛的一文中提及,往往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假若真的出了問題時,醫師願意坦然面對,誠實告知病患家屬,以及善盡溝通的角色。我想至少可以減低所謂的醫療糾紛的出現。減輕病患家屬的不滿。
今日,身為醫界的大人們,這種醫醫相護的行為您們做的真的平安嗎?您們不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嗎?您們該如何教導您們的子女呢?華盛頓砍樹的誠實觀念您們敢間接傳授這樣的知識給您們的子女嗎?
真的令我有些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