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給馬偕和衛生署的存證信函內容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先前打電話至台端相關工作單位詢問複印病歷之相關資訊,本人於電話中有強調需要複印整本病歷。乃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告知本人,僅須掛任何一科門診,向醫師要求複印病歷即可。
但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乃依照台端之工作人員告知本人之相關資訊至台端之骨科門診聲請本人於貴院之相關就診資料,卻見台端之骨科醫師鄭智庭先生等相關護理人員刻意刁難本人複印就診病歷。
本人今日乃從嘉義北上尋求複印病歷之程序,要求在貴院相關就診之資料,卻見台端之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本人複印相關就診資料。此刻意刁難行為已造成本人相當大之不便。
本人乃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本人之權利至貴院依法提出相關請求,今日卻無法順利拿取本人之相關病歷,無功而返。
惟迄今本人無法順利依台端所告知之方式聲請病歷,也未見台端告知相關處理方式;因此限於收到此函三日內回覆處理方式,若仍逾期不回函,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相關醫事訴訟,請台端自行參酌。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函
受文者:OOO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馬院竹院字第09400041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OOO君病歷影本一份
主旨:有關 OOO君所文存證信函至本院複印病歷之事件闡述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黃君所文存證信函(嘉義郵局存證信函第844號)辦理回覆。
二. OOO君(病歷:62493398)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期間至本院復健科、神經外科及急診就診;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本院之骨科門診,要求,當時門診護理人員解說理由並協助家醫科門診,家醫科醫師同意病歷影印醫囑。
三. 本院護理人員即欲帶領 OOO君至病歷室影印病歷資料,然 OOO君已離開本院前往國泰醫院;本院於十一時十六分電話聯繫 OOO君,說明處理情況並請回院領取複印病歷,OOO君表示無法回來領取。
四. 因本院作業流程造成 OOO君之不便,本院深感歉意。為減免 OOO君路途往返時間及表示本院依法維護病患應有權利,隨函檢附病歷影本乙份,並請 OOO君依本院規定繳交病歷影印費壹百壹拾伍元(影印十張內基本行政費壹百元/次,超過十張每張加收伍元)。
五. 費用繳納方式可循銀行轉帳(醫院帳號:合作金庫光復分行1575-765-500555)或郵局現金袋方式(註明病歷號碼),本院於收納後隨即將收據寄奉。
正本: OOO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發文字號:馬院竹院字第09400041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附件:OOO君病歷影本一份
主旨:有關 OOO君所文存證信函至本院複印病歷之事件闡述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黃君所文存證信函(嘉義郵局存證信函第844號)辦理回覆。
二. OOO君(病歷:62493398)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三月期間至本院復健科、神經外科及急診就診;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本院之骨科門診,要求,當時門診護理人員解說理由並協助家醫科門診,家醫科醫師同意病歷影印醫囑。
三. 本院護理人員即欲帶領 OOO君至病歷室影印病歷資料,然 OOO君已離開本院前往國泰醫院;本院於十一時十六分電話聯繫 OOO君,說明處理情況並請回院領取複印病歷,OOO君表示無法回來領取。
四. 因本院作業流程造成 OOO君之不便,本院深感歉意。為減免 OOO君路途往返時間及表示本院依法維護病患應有權利,隨函檢附病歷影本乙份,並請 OOO君依本院規定繳交病歷影印費壹百壹拾伍元(影印十張內基本行政費壹百元/次,超過十張每張加收伍元)。
五. 費用繳納方式可循銀行轉帳(醫院帳號:合作金庫光復分行1575-765-500555)或郵局現金袋方式(註明病歷號碼),本院於收納後隨即將收據寄奉。
正本: OOO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
院長 郭許達
在這件事中,我一直覺的衛生署相關官員一直屬於被動狀態,我曾經以署長信箱反應相關問題,然而,衛生署相關官員一直給我法條的規範然而要一個具體的觸理方式卻一直求不到!今日轉而憤慨以存證信函方式向衛生署以及新竹馬偕醫院投訴,才有相關明確的處理方式。
今 日,雖然馬偕醫院可以大言不慚的對我表示,他們已經有請家醫科的醫師為我開醫囑單,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當時骨科醫師的跟診小姐要我們直接向神經外科醫師 請求複印病歷,骨科醫師無法授權。或者改掛下午的復建科門診由其醫師開立醫囑單行事。最後還說,不然就請法院查封!(這些都可以要求馬偕醫院提供相關錄影 帶佐證)
假若本人所言不實,願受相關法規制裁。而關於馬偕醫院之回函,本人會再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馬偕醫院承認制度上之錯誤,以及所言不實!
假若本人所言不實,願受相關法規制裁。而關於馬偕醫院之回函,本人會再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馬偕醫院承認制度上之錯誤,以及所言不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