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3月 03, 2006

無照護士打針 醫賠547萬

蘋果日報三月二日 法庭版一則新聞

無照護士打針 醫賠547萬

賴心瑩╱台中報導】台中一對夫婦鍾崇智、張碧霞,十一年前因年僅一歲多的兒子感冒發燒,而帶他到住家附近的陳敏智診所看診,沒想到診所竟僱用無照護士幫男童打針,導致男童右腿末梢神經受損,出現長短腳等後遺症。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全案上訴,判決陳敏智應賠償鍾家五百四十七萬餘元。全案確定,不能再上訴。

男童右小腿萎縮

一審宣判時,男童母親張碧霞曾表示:「當初到底是打錯針,還是護士的技術有問題,我們至今仍搞不清楚。」

判決指出,無照護士當時幫男童在右邊臀部上打針,因而導致他右腿末稍神經受損,隨著年紀漸長,男童右腳掌比左腳掌小三公分,右小腿也因萎縮而比左小腿短三點五公分,男童經鑑定為「輕度肢障殘廢」,不僅走路常摔倒、受傷,還常受到同學們異樣眼光。

案發後,醫師陳敏智與男童父母簽下和解書,願每月給付一萬五千元補償,並約定半年後視復健情形再商討賠償。後來,雙方因賠償金額談不攏而鬧上法院,男童父母向陳敏智求償八百八十萬餘元。法官審理後,判決陳敏智共應賠償五百四十七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賠償金一百二十九萬八千餘元後,仍須再賠償四百一十七萬餘元。


醫療糾紛蒐證注意事項及申訴管道

找物證:蒐集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將有關地點、位置拍照
找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其他相同病患的訪談,建議在談話時留證據
申訴電話:衛生署醫政處(02)23210151轉228、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02)27417659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其實出現醫療糾紛似乎是醫病間雙方最大的傷害,醫病雙方間都要負起職責,一味的責備其中一方都顯失公平性,所以理性的面對是一件要事。

昨天耳聞母親說這篇報導,有一點點的感傷與不捨。對於一位目前正在接受到醫療糾紛所苦的我,提起了許多不甘的回憶,人家說,回憶會是最美的!但我卻沒有如此的感受,覺得奇妙!

在蘋果日報記者所提供的一些蒐證注意事項裡,所有的東西我都有準備,除了有關地點的拍照除外,我都做了。但是對於所謂的人證方面的證據保全方面,總覺得有些許的不妥,有什麼不妥呢?就讓我來分析。

我記得我在接受那一次的手術之後,學長打電話關心手術的狀況,我告訴了他我所遇到的問題,那時學長勸戒我要有防備心,準備錄音機,錄下那位醫師所說的言語,那時因為住院的無聊,所以隨身攜帶了一台MP3撥放器,那時的我就開始錄下他所言的話語,現今那些也成為我目前打訴訟的最佳利器,但也成為我現今身上所帶的刺狠狠的刺痛我的心。

但是這樣的行為是好的嗎?我想“不”,對於那位醫師,先前建立起的良好醫病關係,至今搞成這樣,總覺得不是那樣的恰當。錄音是一種防衛行為,但是有天這樣的行為會使一位醫師無法說出真話時,那將會是病人最大的損失。近來也有醫師提倡所謂的防衛性治療,我想導致這些原因的正就是我們這些病人,那我們該怨誰呢?自己吧!

然而就蘋果日報記者所言的向衛生署醫政會以及醫療改革基金會投訴,我做過,但是,他們要我準備所有的物證及事實向所屬衛生局投訴,這樣的動作是否就是踢皮球呢?對於整個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恰當嗎?原先向醫改會投訴,僅希望他能夠對於整個案件做出排解的動作,但是沒有,最終還是讓我步上司法途徑,導致整個身心靈疲憊不堪!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你好!我無意間來到了你的blog
看到了你ㄉ遭遇
令我想到我爺爺也身受其害
只是個簡單手術
最後竟丟了性命
我想問你個問題
你能跟我聯絡嗎?
我的信箱:big52032@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