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至農夫的意見 ,當然要醫醫相護 之一文
在醫療糾紛的問題上,我們有所謂的醫事審議會,
在一般的醫療諮詢中,也有所謂的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但醫事審議會的公信力大家也大概知道有多少,
而在醫學教育裡,也有所謂「後醫不可批評前醫」這樣的觀念。
這些,都有著醫醫相護的味道,
很多人覺得這樣的觀念很齷齰,跟官官相護一樣等......。
以下是我的回應
醫審會的組織及組成就由您所言般, 公平性始終值得讓外人非議!
我在我的部落格中寫了一篇駁斥扞守醫學倫理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文章, 我國的不成文規定,醫界的教育,都導致醫師有個觀念,後醫不可批評前醫的過錯, 只是,在醫學倫理中也有相關的規範,病人有知的權利。 我不知道這樣的教育,與醫師的相關倫理規範是否有所衝突?
今日我國所有的體制皆想要跟歐美國家學習, 但美國也演伸出一套理論,有關美國醫學協會醫生行為準則,第二條中提及醫師對病人或同儕都必要誠實。並對同儕醫師的品格、能力的缺失,及偽造或欺騙的行為,要誠實忠告,不可包庇。
這樣的準則規範為何我國也不要學習呢?
在 醫療上很明顯的錯誤就連外行人都看的出來時要醫醫相護的機會就很難了,單方面從手術同意書與開刀部位不同去批判,好像是很合理的事,在台灣好像常發生。 但那麼術前多位醫師所認定出問題的部位,皆與更改手術部位不同時,這種狀況是不是屬於連外行人就看的出來有疏失了呢? 再者,更改手術部位的同時影像學中早在一年前就出現狀況了,這樣還需要進入手術室後才發現,才更改手術部位嗎?一年來的定期複診中皆未曾發現,這樣的醫師 有錯嗎?
這是我在我部落格裡很少提到的相關重點爭議。醫醫相護對於病患真的是一件好的事嗎?
難道台灣的醫學教育就是如此,那麼身為醫師的你們也要開始教導您們的子女說謊囉?我知道病患對於自己的疾病皆有知的權利,不管是對前醫或者後醫的不利,我皆希望得到最終肯、最詳細的資訊。
假若醫師不是神,犯錯是人的天性,那麼坦然的面對錯誤,誠實告知病患,這樣是否也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呢?
在我部落格中從名醫林靜云淺談醫療糾紛的一文中提及,往往醫療糾紛的出現,往往受害者百分之九十即是病患自己本身。而醫師的態度將對於往後的醫療糾紛有決定性的影響。
假若真的出了問題時,醫師願意坦然面對,誠實告知病患家屬,以及善盡溝通的角色。我想至少可以減低所謂的醫療糾紛的出現。減輕病患家屬的不滿。
今日,身為醫界的大人們,這種醫醫相護的行為您們做的真的平安嗎?您們不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嗎?您們該如何教導您們的子女呢?華盛頓砍樹的誠實觀念您們敢間接傳授這樣的知識給您們的子女嗎?
真的令我有些胡疑!
星期三, 11月 3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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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則留言:
你好, 我是醫學系的學生, 對於你提到所謂「醫醫相護」的情形, 我想在這個字詞當中, 已經帶有貶抑的意味, 我覺得針對這個詞做說明, 永遠無法讓你了解這個情形. 上課時老師同樣講過類似的情形, 但我的理解是, 因為你不在當時, 你沒有見到病人的情況, 你就無法準確的判斷當時醫師的作法是否合適, 當你沒有明確的證據隨意發言批評, 這是不智的. 我覺得這是一種求證的態度, 當然一些明顯的情形, 也就是不會發生所謂醫醫相護的情形, 也就不會有你的疑問, 但大部分你覺得有問題的情形都是有爭議性的, 你能在不確定的狀況下提出批判嗎? 這不符合科學的概念吧! 所以我不認為這樣的情形可以污名化為醫醫相護。
另外, 我和一位醫師目前在籌備一個以維基百科概念的中文醫學百科, 醫學快紀, 我們希望內容也能包含法律的層面, 不知您是否有興趣參與, 不過要注意的是, 計劃採用 GFDL 授權, 我們希望您能來提供不同的觀點, 作為醫學教育的參考資料.
或許,我可以適時的提供一些資訊,提供一些法律的觀點,但是,我的觀點,不一定會是正確的,因為,我也是一個還在研習法律的一個法律系學生!
或許,你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醫醫相護的文章,你就知道我為什麼會這樣說?那篇文章的主文就是一位醫師所寫的,相關介紹也在那篇文章提及了。
這樣好了,假若你是文中的兩位醫師的其中一位,你會怎樣做?
我在我的簡介中有提及拋開自己的成見,以自我的專業去評判一件事情! 這個部落格的設立,是要讓不同甚至對立的兩方可以在此得到充分的討論,雖然我涉世未深,但我再這邊所發表的相關醫學和法律之文章也亦是由深入收取相關知識,甚至,詢問醫護人員,甚至親身經驗的寫作。
不管社會的黑暗面為何?身為地球村的子民都會有經歷的那天,我不敢向您保證我所見的社會黑暗面有多少。 我只希望可以藉由這個部落格的設立,讓彼此雙方可以有一個良好溝通的管道。
哈囉!
已經看到您在醫學快紀的留言,很抱歉這麼久才給您回應。非常期待有您加入快紀的編輯,而對於醫學法律相關的專題要怎麼開始其實我也沒有一定的想法,基本上快紀就是可以任人發揮的!或許可以從一些實際的醫療糾紛切入,給予我們醫界人一些法學相關的刺激。
比如以最近新聞為例,台中十二名醫師公佈胡自強的病歷,是否違反什麼法令?再由此出發,討論醫院/醫師/病人三方對於病歷有那些權利及義務?以編輯快紀而言,我自己的問題是:「我把隱去病人資訊的X光片放上網路,是否有侵犯到病人及醫院的權利?」「我使用放射師拍攝病患的x光片,是否侵犯到放射師的著作權?」等等吹毛求疵的問題。
對我而言,似乎隱去病人的姓名、病歷號等個人資訊即已經盡保密義務,其他尋求病患本人、院方、放射師的同意似乎沒有必要也不切實際,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在眾人要求醫師具備高道德的時候,往往不知道台灣人的求醫行為與心態有多麼惡劣,醫界總是有自我反省與改進的檢討聲浪出現,但是幾乎從未見過對病患與家屬的反省與檢討,在惡質的大環境之下,其實醫界是孤掌難鳴,因為醫療環境除醫病關係之外,又遭受競爭,營運,收支,健保等的衝擊,只有在病人要花大錢看病,花時間等待醫療的時候,病人才了解台灣的健保與醫療服務是世界一等一的便利與廉價.
PS.公佈病患病歷是絕對不可取的行為,惡劣的醫師請大家共同譴責他們.
本人舉出一個例子
公務人員要從事公家工作時都需要所謂的身體健康檢查,而這份檢查報告誰看過呢?誰會知道在此上班的公務人員的身體健康資料呢?事不適公務人員的身體健康就要公佈給她的主管、甚至人事行政局的大家知道呢?
好,在請教台中市市長是什麼身分?我並不是要替任何一方講話,關於胡市長被公佈病歷資料等我求全後我絕對會在這個部落格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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