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脊椎側彎的黃姓女子,五年前接受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的治療,沒有想到開刀之後竟然造成下半身癱瘓,黃姓女子憤而求償千萬,雖然一審獲賠八百萬元,不過,今天二審判決結果卻出現逆轉,合議庭認為,陳博光並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需賠償,全案還可繼續上訴。(杜大澂報導)
被告是台大骨科名醫陳博光,他在五年前動刀,替一位十七歲黃姓女子治療脊椎側彎,結果患者手術之後,竟然出現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癱瘓,還有大小便失禁的問題,黃姓女子要求賠償千萬元。
雖然一審判決陳博光有疏失,必須賠償八百七十六萬元,不過,全案經過高院審理之後,合議庭認為,這種手術本來就是高難度高風險,陳博光在手術前盡到告知義務,事後也妥善處置,造成黃姓女子下半身癱瘓,並非故意,因此,改判無罪
高等法院發言人溫耀源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另外,高院認為,這起醫療糾紛不適用消保法,不過,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本人在電視新聞中初見本案例時,一審時法官認為陳醫師無法提出無過失之舉證所以判為敗訴。為什麼二審時的法官卻認為無過失呢?是否就是採用了醫審會的看法?而醫審會的組成又是如何?大家心知肚明。
雖然此案件還可以上訴,我想翻案的機率很低吧!我也知道,往往在醫療糾紛中的角色扮演,佔上風的永遠是醫療人員,而所有的病患都是被動的!況且醫師擁有許多的醫療資源為何在一審時無法舉出證明他無過失呢?在這樣的情況下,二審的法官改判是否真為合理?
跳脫出法律人的地位來看次事件!對病患的家屬而言,不就是所謂的醫醫相護導致的結果!對那位病患而言,是一件情何以堪的打擊啊!
11 則留言:
醫療與法律並不是互相衝突的
問題在於法律人想以簡單的法律規則來為醫療糾紛判斷對錯是很困難的
醫療的對錯在于過程而不是結果
一個醫生都沒犯錯也有可能被告
只因為病人死了
醫生不是神
無法真正掌控生命
除了有明顯疏失的病例容易判定外
其他無明顯疏失的病例
對錯其實只在醫師自己心中
在台灣法律人大多只懂法律
現在有一些醫師改行當律師
如果多一些有醫療背景的律師甚至法官
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應該會有較多助益
我的重點是
醫療的對與錯在過程而不是結果
還有
用討論就好
不用踢館
我跟你沒有仇
媒體所提供的資訊深度與廣度有多高?
這是用 Google News 所搜尋最近有關「陳博光」的新聞:
http://news.google.com.tw/news?hl=zh-TW&ned=tw&q=%E9%99%B3%E5%8D%9A%E5%85%89&ie=UTF-8&filter=0
不難發現各媒體都是互相抄來抄去,搞不好提供文稿的還是同一來源?
這邊提供另一則有關醫療的判決與媒體報導:
非醫師行醫療行為救人緩起訴, http://news.yam.com/tdn/politics/200508/20050811825321.html
請與這篇文章作比較:
http://www.wretch.cc/blog/ahjah&article_id=2542351
若您真的關心醫療與法律之間的衝突,
是否能夠多花心力長時間追蹤這些案例?
我相信會有很多人願意與您互相討論,而討論的內容應該也會對其他人更有幫助吧?
(我發現 Blogger 會把過長的 URL 切斷,所以我重po了一篇,敬請見諒。)
媒體所提供的資訊深度與廣度有多高?
這是用 Google News 所搜尋最近有關「陳博光」的新聞:
不難發現各媒體都是互相抄來抄去,搞不好提供文稿的還是同一來源?
這邊提供另一則有關醫療的判決與媒體報導:
非醫師行醫療行為救人緩起訴
請與這篇文章作比較。
To 醫師
「醫療的對與錯在過程而不是結果」
這一句話我非常的贊同,
不知道您是否有看到我下面文章的存證信函呢?
我們要求的僅是醫師對於整各醫療療程的經過做一番的檢討,
我想,只有在台灣才會出現所謂當病患進入手術室後,
才發現有誤要改手術部位的吧!
這樣的您,不知道是否這樣的醫療過程是否是對與錯呢?
是否屬於醫療糾紛呢?
To Bumanzu
或許新聞媒體所提供的資訊與廣度不一定很廣,
我也是從中取出一篇來作為文章的title,
我是一位隱藏在眾醫師Blog的隱藏者,
那篇文章我也看過了,就像玻璃娃娃事件中一樣,
一件事情有兩面不同的方式。
您所提供的案例,或許可以告知我們一個緊惕,
要救人前要先看看自己有沒有執照,
要幫助人隻前要想到自己會受到的報應等...
我會設立這各Blog也是邱小妹事件的引申,
也是自我所遇見的困境。
所以,想藉由這各部落格,探討當醫療糾紛出現以及法律人對醫療糾紛的拿捏!
其實,從我所提供的判決書原文看來,
該訴訟根本與「非醫師人員執行急救」無關,比較屬於「醫療院所聘請不具有醫師執照人員職醫師班」的範疇。媒體把被告描述成「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卻被告」的可憐人,根本就是亂寫。
以下是判決書的部份內容:
「主治醫師蔡聰聰明知值班醫師姚素珍不具醫師資格,卻延遲一小時多才到現場,又被告姚素珍未正確施以電擊急救,反連續投以心律不整病患禁忌用藥,造成林鴻昏迷至今等情﹍」(source)
真該檢討的是僱用非醫師人員值班的醫療院所,以及明知到自己沒有執照,卻還執行醫師業務的人。媒體真的是黑的也能寫成白的﹍很扯。
當然,若媒體真要去追查該院所要聘請非醫師人員來值班,答案一定不會是為了「省錢」,而是「健保把醫療院所逼到沒錢」,這樣短短的30秒新聞才可以分出好人壞人,故事才有張力,觀眾只需要花30秒就可以輕鬆決定今天該罵誰。
任何人都不該讓這些媒體敗類牽著鼻子走,這該是每個有公民權的人同時該做到的義務。尤其是當妳決定在網路上開始書寫妳感興趣的話提時,更應該要比媒體稍微多花點功夫。至少,這是我個人在寫 blog 的時候所採取的角度,如果我不能夠剖析的比媒體深,那我就不必寫了。不然也只是淪為鄉民式的謾罵,自己爽完以後,對事情的發展其實沒有多少幫助。
To 阿三
假若您是醫界的人,
您認為進入手術房後更改手術部位是合情合理的嗎?
我曾試問過一些醫界人員,他們說法這是件可恥之事,也僅有台灣才有。
>假若您是醫界的人,
>您認為進入手術房後更改手術部位是合情合理的嗎?
>我曾試問過一些醫界人員,他們說法這是件可恥之事,也僅有台灣才有。
如果你只是把當時狀況切出這一個部份來問人的話,沒人敢說他給你的答案就是對的....就像醫生很討厭有人在網路上問有xx症狀是蝦米病一樣......
我算是資訊界的人,所以用某病人的鄰床身份講一個實例故事好了......
那次我的隔壁床之前進醫院的時候回報肚子痛/拉肚子已經一禮拜,門診至少3次醫生查不出原因,最後一次門診醫生覺得情況不對,懷疑是腹膜炎,要求住院,然後.....就去把肚子打開來看看....看不出來有很大的問題,筍以順便把盲腸那邊也開起來看,順便把盲腸給割了,並取下肚子裡一些組織出來化驗一下有沒有問題.....
所以,那傢伙肚子上就多了兩個刀口子....而家屬只確定是開肚子...我私底下的感覺是醫生也是先開進去看再說,不然不開病人翹辮子也是很麻煩....而手術部位??...醫生開進去前也不知道到底是那個器官在惹麻煩.....
To Freeman:
這鄰床病例太離譜了吧。我去年右腹下方劇痛,右腳都伸不直了。先是去內科醫生診所,一摸就說,可能是盲腸炎,叫去做超音波,看來應該是盲腸炎,快送急診。在急診室經過五六個醫生來問話,卻無定論,最後說送去做 MRI,確定是不是盲腸炎。
折騰一夜下來,八小時之後終於送進手術房開刀。事後主刀外科醫生還說,盲腸都已經開始爆裂了,為什麼等那麼久才來醫院。
我是要說,要開刀之前,不是有一大堆測驗要做嗎﹖如果真有這種醫生醫院,天保佑千萬不要讓我碰上。
To gush
請注意這個案例,
並非開刀的醫師"造成"病患癱瘓。
病患本身就患著疾病,
嚴重的脊柱側彎不僅是持續長年的疼痛,也會導致癱瘓,
更不要提到各種手術本身就有風險。
有位名醫私底下對自己的同事說,
自從他成名之後他就告訴自己,
"絕對只開自己100%肯定會成功的手術"。
如果我因為無法矯正錯誤就要說錯誤就是我造成的,
就像是邱小妹妹的死不怪父親卻怪醫師的芸芸眾生ㄧ樣,邏輯不對嘛!
好險法官是明智的,
否則咱們的醫師會漸漸失去放手一博的勇氣,
今後的不治之症應會越來越多...
因為只要沒有把握的,寧可當作"我不會治!"
這位匿名者
請你要留言就留下你可以聯絡的方式
否則只會在這邊說高尚的言語然後拍拍屁股而走
法官所做的判決既然可以再上訴則有改判的機會
如果醫療行為不是用消保法的話
那病人的權利要如何維護
縱使有這各判決因該案例還未定讞未成判例
故毫無拘束力
然而我想說的是如果讓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的話
會讓醫師多些保守治療
而不是樣樣病例就要開刀
這樣我也不會遇到開了一各原本不用開的醫師
就因為他聽了住院醫師的話
真不知道 該住院醫師是否有該科的醫師執照
我想問你如果病患沒有疾病為何需要開刀?
有誰會為了沒有必要的問題而去開刀
開刀這各醫療行為應該是減緩其副作用產生
而非加速其產生副作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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