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節「病人要病歷怎麼辦?」,本文分為以下四段,請各位醫界前輩給予一些指導與評論!
一、案例經驗:四家不同規模的醫療機構以及醫師對於申請病歷的處理方式。
二、問題討論:有六大問題。
三、參考法規: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二號。
四、參考文獻:民生報(1996/08/23),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0)。
這篇文章的撰寫,希望醫界的長輩與相關機構可以來反省整個病患拷貝病歷的困難性以及相關問題,希望大家可以就目前所屬之服務機構相關規定,發表在此,讓所有的民眾得以知道,在台灣的每家醫院對此的規定,以方便台灣居民就醫的權利資訊。
一、案例經驗:
我曾經至四家院所要求我複印病歷,四家院所皆有不同的程序與規範:
1、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複製過三次病歷資料,其規定為可以至服務台申請或者掛原看診醫師之門診要求複製病歷,但不管經由何種程序你的主治醫師皆會知道。(價錢計算為五張一百元,超過五張者,每張以五元計算)
● 第一次由服務台向其相關服務人員要求我在貴院之相關檢查已出院病摘之資料申請,並且告知我要四到五天的工作天,我同意,也付了相關金額。誰知到,在我下次 看診時,我的主治醫師告訴我說,你應該知道報告的結果了,所以我不用多做解釋。我回覆我的主治醫師,我還沒收到!他說,反正你會收到,所以,收到後你就知 道結果。
●第二次直接掛原看診醫師的診,並且在掛號單背面書寫,「我要複製我的在貴院所有就診病歷(包括林口院區),煩請醫師開單!」結 果,醫師直接開單,並且請相關 工作人員告訴我,需要等到才能明天給我,我說假若我今天就要可不可以?我不希望拖時間,最後還是隔天才拿到。而關於林口院區病歷部分,也超過法定時間十四 天內給予,並且告知我,若跨院區須收三百元之影印費,不管有幾張病歷。
●第三次由服務台申請所有就診病歷,其相關服務人員告知我需要七到 十四天的工作天,我隨即告知他,本人上次拷貝病歷隔天就可以索取,今日為何要那麼多天?更好玩的事是他打電話至病歷室,跟他說我的病歷號碼後,又告訴我, 「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也不知道在哪各單位,要我先遣返家,等候通知拿取!」那時,我又回她,我已經一個多月沒來貴院了,為何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櫃上呢? 病歷記載著我的隱私資料,你現在跟我說我的病歷不在病歷架上,而且又不知道在哪裡!現在是怎樣?最後,不在病歷櫃上的病歷,卻可以讓我在事發隔天拿取?!
2.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被刁難拿不到病歷!
● 去馬偕醫院前我事先打了電話詢問相關單位如何拷貝病歷之程序,並且有強調複製整本病歷。而當天我依照其相關服務人員告之方式至骨科門診要求複製我在貴院之 病歷,卻接收到骨科醫師說「無法替其他科別醫師做出複製所有病歷之決定,要我一一掛我所看過的科別向其醫師要求複製病歷。」我隨即告知他,先前有打電話詢 問相關問題,貴院的服務人員告知我,今日只要掛某一科的門診要求醫師替我開單,我就可以複製。但其骨科醫師相關醫護人員堅持不開單,甚至最後還說,那麼你 “請法院直接查封好了!”在骨科門診外吃了閉門羹的我,隨即向其志工服務台反應此項問題,請求相關主管出面說明,結果也像其骨科醫護人員所言般,所以,因 為還有他院的時間限制,故我忿忿不平的離開醫院,結果還是沒拿病歷。
3.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其規定為掛醫師之診別,隨即就有相關負責人出面替你處理。(病歷每張五元,CT片每張300元)
● 當我至國泰醫院進電梯時,馬偕醫院的相關工作人員打電話來了,說我的病歷已經複製完成,要我折返回去拿,我拒絕了!隨後,我向國泰醫院就診之醫師表明我要 複製我在貴院之所有資料,隨即就有一位服務人員拿著我的病歷去影印並且開單要我繳費,並且告知我只要跟服務小姐說我僅有複製病歷,並且他會幫我退掛,繳完 費用隨即至放射科就可以索取你的CT片了。
4.嘉義福音聯合診所(掛號費100元,病歷每張2元)
●當我至其診所時,其復健科醫師原先說明我們診所原本僅提供病歷摘要。但是,假如你要複製病歷的話,我們公私分明,所以你就複製吧!醫師也請護士姐姐幫我列印並且收取相關金錢。
二、問題討論
1.你服務的醫院有關病人影印病歷的規定是什麼?
2.病人要複製病歷需要醫師同意嗎?需要醫療機構同意嗎?
3.病歷是誰的財產?
4.病人有權利可以要病歷嗎?如果有的話是可以要全本嗎?還是病摘呢?
5.如果病人不能親自拿病歷複製本或是病歷摘要時,託人來拿可以嗎?你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6.如果保險公司提具病人投保時所簽的概括同意書,可以用來複製病歷嗎?
三、參考法規
1.醫療法(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
第七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2.衛生署公告
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九三0二0四九三號
主旨:所詢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其中有關索取病歷複製本之申請人資格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三)嘉基醫字第二0一一號函:
二、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影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指 及範圍之同意委託書,始得為之。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是為所稱之委託書;如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相關親屬,均可申 請。
正本: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副本:縣市衛生局
四、參考文獻
1、張耀懋(1996/08/23)。熱線追蹤-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保障病歷隱私?病患既有之使用病歷資訊何須他人允許?調閱病歷先經由醫師同意,法界有意見。(民生報),醫藥新聞。
2.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2004)。民眾資訊非法全都露,依法拿病歷卻沒著落;台灣病歷取得障礙調查?1/3民眾拿不到自己的病歷。(http://thrf.org.tw)
寫到這裡,有些答案在參考法規與參考文獻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但是,仍有一些需要醫界的長輩以及法界的先進給予我一些意見,也給全台灣的民眾得以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環境,以及讓台灣的居民得以知道相關機關的規定,讓所有的民眾更於明瞭!
最後,我發現我所買的「臨床案例醫療法律」這本書不適用於法律系之學生,反而可以給一些正在執業的醫師一些法律的常識規範以及做為臨床上所發生之問題之檢討!
5 則留言:
您好,
我不是醫界的長輩.
法律層面不需我贅言.
http://blog.yam.com/joinjoin/archives/535941.html
依據醫療法第71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故現行制度下,有關您所詢問取得病歷複製本之問題,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且不應因電子病歷而有所差異。
關於病歷是誰的財產這種問題,世界各國目前都沒有非常明確的釐清.我也不認為台灣會是第一個如此做的國家.
立人
941205
台灣如果由按照法歸上所言去執行,
我想就沒那些有實例吧!
原先是想採取所謂的由書本完完全全的拷貝過來這個網站,
但我發現,我卻有活生生的案例在眼前,
這些案例都是這幾個月發生的,還是燙的呢!
抱歉,終於讓您發現,台灣目前還不是十足的法治國家.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
病人不該閱讀自己的病歷 由農夫的意見 轉載至此
醫院裡常常會碰到病人要求影印病歷的場面,
在現今的醫學倫理潮流下,
較為普遍的看法是病歷為醫院與病人共同的財產,
所以病人是有權利影印整份病歷,
除了提供為法律訴訟用途與醫療保險之外,
也可以提供為轉診或尋求第二意見時的重要資訊。
個人支持這種做法,但是……﹙因為有但書才要寫這篇文章啊﹚
病人的權利應該有個限度!
我覺得病歷記載除了客觀的檢查數據,
還有很重要的一部份,就是醫生寫的東西,
從Admission note、progress note……
到一些教科書上要求醫生你要把thinking process都寫下來。
寫這些東西,出發點是為了給以後的自己看,
以及提供作為醫生之間交流﹙會診、轉診﹚之用。
因此,除了像書記員把病人的主訴寫下來,把檢查結果抄下來之外。
還包括你對這個疾病與病人的認知判斷,
舉例來說,醫生可能會在病歷裡面寫「這個病人態度很惡劣」
或是「病人對自己的疾病沒有認知,配合度不佳」……等等。
這些東西有時候病人是很不適合看的,
就像有時要利用安慰劑效應治療病人,
你不可能跟他說這個藥其實只是胃藥。
這種情況,在精神科尤其嚴重
你能想像精神科病人看到自己的病歷是什麼感覺嗎?
被醫生寫到「不切實際的想法」、「色情妄想」……………
還有一些情況是,檢查結果很不樂觀,預後很糟糕,
但不能馬上告知病人,需要慢慢的讓他有心理準備,
或者是要利用嚇唬的方式增加病人的醫囑配合度…………。
我覺得比較好的做法
是病人只能拿病歷摘要﹙經過醫生過濾的病歷﹚,
但是另一個醫生,則可以尋途徑取得完整的病歷,
這是用於轉診或是病人尋求第二意見時,
再由那個醫生判斷要給予病人哪些資訊﹙仍然是病歷摘要﹚。
至於打官司,這個情況比較極端,
因為除了病人自己會看到之外,
還有法官、律師等等沒有醫學背景的人也會看到,
他們不懂得醫學中不確定因素的概念,
也不曉得機率扮演的角色,
更不曉得事後諸葛放馬後砲質疑之前判斷錯誤有多簡單,
這麼不尋常的情況,這邊就先不討論了。
TO 彭醫師
假若台灣還不是法制十足的國家的話,那麼大家應該再教育!
醫療法就這樣的規定,然而馬偕醫院給我的回覆是,需要秘書室的答應,病人才可以拷貝病歷。
這樣做法的醫院,還虧他是一家不錯的院所還虧他是一家不錯的院所,在台灣也是一個具規模性的區域醫院或者是教學醫院。
馬偕醫院的醫行室人員還說那麼我扣那位醫師的薪水!這是什麼歪理!
張貼留言