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在台灣要打贏醫療糾紛官司的人很少,而且在相關案例在法律上定位不明。
根據醫療改革基金會所統計出來的數字大部分的家屬會自認倒楣,
也有一部份的家屬要的是錢。也有一部份的家屬是要醫師的道歉。
我不知道為何醫師們那麼害怕醫療糾紛的出現?
難道醫師有錯就不用坦白的道歉嗎?坦承疏失嗎?
難道病患提起醫療糾紛的訴訟時,只是要跟醫師敲詐一筆錢嗎?
身邊的家人有多少是因為醫療疏失而喪命,但為何當時我們皆未提起任何告訴呢?
因為年老了,而不想在追究。
但我還年輕,我不願我的生命我的前途因此而斷送。
醫師們一談到醫糾,就是認為病患家屬要錢!
但要真理的病患呢?年僅20歲的我,面對我的脊椎,我的未來是那樣的茫然。
要個真理真的那麼難辦到嗎?
我不懂,我沒有能力去承擔醫師所犯下的錯誤。隱瞞病情、卸責、偽造病歷等行為!
7 則留言:
qz首先謝謝你使用「醫療糾紛」的標題,而不是用「醫療疏失」的標題。法律還沒定罪前,人人都是無罪的,所以當看到媒體的聳動標題諸如「醫療疏失案,XX醫師判決...」此類的,就沒有看下去的意願。
我的看法不代表所有醫師的看法,所以你也看看就好,別想太多。
什麼是醫療疏失?開錯刀,給錯藥,是醫療疏失。點滴打不上是不是醫療疏失?好像也是,不過好像也沒那麼嚴重?似乎是醫療疏失造成的結果,去影響他所該負的責任?結果論?事後諸葛?
法官一審和二審判決不同時,甚至完全相違背時,是不是法律疏失?法官該不該負責任?因為長期訴訟對當事人造成的身心傷害,法官要不要負法律疏失的責任?
當醫師被定罪,被吊銷執照後,有多少人會因為得不到他的診療而死?不知道。當法官判決疏失時,也有多少人因為這個判決而死?不知道。別跟我說法官不會誤判,醫師都會誤診了,法官也會誤判,因為我們都是人,只要是人,都會犯錯。
為什麼醫師那麼容易被告?因為往往病患及家屬,還有柯南法官,都會用「當時如果不這樣做,就不會怎樣怎樣」的論點。這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因果關係。當時的處置是否真的是造成現況的原因,而且還是主因,沒人知道,因為人的個體只有一個,不能拿來再做實驗看看,給這個藥以後的反應怎樣。第二,所謂的當時,如果不這樣做,還能怎麼做?這個問題很大。
醫生在告知家屬有必要開刀或做任何醫療處置時,會告知家屬以目前的狀況,怎樣做最合適,家屬及病人有權拒絕,但是,難道每做一個處置,就要用V8錄起來以防萬一將來被告要舉證?可是不這樣做,萬一病人反咬一口,否認自己當時的決定,醫師該怎麼自救?
病人診斷腸阻塞,醫師覺得有緊急開刀的必要,告知家屬後,家屬說要回去問神明,神明後來指示不用開刀可以渡過這個劫數,所以沒開刀,後來病人死了,家屬反咬一口,醫師怎辦?法官要不要請神明出庭作證一下?
你有沒有想過,當有一天你被冗長的訴訟程序纏身,你在工作崗位上要面對多少指指點點,會如何影響你的生活,而當所謂的正義來到時,有多少人會記得你是清白的?還是只是在背後指著你說,啊,那個就是幾年前因為怎樣被告的,嗯,後來判決怎樣我也不清楚耶。這種遲來的正義有意義嗎?
病人有知的權利,醫師有義務告知病情,但在台灣的民情上,家屬的決定往往凌駕其上。醫師沒告知病情,被病人告,醫師告知病情,被家屬告。情何以堪。這種被告大都以清白收場,但就像剛講的,冗長的訴訟,遲來的正義,再加上媒體的炒作,很容易把一個清白的人毀掉。如果你是醫師,該如何自處?
很多事情沒辦法用二分法分成對跟錯。或許法律的觀點就是一定要區分出來,因為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沒有法律就沒有規範,只是,當有一天,連至高無上也錯了的時候呢?
其實拿很多案例來討論,真的沒什麼意義。學法律的不懂醫學,所以當然以法律的角度去思考,而且說出來的東西只有相關的人看的懂,醫師也不懂法律,所以兩方辯論就是雞同鴨講。而學過法律和醫學的人,講的更不用聽,因為更是模擬兩可。
嘮嘮叨叨講了一堆廢話,看看就好。
美國的醫學系與法律系是學士後才唸的。不懂人情世故,沒有社會歷練,並不容易扮演好醫師或律師的角色。
很多事不是「非黑即白」那麼簡單。醫學如此,法律亦如是。等到您再多個十歲,或許對很多事的看法會改觀。
To Cato:
我僅以法律系的學生來看醫療糾紛的案例,
或許,您認為我的社會經歷不夠所以才會寫出那樣的文章。
但是,假若您是我,您會怎樣做呢?
我將秉持公平公正的將一些案例放在這各部落格,假若有誤,在請各位大人給予我指教!
今天醫生跟疾病打仗,就好像律師幫委託人打官司,你可以很有把握,但有的時候你只希望委託人趕快認罪以減輕刑責。
醫療也是如此,不管你是不是很有把握,或者你只是幫病人症狀控制以減輕他的不適。這兩種作為,你都有可能會輸掉官司,造成你委託人的不諒解。
但是,在法律界你可以上訴,你還有挽回的機會,在醫療體系,你輸了就是輸了,你非常盡力的準備,你也沒有任何過失,你只是輸在法官的自由心證,只不過,你的代價不只是一次官司輸掉的紀錄,而是一個人的健康與家庭。
其實輸掉官司陪掉的也是一個人的前途與家庭,用這樣的例子你或許可以想像醫療的現況,只不過,法律可以上訴,醫生可沒辦法跟上帝討價還價。
另外,醫生也不是一次打一件官司,他每天都要出庭,每天都要打好幾場官司,有的時候是過一陣子宣判(恢復的情況好壞),有的時候是當場宣判(死在手術室)。
最糟糕的情況是,假如律師沒有辦法獲得最充足的證據便要上場打官司,甚至你連起訴的原因都不曉得的時,你卻還要為官司的結果負責嗎?
現在醫學就是這樣,雖然我們有號稱很先進的設備(電腦斷層,核磁共振,還有健保核刪),但是我們真的是連病人為什麼生病都不知道啊,而這個社會卻要求醫生對病患的預後負責?
當醫師將您的開刀比喻成以下說法時,
您的感受會是如何?
好,那我跟您說嘛!考試也是一樣,您沒準備,但被您矇到了,考了一百分,人家也說您考一百分啊!
這句話說在一位還不能接受更改手術部位,以及身上還掛著PCA的病患身上,會是怎樣的感受!
一項的脊椎開刀,可以這樣的來比喻!
這是醫師所應有的訓練嗎?
這該不該負責任呢?(只要求醫師認錯不要求任何賠償!這樣您覺得如何?)
我是一位苗栗林姓學生的父親,對於在部落格所看到諸位的疑點來陳述。我兒出生時都不知道他有尿道下裂,直到差不多二歲時才發現他的尿道開口是在陰莖的中間部位,再三歲時做了一次手術,將尿道口做至龜頭下方,雖然手術不是完美,至少可以站著排尿,直到青春期我兒跟我提起,陰莖勃起時,有拉緊的感覺,覺得不舒服,因此才會帶他去求診,並不是因為尿道感染或勃起疼痛而求診,經一家醫院一位醫生看診時,他說:如果要把它拉直,沒有什麼大問題,但要把尿道口做至龜頭頂端,他沒有辦法,因為擔心材料不夠用,因此他介紹我三家醫院求診,兩家是在北部,一家是在南部,我便決定帶往北部一家醫院求診,那家醫院醫師說:也有些問題,因此我又轉往土城另一家醫院求診,而這位醫院的楊醫師,在門診時說,這要分兩次進行手術,第一次先把稍微彎曲的陰莖拉直,第二次再把龜頭下方尿道做至龜頭頂端,成功率百分之九十,就這樣,更何況這是小手術,聽完這位楊醫師講的這麼自信有把握,都沒有任何風險或困難度,我就決定找他動這兩次手術,再第一次門診就做抽血和驗尿檢查,隔一個禮拜,回去看報告沒有感染,就排定手術時間,從門診紀錄上,除了驗尿抽血外,都沒有做任何檢查病情的動作,所以這項手術對這位楊醫師是不是很簡單呢?結果手術完到出院,我兒從站著尿變成坐著尿,我不曾懷疑有問題,因為楊醫師說:兩次就能做好,所以我再期待半年後第二次手術,就能把它做好,一樣站著尿,而我兒也因此辦理休學一年,結果開完刀,出院有回診,這位楊醫師說九十四年五月份要轉往新店另一家醫院服務,拿了一張明信片給我,要我第二次手術在這家醫院找他動手術,期待了半年,終於在九十四年六月份做了第二次手術,結果在未出院前,我就反應有排尿不順暢的問題,尿道口依然在原來的位置,根本沒有做至龜頭頂端,陰莖也沒有完全拉直,只是稍微改善一點,而我兒從此卻喪失天生原有的一截尿道,和三歲時所做的一截尿道,變成坐著排尿。
關於手術同意書,我太太有簽一份新制式手術同意書,裡面內容除了醫師蓋章簽名外,醫生說明欄都是空白,連勾選都沒有,甚至連日期都寫錯,當我告上法院,開庭時,楊醫師居然拿出第二份手術同意書,說是他另製更詳細的手術同意書,原來這是一份舊式的手術同意書,裡面也沒提及要切除尿道,我很清楚知道,這份手術同意書是偽造簽名出來的,而且楊醫師自己在答辯書中,也提到,是在手術中發現尿道有長毛,為了預防感染,便私自把它切除掉,也承認沒有告知家屬,而法官判決的是,雖然楊醫師違反告知義務,但他所切除的是無用的尿道皮膚,無從用以修補尿道用,所以不影響手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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