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標題由“駁斥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改為“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
醫 學專業者長久以來皆以病人的利益推展出一系列的倫理規則。但是醫師並認識他自己只是醫療團的一員。他的責任應該不只限定於對病人的,也要對社會及其他健 康有關之專業人士,及醫師本人對自己負責。以下七項原則是美國醫學名所共識的。並不是法律,但,是一種行為準則,用以規範醫師最基本及崇高的行為。
第一條: 醫師必獻身提供勝任的醫療服務,並常以仁德、尊重人類生命行醫。
第二條: 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第三條: 醫師必須遵守法律,並認識對病人最大的利益有不合理的(法令或習慣)時,應該尋求改善他的責任。
第四條: 醫師必須尊重病人的權益,及同儕醫師,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的權益。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確保病人的隱私。
第五條: 醫師必須接受持續教育,引進新科學知識。醫師也必介紹給病人或社會大眾一般的醫學常識。並應該詢求不同專科的會診,善用其專業的才智來醫治病人。
第六條: 醫師除非在急診情況之外,得有自由選擇的服務對象(病人),他的夥伴,或在何地行醫。
第七條: 醫師應參加社區活動,並有改善社區的責任。
看了戴教授所寫的基礎醫學倫理學,卻未見所謂的不要在病患面前批評前位醫師的處理方式有誤的這項倫理!
是gush本身誤解了嗎?醫學倫理何處有講呢?請醫者本著自己的良心對病患說出實話吧!
醫醫相護,假若是醫學倫理的話,大家也就不要期待醫治你的醫師會向你說出實話。
美國醫學會有這樣的不成文法律,
但我們台灣呢?是否背道而行?
看了您在法律的電字報所言,回頭去翻基礎醫學倫理學之書。
整本書內卻未見此,但醫醫相護卻是台灣醫師眼中的醫學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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