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命之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
2. 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
3. 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
4. 公平正義( Justice)
以上四點,可說是醫療道德的內涵,
但是所謂的醫學「倫理」則是在道德彼此衝突時做一個抉擇.
請問以您的觀點,以上四點有沒有先後次序可言!
關於這四點您認為是醫療道德的內涵,但在戴教授所著之書卻言為醫學倫理,
不管是道德還是倫理,我想應該都是一般人對醫界的期待。
在書中有提到台灣的民眾都將醫學倫理與醫德劃上等號,
但那是錯誤的說法,也亦是民眾的誤解。
而當Dr.Jeroem 當倫理與道德衝突時需做一個抉擇時,我的觀點會是如何?
就我而言上面四點是並駕齊驅的,假若在一般的情況下四者應為同時並行沒有所謂的先後次序之分。
但事情的發生總不是像您我所想的一般那樣的理想,所以醫事法規裡面也有相關規定是說假若再於緊急情況下得以不必經由病患同意下行使侵入性的治療。
所 以在緊急情況下生命的神聖性( sanctity of Life)、利益病患切勿傷害( Beneficence and Non maleficence)及公平正義( Justice)應該是並駕齊驅的。而個人的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就得放在一旁往後在做解釋吧!
因此有法規的保護之下,例如一位在車禍中受到重傷昏迷的患者送至A家醫院急診室時,醫師 須在維護生命神聖性的狀況下且最有利於病患的醫治方式對齊做最佳的處置與治療,已經昏迷的病患醫師本身也無法故其個人的自主性,除非有家屬陪同,假若有家 屬陪同時就得經由家屬的簽章同意其相關治療,而現今的健保制度公平正義我想大家都是在同一條水平線上(齊頭式的平等)也無所差別了。
(就像今年初的邱小妹事件中,以我的立場而言,我本身覺得林致男醫師的醫療處置(轉診)無誤。)
而就我本身的立場而言,現今的醫師也都是有做到公平正義的原則,因為當醫師在醫治病患的同時,誰會知道這位病患的貧賤或者高貴呢?
以上只是我純粹的意見及看法,假若與現實情況不同,也請各位醫師們提出來批評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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